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安全標志使用管理制度
1 目的
明確安全標志的管理職責和適用范圍,規(guī)定安全標志采購、保管、設置、維護的程序和要求。
2 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
3 術語
安全標志:用以表達特定安全信息的標志,由圖形符號、安全色、幾何形狀(邊框)或文字構成。
禁止標志:禁止人們不安全行為的圖形標志。
警告標志:提醒人們對周圍環(huán)境引起注意,避免可能發(fā)生危險的圖形標志。
指令標志:強制人們必須做出某種動作或采取防范措施的圖形標志。
提示標志:向人們提供某種信息(如標明安全設施或場所等)的圖形標志。
4 職責
4.1 采購部負責安全標志的采購工作。
4.2 安全部負責匯總安全標志的采購計劃,檢查和監(jiān)督安全標志的設置、管理和維護情況。
4.3 電站現(xiàn)場負責安全標志的需求計劃,負責安全標志的保管、設置、日常管理與維護,明確安全標志的設置、維護和保養(yǎng)人員。
5 資金來源
從公司安全生產(chǎn)費用中提取。
6 工作流程
6.1 安全標志的采購
6.1.1 電站現(xiàn)場管理人員根據(jù)實際情況,提出安全標志的需求計劃。
6.1.2 安全部匯總、編制安全標志采購計劃,提交采購部采購。
6.1.3 采購部采購的安全標志應符合國家標準《安全標志》的要求。
6.1.4 采購的安全標志到貨后,采購部會同現(xiàn)場驗收后,交現(xiàn)場保管、使用。
6.1.5 室外固定標志牌應使用輕便、耐久、不易變形、不易腐蝕、能經(jīng)日曬的金屬材料。
6.1.6 臨時使用的標志牌應使用輕便、不易變形、不易褪色的非金屬材料。
6.2 安全標志的設置
6.2.1 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場所、有關設施、設備上和其他有必要提醒員工或他人注意安全的場所,都應設置安全標志。
6.2.2 安全標志由現(xiàn)場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標準《安全標志使用導則》進行設置。
6.2.3 安全標志的設置應針對危險場所和傳遞安全信息的需求,正確選擇相應的標志類型。
6.2.4 安全標志的設置應盡量與人眼的視線高度一致。
6.2.5 現(xiàn)場設置的安全標志應完整、清潔、內(nèi)容齊全。
6.2.6 安全標志不宜設置在可移動的物體上以及影響人員視線的障礙物的后面。
6.2.7 安全標志應設置在明亮的環(huán)境中,并相距危險點適當?shù)木嚯x,以便相關人員有足夠的時間來注意它所表現(xiàn)的信息。
6.2.8 同一地點設置多個安全標志時,應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類型的順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地排列。
6.2.9 安全標志的設置可多樣化,但應遵循穩(wěn)固、明顯、有效的原則。
6.3 安全標志的日常管理與維護
6.3.1 安全標志由專人管理,并建立安全標志明細表,安全標志設置示意圖。
6.3.2 使用部門根據(jù)需要借用,并辦理借用手續(xù)。工作結束后及時歸還,所歸還的安全標志應完整、清潔、內(nèi)容齊全。
6.3.3 現(xiàn)場設置的安全標志,由使用(設置)部門進行管理和維護。
6.3.4 在危險場所設置的安全標志,當危險已消除時由設置部門及時收回。
