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銷售公司建設項目工程質量管理細則
石油銷售公司建設項目工程質量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石油銷售公司(以下簡稱'hb公司'或'公司')建設項目工程質量管理,規(guī)范工程質量行為,理順工程質量管理關系,明確工程質量管理職責,確保建設項目工程質量,根據(jù)相關法規(guī),結合公司建設項目實際,參照產品經銷公司《建設項目工程質量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公司的新建、擴建、改建、遷建等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的工程質量管理工作。
第三條建設項目工程質量管理(以下簡稱'工程質量管理')貫穿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工程勘察、工程設計、物資采購、施工、監(jiān)理、調試、試生產、驗收、保修期等建設全過程。
第四條工程質量管理應堅持預防為主的原則,重點做好事前控制和事中控制,加強過程管理和中間環(huán)節(jié)的質量檢查和控制。
第五條建設項目應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基本建設程序組織工程建設,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嚴禁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公司綜合辦公室是公司工程質量管理的主管部門,主要職責如下:
(一)貫徹執(zhí)行國家、集團、產品經銷公司有關工程質量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方針、政策并監(jiān)督各部室貫徹落實;
(二)負責制定完善公司工程質量管理制度,并監(jiān)督各部室執(zhí)行;
(三)組織公司項目工程質量管理目標的上報、審核,并督促、檢查;
(四)組織開展建設項目工程質量檢查、考核;
(五)組織一般及以上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并提出處理意見;
(六)組織公司項目預驗收工作。
第七條綜合辦公室亦是工程質量管理的實施機構,主要職責如下:
(一)負責建立健全公司的質量管理體系,推動質量管理體系的運行并持續(xù)優(yōu)化完善;
(二)按國家、集團公司和產品經銷公司的規(guī)定審查監(jiān)理、勘察、設計、施工(包括工程總承包)、供貨等單位資質、業(yè)績;
(二)負責組織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基礎設計(包括重大項目總體設計)、詳細設計(施工圖設計),制訂建設項目工程質量目標以及實施計劃,并按權限審批、報批或者報備;
(三)接受集團公司、產品經銷公司以及政府(建設、環(huán)境保護、安全、消防等)、行業(yè)(石油化工、公路、鐵路、電力等)主管部門的質量檢查,對查出的問題進行整改;
(四)負責組織建設項目施工圖會審、設計技術交底;
(五)負責工程質量問題及工程質量輕微事故調查處理;
(六)負責所購設備、物資的檢查驗收工作;
(七)其他的工程質量管理實施工作。
第八條公司相關部門在其職責范圍內,協(xié)助公司綜合辦公室開展工程質量管理工作。
第三章 工程質量控制
第九條工程質量控制是為了保證工程質量滿足規(guī)范標準以及合同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方法和手段。根據(jù)項目建設實施過程,建設項目工程質量控制分為勘察設計質量控制、工程施工質量控制、工程驗收質量控制三個階段。
第十條勘察設計階段的質量控制要點如下:
(一)勘察質量控制要點:公司審查勘察單位的資質等級和相關業(yè)績,以及主要技術人員職業(yè)資格是否符合本項目的要求,審查質量管理體系建立與運行情況,審查勘察現(xiàn)場作業(yè)是否按照有關操作規(guī)程進行并有完備的印證記錄,審查勘察成果是否滿足國家行業(yè)法規(guī)以及技術標準,是否真實、準確。
(二)設計質量控制要點:公司綜合辦公室按照權限,審查設計單位的資質等級和相關業(yè)績,以及主要技術人員職業(yè)資格是否符合項目的要求,審查設計文件是否符合國家、集團及行業(yè)規(guī)范規(guī)定的內容和深度要求,審查改變設計標準、總體布局、建筑主體結構、建筑規(guī)模、主裝置能力或引起總投資增減大于5%的重要設計變更是否報原設計審批部門審查核準后實施。
1. 項目建議書:重點審查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市場分析與預測、產品方案、擬建規(guī)模和廠址環(huán)境、主要原材料的來源和其他建設條件、項目建設與運營方案、投資初步估算、資金籌措、經濟效益的初步分析、環(huán)境影響的初步分析、投資風險的初步分析等;
2. 可行性研究:重點審查建設的可行性、產品市場分析與預測、建設規(guī)模與產品方案、工藝技術方案、主要設備選擇、總平面布置、投資估算、資金籌措及融資方案、財務分析、資源利用效率分析、土地利用及移民搬遷安置方案、勞動安全衛(wèi)生、環(huán)境影響評價、風險分析與不確定性分析等;
