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陽一中學生安全教育和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學生安全教育和管理,預防和處理學校安全事故,保障學生人身和財物安全,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發(fā)展,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和生活秩序,營造良好的育人環(huán)境,創(chuàng)建平安校園,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學校的實際,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學生安全教育和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宣傳、貫徹國家和學校有關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guī),建立健全學校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防范措施,依法對學生實施安全教育及管理,依法處理學生中出現(xiàn)的各類安全事故,教育、引導學生健康成長,確保學校一方平安。
第三條 學生安全教育和管理,堅持按照教育先行、預防為主、保護學生、明確責任、管教結合、實事求是、依法辦事、妥善處理的原則,做好學生安全教育和管理、安全事故處理工作。
第四條 學生安全教育和管理實行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學校各有關部門和全體教職工要根據(jù)各自的工作職能和職責,明確在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中的責任,對在工作中因不履行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職責,釀成安全事故的部門和個人,學校依法依規(guī)追究主要負責人和當事人的責任。
第五條 本條例是對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安全教育、管理和事故處理的規(guī)范。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六條 成立學生安全教育和管理領導小組,由學校校長任組長,主管德育工作的副校長任常務副組長,主管教學、后勤工作的副校長任副組長,成員由教育處、教學處、校團委、年級部等部門負責人擔任。
第七條 學生安全教育和管理領導小組的職責是:學生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貫徹執(zhí)行學校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編制學校安全教育工作計劃,制定和實施學校安全應急預案,指導和督查有關部門和組織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和管理,研究決定學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處理。
第八條 教育處是學生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也是學生安全教育和管理領導小組的辦事機構。各相關部門和組織應根據(jù)工作職責,分工協(xié)作、積極配合。
第九條 校長和主管德育工作的副校長是學生安全教育和管理的第一責任人,班主任、保衛(wèi)干事、學生生活輔導員是具體組織實施學生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直接責任人,全體教職員工均有維護學校安全和保護學生安全的責任和義務。
使十條 各班級和寢室要配備學生安全管理員,協(xié)助進行安全工作檢查和落實。
第三章安全教育
第十一條 安全教育是學校管理的一項重要工作,是預防安全事故發(fā)生的重要手段,教育處、年級部、班級及其他相關職能部門要把安全教育納入整體教育計劃之中,結合自己的工作特點和職能制定學生安全教育計劃,積極組織開展以普及安全知識、增強安全意識和法制觀念為主要內容的安全教育活動,幫助學生牢固樹立安全意識,熟練掌握緊急情況下自救互救的基本方法,具備一定抵御侵害能力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十二條學校安全教育的主要內容:
