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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交通管理制度(六篇)

發(fā)布時間:2024-11-29 查看人數(shù):71

消防交通管理制度

第1篇 消防交通管理制度

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堅持“以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杜絕一切安全事故。具體如下:

一、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非業(yè)主方車輛,嚴禁進入停車場停放。

2、代客泊車時應注意交通規(guī)則,保持車距,慢速行駛。

3、引領車輛停車時,手勢、動作要規(guī)范,時刻注意交通安全。

4、經常要對停車場的車輛進行巡邏檢查,防止車輛管理失控或被盜等安全事故(案件)發(fā)生。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公司領導應把防火安全管理,列入重要工作日程,使防火工作納入經營管理范疇,并宣傳動員全體員工,高度重視和積極參于防火安全工作。

2、公司主管領導為防火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為第二責任人,總經理室每年定期與各部門簽訂防火安全責任書。

3、各部門應確定一名領導為防火安全負責人,具體負責管理本部門安全防火工作。

4、設置消防安全管理機構,配備防火專職干部及技術人員。

5、由各級各部門干部員工組成公司義務消防隊,經常組織滅火演練,定期進行考核評比。

6、加強防火安全宣傳,開展消防滅火知識學習,提高整體安全防火意識。

第2篇 單位內部的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一、防火器材的管理

消防器材要妥善保管,對消防器材定期進行檢查,以免發(fā)生重大問題,如果因人為的原因使消防器材損壞或丟失的應對責任人進行相應的經濟處罰。

二、消防器材的使用

要熟練掌握和使用消防器材,使其達到滅火功能。使用完畢后,應及時送到主管部門,進行更換以備再用,嚴禁在沒有火情時動用消防器材,一旦發(fā)現(xiàn)對直接責任單位和負責人進行嚴厲的處罰。

三、院內明火管理

凡是因生產、生活臨時動用明火或一般情況下不準動用名火的地方動用明火,消防管理人員和動用明火的工作人員可在動用明火前、中間、之后必須進行檢查,以防火患成災。

四、督促整改火險隱患的手段

1、對于涉及問題復雜不易解決的火險隱患可通過主管部門召開有關領導參加的協(xié)商會,采取會上整改辦法。

2、對于存在嚴重火險隱患的部門,經指出后仍不整改的,給予經濟處罰,對重大火險、隨時可能威脅單位財產和人員安全的,經指出后仍不進行整改的部門對部門領導依法進行經濟處罰。

五、庫房的管理措施

庫房物資必須分類、分堆儲存,堆與堆之間、垛與垛之間必須保留出通道,主要通道的寬度一般不少于二米,根據(jù)庫存物資的種類,確定垛距、墻距、柱距、梁距、每個庫房都要有規(guī)定儲存限額和標準,不得超過限額和標準。

六、自查隱患并接受聯(lián)查措施

各部門每月必須進行消防安全自查一次,并將自查情況報主管部門,以便及時發(fā)現(xiàn)、解決問題。同時,認真接受公安消防部門的檢查。

七、交通安全的教育

1.每季度單位集中進行一次的交通安全教育(一般在每季度首月的5號)。以便提高干部職工的交通安全意識,主要是自覺遵守交通法規(guī)、提高自我保護能力的教育。

2.經常性的教育和集中教育相結合。逢重大節(jié)日或重大活動,進行重點強調性教育;逢有外出活動,要進行外出交通安全教育;有事故苗頭,要及時進行有針對性的防范和預防處置安全教育。

3.每季度末的全體職工集中教育要采取大會形式。平時教育采取出交通安全專題教育櫥窗、發(fā)交通安全教育材料、組織交通安全的講座、報告會;設立交通安全警示標志等。

4.對干部職工主要進行文明行路、文明騎自行車、乘車;駕駛機動車、保養(yǎng)自駕車,自覺遵守機動車交通法規(guī)的教育。

5.進行發(fā)生交通事故報警方法的教育。

八、交通安全的管理

(一)進出單位內部、門口交通安全的管理

1.院內機動車限速5公里行駛、在規(guī)定的地方停放機動車。

2.上、下班時,門口設專人疏導交通。不許在單位門口聚集,防止堵塞交通。

3.上、下班時,單位門口兩側30米內不許停放機動車。

4.機動車禁止在單位內試車、練車。

5.對單位的機動車安全保養(yǎng)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問題車不許上路。

(二)對公用機動車的管理

1.對單位的公用機動車要按規(guī)定定期檢驗、定期保養(yǎng),未檢驗合格或有隱患的機動車不得上路行駛。

2.單位機動車要有出車記錄和保養(yǎng)、維修紀錄。未經領導批準不得私用公車。

3.公車駕駛員必須持有有效期內的駕駛執(zhí)照。出車時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不準私自將公車交由非單位指定駕駛員駕駛。有違章現(xiàn)象或發(fā)生交通事故必須及時上報單位,并按交通法規(guī)規(guī)定程序進行處理。

(三)對職工機動車駕駛員的管理

1.所有職工有駕駛執(zhí)照的,要在綜合辦公室登記造冊。

2.對駕駛員要定期進行機動車駕駛安全教育。單位要了解駕駛員的實際駕車能力。

3.督促、檢查職工駕駛員對自用車按時進行監(jiān)測和保養(yǎng),提交駕駛員體檢表,有事故隱患的車輛不準駛入單位內部。

第3篇 單位內部的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一、防火器材的管理

消防器材要妥善保管,對消防器材定期進行檢查,以免發(fā)生重大問題,如果因人為的原因使消防器材損壞或丟失的應對責任人進行相應的經濟處罰。

二、消防器材的使用

要熟練掌握和使用消防器材,使其達到滅火功能。使用完畢后,應及時送到主管部門,進行更換以備再用,嚴禁在沒有火情時動用消防器材,一旦發(fā)現(xiàn)對直接責任單位和負責人進行嚴厲的處罰。

三、院內明火管理

凡是因生產、生活臨時動用明火或一般情況下不準動用名火的地方動用明火,消防管理人員和動用明火的工作人員可在動用明火前、中間、之后必須進行檢查,以防火患成災。

四、督促整改火險隱患的手段

1、對于涉及問題復雜不易解決的火險隱患可通過主管部門召開有關領導參加的協(xié)商會,采取會上整改辦法。

2、對于存在嚴重火險隱患的部門,經指出后仍不整改的,給予經濟處罰,對重大火險、隨時可能威脅單位財產和人員安全的,經指出后仍不進行整改的部門對部門領導依法進行經濟處罰。