3. 基礎設計:重點審查基礎設計是否能夠滿足開展詳細設計、長周期設備訂貨以及工程總承包的深度要求,主要包括:技術經濟、總圖運輸、工藝及系統(tǒng)、公用工程、各專業(yè)主要設計方案(建筑、結構、給排水、電氣儀表、暖通、儲運等)、主要工程量、主要設備和材料明細表、(消防、環(huán)境保護、勞動安全衛(wèi)生、節(jié)能)專篇、投資概算(建設工程費、設備購置費、安裝工程費、其他費用、預備費、建設期利息和流動資金等);
4. 施工圖設計:公司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依法認定的設計審查機構,對設計圖的結構安全和強制性標準、規(guī)范執(zhí)行情況進行審查;
5. 開工階段:按照公司《投資管理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嚴格審查開工必須具備的各項條件,不具備開工條件的建設項目一律不得批準開工。
第十一條工程施工階段是形成工程實體質量的決定性階段,施工過程中的質量控制要點如下:
(一)公司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前,應按照國家和屬地有關規(guī)定辦理工程質量監(jiān)督手續(xù),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對工程質量進行監(jiān)督;
(二)綜合辦公室及監(jiān)理單位組織有關會議,在施工前審查施工單位的施工組織設計、質量計劃(質量目標、組織機構及人員、過程質量控制的手段和方法);
(三)施工單位設置的質量控制點:關鍵工序、關鍵部位、隱蔽工程、技術難度大或者施工復雜的工序或部位、對后續(xù)工序質量有重大影響的工序或部位、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部位、重大設備吊裝等;
(四)作業(yè)技術交底的控制:質量控制點施工前,施工單位要將技術交底書報監(jiān)理工程師審查,內容包括施工方法、質量要求和驗收標準、施工過程中注意事項、防范出現(xiàn)事故的措施和應急方案等;
(五)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質量控制:進場材料、構配件和設備在進場前,施工單位應向監(jiān)理單位提交《材料、構配件、設備報驗表》,經監(jiān)理工程師和公司質檢人員審查并確認合格后,方能進場;
(六)現(xiàn)場施工質量的監(jiān)督檢查:監(jiān)理單位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方式,在施工現(xiàn)場對質量控制點進行過程中監(jiān)督和控制,確保使用材料和工藝過程的質量;
(七)
隱蔽工程的驗收:施工單位完成隱蔽工程后,先進行自檢,合格后向監(jiān)理單位進行報驗(報驗申請表),監(jiān)理單位現(xiàn)場檢查合格后,在隱蔽工程檢查記錄(或報驗申請表)上簽字后,施工單位方可進行隱蔽、覆蓋,進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八)檢驗批、分項、分部和單位工程的驗收:施工單位完成檢驗批、分項、分部和單位工程后,先進行自檢,合格后向監(jiān)理單位進行報驗(報驗申請表),并逐級進行工程質量驗收(必要時質監(jiān)、勘察、設計單位參加),在驗收合格后履行簽字手續(xù)。
第十二條建設項目驗收階段的質量控制主要如下:
(一)預驗收工作:按照公司《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組織建設項目的預驗收工作,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通過預驗收;對發(fā)現(xiàn)的質量問題必須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提交整改報告。
(二)竣工驗收工作:工程竣工后,施工單位先進行自檢,自檢合格后,由監(jiān)理單位進行竣工初檢,初檢合格后,由公司按照公司《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辦法》的要求和程序,組織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
第十三條公司綜合辦公室在項目建設實施過程中的質量控制:
(一)檢查監(jiān)理、勘察、設計、施工等單位的質量管理體系建立及運行情況(包括組織機構、人員配備、規(guī)章制度、檢測設備等);
(二)檢查監(jiān)理、勘察、設計、施工、供貨等單位的質量管理職責是否落實,質量管理目標是否批復,項目質量是否處于受控狀態(tài);
(三)檢查監(jiān)理人員、施工單位等質量管理人員,是否嚴格按照規(guī)范對隱蔽工程、關鍵部位和重要設備的進行質量驗收,簽字手續(xù)是否完備等;
(四)檢查監(jiān)理人員、施工等單位的中間交接質量和簽證等情況,查驗質監(jiān)部門組織的工程質量驗收情況,重點檢查存在的問題是否進行了整改;
(五)檢查工程質量事故處理后的驗收情況,重點檢查事故原因是否查明,防止事故再次發(fā)生的措施是否落實,責任人是否處理,相關人員是否受到教育。
