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管制刀具安全管理制度
1、管制刀具包括匕首、三棱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無彈簧但有自鎖裝置的單刃,雙刃刀;形似匕首但長度超過匕首的單刃、雙刃刀;其他相類似的單刃、雙刃刀、三棱尖刀等。
2、 嚴禁非法攜帶管制刀具進入學校,對不聽勸阻強行進入、擾亂校園秩序或者造成后果的,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3、 嚴禁在校園及周邊佩帶、銷售藏刀、腰刀、靴刀等民族刀具,違者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4、利用管制刀具在校園及周邊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教益或者行政拘留。作案后投案自首并主動上交管制刀具的,可依法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罰。
5、在校園周邊非法制造、運輸、儲存管制刀具,向學校師生非法銷售、販賣、郵寄管制刀具,在校園及周邊非法攜帶、持有以及私自保存管制刀具的人員和單位必須向公安機關主動交待問題、上交管制刀具并接受教育和處理,逾期將依法或參照有關規(guī)定從重處罰。
6、 學生違反規(guī)定,尚不夠治安或刑事處理的,在收繳交管制刀具的同時,由學校按校紀校規(guī)從嚴處理。
7、廣大師生員工應當積極向公安機關舉報涉及管制刀具的違法犯罪活動和線索,對舉報有功的,公安機關將給予獎勵;對包庇、縱容違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對舉報人打擊報復的,依法從嚴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