五、庫房的管理措施

庫房物資必須分類、分堆儲存,堆與堆之間、垛與垛之間必須保留出通道,主要通道的寬度一般不少于二米,根據(jù)庫存物資的種類,確定垛距、墻距、柱距、梁距、每個庫房都要有規(guī)定儲存限額和標準,不得超過限額和標準。

六、自查隱患并接受聯(lián)查措施

各部門每月必須進行消防安全自查一次,并將自查情況報主管部門,以便及時發(fā)現(xiàn)、解決問題。同時,認真接受公安消防部門的檢查。

七、交通安全的教育

1.每季度單位集中進行一次的交通安全教育(一般在每季度首月的5號)。以便提高干部職工的交通安全意識,主要是自覺遵守交通法規(guī)、提高自我保護能力的教育。

2.經常性的教育和集中教育相結合。逢重大節(jié)日或重大活動,進行重點強調性教育;逢有外出活動,要進行外出交通安全教育;有事故苗頭,要及時進行有針對性的防范和預防處置安全教育。

3.每季度末的全體職工集中教育要采取大會形式。平時教育采取出交通安全專題教育櫥窗、發(fā)交通安全教育材料、組織交通安全的講座、報告會;設立交通安全警示標志等。

4.對干部職工主要進行文明行路、文明騎自行車、乘車;駕駛機動車、保養(yǎng)自駕車,自覺遵守機動車交通法規(guī)的教育。

5.進行發(fā)生交通事故報警方法的教育。

八、交通安全的管理

(一)進出單位內部、門口交通安全的管理

1.院內機動車限速5公里行駛、在規(guī)定的地方停放機動車。

2.上、下班時,門口設專人疏導交通。不許在單位門口聚集,防止堵塞交通。

3.上、下班時,單位門口兩側30米內不許停放機動車。

4.機動車禁止在單位內試車、練車。

5.對單位的機動車安全保養(yǎng)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問題車不許上路。

(二)對公用機動車的管理

1.對單位的公用機動車要按規(guī)定定期檢驗、定期保養(yǎng),未檢驗合格或有隱患的機動車不得上路行駛。

2.單位機動車要有出車記錄和保養(yǎng)、維修紀錄。未經領導批準不得私用公車。

3.公車駕駛員必須持有有效期內的駕駛執(zhí)照。出車時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不準私自將公車交由非單位指定駕駛員駕駛。有違章現(xiàn)象或發(fā)生交通事故必須及時上報單位,并按交通法規(guī)規(guī)定程序進行處理。

(三)對職工機動車駕駛員的管理

1.所有職工有駕駛執(zhí)照的,要在綜合辦公室登記造冊。

2.對駕駛員要定期進行機動車駕駛安全教育。單位要了解駕駛員的實際駕車能力。

3.督促、檢查職工駕駛員對自用車按時進行監(jiān)測和保養(yǎng),提交駕駛員體檢表,有事故隱患的車輛不準駛入單位內部。

第4篇 內部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為了保障公司及員工生命財產安全和生產工作的順利進行,堅持“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切實做好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特制訂本條例。

(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 單位防火安全管理,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誰在崗、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防火安全規(guī)章制度,實行嚴格科學管理。

第二條 單位領導應把防火安全管理,列入重要工作日程,使防火工作納入經營管理范疇,同計劃、同布置、同檢查,使之逐步走向經?;⒅贫然?、規(guī)范化,并宣傳動員全體員工,高度重視和積極參于防火安全工作。

第三條 建立防火安全管理機構,健全義務消防組織,全面貫徹落實逐級防火安全責任制。

1、公司主管領導為防火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為第二責任人,總經理室每年定期與各部門簽訂防火安全責任書。

2、各部門應確定一名領導為防火安全負責人,具體負責管理本部門安全防火工作。

3、設置消防安全管理機構,配備防火專職干部及技術人員。

4、由各級各部門干部員工組成公司義務消防隊,經常組織滅火演練,定期進行考核評比。

5、加強防火安全宣傳,開展消防滅火知識學習,提高整體安全防火意識。

第四條 防火安全管理機構職責。

1、領導消防安全機構,貫徹執(zhí)行消防法規(guī);

2、組織制定、修訂各項消防規(guī)章制度;

3、組織規(guī)劃部署、檢查、總結消防工作;

4、組織貫徹上級消防文件,定期向上級消防監(jiān)督部門報告消防工作情況;

5、組織防火安全檢查,整改火險隱患;

6、對職工群眾進行消防安全教育;

7、組織義務消防隊開展消防工作;

8、組織管理和維修消防設施;

9、組織制定緊急狀態(tài)下的疏散方案;

10、組織撲救初起火災,指導安全疏散;

11、調查火警事故,火災原因;

12、對本單位消防工作提出獎罰意見。

第五條 防火安全規(guī)則

1、嚴禁明火作業(yè),必要時需經消防安全機構批準,并采取防火措施,做好滅火準備;

2、嚴禁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

3、嚴禁焚燒可燃物品;

4、嚴禁吸煙、用火、用電;

5、嚴禁使用電爐、電烙鐵等電熱器具;

6、定期檢查電氣設備,開關線路、照明燈具,對不符合安全要求者及時維修或更換;

7、定期檢查維修煤氣管道系統(tǒng)及其附件必須符合安全要求;

8、走道、樓板、出口等部位嚴禁堆放物品,必須經常保持暢通;

9、員工要掌握消防器材使用方法,熟悉建筑內外疏散路線;

10、所有人員一旦發(fā)現(xiàn)火警,必須及時報告并迅速采取撲救措施;

11、組織滅火,同時組織迅速安全疏散。

第六條 嚴禁消防設備管理,搞好維護檢修。

1、消防控制中心應24小時值班,隨時觀察記錄火災報警及聯(lián)控系統(tǒng)運行情況;

2、疏散指示標志及應急燈,必須隨時保證完整好用;

3、專用報警電話必須保證靈敏好用;

4、對建筑物內的火警自動報警系統(tǒng),滅火系統(tǒng)、消防排煙設備、防火門、防火卷簾門和消防栓等要定期進行檢查測試,凡失靈破損的要及時維修或更換,確保完整好用;