第十四條公司綜合辦公室按照權限負責項目調試、試生產、保修期等階段的工程質量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綜合辦公室應按以下規(guī)定向產品經銷公司公司投資規(guī)劃部上報工程質量報表、情況說明及總結:
(一)每月15日上報工程質量情況,包括項目概況、進場材料設備驗收結果、建構筑物觀感質量及分項、分部工程驗收評定結果;
(二)每年年底上報工程質量總結,包括項目概況、進場材料設備驗收結果、建構筑物觀感質量及單項驗收評定結果和項目的總體質量評價。
第四章 工程質量問題及事故處理
第十六條工程質量問題是指工程質量不合格,必須進行返修、加固或報廢處理,由此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低于5萬的質量問題。
第十七條工程質量事故是指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工程建設標準,使工程產生結構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質量缺陷,由此造成人身傷亡或者5萬元以上的重大經濟損失的事故。
工程質量事故分為以下5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以上含本數(shù),下同)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3人以上重傷,或者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五)輕微事故:3人以下重傷,或者5萬以上1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第十八條工程質量問題以及輕微工程質量事故由綜合辦公室進行調查處理,并將調查處理報告報產品經銷公司備案。
第十九條一般及以上工程質量事故發(fā)生后,公司應立即采取相應處理措施,并于40分鐘內向產品經銷公司及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公司在收到工程質量事故報告后,由綜合辦公室上報上級主管部門,并組織相關人員成立事故調查小組,對質量事故進行調查,形成調查處理報告。若有政府主管部門組織的事故調查組,公司事故調查小組配合調查,形成的調查處理報告,由公司相關會議審定后執(zhí)行。
工程質量事故調查處理報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事故經過;人員傷亡及直接經濟損失;有關質量檢測報告;事故發(fā)生原因及性質;事故責任認定和處理建議;事故的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五章 工程質量考核
第二十一條建設項目工程質量納入公司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原則上工程質量控制按一次驗收合格率100%、進行優(yōu)良評定的優(yōu)良品率不低于50%作為考核目標。
第二十二條未按工程質量管理制度實施且造成質量事故的,公司將根據(jù)損失程度和具體情節(jié),按照以下規(guī)定給予處分,情節(jié)嚴重并觸犯相關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一)相關部門對質量事故發(fā)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guī)定處以罰款:
1、發(fā)生一般事故的,處以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2、發(fā)生較大事故的,處以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3、發(fā)生重大事故的,處以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4、發(fā)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以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相關部門負責人對質量事故發(fā)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guī)定處以罰款:
1、發(fā)生一般事故的,處以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2、發(fā)生較大事故的,處以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3、發(fā)生重大事故的,處以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4、發(fā)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以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公司綜合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