行吊安全管理規(guī)定制度
為加強對起重設備的安全管理,有效防止事故發(fā)生,結合公司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安全培訓考試合格,且保證機組人員相對穩(wěn)定,做到定人、定機、定崗位職責的“三定制度”,持證上崗操作。
第二條鋼絲繩的斷絲數、腐蝕磨損量、變形量應符合國標規(guī)定。
第三條吊鉤應無裂紋,無明顯變形,磨損無超標,緊固可靠。
第四條各行程限位開關、聯鎖保護裝置完好可靠,緊停開關緩沖器、終端止擋器保護裝置有效。
第五條各指示燈應完好,禁止帶病開機,禁止吊運易燃易爆品,嚴禁撞車。
第六條操作應緩慢,起吊物件應速度均勻,不得頻繁正反操作按鈕,離機應關電源。
第七條起重機械設備應性能良好,不允許出現帶病工作。
第八條起重機械設備作業(yè)時,所有人員嚴禁在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停留或行走。
第九條指揮人員必須集中精力指揮,發(fā)現工作條件不符合有關規(guī)定,不得進行指揮作業(yè)。
第十條起重機械設備使用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章指揮、違章使用、違章操作起重機械設備。
第十一條起重機械設備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機械設備產品說明書及《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guī)程》及國家、行業(yè)有關規(guī)程、規(guī)定。做好“十字作業(yè)”(清潔、潤滑、調整、緊固、防腐)。
第十二條國家明令淘汰的起重機械設備必須報廢,磨損嚴重,基礎件已損壞,在進行大修已不能達到使用和安全也應報廢,使用15年以上的必須報廢。
第十三條處罰
(1)違反本制度規(guī)定,違章指揮、違章使用、違章操作起重機械設備的,處100元罰款。
(2) 違反本制度規(guī)定,操作起重機械設備前不認真檢查設備狀況,強行讓設備帶病工作的,處100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