(一)國家安全教育
(二)交通安全教育;
(三)游泳安全教育;
(四)消防安全教育;
(五)飲食衛(wèi)生安全教育;
(六)用電用氣安全教育;
(七)實驗及社會實踐安全教育;
(八)校內及外出活動安全教育;
(九)網絡安全教育;
(十)勞動及日常生活和社會交往安全教育;
(十一)突發(fā)自然災害和事故安全教育;
(十二)其他方面的安全教育。
第十三條 學生安全教育要充分利用活動課、學科教學滲透、網絡、廣播、電視、板報等有效形式組織開展。根據(jù)季節(jié)、地域、環(huán)境等不同特點選擇重點內容,開展演習和訓練,使學生接受比較系統(tǒng)的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觸電、防食物中毒、防病、防體育運動傷害、防火、防盜、防震、防煤氣中毒、防暴抗暴等安全預防知識教育。通過加強法制教育,增強學生法制觀念,使學生能夠知法守法,并學會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第十四條 學生安全教育要與學生心理衛(wèi)生健康教育有機結合,要通過心理衛(wèi)生健康教育,幫助學生克服因各種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礙,使學生保持健康的心理狀態(tài),把因心理障礙發(fā)生的事故消除在萌芽狀態(tài)。
第十五條努力建立學校安全教育制度化工作機制,確保安全教育落到實處。每學期開學第二周為學生安全教育周。每學期進行不少于一次的學生生存自救訓練,不少于兩次的學生安全教育講座。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十六條 學生安全教育和管理實行“誰主辦、誰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安全責任制原則。實行安全工作定期檢查制度,同時根據(jù)不同季節(jié)和特定情況不定期組織檢查。主要檢查對安全工作是否重視,各種規(guī)章制度是否健全,措施是否得力有效地得到落實,各種設施設備是否有安全隱患,食品是否衛(wèi)生等。
第十六條。由教育處組織制定火災、氣象災害、突發(fā)公共衛(wèi)生事件以及其他緊急事件處置預案,預先安排負責人員。
第十七條 學校將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納入各部門和班主任工作責任目標,對學生安全教育和管理人員、經費給予保障。教育處要建立和健全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規(guī)章制度,明確職責,嚴格管理。全校教職工要從關心學生、愛護學生出發(fā),樹立安全思想,努力做好各項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保護學生人身和財產安全。學生的監(jiān)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jiān)護職責,配合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工作。
第十八條 學校師生發(fā)現(xiàn)學校區(qū)域或者學校周邊區(qū)域存在危害學生人身安全的情形或者重大安全隱患的,應當即時向學校有關部門報告,學校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立即采取有效的預防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九條 學生在教育教學活動中突發(fā)疾病或者受到人身傷害的,現(xiàn)場當事人應當及時采取救護措施,并在第一時間報告學校和通知學生的監(jiān)護人。
第一節(jié)校園安全
第二十條 校園實行門衛(wèi)制度,對進出校園的人員和車輛進行檢查和控制。
(一)學生進入校園必須按規(guī)定穿校服和佩戴學生征。學生在上課時間不得隨意出入校門,由于特殊情況需中途或提早離校必須憑班主任簽名的離校許可證明到門衛(wèi)室登記后方可離開。
(二)教學時間原則上不容許校外人員進入校園,校外人員因公務或其它特殊原因必須進入校園的,必須持有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章、證件進行登記,經容許后方可進入。