5、消防水泵、消防給水管道、消防水箱和消火栓水泵結合器等設施不得任意改裝或挪作他用;

6、按規(guī)范要求設置的各種滅火器材,必須隨時保證完整好用;

7、建立消防設備運行維修檔案,記錄檢查維修情況。

第七條 本制度在試行中修訂完善,與上級規(guī)定不符處,按上級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二)機動車輛安全管理:

第一條組織管理規(guī)定:

企業(yè)將交通安全管理納入到安全生產管理范圍,運輸部管理人員對機動車輛交通安全實行監(jiān)管。2、 認真學習和貫徹執(zhí)行國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完善車輛管理制度,落實崗位責任,確保車輛安全行駛。3、 積極參與當?shù)毓步煌ü芾聿块T組織的教育培訓活動,定期總結分析本單位交通安全情況,及時消除隱患,防止各類交通事故的發(fā)生。

第二條 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guī)定:

機動車輛經檢驗合格并領取牌、證后方準上路行駛,制定機動車輛使用、維修、保養(yǎng)及考核管理辦法,使車輛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況。按照屬地車輛管理部門規(guī)定進行車輛年檢。2、 統(tǒng)一調度、統(tǒng)一管理企業(yè)機動車輛,**部負責制定責任明確、切實可行的車輛使用細則,落實車輛使用管理、安全責任。3、 嚴格控制機動車使用量,對所派車輛和駕駛員的安全狀況進行監(jiān)督,已經發(fā)現(xiàn)故障的機動車輛嚴禁上路行駛,杜絕安全事故發(fā)生。4、 車輛管理部門對車輛保養(yǎng)和修理實行審核制度,車輛檔案管理實行“一車一檔”;按照國家交通管理部門規(guī)定的技術標準,指定具備資質的廠家維修保養(yǎng)車輛。5、 機動車輛在執(zhí)行公務時,必須持有企業(yè)統(tǒng)一印制的“派車單”,**部**管理人員應督促駕駛員對車輛狀況進行嚴格檢查。6、 機動車輛必須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標準配備消防滅火器材。駕駛員外出執(zhí)行公務或節(jié)假日使用車輛,應注意安全停放保管,防止車輛管理失控或被盜等安全事故(案件)發(fā)生。

第三條駕駛員安全管理規(guī)定:

規(guī)范機動車輛駕駛員的招聘程序,上崗人員必須持有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核發(fā)的“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技術熟練并掌握車輛日常維護保養(yǎng)知識。2、 建立機動車駕駛員檔案,實行“一人一檔”。檔案內容包括:駕駛員文化程度、駕齡、健康狀況、教育培訓、安全行駛、獎勵懲處、事故登記處理及駕駛車輛變動及崗位變動、離職等情況。3、 加強對駕駛員法制觀念、職業(yè)道德教育及專業(yè)技能培訓,強化駕駛員遵章守紀和“安全第一”意識。駕駛員因酒后駕車、超速行駛、私開亂停等違章行為被交通管理機關罰款,費用由責任人自理;駕駛員開車辦私事,一經發(fā)現(xiàn),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給予降薪、調崗、辭退處罰。

第四條事故處理規(guī)定:

機動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駕駛員必須迅速采取相應的搶救或保護措施,及時向當?shù)毓?、交警機關和本單位管理部門報告。2、 發(fā)生重大交通安全事故,**部應向企業(yè)主要負責人報告,不得以任何理由隱瞞、延報事故情況 3、 對交通安全事故的處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查清事故原因、落實安全整改措施、追究事故責任人過失、對相關人員進行法制安全教育。4、發(fā)生重大交通安全事故的查處情況和結果,必須以書面形式向上級安全管理部門報告,并建立完整的事故檔案記錄。

第5篇 單位內部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一、消防安全組織制度

1、明確場所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2、制定符合單位實際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懸掛上墻并印發(fā)員工學習。

二、場所消防安全設置要求

(一)一般防火要求

1、依法辦理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消防備案和投入使用、營業(yè)前消防安全檢查手續(xù)。

2、室內裝飾裝修采用不燃、難燃材料,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3、不得違規(guī)在建筑內安排人員住宿。

(二)安全疏散設施

1、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疏散通道、出口、窗口處不得設置影響人員疏散逃生的柵欄、廣告牌等障礙物。

2、疏散指示標志、火災事故應急照明符合要求。

3、場所周圍消防車通道暢通。

(三)消防設施器材

1、滅火器配置數(shù)量充足,選型準確,放置位置明顯,便于取用,并定期維護。

2、室內消火栓水壓應符合要求;消火栓箱醒目、無遮擋;水帶、水槍應齊全好用;消火栓箱門應設置緊急開啟裝置;消火栓啟泵按鈕應能夠正常啟動消防水泵。

3、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等設施完好有效,并定期維護。

三、火源管控措施

1、每日班前班后進行防火檢查,營業(yè)期間定時進行巡查,建立防火巡查、檢查記錄。

2、禁止經營、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

3、電氣線路應當穿管保護;對電氣線路、設備進行定期檢查、檢測;營業(yè)結束時,應切斷營業(yè)場所的非必要電源。

4、凡是有易燃、可燃物的地方,均應嚴禁明火,在場所明顯處設置禁火、禁煙標志。

5、確需電、氣焊等明火作業(yè)時,場所應暫停營業(yè),并落實現(xiàn)場監(jiān)護人、清除施工區(qū)域內的可燃物、設置消防器材,確保動火作業(yè)安全。

四、消防宣傳、培訓

1、場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熟知:消防安全職責;本場所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依法應承擔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責任。

2、場所消防安全責任人每季度至少對員工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并開展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員工上崗前應經過消防安全教育,達到“一懂三會”(懂本場所火災危險性,會報警、會滅火、會逃生)的要求。

五、消防安全標識

1、場所應在明顯位置懸掛包含“一懂三會”、消防安全承諾書、消防安全告知書等內容的提示牌。

2、場所應根據(jù)自身特點,按照《消防安全標志、標識圖列》(附后)設置消防器材、消防提示性、警示性等標識。

第6篇 軌道交通企業(y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為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有關法規(guī),強化“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明確“誰主管,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原則。加強軌道交通企業(yè)消防安全管理,進一步統(tǒng)籌各中心(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預防火災和減少危害,保護人民生命和國家財產,確保企業(yè)運營安全。

