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yī)學院保密要害部門、部位保密管理規(guī)定
明昆醫(yī)學院保密要害部門、部位保密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保密要害部門、部位的保密管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實施辦法,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我校經(jīng)省保密委、省國家保密局確定的保密要害部門和部位。
第三條 本規(guī)定所稱保密要害部門和部位是指學校日常工作中制作、存儲、傳遞、使用和保管絕密級或較多機密級、秘密級國家秘密的機構和場所。如:機要室、試卷保密室、檔案館、印刷廠、現(xiàn)代教育技術信息中心、教務處、研究生處、外事處等。
第四條 保密要害部門、部位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做到嚴格管理、責任到人、嚴密防范、確保安全。
第五條 學校保密委員會要加強對保密要害部門、部位保密工作的指導、監(jiān)督和檢查。
第六條 學校保密委員會應根據(jù)情況變化,適時對保密要害部門、部位作出調(diào)整,并按規(guī)定報省保密委、省國家保密局確認或備案。
第二章 保密要害部門、部位的相關職責
第七條 學校保密委員會對保密要害部門和部位的職責是:
(一)負責確定和調(diào)整學校保密要害部門;
(二)組織制定保密要害部門、部位的保密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
(三)與保密要害部門、部位負責人簽訂保密責任書;
(四)組織協(xié)調(diào)對保密要害部門、部位工作人員進行涉密資格審查和保密教育培訓;
(五)定期檢查保密要害部門、部位的保密管理和保密技術防范情況,解決存在問題,查處泄密事件。
第八條保密要害部門、部位負責人的職責是:
(一)結合本部門、部位的實際,制定具體的保密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
(二)與所屬涉密人員簽訂保密責任書,建立崗位責任制,把保密責任落實到人;
(三)定期進行保密教育,使所屬涉密人員增強保密意識,掌握必備的保密知識和技能;
(四)對所屬涉密人員辭職、調(diào)動、因私出國(境)申請?zhí)岢鲆庖?
(五)對所屬涉密人員執(zhí)行保密制度、遵守保密紀律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考核;
(六)定期對保密環(huán)境和涉密載體進行檢查,及時消除泄密隱患。
第三章 保密要害部門、部位工作人員的要求
第九條 保密要害部門、部位工作人員必須保守國家秘密,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忠于祖國、政治可靠,歷史清白、思想進步,遵紀守法、品行端正;
(二)社會關系清楚,配偶不得為非中國公民;
第十條 保密要害部門、部位工作人員上崗前,應由校保密委進行涉密資格審查。不符合條件的,不得在保密要害部門、部位工作。
第十一條保密要害部門、部位工作人員必須與校保密委簽訂保密責任書。保密責任書包括應承擔的保密責任和義務,必須遵守的保密紀律和需事先告知的事項和有關規(guī)定的內(nèi)容。拒絕簽訂保密責任書的人員,不得在保密要害部門、部位工作。
第十二條 保密要害部門、部位新錄用、調(diào)入的工作人員,應在上崗前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訓。
第十三條 保密要害部門、部位工作人員遵守保密紀律、履行保密義務和接受保密教育的情況應作為年終考核的一項重要內(nèi)容。
第十四條 保密要害部門、部位工作人員離開工作單位或工作部門,應向原單位作出保密承諾。
第四章 保密要害部門、部位的場所、設施和設備
第十五條 保密要害部門、部位應具備完善可靠的人防、技防、物防保障條件,確保國家秘密處于安全狀態(tài)。
第十六條 保密要害部門、部位應確定安全控制區(qū)域,并根據(jù)周邊環(huán)境特點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保密要害部門、部位工程建設項目的保密技術防范措施,應與工程建設同步進行。
第十七條 保密要害部門、部位辦公場所,應加強安全防范措施,根據(jù)實際需要安裝電子監(jiān)控、防盜、報警等保密安全裝置。
第十八條 保密要害部門、部位應確定進入人員范圍,采取措施,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對進入保密要害部門、部位的工作人員,應有嚴格的保密監(jiān)督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保密要害部門、部位使用的設備和產(chǎn)品,應符合保密管理要求和保密技術標準;使用進口設備和產(chǎn)品,應進行安全技術檢查。
第二十條 保密要害部門、部位使用涉密計算機、涉密電磁介質(zhì)應符合國家有關保密規(guī)定。
第二十一條 保密要害部門、部位國家秘密載體應在安全可靠的設備中保存。絕密級文件應放在保險柜內(nèi),并明確管理責任人,采取嚴格的保密措施。
第五章 獎懲
第二十二條 保密要害部門、部位及工作人員在保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績的,由校保密委按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三條 保密要害部門、部位工作人員違反保密規(guī)定、發(fā)生嚴重責任事故,造成失泄密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規(guī)定由校保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規(guī)定自印發(fā)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