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院財務收支管理規(guī)定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和加強學院的財務收支管理,有效控制收入和支出,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收入
(一)學院所有收入必須由財務部門統一收取,所有收入必須納入財務統一管理。除財務部門委托外,其它部門一律不得自行收費。
(二)各部門為學生提供服務或對外提供服務時,必須填寫《收費申請表》,經該部門分管院長及財務部門同意后方可收費。
(三)受財務處委托進行收費時,必須到財務處領取并使用統一的收款收據。并加蓋部門印章。
(四)各部門受財務處委托進行收費時,若本月有發(fā)生額,月底前必須進行結算。已發(fā)生收費行為而不能按時結算的,收款人和部門負責人承擔相應責任。
(五)受財務處委托進行收費的,應接受財務處的監(jiān)督和檢查。財務處應不定期進行收費檢查。
(六)所有收費必須按收、支兩條線處理,不得用支出沖抵收入。
(七)任何部門和個人未經批準私自收費,不使用學院統一收據收費,應該收費而不收費,截留收費者,一經查實,無論金額多少,一律上交財務,責任人提前解除合同,給學院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觸犯法律的承擔法律責任。
(八)學院財務應建立收入內控機制,每月底對各項收入進行審查、核實和統計,填寫《財務收入匯總表》和《財務支出匯總表》,對發(fā)現的問題應上報,并進行處理,確保財務收入不流失。
第三條 借款
(一)員工在以下情況下可以借款:
1、借支金額較小;
2、金額和收款單位不確定;
3、現金支付比轉帳等其他支付方式更節(jié)約成本。
(二)員工借款必須用于公務,所借款額應與實際用途相當。日常借款一般不得高于2000元,原則上最高額不得高于5000元。金額較小、使用期限較短、用款人有能力墊付的不提倡借款。
(三)審批程序:
借款人填寫《借款單》并按以下程序審批、出帳:
借款人→處(室)負責人→分管財務院長→出納
(填單)(初審)(審批)(審核、出帳)
董事會工作人員借款由董事會負責人或其指定的人員審批。出納對符合上述條件和程序的發(fā)放借款,不符合者,一律不予借款。
(四)誰借款、誰負責。無論何種情況(包括借款遺失、糾紛、支出不予報銷等),借款人均應對所借款項承擔責任。
(五)借款單是借款人和出納經濟往來的憑據,借款人和出納應保管好借款單,借款時,借款人應直接到財務處借取,其他人不得代領。
(六)員工不得化整為零借款,原則上前筆借款未還清者不得借支下筆款項,采購等用款頻率較高的部門員工每人原則上不得超過三筆。
(七)員工借款必須在當月底前還清,下旬借款確不能在月底前還清的可延期到下月八號前還清。若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及時還清的,必須填寫《展期申請單》,履行展期手續(xù)(批準程序同借款)。
(八)學院財務處出納每月十日前對到期未還款且未辦理展期手續(xù)人員填寫并公示《欠款逾期人員、數額統計表》,暫停其借款,扣發(fā)工資直至欠款還清為止。一學年內三次受到以上處理者,財務人員停止其借款,構成挪用公款的,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九)員工離職時,必須還清所有借款方可離校。
第四條 報銷
(一)報銷依據:員工報銷的費用必須是真實發(fā)生的費用,必須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和學院的規(guī)章制度,必須提供有效的票據。
(二)報銷期限:員工在月底之前原則上報銷完當月所有票據,下旬發(fā)生的費用最遲延遲到下月八日之前報銷完結。
(三)報銷程序:經手人憑有效票據及財務所要求的附件(如采購申請單、入庫單、招待費菜單等)填寫報銷單并按如下程序報銷:
經手人→處(室)負責人→主辦會計→分管財務院長→出納
(填單)(初審)(審核)(審批)(復核、出帳)
涉及固定資產投資的,出納復核前須經董事會負責人批準。
(四)堅持“誰經手,誰報銷”的原則,經手人直接辦理報銷手續(xù),不得代為報銷。院領導由院辦公室代為報銷,董事長由董事會辦公室代為報銷。財務部門除報銷本部門所發(fā)生的費用外,不得代為辦理報銷手續(xù)。
(五)經手人應嚴格要求自己,客觀、準確填寫報銷單據,不報銷不合理支出,審批人員應嚴把審批關,對不具備報銷條件的堅決不予報銷。
(六)財務人員應嚴把審核關,對下列情形之一者,皆不得報銷:
1、涉嫌偽造或提供虛假票據的;
2、報銷額明顯與事實不符的;
3、報銷額與票據不符的;
4、不能提供有效票據的;
5、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學院規(guī)章制度的;
6、其它不得報銷的情節(jié)。
對于財務認為不能報銷的,可視情按下列辦法處理:
1、陳述不能報銷的理由退還給經辦人;
2、暫緩報銷,財務處調查、確認;
3、暫緩報銷,提交相關職能部門調查、確認。
(七)經辦人員將審批、審核后的報銷單交付財務部門后,財務人員有權根據資金周轉狀況及用款輕重緩急程度安排支付。學院資金的一般使用順序為:最基本經費(工資、水電費、通訊費、交通費等)→備用金→急需支付的經費→一般經費。財務處出納人員應保證資金的有效合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