2適用范圍

適用于軌道交通企業(yè)所管轄區(qū)域的消防管理。

3引用標準

下列引用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規(guī)章的引用成為本規(guī)章的條款。凡是注明日期(或版本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本標準。凡是未注明日期(或版本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規(guī)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6號

4定義

4.1消防器材

是指專門用于火災預防、滅火救援和火災防護、避難、逃生的消防產品。如滅火器、消防水帶、消防水槍、防煙面具、空氣呼吸器等移動滅火器材和工具。

4.2消防設施

是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自動滅火系統(tǒng)、消火栓系統(tǒng)、防煙排煙系統(tǒng)以及應急廣播和應急照明、安全疏散設施等消防產品。

5職責

5.1安全監(jiān)察部職責

5.1.1負責宣傳、貫徹、落實國家和軌道交通企業(yè)有關消防法規(guī)、規(guī)章制度。

5.1.2負責編制軌道交通企業(yè)消防工作計劃,制定消防安全規(guī)章制度,制定消防應急預案和消防演練方案,檢查、考核各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對各中心(部)、個人消防安全獎懲意見。

5.1.3收集和整理消防安全管理信息,為做出消防安全決策提出可靠資料依據(jù)。

5.1.4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糾正違規(guī)操作。督促、跟蹤火災隱患整改。

5.1.5做好滅火器、空氣呼吸器、防煙面具等專門用于火災預防、滅火救援和火災防護、避難、逃生的消防器材的配置、更新、報廢的管理工作,確保消防設施器材的完好有效。

5.1.6 建立和健全軌道交通企業(yè)級消防安全臺帳檔案,組織軌道交通企業(yè)開展消防演練。指導各中心(部)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臺賬檔案,指導專(兼)職消防安全員、義務消防隊開展中心級及以下的消防演練工作。

5.1.7 組織員工的軌道交通企業(yè)級消防安全培訓和崗位消防演練。

5.1.8 負責與公安消防部門的聯(lián)系,做好消防管理的協(xié)調工作。

5.1.9 參加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5.2各中心(部)職責

5.2.1 負責認真完成上級布置的消防工作任務,針對本部門的消防安全情況,建立完善相應的消防安全規(guī)章制度。

5.2.2 負責制定本部門的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應急預案和消防演練方案,檢查、考核所屬班組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對各班組消防安全獎懲意見。

5.2.3 做好所屬消防器材、消防設施的管理工作,按照本規(guī)章7.17項中明確內容進行工作開展,確保消防器材、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消防水帶、消防水槍、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自動滅火系統(tǒng)、消火栓系統(tǒng)、防煙排煙系統(tǒng)以及應急廣播和應急照明、安全疏散設施等由設備維修中心負責。

5.2.4 建立和健全消防安全臺帳檔案,組織專(兼)職消防安全員、義務消防隊開展消防演練。

5.2.5 定期組織員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開展中心(部)、車站和班組級消防安全培訓。

5.2.6 配合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5.2.7 建立義務消防隊,定期組織義務消防隊員學習消防業(yè)務技能,提高消防技術能力。

6 質量要求

認真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防止重大火災事故的發(fā)生。

7 工作規(guī)范

7.1 消防安全教育制度

7.1.1 消防安全教育的內容

7.1.1.1 消防工作的方針和政策教育。

7.1.1.2 消防安全法規(guī)教育。

7.1.1.3 消防科普知識教育。

7.1.1.4 火災事故案例教育。

7.1.1.5 消防安全技能教育。

7.1.2 定期對員工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增強員工的防火安全意識,提高員工自防自救能力。

7.1.3 各中心(部)必須結合各自的崗位實際,對員工開展消防安全教育,每年不少于一次。

7.1.4 重點部位必須結合崗位及季節(jié)變化的特點,適時開展防火教育。

7.1.5 對委外人員必須在上崗前進行防火安全教育,未經教育,不得上崗。

7.1.6 成建制的外來施工隊伍必須設立專職防火安全員,負責對施工人員開展經常性的防火教育。

7.1.7 新員工上崗前必須進行三級消防安全教育,使他們懂得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識。

7.1.7.1 軌道交通企業(yè)教育由人力資源部、安全監(jiān)察部負責,介紹軌道交通企業(yè)基本概況、生產特點、火災的危險性、重點部位、防火制度、消防設施、防火、滅火和逃生自救常識等,經考試合格,做好考試記錄并發(fā)放公司級消防安全教育合格卡。

7.1.7.2 中心(部)教育由中心(部)負責介紹崗位職責、設備情況,使員工熟悉重點部位的滅火方案和本中心(部)消防設施、器材的分布,掌握使用撲救方法,做好培訓記錄并發(fā)放中心(部)級消防安全教育卡。

7.1.7.3 車站、班組級教育由車站、班組負責教育,使員工熟悉本崗位安全操作規(guī)程和本崗位消防器材的分布,做好培訓記錄并建立消防安全教育登記卡,對公司級和中心級消防安全培訓記錄進行補登記。

7.2 消防安全檢查制度

7.2.1 消防安全檢查的內容

7.2.1.1 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及其他重要物資的生產、使用、儲存、運輸過程中的防火安全情況。

7.2.1.2 用火用電情況及其他火源管理情況。

7.2.1.3 建筑物的平面布局、耐火等級和水源道路情況。

7.2.1.4 火災隱患整改情況。

7.2.1.5 消防組織和防火規(guī)章制度的建立和執(zhí)行情況。

7.2.1.6 消防設施、設備、器材配備和完好情況。

7.2.1.7 消防通道安全疏散情況。

7.2.1.8 員工的安全思想情況。

7.2.2 消防安全檢查的方式和要求

7.2.2.1 部門自查。在部門消防責任人的領導下,由兼職安全員、義務消防隊員及有關員工參加,開展經常性防火檢查。特別是各中心每月至少檢查一次,消防重點部位至少每半月檢查一次。

7.2.2.2 主管部門的抽查。安全監(jiān)察部組織人員,不定期的對部門和重點防火部位進行檢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7.2.2.3 軌道交通企業(yè)消防安全檢查。互查工作由軌道交通企業(yè)安全監(jiān)察部組織,有關部門派員參加,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7.2.3 消防安全檢查的形式

