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電氣設備管理規(guī)范
1、下井使用的電氣設備由機電隊進行管理,統(tǒng)一領取、發(fā)放,防爆組負責檢驗設備的防爆性能,貼防爆合格證。
2、井下防爆電氣設備的選用,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444條要求。并做到證件齊全。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私自采購、發(fā)放井下使用的電氣設備。
3、井下低壓配電系統(tǒng)同時存在二種或二種以上電壓時,低壓電氣設備上應明顯的標出其電壓額定值。電氣設備采用遠距離控制時,控制線路的額定電壓不超過36v。
4、井下在用的電氣設備必須臺臺上架,掛牌留名,注明開關的型號、編號、使用電壓、整定值、使用地點、用途、維護責任人。局扇用的“三專”設備應掛醒目的專用標志牌,避免誤操作造成局部通風事故。
5、井下停用的電氣設備含小型電器要及時拆除升井,禁止在井下挪用。升井電氣設備必須零部件齊全,凡缺少零部件的按原價加倍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