(三)禁止所有的機動車輛進入校園,特殊情況的公務用車必須進入校園,需進行登記和核實后方可進入。
(四)學生夜間由于特殊情況需要離開校園,必須有生活輔導老師或監(jiān)護人陪同,并進行登記后方可離開。
第二十一條任何人不得將非教學所需的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動物、槍支、管制刀具和其他可能危及學校安全的物品帶入校園。
第二十二條 師生員工有權、也有義務對進入校園的可疑人員進行詢問或要求其出示證件。對不能說明情況的可疑人員,應立即報告學校保衛(wèi)部門責令其離開學?;蛩徒还矙C關審查。
第二十三條 學生在校期間,應當確保學習或者住宿區(qū)域通道暢通,不得封堵安全出口。夜間關閉校門前,學校保衛(wèi)人員應當巡查學校,確保學校安全。
第二十四條 學生在校園內,必須嚴格遵守學校紀律,做到行為規(guī)范、舉止文明。
(一)不得追打、斗毆;不得攀爬建筑物、樹木、窗戶、圍墻、欄桿等,不得坐在窗臺、陽臺護欄、廊道護墻上或在其附近進行嬉鬧、推擠、倚靠等;不得使用不安全的玩具、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品等;不得進入設有安全標志的有危險性的區(qū)域;不得向室外(樓下)亂拋雜物、亂倒污水等;不得玩有危險性的游戲、進行有危險性的活動。
(二)愛護校園安全設施,不得破壞安全標識和消防設施,不得私接電源、電線或違章使用電器設備,不得在校園內使用明火、焚燒物品,非緊急情況不得動用消防設施,
(三)*、課間操、就餐等大型活動或人流密集時間,必須有序排隊,依次出入,不得相互擁擠和推拉。
(四)出現(xiàn)安全危險或事故需要緊急疏散時,應沉著冷靜、顧全大局、聽從指揮,有序疏散,不得慌亂、擁擠和起哄。
(五)出現(xiàn)不明真相的偶發(fā)事件或人群高度密集時,不得擁擠圍觀或故意煽動、起哄,要堅決防止事態(tài)擴大。
第二十五條 學生發(fā)生意外事故以及學生要求保護人身或財產安全等情況時,相關部門應迅速采取措施,盡量縮小影響,并及時向學校報告。發(fā)現(xiàn)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災害等事故,在場師生員工應保護現(xiàn)場,及時報告。學校相關部門和在現(xiàn)場的師生員工應采取果斷措施,控制事態(tài)發(fā)展,盡可能減輕傷害和損失。
第二節(jié)教學安全
第二十六條 學校教職工要恪守職業(yè)道德,提高教書育人、管理育人的自覺性,嚴禁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侮辱學生人格尊嚴,造成學生外出、致傷、致殘、致死等嚴重后果的學校要依法追究責任人責任,直至交由公安部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教師上課發(fā)現(xiàn)學生缺席,應及時問明原因,對情況不明者應立即報告班主任,班主任接到報告后應立即通知學生監(jiān)護人,查明缺席原因,對無法查明原因和去向不明者應立即報告學校。
第二十八條 在上課時間學生需要提前離校的,必須向班主任請假,班主任應問明原因,在與監(jiān)護人取得聯(lián)系后,簽具同意離校意見后學生方可離校。
第二十九條學生有特定疾病、特異體質或者其他異常生理、心理情況的,學生或者其監(jiān)護人應當如實告知班主任和科任老師,班主任老師應如實作好記錄,在教育教學活動中班主任或任課老師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涉及個人隱私的應當保密。學校教職員工在教育教學活動中發(fā)現(xiàn)學生生理或者心理異常的,應當給予幫助并及時報告班主任,班主任應及時了解情況并通知學生的監(jiān)護人。
第三十條學校實驗室以及技能操作、文藝、體育用品和其他設施、設備,在每次使用前器材管理人員和任課老師應當進行安全檢查,發(fā)現(xiàn)隱患立即排除。組織學生進行有安全要求或可能出現(xiàn)安全事故的教育教學活動,必須制定完整的安全操作規(guī)程,張貼在顯著位置,并予以貫徹落實。學校體育及其他器械的維修保養(yǎng)每學期不少于2次,發(fā)現(xiàn)安全隱患必須立即撤除。
第三十一條體育課或體育活動要事先做好準備,加強防護,確保安全。
(一)對運動場地、器械經常進行檢查,要保持運動場地平整和清潔,合理地劃分活動區(qū)域和設置警戒標志,創(chuàng)造安全鍛煉的良好環(huán)境。投擲標槍、鉛球等危險區(qū)域要嚴格防范學生擅自出入。