7.2.3.1 一般檢查。按照崗位防火責任制的要求,以班組長、安全員為主,對所在的中心防火情況進行檢查,通常以班前、班后和交接班時為檢查重點。

7.2.3.2 夜間檢查。由防火責任人(或指定的專人)和保安檢查電源、火源,注意有無異常情況,及時堵塞漏洞,消除隱患。

7.2.3.3 定期檢查。根據(jù)季節(jié)的不同特點和重大節(jié)假日的要求,由中心領導組織參加,除了對所有部門進行檢查外,應對重點防火部位進行重點檢查,解決平時檢查難以解決的重大問題。

7.2.4 地鐵車站等公眾聚集場所在運營時的防火巡查,應當至少每兩小時一次,由值班站長負責;運營結束后應對營業(yè)場所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由值班站長負責組織。

7.2.5 防火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及主管人員應在檢查記錄上簽字。

7.2.6 各中心對查出的火災隱患,必須及時整改,暫時不能整改的要采取防范措施,制定整改計劃上報安全監(jiān)察部。

7.3 防火巡查

7.3.1 防火巡查的主要內容:

7.3.1.1 消防設施、器材位置是否被移動;

7.3.1.2 消防設施、器材數(shù)量是否完整;

7.3.1.3 有無違章用火用電現(xiàn)象;

7.3.1.4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被阻塞;

7.3.1.5 消防重點部位人員在崗情況;

7.3.1.6 防火門是否處在常閉狀態(tài),防火卷簾門下有無被雜物阻塞;

7.3.2 各中心指定的專人每日應對所屬危險品庫區(qū)進行一次防火巡查。

7.3.3 車站、易燃品庫、變電所等消防重點部位每兩小時進行一次防火巡查,并做好記錄。

7.3.4 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主管人員應在巡查記錄上簽字。

7.3.5 在巡查中發(fā)現(xiàn)的隱患應當立即進行整改,對無法整改的應及時向中心負責人和安全監(jiān)察部匯報。

7.4 大型活動申報制度

7.4.1 地鐵范圍內舉辦的*、慶典等大型活動,主辦部門除周密安排安全保衛(wèi)工作外,應確保滿足消防安全要求。

7.4.2 主辦*、慶典等大型活動的部門,應提前七個工作日報安全監(jiān)察部審核,提請公安部門批準同意,方可進行。

7.4.3 主辦*、慶典等大型活動的部門,要對活動的場所、范圍、參加人數(shù)、時間、內容、安全保衛(wèi)措施等認真研究,制定詳細的活動方案。

7.4.4 *、慶典等大型活動過程中,安全監(jiān)察部應密切配合公安部門及主辦部門,做好安全、保衛(wèi)、消防等工作。

7.5 電器安全防火制度

7.5.1 各中心(部)按職責定期組織有關人員檢查所轄區(qū)域內的電路和電器設備,保持電路線路和電器設備完好無損。

7.5.2 禁止在電線電器設備周圍堆放、懸掛物品。

7.5.3 禁止在電源附近烘烤衣物。

7.5.4 禁止堵塞電器開關的通道。

7.5.5 禁止無證人員拆裝、維修電器設備。

7.5.6 禁止亂拉亂接電器電線。

7.5.7 禁止用銅絲等有色金屬絲代替熔斷器。

7.5.8 危險品庫、油漆車間、蓄電池檢修間等部位的電器設備必須符合防爆要求。

7.5.9 嚴禁違章使用電爐、熱得快、取暖器等大功率電器,確因生產需要必須使用的,必須由使用中心(部)報安全監(jiān)察部審批,采取安全措施后,確定專人負責,安全使用。下班前,各部門生產和工作場所,必須落實專人切斷電器電源,方可離開。

7.6 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7.6.1 凡引發(fā)火災和影響滅火的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tài)、環(huán)境的不良狀況都會成為火災隱患。

7.6.2 發(fā)現(xiàn)火災隱患要及時整改,并做好記錄,存檔備查。

7.6.3 不能及時整改的火災隱患,要積極落實防范措施,并及時向安全監(jiān)察部報告,認真研究制定火災隱患整改計劃,落實專人負責,按要求落實整改到位。

7.6.4 中心整改火災隱患有困難的,應書面報告安全監(jiān)察部,及時研究,盡快解決。

7.6.5 凡接到公安消防部門有關消防隱患整改通知書的中心(部),應由中心(部)負責人簽名確認,應及時向領導匯報,要在規(guī)定時間內對火災隱患進行整改,并將整改情況向上級報告。

7.7滅火應急預案和演練制度

7.7.1 滅火應急預案由安全監(jiān)察部組織編制和完善,每年組織一次消防演練。

7.7.2 各中心根據(jù)火災應急預案,結合本中心的特點和情況,制定本中心相應的滅火應急預案,并報安全監(jiān)察部備案。

7.7.3 客運中心、指揮中心、車輛中心、設備維修中心,每季度進行一次消防演練,其他中心(部)每半年組織一次消防演練,并做好記錄(按消防安全活動記錄要求填寫)。

7.7.4 消防演練前,各中心(部)要認真研究、充分準備,防止演練中事故的發(fā)生。

7.7.5 每次消防演練結束,各中心(部)要對演練情況認真總結,不斷完善火災應急預案,提高處置突發(fā)事件的能力。

7.8 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制度

7.8.1 火災發(fā)生后,要劃出警戒區(qū),指派專人負責,保護火災現(xiàn)場,由公安消防部門負責調查。未經公安消防部門同意,不得擅自清理和撤銷火災現(xiàn)場。

7.8.2 失火中心(部)要協(xié)助公安消防部門,查清火災的原因和損失情況,實事求是地處理好火災事故的善后事宜。

7.8.3 發(fā)生火災事故,要及時上報安全監(jiān)察部,不得隱瞞不報,不得弄虛作假。

7.8.4 火災事故的處理,要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認真總結事故教訓,完善規(guī)章制度,落實防范措施,提高企業(yè)防災搶險的應急能力。

7.9 重點部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7.9.1容易發(fā)生火災或一旦發(fā)生火災可能嚴重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以及對消防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部位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如地鐵車站內的變電所、蓄電池室、環(huán)控電控室、通信設備房、信號設備房、車站控制室等;控制中心大樓內的控制中心大廳、變電所、通信設備房、信號設備房、消防控制室等;車輛段內運用庫、檢修庫、信號樓內通信設備房、信號設備房、物資倉庫、食堂廚房等;主變電所主要設備房;地鐵列車;都屬于消防安全的重點部位,要嚴格加強管理。

