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吊車使用管理
1、起重作業(yè)前必須選擇平整場地,按水平儀調整支腿,調整后輪胎必須全部離地;
2、起重作業(yè)時,起重臂下嚴禁站人;
3、起重重物后,禁止收縮架;
4、吊起重物調整幅度時,一定在起重值允許的幅度內進行,絕不允許超出起重值允許幅度;
5、起重物后,嚴禁調整流器支腿,需調整支腿時,應將重物放下收回臂架;
6、吊起重物時嚴禁調整支腿,需調整支腿時,必須將重物放下再調;
7、吊鉤提升超高,操縱室內訊響器發(fā)出警報后應立即停止起升;
8、落放臂架時,當操縱室內訊響器報警后,應緩慢落臂;
9、禁止起重量超過本設備的額定負荷;
10、當起重物超過18.5噸時,吊鉤鋼絲繩應換成8倍,當?shù)踔卦?2.5噸到18.5噸之間,吊鉤鋼絲繩應換成6倍,吊重不超過12.5噸時,吊鉤鋼絲繩應用4倍率;
11、起重機行駛前應收緊支腿,長途行駛中應定期檢查支腿松緊程度;
12、起重機連續(xù)作業(yè),應注意液壓溫度不超過75度;
13、吊重物作業(yè)只允許在車的后方及兩側方進行;
14、要定期檢查吊車安全裝置,發(fā)現(xiàn)失靈時,要立即消除,不得遷就使用;
15、吊鉤和吊環(huán)禁止補焊,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立即更換:
(1)、表面有裂紋、破口;
(2)、危險斷面用鉤頸有永久變形;
(3)、掛繩處斷面損壞超過原高度10%;
(4)、片鉤襯套損壞超過原高度50%,心軸(銷子)磨損超過其直徑的3%—5%;
16、禁止使用兩臺起重設備共同起吊一重物,在特殊情況下需要兩臺共同起吊一重物(只限于噸位相同的的起重機械)時,應采用可靠安全措施,要有專人指揮、方可起吊;
17、起重機械運行時,禁止人員上下、不準從事檢查維護工作;
18、起重機指揮人員維修人員必須經(jīng)常檢查起重機械和吊具,以保證安全運行;
19、露天作業(yè),當風力大于6級時禁止作業(yè),不工作時,必須將起重機大臂落到位;
20、駕駛人員必須遵守操作規(guī)程,做好詳細記錄及運轉情況;
21、起重機駕駛員必須做到“十不吊”:即(1)、超過額定負荷不吊;(2)、指揮信號不明、重量不明、光線暗淡不吊;(3)、吊索和捆幫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4)、吊掛重物直接進行加工時不吊;(5)、歪拉斜掛不吊;(6)、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動物的不吊;(7)、氧氣瓶、乙炔發(fā)生器等有爆炸性物不吊;(8)、帶棱角快口物件未墊好(防止鋼繩磨損或割斷)不吊;(9)、埋在地下的物件不拔吊;(10)、違章指揮時不吊。
22、起重機駕駛員必須聽從掛鉤起重人員指揮,但對任何人發(fā)出緊急停車信號,都應立即停車;
23、吊車必須配備3名駕駛員(保證兩名在崗),其中,一名操作機械、一名指揮。
24、本單位內部使用吊車的經(jīng)設備單位領導批準使用;
25、非本單位使用吊車時必須經(jīng)分管領導批準后方可使用;
26、外單位使用吊車的一律按規(guī)定(每小時480元)標準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