6.3.5 現(xiàn)場使用的安全標志,應經(jīng)常清理,保持整潔,確保其表達的安全信息準確無誤。
6.3.6 安全警示標志設置后,未經(jīng)許可,不得擅自移動或拆除。
6.3.7 保護安全標志是每個員工的義務,任何人不得故意損壞或隨意改變安全標志所表示的信息,不得將安全標志挪作他用。
6.4 安全標志牌的報廢
6.4.1 安全標志牌使用超過5年以上,已不能準確表達安全信息時向安全部申請報廢。
6.4.2 安全標志牌有破損、字跡模糊、嚴重褪色等情況時可向安全部申請報廢。
6.4.3 安全標志牌與新頒布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企業(yè)標準有沖突時可向安全部申請報廢。
7 檢查和監(jiān)督
7.1 使用部門在日常安全巡查中應經(jīng)常檢查安全標志的整潔、完整。
7.2 安全部定期對現(xiàn)場的安全標志的管理、維護情況進行檢查和監(jiān)督。
7.3 安全標志破損,影響其安全信息的正確表達時,應由設置部門及時更換。
7.4 安全標志發(fā)生位移,應由設置部門及時調(diào)正、恢復,防止相關人員不能迅速地注意安全標志所表達的安全信息而發(fā)生意外。
8 安全標志使用標準
8.1 進入生產(chǎn)區(qū)域必須懸掛“進入生產(chǎn)現(xiàn)場必須正確佩戴安全帽”、“禁止吸煙”等標志牌。
8.2 具有火災危險物質場所,如油庫,應懸掛“禁止吸煙”、“禁止煙火”、“當心火災”、“禁止明火作業(yè)”等標志牌。
8.3 高處作業(yè)場所、深基坑周邊等場所應懸掛“禁止拋物”、“當心滑跌”、“當心墜落”等標志牌。
8.4 在各種需要動火、焊接的場所,應懸掛“必須戴防護眼鏡”、“當心火災”、“必須穿防護鞋”、“注意安全”等標志牌。
8.5 在腳手架、高處平臺、地面的深溝(坑、槽)等處應懸掛“當心墜落”、“當心落物”、“禁止拋物”等標志牌。
8.6 旋轉的機械加工設備旁應懸掛“禁止戴手套”、“禁止觸摸”、“當心傷手”等標志牌。
8.7 設備、線路檢修、零部件更換,應在相應設施、設備、開關等附件懸掛“禁止合閘”、“禁止啟動”等標志牌。
8.8 有坍塌危險的建筑物、構筑物、腳手架、設備、龍門吊、井字架、外用電梯等場所,應懸掛“禁止攀登”、“禁止逗留”、“當心落物”、“當心坍塌”等標志牌。
8.9 有危險的作業(yè)區(qū)如:起重吊裝、交叉作業(yè)、爆破場所、高壓試驗區(qū)、高壓線、輸變電設備的附近,應懸掛“禁止通行”、“禁止靠近”、“禁止入內(nèi)”的標志牌。
8.10 專用的運輸車道、作業(yè)場所的溝、坎、坑、洞等地方,應懸掛“禁止跨越”、“禁止靠近”、“當心滑跌”、“當心孔洞”等標志牌。
8.11 在總配電房、總配電箱、各級開關箱等處應懸掛“當心觸電”、“有電危險”等安全標志牌。
8.12 龍門吊吊籃、外操作載貨電梯框架,物料提升機等地,應懸掛“禁止乘人”、“禁止逗留”、“當心落物”等安全標志牌。
8.13 在鋼筋加工機械、電鋸、電刨、砂輪機、絞絲機、打孔機等機械設備的旁邊應懸掛“當心機械傷人”、“當心傷手”等標志牌。
8.14 在混凝土攪拌機、砂漿攪拌機、鋼筋機械設備等旁邊應懸掛“安全操作規(guī)程”等標志牌。
8.15 在通向緊急出口的通道、樓梯口、消防通道口等地應懸掛“緊急出口”、“安全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等安全標志牌。
8.16 在出入通道口、基坑邊沿等處設置對應的標志牌外,夜間還應設紅燈警示,保證有充足的照明。
8.17 在生產(chǎn)區(qū)域明顯位置懸掛“文明衛(wèi)生區(qū)域請勿隨地吐痰”、“生產(chǎn)區(qū)域嚴禁吸煙”等標志牌。