7.9.2 重點部位防火工作必須確定責任人,明確防火工作的范圍、內容、責任。

7.9.3 重點部位為禁火區(qū)域,嚴禁火種帶入。

7.9.4 重點部位要加強門衛(wèi)管理,非工作人員嚴禁進入,因工作需要進入時,必須辦理進入的登記手續(xù)。

7.9.5 化學物品、易燃易爆物品,要按要求入庫、按標準堆放,要做好入庫品種、規(guī)格、數(shù)量的統(tǒng)計,要有專人負責,做好防范工作。

7.9.6 重點部位必須指定專人,每兩小時進行防火巡查。

7.9.7 重點部位每日防火巡查的主要內容是:

7.9.7.1 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7.9.7.2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

7.9.7.3 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7.9.7.4 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警示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7.9.7.5 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tài),防火卷簾、消防通道周圍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7.9.7.6 消防重點崗位的人員在崗位情況;

7.9.7.7 消防安全其他情況。

7.9.8 重點部位的火災隱患一旦發(fā)現(xiàn),必須立即整改,不得拖延。

7.10 倉庫材料儲存安全防火制度

7.10.1 露天和室內倉庫的材料物品,應當分類、分堆、分垛堆放,按規(guī)定留出必需的防火間距。

7.10.2 甲、乙類物品和一般物品及容易相互發(fā)生化學反應的物品,必須分庫、分間儲存,并標明物品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7.10.3 材料物品入庫前應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定無火種隱患后方可入庫。

7.10.4 甲、乙類物品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其他庫必須設辦公室時,可靠近庫房一角設置無孔洞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其門窗直通庫外,具體實施應征得公安消防部門的同意。

7.10.5 易燃易爆物品庫內的電器要有防爆裝置。

7.10.6 倉庫內外設置防火警示標志,按規(guī)定要求配備消防器材。

7.11 食堂安全防火制度

7.11.1 廚房使用燃氣的各管道接頭、儀表閥門必須定期檢查,并由有資質的單位進行維修保養(yǎng)。發(fā)現(xiàn)燃氣泄漏情況,應立即關閉總閥門,并及時通風,嚴禁明火,嚴禁開關電器。

7.11.2 食堂內使用的所有壓力容器炊具必須經常檢查其保險安全裝置,防止失靈爆炸。

7.11.3 廚房內使用的電動設備不得過載運行,不得亂拉臨時電線。電器設備旁不得堆放雜物并保持干爽,防止設備漏電、起火。

7.11.4 烹飪食品時,按程序操作,防止油、火燙傷或引發(fā)火災。

7.11.5 廚房工作人員下班后,要檢查是否關閉燃氣、電器設備,確保無火災隱患存在方可離開。

7.12 吸煙管理制度

7.12.1 凡禁止吸煙的場所,要設置禁止吸煙的標志。

7.12.2 凡設有禁止吸煙標志的場所嚴禁吸煙。

7.12.3 禁煙場所包括:地鐵車站、列車、運用庫(含車間、車庫)、主變電所、控制中心和設備房、通號樓設備區(qū)、材料倉庫等。如部門需設置吸煙場所需劃定指定場所并報安全監(jiān)察部備案。

7.12.4 公共辦公場所吸煙有關要求按照《**市防止二手煙草煙霧危害條例》執(zhí)行。

7.12.5 非禁區(qū)域場所吸煙者,吸完煙應將煙頭熄滅,不得亂扔煙頭,以防引發(fā)火災。

7.12.6 員工應模范遵守吸煙各項制度,并列入安全獎懲考核。

7.12.7 對乘客和其他人員在禁煙區(qū)域和場所的吸煙行為,要嚴加制止,并制定相應的處罰規(guī)定嚴格執(zhí)行。

7.13 生產動火管理制度

7.13.1 各中心(部)因生產(工作)需要實施動火,必須在動火前七個工作日到安全監(jiān)察部辦理審批手續(xù)。辦理審批手續(xù)必須向安全監(jiān)察部提供動火申請報告,報告包括:施工方案、動火方案、動火作業(yè)安全保證書和焊工上崗證復印件等。

7.13.2 安全監(jiān)察部根據(jù)申請報告確定動火級別。根據(jù)動火不同等級,由中心(部)安全員填寫《臨時動火作業(yè)申請表》,辦理相關手續(xù)。

7.13.3 動火過程中,動火人嚴格按照安全操作規(guī)程進行,切實履行本崗位的安全防火職責。

7.13.4 中心安全員在動火現(xiàn)場要履行監(jiān)督和防火的職責,確保動火現(xiàn)場的安全。

7.13.5 所有動火完畢后,必須經中心(部)安全員現(xiàn)場查驗,認定確無火災隱患后,將《臨時動火作業(yè)許可證》(副聯(lián))(見附錄i)返還發(fā)證部門,視為動火工作結束。未按時返還許可證的,將視為動火未完畢。在此期間發(fā)生的任何問題,由動火中心(部)領導及動火直接責任人承擔一切安全責任。

7.13.6 對動火過程中沒有辦理審批手續(xù)擅自動火、違反操作規(guī)程、沒有采取防范措施的,以致引發(fā)火災,責任中心(部)及安全監(jiān)察部將配合公安消防部門進行調查,嚴肅處理。

7.13.7 禁火區(qū)域和場所的確定,由安全監(jiān)察部根據(jù)運營生產的特點、設備、物資的特性,防火的標準要求,危險的程度及后果影響等,初步認定后報地鐵公安消防部門審定。一經審定的防火區(qū)域和場所,必須設立禁火標志牌。

7.13.8 禁火區(qū)域和場所,一般不允許明火作業(yè),地鐵列車運營時間嚴禁在車站公共區(qū)域動火施工。如因生產工作需要動用明火作業(yè),必須實行三級動火審批制度。

7.13.9 一級動火審批范圍及審批辦法。

7.13.9.1 油庫、危險品庫、以及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包括油、煤氣、液化氣)的倉庫區(qū)域,控制中心、食堂、地鐵電客車、工程車(不含非動力車廂)、變電站(所),以及儲存過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及其連接在一起的輔助設備,危險性較大的登高進行的臨時焊割作業(yè),都屬于一級動火審批范圍。

