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安全經營管理制度
一、總則
1、為規(guī)范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使用、運輸、發(fā)放、儲存等流程的安全管理,防止引發(fā)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huán)境,特制定本制度。
2、本公司必須建立危險化學品檔案,按照《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要求進行登記。
3、危險化學品日常管理必須嚴格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規(guī)定》、《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guī)定》等法規(guī)、制度和標準。
4、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必須嚴格執(zhí)行《危險貨物運輸規(guī)則》、《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guī)定》、《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guī)則》及有關規(guī)定。
5、危險化學品的儲存必須嚴格執(zhí)行《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guī)則》、《易燃易爆商品儲藏養(yǎng)護技術條件》、《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及有關規(guī)定。
6、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容器必須牢固、嚴密,執(zhí)行《危險貨物包裝標志》、《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通用技術條件》中的規(guī)定,并實施化學品安全標簽和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規(guī)定。
7、危險化學品的從業(yè)人員(包括負責人、管理人員、操作工、倉管員、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員等)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經專門的培訓、考核,取得資格證方可上崗從事操作。
8、發(fā)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應當按照應急救援預案組織實施救援,立即采取必要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9、本制度規(guī)定了公司內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使用、運輸裝卸、出入庫、儲存、采購銷售及報廢處理的管理。
10、本制度適用于本企業(yè)的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
二、儲存和使用
1、使用部們應按照有關規(guī)定,根據實際的需要,規(guī)定危險化學品的存放時間、地點和最高允許存放量。
2、儲存的化學品性質相抵觸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區(qū)域,必須分隔清楚,并有標示物料名稱的標識。未經檢驗合格的化學品,不得進入系統(tǒng)。
3、根據危險化學物品的種類、性能,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火、防爆、防毒、防靜電、報警、降溫、防潮、避雷、監(jiān)測、隔離操作等安全措施。采取有效的安全生產防護條件,防止和減少毒物溢散。
4、加強設備和包裝物監(jiān)控管理,杜絕化學危險品的跑、冒、滴、漏。
5、儲存場所應配備專用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器具,專人保管,定期檢修,保持完好。
6、操作人員必須正確穿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工作結束后必須淋浴、更換工作服。不得在生產、使用、儲存有毒物品的場所進食。
7、使用瓶裝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乙炔、液化石油氣、氧氣、氮氣等)時,氣瓶內應留有余壓,且不低于0.05兆帕,以防止其它物質竄入。
8、易燃物品的加熱嚴禁使用明火。
9、禁止使用絕緣軟管插入易燃液體槽內進行輸送液體作業(yè)。使用機械泵輸送時,應控制流速,以減少靜電的產生。
10、生產、使用危險物品的場所,應根據生產過程中的火災危險和毒害程度,采用必要的排氣、通風、泄壓、防爆、阻止回火、導除靜電、緊急放料、自動聯鎖和自動報警等設施。
11、容易發(fā)生泄漏的易燃、易爆、劇毒物品的裝置,應設置能迅速停止進料,防止泄漏的安全設施。
12、輸送有毒、有害物料,應防止泄漏;輸送、裝卸易燃、易爆物品,應防止摩擦,撞擊、靜電等不安全因素,防止誤操作和嚴禁野蠻作業(yè)。
13、所有廢水、廢氣、廢渣和粉塵的排放,必須符合國家排放標準。凡能相互引起化學反應發(fā)生新危害的廢物嚴禁混在一起排放。
14、禁止將金屬物品置入罐(槽車)內取樣;禁止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開桶蓋。
15、易燃易爆化學品的作業(yè)場所,嚴禁穿著帶釘鞋和化纖衣服。
16嚴禁用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刷洗設備、用具和衣物。
三、裝卸與運輸
1、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由具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運輸企業(yè)承運。
2、運輸車輛必須持有運輸危險化學品《準運證》,并必須指派經培訓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的押運員押運。
3、運輸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車輛必須定期進行消防及安全性能檢測。
4、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事先經當地公安交通部門批準,按指定的時間、路線行駛, 嚴禁在繁華街道和人口稠密區(qū)停留。
5、運輸易燃、易爆化學品的車輛必須懸掛“危險品”標志,機動車的排氣管應裝阻火器。
6、運輸散裝固體危險化學品,應根據性質,采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塵飛揚和遮陽措施。
7、裝運危險化學物品時,嚴禁客貨混裝,禁止無關人員搭乘運輸危險化學物品的車輛。
8、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必須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駕駛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必須了解所運載的化學品特性、危險特性,掌握應急處理措施。
10、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裝卸人員,必須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害特性配戴相應的防護用品。裝卸時必須輕裝輕卸,嚴禁摔拖、重壓和摩擦;不得損壞包裝容器;注意允許堆放的標高,堆放穩(wěn)妥。