第2篇 安全標志使用管理制度范本
1 目的
明確安全標志的管理職責和適用范圍,規(guī)定安全標志采購、保管、設置、維護的程序和要求。
2 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
3 術語
安全標志:用以表達特定安全信息的標志,由圖形符號、安全色、幾何形狀(邊框)或文字構成。
禁止標志:禁止人們不安全行為的圖形標志。
警告標志:提醒人們對周圍環(huán)境引起注意,避免可能發(fā)生危險的圖形標志。
指令標志:強制人們必須做出某種動作或采取防范措施的圖形標志。
提示標志:向人們提供某種信息(如標明安全設施或場所等)的圖形標志。
4 職責
4.1 采購部負責安全標志的采購工作。
4.2 安全部負責匯總安全標志的采購計劃,檢查和監(jiān)督安全標志的設置、管理和維護情況。
4.3 電站現(xiàn)場負責安全標志的需求計劃,負責安全標志的保管、設置、日常管理與維護,明確安全標志的設置、維護和保養(yǎng)人員。
5資金來源
從公司安全生產(chǎn)費用中提取。
6 工作流程
6.1 安全標志的采購
6.1.1 電站現(xiàn)場管理人員根據(jù)實際情況,提出安全標志的需求計劃。
6.1.2 安全部匯總、編制安全標志采購計劃,提交采購部采購。
6.1.3 采購部采購的安全標志應符合國家標準《安全標志》的要求。
6.1.4 采購的安全標志到貨后,采購部會同現(xiàn)場驗收后,交現(xiàn)場保管、使用。
6.1.5 室外固定標志牌應使用輕便、耐久、不易變形、不易腐蝕、能經(jīng)日曬的金屬材料。
6.1.6 臨時使用的標志牌應使用輕便、不易變形、不易褪色的非金屬材料。
6.2 安全標志的設置
6.2.1 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場所、有關設施、設備上和其他有必要提醒員工或他人注意安全的場所,都應設置安全標志。
6.2.2 安全標志由現(xiàn)場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標準《安全標志使用導則》進行設置。
6.2.3 安全標志的設置應針對危險場所和傳遞安全信息的需求,正確選擇相應的標志類型。
6.2.4 安全標志的設置應盡量與人眼的視線高度一致。
6.2.5 現(xiàn)場設置的安全標志應完整、清潔、內(nèi)容齊全。
6.2.6 安全標志不宜設置在可移動的物體上以及影響人員視線的障礙物的后面。
6.2.7 安全標志應設置在明亮的環(huán)境中,并相距危險點適當?shù)木嚯x,以便相關人員有足夠的時間來注意它所表現(xiàn)的信息。
6.2.8 同一地點設置多個安全標志時,應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類型的順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地排列。
6.2.9 安全標志的設置可多樣化,但應遵循穩(wěn)固、明顯、有效的原則。
6.3 安全標志的日常管理與維護
6.3.1 安全標志由專人管理,并建立安全標志明細表,安全標志設置示意圖。
6.3.2 使用部門根據(jù)需要借用,并辦理借用手續(xù)。工作結束后及時歸還,所歸還的安全標志應完整、清潔、內(nèi)容齊全。
6.3.3 現(xiàn)場設置的安全標志,由使用(設置)部門進行管理和維護。
6.3.4 在危險場所設置的安全標志,當危險已消除時由設置部門及時收回。
6.3.5 現(xiàn)場使用的安全標志,應經(jīng)常清理,保持整潔,確保其表達的安全信息準確無誤。
