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產公司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管理細則
固定資產及低值易耗品的管理細則:
1、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機器、運輸工具和其他與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都屬于固定資產;不屬于經營主要設備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過2年的,也應作為固定資產。不具備上述條件的物品作為低值易耗品。
2、固定資產的購置、更新、轉移應先報辦公室,然后經總經理審簽,經同意后交由辦公室辦理;如有購置應通知財務部,財務部設置固定資產明細賬。
3、行政總心要設專人負責對固定資產及低值易耗品的日常管理,要建立健全固定資產卡片,注明購進日期、生產廠家、使用部門等,未經辦公室建卡的固定資產,財務部一律不予入賬。
4、財務部和辦公室定期對固定資產進行盤點、清查,保證賬、卡、物相符,年終要進行一次全面盤點,對盤盈、盤虧、報廢、毀損的固定資產應查明原因,及時處理。
5、固定資產按照國家規(guī)定按月分類計提折舊,折舊采用平均年限法(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表附后),凈殘值按固定資產原值的3%確定。
6、固定資產日常維護保養(yǎng)支出的費用一次計入當期成本,如款項較大或不均衡的,可以采用待攤或預提。
7、低值易耗品的購置審批程序與固定資產相同,低值易耗品的購置、保管、發(fā)放統(tǒng)一由辦公室負責,辦公室對低值易耗品登記造冊,妥善保管并定期盤點。
8、低值易耗品金額較少的采用一次攤銷法,對于金額在1000元以上的采用分期攤銷法(五五攤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