(二)認真檢查學生服裝、鞋襪是否符合體育課要求(最好穿運動服、球鞋或田徑鞋),嚴禁學生佩帶徽章、鋼筆、鑰匙、小刀等硬物上體育課。戴眼鏡的學生墊上運動必須摘下眼鏡。
(三)加強課堂紀律,嚴守教學規(guī)范。要充分做好準備活動,使身體逐步適應激烈的體育運動;要根據(jù)學生的年齡、性別和健康狀況科學地安排活動量;要耐心地指導學生練習,要使學生知道每一種活動可能發(fā)生的意外和應注意的事項,懂得鍛煉和保護的方法。運動后要做好整理活動,使身體由激烈體育運動狀態(tài)逐步恢復正常。嚴禁學生擅自進行教師沒有布置的活動項目,或利用體育課從事其它活動。
(四)切實搞好學生運動保護。進行游泳、跳水、器械練習、投擲等可能出現(xiàn)安全事故的教學時,必須建立嚴密的現(xiàn)場保護和救護措施,在無教師或教師指定的學生保護時,學生不能自行練習。
(五)學生要學會自我監(jiān)督,隨時注意身體功能狀況變化,若有不良癥狀要及時向教師反映情況,采取必要的保健措施。
禁止患病、帶傷學生參加劇烈運動或比賽。
學生有以下疾病或癥狀,禁止參加體育活動。
1、體溫增高的急性疾?。?/p>
2、各種內臟疾?。ㄐ?、肺、肝、腎和胃腸疾?。┑募毙噪A段;
3、凡是有出血傾向的疾病,如肺及支氣管咳血、鼻出血、傷后不久而有出血危險、消化道出血后不久等;
4、惡性腫瘤、傳染病及慢性疾??;
5、其它不適宜參加體育活動的疾病。
患有心臟病、高血壓等疾病的學生,禁止參加長跑等長時間劇烈運動的項目鍛煉;處在經期的女學生不得參加經期禁忌的體育活動。
第三十二條組織學生勞動以及參加社會實踐、勤工儉學等活動時,應對勞動場地、工具作好安全檢查,對學生提出明確的勞動紀律要求,避免發(fā)生安全事故。不得組織學生進行強度過大和有危險的勞動,不得安排學生為私人幫工。
第三十三條 組織文藝、體育、慶典等大型活動,必須制定嚴密的安全方案和安全工作預案,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明確規(guī)定進出活動場所的順序,并安排專人維持秩序。
第三節(jié)宿舍安全
第三十四條學生宿舍管理人員(生活輔導老師,以下同)是學宿舍安全管理的直接責任人,必須樹立牢固的安全防范意識,明確學生安全責任重于泰山。
第三十五條學生宿舍必須建立全日志填寫制度和宿舍安全警示制度,及時預防和發(fā)現(xiàn)各種安全隱患。對進入學生公寓(宿舍)的校外人員,應要求其履行門衛(wèi)登記手續(xù);對不能說明情況又拒不登記的,應拒絕其進入學生宿舍并向校保衛(wèi)部門報告。
第三十六條學生宿舍管理人員學生安全管理的職責:
1、每天午休、就寢必須逐室清查學生人數(shù),對未按時或缺席午休、就寢的寄宿生要記入工作日志,查清原因,及時教育處理,逐日向教育處作出詳細和具體的書面匯報。
2、寄宿生進出學生公寓時間,宿舍管理人員必須在公寓入口處值班,不得隨意離開;學生離開學生公寓后,必須及時將宿舍入口大門落鎖,防止非公寓人員隨意進入。
3、在學生午休和就寢后必須逐樓層進行必要的巡視,在學生午休和就寢時間內必須在指定房間休息,隨時處理夜班應急事件。
4、宿舍管理人員每天下午必須對整個學生公寓進行安全查防,每天學生就寢前必須檢查本樓層各出入口是否安全;每周星期五必須對消防器材、緊急安全出口和設備進行檢查,使其處于良好備戰(zhàn)狀態(tài),發(fā)現(xiàn)問題應立即報告后勤處,及時進行維修。
5、經常檢查寄宿生是否攜帶了貴重錢物和管制兇器進入學生宿舍,一經發(fā)現(xiàn)要及時記入工作日志,并立即作出處理和向教育處報告。
6、及時關注每位寄宿生情緒,發(fā)現(xiàn)情緒異常者及時詢問、幫助和進行心理疏導,并及時向班主任和教育處報告。
第三十七條 寄宿生必須嚴格遵守學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樹立安全防患意識,嚴防各種安全事故發(fā)生。
1、學生宿舍內嚴禁私自使用電熱器、電風扇、臺燈、應急燈、充電器等電器設備,嚴禁私接電源,嚴禁使用蠟燭等明火光源,嚴禁燒水做飯,嚴禁燃放煙花爆竹和焚燒紙張,嚴禁吸煙、酗酒,嚴禁向窗外亂拋雜物、亂倒水,禁止用啞鈴、家具、石塊等重物在高處壓晾衣服和棉被等可能危及自身和他人安全的行為。
2、不得將閑雜人員帶入學生宿舍,不得留宿外人;不準把學生宿舍作為聚會、聚餐、會客等娛樂社交場所。
3、嚴禁攜帶有毒、易燃、易爆、有腐蝕性等危害物品進入學生公寓;嚴禁攜帶***、淫穢的書刊、音像制品等進入宿舍。
4、不得將大額現(xiàn)金和貴重物品保存在宿舍,現(xiàn)金超過200元以上應存入銀行,信用卡等密碼要注意保密,防止內盜現(xiàn)象發(fā)生。要注意保管好寢室鑰匙,不準隨意轉借他人,儲柜等應隨時上鎖。