6.3.6 安全警示標志設置后,未經(jīng)許可,不得擅自移動或拆除。
6.3.7 保護安全標志是每個員工的義務,任何人不得故意損壞或隨意改變安全標志所表示的信息,不得將安全標志挪作他用。
6.4 安全標志牌的報廢
6.4.1 安全標志牌使用超過5年以上,已不能準確表達安全信息時向安全部申請報廢。
6.4.2 安全標志牌有破損、字跡模糊、嚴重褪色等情況時可向安全部申請報廢。
6.4.3 安全標志牌與新頒布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企業(yè)標準有沖突時可向安全部申請報廢。
7 檢查和監(jiān)督
7.1 使用部門在日常安全巡查中應經(jīng)常檢查安全標志的整潔、完整。
7.2 安全部定期對現(xiàn)場的安全標志的管理、維護情況進行檢查和監(jiān)督。
7.3 安全標志破損,影響其安全信息的正確表達時,應由設置部門及時更換。
7.4 安全標志發(fā)生位移,應由設置部門及時調(diào)正、恢復,防止相關人員不能迅速地注意安全標志所表達的安全信息而發(fā)生意外。
8 安全標志使用標準
8.1 進入生產(chǎn)區(qū)域必須懸掛“進入生產(chǎn)現(xiàn)場必須正確佩戴安全帽”、“禁止吸煙”等標志牌。
8.2 具有火災危險物質場所,如油庫,應懸掛“禁止吸煙”、“禁止煙火”、“當心火災”、“禁止明火作業(yè)”等標志牌。
8.3 高處作業(yè)場所、深基坑周邊等場所應懸掛“禁止拋物”、“當心滑跌”、“當心墜落”等標志牌。
8.4 在各種需要動火、焊接的場所,應懸掛“必須戴防護眼鏡”、“當心火災”、“必須穿防護鞋”、“注意安全”等標志牌。
8.5 在腳手架、高處平臺、地面的深溝(坑、槽)等處應懸掛“當心墜落”、“當心落物”、“禁止拋物”等標志牌。
8.6 旋轉的機械加工設備旁應懸掛“禁止戴手套”、“禁止觸摸”、“當心傷手”等標志牌。
8.7 設備、線路檢修、零部件更換,應在相應設施、設備、開關等附件懸掛“禁止合閘”、“禁止啟動”等標志牌。
8.8 有坍塌危險的建筑物、構筑物、腳手架、設備、龍門吊、井字架、外用電梯等場所,應懸掛“禁止攀登”、“禁止逗留”、“當心落物”、“當心坍塌”等標志牌。
8.9 有危險的作業(yè)區(qū)如:起重吊裝、交叉作業(yè)、爆破場所、高壓試驗區(qū)、高壓線、輸變電設備的附近,應懸掛“禁止通行”、“禁止靠近”、“禁止入內(nèi)”的標志牌。
8.10 專用的運輸車道、作業(yè)場所的溝、坎、坑、洞等地方,應懸掛“禁止跨越”、“禁止靠近”、“當心滑跌”、“當心孔洞”等標志牌。
8.11 在總配電房、總配電箱、各級開關箱等處應懸掛“當心觸電”、“有電危險”等安全標志牌。
8.12 龍門吊吊籃、外操作載貨電梯框架,物料提升機等地,應懸掛“禁止乘人”、“禁止逗留”、“當心落物”等安全標志牌。
8.13 在鋼筋加工機械、電鋸、電刨、砂輪機、絞絲機、打孔機等機械設備的旁邊應懸掛“當心機械傷人”、“當心傷手”等標志牌。
8.14 在混凝土攪拌機、砂漿攪拌機、鋼筋機械設備等旁邊應懸掛“安全操作規(guī)程”等標志牌。
8.15 在通向緊急出口的通道、樓梯口、消防通道口等地應懸掛“緊急出口”、“安全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等安全標志牌。
8.16 在出入通道口、基坑邊沿等處設置對應的標志牌外,夜間還應設紅燈警示,保證有充足的照明。
8.17 在生產(chǎn)區(qū)域明顯位置懸掛“文明衛(wèi)生區(qū)域請勿隨地吐痰”、“生產(chǎn)區(qū)域嚴禁吸煙”等標志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