7.13.9.2 一級動火的審批,必須由動火的中心(部)負責人簽發(fā)書面申請報告,經安全監(jiān)察部、技術部等有關人員到場斟察,共同制定安全動火實施方案,交企業(yè)分管領導審批。對危險性特別大的動火項目,由企業(yè)向地鐵公安消防部門提出報告,經審批同意后,發(fā)放《臨時動火作業(yè)許可證》(見附錄i),方可動火作業(yè)。

7.13.10 二級動火審批范圍及審批辦法:

7.13.10.1 地鐵車站(含集中冷站)、隧道區(qū)間、運用庫、檢修主廠房(含靜調庫)、信號樓等具有一定危險性因素的禁火區(qū)域和場所進行的臨時焊割作業(yè),為二級動火審批范圍。

7.13.10.2 二級動火的審批,由動火作業(yè)的中心(部)負責人召集有關人員,制定安全動火實施方案,報安全監(jiān)察部審批,發(fā)放《臨時動火作業(yè)許可證》(見附錄i)。

7.13.11 三級動火審批范圍及審批辦法:

7.13.11.1 各中心(部)登記核定的固定動火區(qū)(指允許正常使用電氣焊(割)、砂輪、噴燈及其他動火工具從事檢修、加工設備及零部件的區(qū)域)和其他非固定區(qū)域的臨時動火為三級動火范圍。

7.13.11.2 三級動火審批,固定動火區(qū)的動火作業(yè)由動火作業(yè)部門提出申請,在中心(部)登記,報安全監(jiān)察部備案;非固定的臨時動火作業(yè)由作業(yè)部門提出申請,經中心(部)負責人審批,發(fā)放《臨時動火作業(yè)許可證》(見附錄i),報安全監(jiān)察部備案。

7.13.12 凡屬一、二、三級動火范圍的焊割作業(yè),未辦理動火審批手續(xù),不得擅自進行焊割作業(yè)。

7.13.13發(fā)生事故時需緊急搶險動火作業(yè),由現(xiàn)場事故處理主任行使動火許可權。

7.13.14 凡經批準臨時焊割作業(yè)時應做到“八不”、“四要”、“一清”。

7.13.14.1 動火前“八不”:防火、滅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周圍的易燃雜物未清除不動火,附近難移動的易燃結構未經采取安全措施不動火,凡盛裝過油類等易燃液體的容器、管道未經洗刷干凈、排除殘存油質的不動火,凡盛裝過氣體受熱膨脹有爆炸危險的容器和管道不動火,凡儲存有易燃易爆危險品的車間、倉庫和場所未經排除易燃易爆危險的不動火,在高空進行焊割作業(yè)時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不動火,未配備相應滅火器材的不動火。

7.13.14.2 動火中“四要”:動火中要有現(xiàn)場安全負責人,現(xiàn)場安全負責人和動火人員發(fā)現(xiàn)不安全苗頭時要立即停止動火,發(fā)生火災爆炸事故時要及時撲救,動火人員要嚴格執(zhí)行安全操作規(guī)程。

7.13.14.3 動火后“一清”:動火人員和現(xiàn)場安全負責人在動火后,應徹底清理現(xiàn)場火種后才能離開現(xiàn)場。

7.13.15技術安全要求

7.13.15.1 動火前,應檢查電焊、氣割等工器具安全可靠,不帶病動火。

7.13.15.2 動火前檢查乙炔氣瓶和氧氣瓶不得靠近熱源,不得暴曬,兩瓶相距不小于5m,且與動火點距離不小于10m。

7.13.15.3 動火前,明確高溫熔渣、火星及其它火種可能或潛在噴濺的區(qū)域,該區(qū)域周圍10米范圍內嚴禁存在任何可燃品(化學品、紙箱、塑料、木頭及其它可燃物等),對確實無條件移走的可燃品、動火時可能影響或損害無條件移走的設備、工具時,操作者必須用嚴密的鐵板、石棉瓦、防火屏風等將動火區(qū)域與外部區(qū)域、火種與需保護的設備有效的隔離、隔絕,現(xiàn)場備好滅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時可不定期將現(xiàn)場灑水浸濕。

7.13.15.4 凡盛裝過油品、油漆稀料、可燃氣體、其它可燃介質、有毒介質等化學品及帶壓、高溫的容器、設備、管道,嚴禁盲目動火,凡是可動可不動的火一律不動,凡能拆下來的一定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動火;特殊情況下必須動火時,要保證容器、設備、管道處于常溫、常壓狀態(tài),通過切斷、加裝符合要求的盲板等措施保證動火設備或管道與生產系統(tǒng)的物料徹底隔離,動火前必須檢查分析容器、設備、管道中的化學品性質及周圍環(huán)境,利用空氣、惰性氣體 (氮氣、氬氣等)、水蒸汽、水等經過充分的吹掃、清洗、置換后,經反復確認無危險隱患后,方可動火;該動火作業(yè)按一級動火作業(yè)辦理,現(xiàn)場派專職動火監(jiān)察人員,現(xiàn)場備好滅火器材和水源,沙子。必要時可不定期將現(xiàn)場灑水浸濕。

7.13.15.5 接地點應距離焊接點50cm以內,接觸良好,并雖焊點移動。

7.13.15.6 加強特殊環(huán)境下的作業(yè)監(jiān)控。高處動火時,應采用圍擋及接火盤,防止火花飛濺,同時地面應設專職動火監(jiān)察人員監(jiān)控,遇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yè)。露天作業(yè)遇雨天時,應停止焊接。

7.13.15.7 作業(yè)時應保證充足照明。

7.13.15.8 作業(yè)現(xiàn)場應有足夠的有效的消防滅火器材,并保持現(xiàn)場通道和消防通道暢通。

7.13.15.9 一、二級動火作業(yè)必須制定專門的現(xiàn)場動火監(jiān)察人員進行動火監(jiān)察。動火監(jiān)察人員不得隨意離開現(xiàn)場,發(fā)現(xiàn)異常應立即停止作業(yè),并聯(lián)系有關人員采取安全措施。

7.13.15.10 在易燃易爆場所移動電動工具視同動火。

7.14 外來施工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7.14.1 因生產需要聘請外來施工單位時,承辦部門應與施工單位簽消防安全協(xié)議,明確雙方的消防安全責任,報安全監(jiān)察部備案,由承辦部門實施監(jiān)督管理。