5、寄宿生不得在校外住宿,因特殊情況需要校外住宿的必須報請班主任和生活輔導老師批準同意。午休或就寢后因特殊原因需要外出的,必須同時向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員書面請假,征得同意后并予以登記。
6、勇于制止各種不良行為,嚴禁在宿舍滋事、打架、賭博,發(fā)現(xiàn)盜情和其他案情或險情及可疑人員,要及時報告并主動配合,見義勇為,提供線索,消除隱患。
第四節(jié)飲食安全
第三十八條 做好學校食品衛(wèi)生工作,積極預防食品安全事故發(fā)生。
(一)學校食堂和商店必須取得衛(wèi)生行政部門頒發(fā)的《衛(wèi)生許可許》和《食品做作業(yè)人員健康證》。
(二)學校食堂和商店應認真執(zhí)行《食品衛(wèi)生法》、《學校衛(wèi)生工作條例》、《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wèi)生管理規(guī)定》《食物中毒事故處理辦法》,建立健全食堂管理制度,加強食堂衛(wèi)生監(jiān)督,每周進行一次食堂衛(wèi)生安全檢查。
(三)食堂炊事員和其他工作人員必須持《健康證》上崗,患有傳染病及傳染病源攜帶者不得從事食堂工作,發(fā)現(xiàn)有咳嗽、腹瀉、發(fā)熱、嘔吐等癥狀的工作人員應立即脫離工作崗位。
(四)學校食堂實行封閉式作業(yè),禁止閑雜人員進入食堂的操作間及蔬菜食品儲藏間。
(五)嚴把食品質量關。采購食品嚴格執(zhí)行索證、驗證制度,不得向無衛(wèi)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采購食品,不允許過期、變質食品進入校園,在儲藏和加工過程中發(fā)現(xiàn)腐敗變質、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不得加工。
(六)嚴格執(zhí)行餐具、工用具“一洗、二清、三消毒、四保潔”制度和食品留樣制度。每日供應的菜肴(包括含陷的面制品)應在冰箱內留樣48小時,并做好留樣記錄。
第三十九條強化學生食品安全意識,養(yǎng)成良好的衛(wèi)生習慣。
(一)不購買和食用“三無”食品和校外流動攤販的食品,不吃未經消毒處理的生食、未經處理的隔夜熟食和霉變過期等不潔食物。
(二)發(fā)現(xiàn)傳染病應及時報告老師,根據(jù)傳染防治要求進行必要隔離,自覺地不在公共食堂就餐。
(三)不暴食暴飲。
(四)食用食物后出現(xiàn)不良反應,應及時報告老師并進行醫(yī)療診斷和治療。
第五節(jié)校外活動安全
第四十條組織學生校外活動必須堅持安全第一、就近小型的原則,嚴格實行報批制度。班級活動報教育處和主管校長批準,學校一般大型活動報校長批準,重要大型活動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未經批準,不得擅自組織學生集體校外活動。報批時必須提供完整的活動方案,活動方案主要包括活動安排意見、安全保衛(wèi)措施、應急預案等?;顒咏Y束后應在第一時間內(不超過2小時)向學校主管領導匯報活動情況。
第四十一條 嚴禁組織學生參加商業(yè)慶典或其他商業(yè)性廣告宣傳活動,嚴格控制學生集體參加與教育教學無關的社會活動,個別政府組織的大型活動確需學生參加,必須報請市委或市政府主管教育的領導批準。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沒有安全保障的社會活動,不得組織未成年學生參加搶險、救災等有危險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組織學生校外活動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活動內容必須符合學生年齡、生理和自我保護能力范圍的要求,必須充分考慮活動場所、線路、交通工具、氣候環(huán)境等方面的安全性。
(二)制定了切實可行的活動計劃和安全方案,配備有必有的救護藥品和器材,按照每班(每50人)至少兩名的要求安排了教職工進行全程陪護和管理。
(三)交通車輛必須符合國家交通安全和載客營運要求,車況良好,各種證照和保險手續(xù)齊全,不得超員、超載和超速。原則上不得租用個體戶車輛。
(四)學生參加活動前,必須通過書面或電話告知家長,并征得家長同意。
(五)活動前對活動場所進行了實地考察,安全情況掌握清楚。凡是不安全的地方、或安全情況不清楚、安全措施不落實的地方,不得組織學生前往。