12、容易相互發(fā)生化學反應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不得同車運輸。
13、禁止用鏟車、翻斗車搬運易燃、易爆、液化氣體等危險化學品。
四、入庫
1、化學危險品入庫前均必須按收貨單據進行查驗、登記,查驗內容包括:數量、包裝、危險標志、安全技術說明書、安全標簽、檢驗合格證。經核對相符后方可入庫,當物品性質未弄清時不得入庫。
2、進入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貯存區(qū)域的機動車輛和作業(yè)車輛,必須采取防火措施。
3、不得用同一車輛運輸互為禁忌的物料。
4、添補、換裝、清掃、裝卸易燃、易爆物料時,應使用不產生火花的銅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
5、采購部應制訂危險化學品入庫驗收質量標準,并負責取樣進行質量檢驗。
6、本公司的危險化學產品經質量檢驗合格入庫時,倉庫保管員必須按產品入庫驗收質量標準,對產品進行檢查、登記,嚴格核對產品的名稱、規(guī)格、安全技朮說明書、安全標簽、產品合格證、數量、包裝,方可入庫。產品質量和安全要求不合格的產品,退回生產車間。
7、外購的危險化學品入庫時,倉管員必須按訂貨合同規(guī)定的危險化學品質量標準,對物品進行檢查、驗收、登記,嚴格核對物品的名稱、貨源、生產規(guī)格、 技術說明書、安全標簽、產品合格證、數量、包裝,查驗物品有無泄漏。物品質量須經管理部門檢驗合格,方可入庫。物品質量和安全要求不合格的,作退貨處理。
8、對于包裝破損、發(fā)生泄漏的危險化學品,必須及時進行安全處置,并作退貨處理。
五、出庫
1、本公司危險化學品產品出庫前,倉管員必須按提貨單上的貨物名稱、規(guī)格、數量、包裝要求等認真核實、登記、發(fā)貨,并查驗貨物與安全標簽一致。
2、包裝破損或發(fā)生泄漏的危險化學品,必須及時作安全處理,不得作為合格品發(fā)放。超過保質期、變質或分解的危險化學品必須作廢棄處理。
3、劇毒化學品、易制毒危險化學品和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必須實行雙人收、發(fā)制度。
4、倉庫的計量器具必須定期檢測、校準。倉庫負責人應指定專人每月將計量器具送交計量檢驗部門校準一次,做到準量發(fā)放。倉庫負責人應經常檢查危險化學品的準量發(fā)放和庫存量結余賬目。
5、銷售的危險化學品提貨出門時,門衛(wèi)值勤人員應查驗危險化學品出庫單與出門證,檢查貨物名稱、數量與出門證(放行條)上標示的名稱、數量是否相符。
六、儲存
1、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內,儲存方式、方法與儲存數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并由專人管理。
2、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并在室外顯著部位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3、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庫房必須設置相應的監(jiān)測、通風、防曬、防火、滅火、防爆、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等安全設施、設備,并定期進行維護保養(yǎng),保證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4、庫區(qū)內嚴禁一切明火,禁止吸煙,禁帶火種。
5、危險化學品包裝要完整無損,如發(fā)現破損、滲漏,必須立即進行處理。
6、不準在儲存化學危險物品的庫房內或露天堆垛附近進行試驗、分裝、打包、焊接、氣割和其他可能引起火災的操作。
7、劇毒化學品要單獨儲存,實行雙鎖、雙本帳、雙人保管、雙人收發(fā)、雙人領用制度。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化學物品,必須實行雙人收發(fā),雙人保管制度。
8、倉庫應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和防護用品,并保持有效,取用方便。
9、倉庫照明以及必須的電氣設備應具有防火防爆功能。
10、危險化學品應分類、分堆儲存,堆垛之間以及堆垛與墻、柱、梁之間必須留出一定間距、通道及通風口,并符合《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guī)則》要求。
11、倉庫嚴禁住人,甲乙類倉庫嚴禁設辦公室、體息室。
12、危險化學品倉庫的門應向外開,倉庫內不得住人,無關人員不得入內,工作結束時應進行防火檢查,切斷電源,關窗鎖門。
七、采購、銷售
1、采購部在采購危險化學品時應向供應商索取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和安全技術說明書。
2、不得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yè)采購危險化學品。
3、供銷部業(yè)務人員必須經過專業(yè)的安全知識培訓,熟悉本公司原料、產品的特點、安全性能和應急處理措施,取得上崗資格證。
4、購買劇毒化學品或易制毒化學品,必須到公安部門登記,不得使用作廢的購買證、準購證。
5、銷售的危險化學品應有安全技術說明書及安全標簽,應及時向客戶提供安全技術說明書。
6、建立銷售臺帳,經營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毒化學品,應記錄銷售的品名、數量、用途日期,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和購買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銷售臺帳和證明材料復印件應當保存2年備查。
7、每天核對劇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發(fā)現被盜、丟失、誤售等情況,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8、不得向個人或無購買憑證、準購證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
9、危險化學品的樣品必須按化學品危險性類別分類、分項擺放,對不可配裝的危險化學樣品,必須隔離擺放。
10、擺放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經營場所,要采取杜絕火種的安全措施。
八、報廢處理
1、危險化學物品和放射性物質等廢棄的處理,必須事先提出申請,制訂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由有資質的單位處理。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委托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貯存、處理。
2、貯存危險廢物,必須按照危險廢物特性分類進行,禁止混合收集、貯存、處置性質不相容的危險廢物。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
3、運輸危險廢物,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guī)定。
4、凡拆除的容器、設備和管道內帶有危險物品必須先清洗干凈,驗收合格后方可報廢。
5、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危險化學物品廢渣、廢液等,必須采取有效的技術措施進行處理。不得隨同一般垃圾運出、隨意排放。
九、 管理職責
1、倉管部按職責范圍負責本制度指定條款的實施和管理。
2、安全主任按職能范圍負責本制度執(zhí)行情況的檢查督促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