7.14.2 外來施工單位進入地鐵范圍內施工作業(yè),應辦理施工人員出入證,并明確消防安全組織及負責人,在動工前報安全監(jiān)察部備查。

7.14.3 外來施工隊伍動用明火作業(yè)時,應按照動火制度,向相關中心(部)辦理動火審批手續(xù),明確專人負責,落實防火安全措施。

7.14.4 外來施工單位應嚴格遵守企業(yè)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對違章造成不良后果的,按合同(協(xié)議)有關條款履行;對情節(jié)惡劣、后果嚴重的,視情節(jié)給予警告、停工整頓、追究法律責任。

7.14.5 外來施工單位應加強施工人員的安全教育,熟悉和使用滅火器材,在發(fā)生火情時,采取果斷措施,把火災損失降到最低程度。

7.15 建筑、裝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7.15.1 凡新建、擴建、改建、建筑物內部裝修和用途變更的建筑工程項目,其消防設計、施工過程安全、竣工投產要實行“三同時”,報公安消防部門和有關部門審核、批準、驗收。

7.15.2 建筑、裝修工程的設計、施工、監(jiān)理,必須委托給有相當資質的單位實施。

7.15.3 承辦建筑、裝修工程建設的部門,應持有關材料(包括設計、施工、監(jiān)理單位資質證明,設計藍圖,申請報建報告書)報安全監(jiān)察部審查確認后,報公安消防部門審批。

7.15.4 建筑、裝修工程的竣工驗收,必須填寫“建筑工程消防驗收申報表”,并提供建筑、裝修材料發(fā)票的復印件,以備審查。

7.15.5 建筑、裝修的材料,應按工程設計要求選用合格產品,并應滿足安全負荷要求,采用阻燃、不燃材料。

7.16 消防檔案管理制度

7.16.1 各中心(部)應建立健全消防檔案,消防檔案的管理,應安排專人負責。

7.16.2 消防檔案要保證真實性、完整性和保存的價值性。

7.16.3 消防檔案的內容包括工程項目設計、施工、竣工驗收的資料、圖表,消防設施、設備、器材的配備情況,消防安全各項情況,維修、更新的變化情況,公安消防機構填發(fā)的各種法律文書等等。

7.16.4 消防檔案的管理,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嚴格執(zhí)行。

7.17 消防器材、設施、設備管理制度

7.17.1 軌道交通企業(yè)配置的消防器材、設施是專用滅火工具,必須人人愛護,不準任何人損壞和擅自動用,各中心(部)、班組(車站)負責管理轄區(qū)內的消防器材、設施,指定專人管理,保證消防設施、器材的完好有效。

7.17.2 地鐵自動報警和自動滅火裝置、消防泵以及消火栓等防火裝置由設備維修中心定期檢查保養(yǎng),以確保設備完好。

7.17.3 滅火器、空氣呼吸器、防煙面具由各管理部門檢查,檢查中發(fā)現(xiàn)需維修、更換、添置的,由各中心(部)報安全監(jiān)察部處理。各中心(部)對所管轄的消防設備,要建立檔案,及時掌握變動情況。

7.17.4 地鐵列車消防器材的檢查由車輛中心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檢查周期為每月進行一次。如發(fā)現(xiàn)丟失、損壞或失效,應及時更換、補充、維護。列車上的消防器材需送修時,由車輛中心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匯總上報安全監(jiān)察部,統(tǒng)一由安全監(jiān)察部進行購置、更換、補充、維修(送廠家維修)。

7.17.5 各部門和個人應當保護消防設施、器材、設備,禁止下列行為:

7.17.5.1 不得隨意更改消防設施、器材、設備的用途;

7.17.5.2 保護消防設施、器材、設備的完整,防止消防設施、器材、設備被偷竊、毀壞;

7.17.5.3 避免堵塞消防通道。

7.17.6 安全監(jiān)察部部每季度組織一次軌道交通企業(yè)防火檢查,對太平橋車輛基地、哈南停車場及車站消防器材、設施、設備的使用、維護和管理情況進行監(jiān)督和指導,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定的行為進行調查并提出處理建議。

7.18 消防重點單位房間鑰匙管理

7.18.1 為了保證災害信息確認的效率和防災減災工作有效開展,消防重點單位(地鐵車站、控制中心大樓)消防責任部門必須集中持有轄區(qū)內各房間鑰匙。

7.18.2 車站各房間(票務室除外)鑰匙保存在車站控制室鑰匙柜內,由當班行車值班員負責保管,部分房間(如運營總部外單位使用的房間)鑰匙必要時進行加封處理。

7.18.3 控制中心大樓設置專用鑰匙柜,用于保存大樓內各房間鑰匙,鑰匙柜由控制中心當班值班主任負責保管。部分房間(如運營總部外單位使用的房間)鑰匙必要時進行加封處理。

7.18.4 鑰匙借用應進行登記。

7.18.5 借用加封鑰匙到現(xiàn)場確認原則上必須兩人(或多人)同時前往,加封鑰匙開封使用后,鑰匙保管人應在第一個工作日內向鑰匙所有人(部門)通報,并在雙方確認情況下對鑰匙進行重新加封保存。

7.19 考核規(guī)定

7.19.1 發(fā)現(xiàn)火災隱患,安全監(jiān)察部部依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軌道交通企業(yè)規(guī)章制度對責任中心(部)下發(fā)火災隱患整改通知,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火災隱患整改的中心(部),根據(jù)情況考核該中心(部)負責人的當季度安全積分5-100分。

7.19.2 軌道交通企業(yè)內需要動火的作業(yè),必須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辦理動火令作業(yè)。無動火令的動火作業(yè),根據(jù)情況考核責任中心(部)負責人當季度安全積分50分。

7.19.3 各中心(部)對轄區(qū)內的消防器材、設施要指定責任人,妥善保管,發(fā)現(xiàn)違規(guī)使用消防器材、設施的行為,根據(jù)情況考核當事人當季度安全積分5-50分。

7.19.4 同一中心(部)發(fā)生類似火災隱患三次,根據(jù)情況考核中心(部)負責人當季度安全積分5-50分。

7.19.5 其他違反消防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由安全監(jiān)察部根據(jù)情況處理。

消防交通管理制度(六篇)

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堅持“以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杜絕一切安全事故。具體如下:一、交通安全管理制度1、非業(yè)主方車輛,嚴禁進入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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