(六)委托其他單位或者與其他單位共同組織學生參加的校外活動,必須與受委托單位或者共同組織單位簽定學生安全保障書面協(xié)定。且受委托單位或者共同組織的單位按照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以及約定,落實了有效措施,符合安全保障要求。
(七)組織參加學生參加勤工儉學和社會公益勞動,必須符合安全、無毒、無害和力所能及的原則,具有嚴密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條 組織學生校外活動,在活動過程中應做到“四個必須”。
(一)在活動前必須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制定明確具體的安全紀律。
(二)在活動過程中組織者和陪同人員必須全程陪護,隨時清點人數(shù),及時預防和發(fā)現(xiàn)可能出現(xiàn)的安全隱患,不得擅自離開學生。
(三)學校校外活動必須堅持組織者陪護下的集體活動的原則,不得安排學生自由活動。
(四)當出現(xiàn)安全事故時,組織者和陪同人員必須以學生的安全和利益為重,一切為了學生,不得逃避和推卸個人責任。
第四十四條 學生參加校外集體活動,必須嚴守安全紀律,服從統(tǒng)一指揮。
(一)不得超越活動范圍,擅自進行個人自由活動。
(二)活動中途或返回途中,學生需要個人離開活動集體,必須向組織者請假,并征得監(jiān)護人同意。
(三)在活動期間不得進入限制、禁止進入、標示危險、或命其離去的區(qū)域。
第四十五條學生單獨外出活動,在上課期間必須由監(jiān)護人辦理請假手續(xù),回校后要及時辦理銷假手續(xù);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在上課期間外出活動。遇有特殊情況,不能如期返校的要及時告知班主任或教育處。
第六節(jié)交通安全
第四十六條學校建立交通安全巡查制度,建立交通安全崗,對學生交通安全進行檢查監(jiān)督。
第四十七條 學生要嚴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規(guī)。往返學校,要注意人身和財物安全。不得攜帶違禁物品上車、船、飛機等交通工具;不搭乘無牌證或違規(guī)超載車輛。在街道上行走必須走人行道,過往公路要按規(guī)定走地下通道、斑馬線或其他安全途徑。
第四十八條 學生騎自行車要做到九不準:不準“飚車”、“飛車”;不準多車并行;不準勾肩搭背;不準撒把騎車;不準倒騎車;不準在街道(公路)上賽車;不準騎車帶人;不準在路上停車玩耍;不準在校園內騎車。騎自行車橫穿公路、街道要下車,做到一停二看三通過。
第四十九條 學生不準駕駛(騎)摩托車、小車等機動車上學。
第七節(jié)網絡安全
第五十條 學校網絡中心應依法建立健全學校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在學生中組織開展網絡安全教育活動。充分運用現(xiàn)代網絡技術手段,設立網絡安全防范系統(tǒng),凈化網絡空間,為學生創(chuàng)造一個文明健康的上網環(huán)境。
第五十一條學校電子閱覽室、計算機教室等網絡場所的管理員(或任課教師)應采取有效措施對網絡信息進行過濾處理,對學生上網情況進行全程監(jiān)控,及時制止學生在上網過程中的非法操作和不文明行為,及時排除學生在上網過程中獲取到的有害信息源。上課教室的網絡系統(tǒng)必須實行專人管理,密碼控制,嚴格防止在集體場所發(fā)布有害網絡信息。
第五十二條 學生上網必須嚴格遵守《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lián)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和其它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自覺維護網絡安全,做到文明上網。
(一)嚴禁登錄***、色情、博采等有害網站,嚴禁在網絡上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等違法活動,制作、查閱、復制和傳播有礙社會治安和有傷風俗文化的信息。主要包括:
1、煽動抗拒、破壞憲法和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2、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tǒng)一,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
3、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4、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wěn)定的;
5、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和封建迷信的;
6、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7、宣揚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損害學校形象和學校利益的;
9、其他違反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guī)、有悖公序良俗的。
(二)嚴禁在網絡上嚴禁在網絡上進行任何干擾網絡用戶、破壞網絡服務和網絡設備等危害網絡安全的活動。主要包括:
1、更改IP地址及網絡設置。
2、破解他人口令、盜用他人帳號或IP地址,私自轉借、轉讓用戶帳號。
3、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
4、進入未經授權使用的計算機、攻擊他人計算機系統(tǒng)、竊取或破壞他人信息等。
5、未經允許,在計算機上安裝、下載軟件,私自帶入磁盤進行數(shù)據(jù)拷貝(若有需要,必須請管理人員對磁盤進行殺毒,方可使用)。
(三)嚴禁在網絡上參與賭博活動,玩不健康的網絡游戲。
(五)發(fā)現(xiàn)網絡違法犯罪行為、異常用戶、網絡事故、有害信息等及時報告。
第八節(jié)其它安全
第五十三條嚴格學生疾病預防安全管理,防止預防安全責任發(fā)生。
(一)學校醫(yī)務室必須嚴格按衛(wèi)生部門要求做好疾病防治工作,按國家統(tǒng)一規(guī)劃方案和指導原則,組織學生群體性預防用藥或接種。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組織或接納非衛(wèi)生防預防部門以外的其它單位或組織組織的學生集體服用藥品、保健品或進行預防接種。
(二)發(fā)現(xiàn)患傳染病的學生,應立即與其家庭聯(lián)系,采取有效隔離措施,防止傳染病蔓延。發(fā)現(xiàn)可能出現(xiàn)大規(guī)模爆發(fā)的急性傳染病時,應立即報告有關部門,并采取切實的緊急預防控制措施。
第五十四條 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生效學校停課時,學校應當按照氣象災害處置預案安排教職員工到校,保證在校學生的安全。除情況允許或者有監(jiān)護人陪同外,不得讓到校學生自行離校;可能出現(xiàn)危險情況的,學校應當安排學生到安全場所避險。
第五十五條 加強學生人身安全教育,提高學生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防止意外傷害事故發(fā)生。學生在日常生活和社會交往中應提高警惕,增強防范意識。
(一)熟記家庭、學校和父母單位等應急聯(lián)系電話號碼和報警電話號碼,以便在急需時取得聯(lián)系。
(二)外出必須征得家長同意,并將自己的行程和大致返回時間、聯(lián)系方式明確告訴家長。
(三)外出游玩、購物等做到結伴而行,不獨來獨往,單獨行動;不獨自往返偏僻的街巷、黑暗的地下通道,不獨自一人去偏遠的地方游玩。
(四)不接受陌生人的錢財、禮物、玩具、食品,與陌生人交談要提高警惕,不透露家庭和個人情況。
(五)外出衣著樸素,不戴名牌手表和貴重飾物,不炫耀自己家庭的富有,不把家中房門鑰匙掛在胸前或放在書包里,以防丟失或被壞人搶走。
(六)不搭乘陌生人的便車,不接受陌生人的邀請同行或做客,不理睬陌生人所設立的以得利為誘惑的誘騙圈套,不委托陌生人代為照看自己攜帶的行李物品。
(七)不擅自在外住宿,如有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應設法告知家長。
第五十六條 學生游泳必須是有組織的或到正規(guī)管理的游泳池,要注意安全,服從管理。游泳前要做充分準備,不得在水中嬉鬧或擅自進行跳水等危險運動;不得私自到沒有規(guī)范管理的游泳池或水塘、江、河、海等地方游泳。
第五十七條嚴禁學生進入網吧和營業(yè)性娛樂場所。
第五十八條學校教職工不得將異性學生,單獨留在教室、宿舍或其他僻靜場所進行單獨談話、輔導或幫助料理其他事務。與異性學生在辦公室單獨談話必須打開房門。
第五章事故處理與獎懲
第五十九條學校安全事故現(xiàn)場處理的原則是先救護,再匯報。事故的第一目擊者(學校教職員工)為事故處理第一責任人,必須及時采取措施加以救護,必要時應組織有關人員共同實施救護。重大或緊急事故應在采取現(xiàn)場緊急救護的同時,應馬上向學校有關部門和校長匯報。
第六十條 學校安全事故匯報程序:
一般安全事故由第一責任人向被傷害學生的班主任匯報,班主任于第一時間向教育處匯報,教育處在每周的校務會議向學校匯報。
重特大安全事故由第一責任人立即向教育處或學校校長匯報,接到匯報的學校行政人員必須第一時間親臨現(xiàn)場,采取緊急措施組織搶救,防止傷害加深發(fā)展。在處理事故的同時按照有關規(guī)定要求,及時報告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嚴重食物中毒、重大疫情、重大傷亡、重大損失等,以及危及社會安定的重要事件,均應在第一時間(2小時內)報告當?shù)亟逃姓块T和當?shù)厝嗣裾?/p>
學生發(fā)生意外傷害,班主任或在場的學校行政人員應及時通知學生家長。
第六十一條 安全事故現(xiàn)場緊急處理基本程序。
(一)組織現(xiàn)場緊急施救,防止事故傷害進一步擴大,確保學生生命安全。
(二)在第一時間內將受傷人員送往醫(yī)院進行救護。
(三)采取必要手段保護好事故現(xiàn)場,保全相關證據(jù)。
(四)采取有力措施維持現(xiàn)場秩序,封閉現(xiàn)場,必要時關閉校園。
第六十二條 安全事故處理一般原則。
一般安全事故且監(jiān)護人沒有重大意見分歧的由教育處和學校主管校級領導負責處理;影響較大的事故或監(jiān)護人有重大意見分歧的,申請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出面協(xié)調處理;涉及人數(shù)多、賠償金額大、社會影響大的特大事故,申請政府和和相關部門協(xié)調解決。
第六十三條 學校安全事故的賠償,根據(jù)事故責任,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確定。
(一)因學校過錯造成事故的,由學校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因監(jiān)護人過錯或者學生自身原因造成事故的,由其監(jiān)護人、學生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因學校、學生和學生監(jiān)護人以外的單位和個人過錯造成事故的,由當事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因幾方共同過錯造成事故的,由各方按照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責任。
(五)在校正?;顒又?,由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災害而發(fā)生的事故,由學校視具體情況處理。
(六)學生假期或辦理離校手續(xù)后發(fā)生意外事故的,學校不承擔責任。
(七)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按照法律規(guī)定處理。
第六十四條學校有關職能部門或教職工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不履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職責,違章指揮,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對學生造成嚴重的人身、財物損害的,學校按照有關規(guī)定對安全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政紀處分,并承擔賠償相應的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交由政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學生違反安全管理規(guī)定,視其情節(jié)給予批評教育并責令改正;經批評教育不改者,給予紀律處分;性質惡劣或造成重大安全隱患者,從重處分。對學生有過錯責任者,同時承擔經濟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