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用水、用電、用汽管理規(guī)定
1.目的
為了保證安全、高效、保質保量按期完成華電青島發(fā)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設單位)三期2×300mw級供熱機組擴建工程建設,實現(xiàn)水電資源的合理配置,做到計劃、安全、節(jié)約用電、用水(包括生活用水)、用汽,特制定本規(guī)定。
2.適用范圍
所有參與本工程建設的施工承包商的用水、用電、用汽必須遵守本規(guī)定。
3.引用標準和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guī)程》。
4.職責與職權劃分
4.1三期辦是施工用電、用水、用汽的協(xié)調部門,負責整個工程用電、用水、用汽設施的規(guī)劃、建設和技術協(xié)調工作,負責審核施工承包商用電、用水、用汽計劃及負荷分配方案,對各施工承包商的用電、用水、用汽量進行統(tǒng)籌安排,并根據量的變化及時作出相應調整,負責電量及水量的計量配合工作。
4.2各施工承包商負責施工范圍內的施工用電、用水(包括生活用水)、用汽設施的建設、運行、維護及技術管理。
4.3管路、線路的架設與維護
4.3.1供水主管道由建設單位負責敷設,引至施工區(qū)域;施工區(qū)域內管道的安裝、維護由施工承包商自行負責。
4.3.2 6kv施工電源變壓器一律采用箱式變電站,變壓器進出線必須采用電纜,建設單位負責提供電源至變壓器高壓側,變壓器裝設的所有費用(高低壓電纜、箱式變電站、計量裝置等)由施工承包商負責。
4.3.3施工變壓器的臺數、安裝位置與容量必須符合施工組織總設計的要求。各施工承包商必須按施工組織總設計的要求在相應區(qū)域內的變壓器上引接電源,不允許跨區(qū)域用電。供電區(qū)域的變壓器安裝按以下原則劃分:誰先進場先用電,誰負責安裝該臺變壓器;若有幾個單位同時進場,誰用電負荷最大,誰安裝該臺變壓器。進場時間以建設單位要求為準,安裝完的變壓器必須服從建設單位統(tǒng)一調度,各施工承包商的用電計劃以建設單位批復的“用電申請單”為準,不允許收取任何費用(電費除外)。對阻礙“用電申請單”執(zhí)行的單位或個人,給予5000元~10000元的罰款。
4.3.4廠區(qū)內用電嚴禁采用架空線路。
4.3.5現(xiàn)場直埋電纜的走向應按施工總平面布置圖的規(guī)定,沿主道路、組合場、固定構造物等的邊緣直線埋設,埋設深度不小于0.7米;電纜沿線地面上應設置明顯標志;通過道路時應采用保護套管,管徑不得小于電纜外徑的1.5倍。
4.3.6在施工用水、用電、用汽期間,各施工承包商負責維護各自使用的管道、線路及ii級配電箱的安全,如出現(xiàn)水表、汽表、電表失靈或損壞,應及時上報監(jiān)理單位和三期辦,否則將以建設單位三期辦裁定的計量為準。
4.3.7若計量水表前管道損壞漏水,應及時維修并上報監(jiān)理單位和三期辦;若未及時維修,在接到監(jiān)理單位和三期辦通知后仍未進行搶修,當月水費按雙倍收取。
5.規(guī)定
5.1箱式變電站的要求:
5.1.1箱式變電站的變壓器采用油式變壓器,變壓器高、低壓側設有斷路器,并配備相應繼電保護裝置。
5.1.2箱式變電站安裝點應考慮有防止水淹、高空落物的措施。
5.2下列電氣設備及設施應裝設接地或接零保護:
5.2.1變壓器、電動機(電焊機)的金屬外殼。
5.2.2開關及其傳動裝置的金屬底座或外殼。
5.2.3電流互感器的二次線圈。
5.2.4配電裝置的金屬構架、帶電設備周圍的金屬柵欄。
5.2.5高壓絕緣子及套管的金屬底座。
5.2.6電纜接頭盒的外殼及電纜的金屬外皮。
5.2.7配電盤、控制盤的外殼。
5.2.8室內外配電線的金屬管道。
5.2.9吊車的軌道及鉚工、焊工、鉗工的工作平臺。
5.3施工用電、用水、用汽設施竣工后,經監(jiān)理公司和三期辦驗收合格,并移交完整的系統(tǒng)圖、布置圖等竣工資料,方可投入使用。
5.4凡需接引和變動較大的負荷時,施工承包商應向監(jiān)理單位和三期辦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接引和變動。接引前應對設備做好電氣檢查記錄,接引電源工作必須遵守《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guī)程》的有關規(guī)定。
5.5現(xiàn)場集中控制的開關柜或配電箱的設置地點應平整,不得水淹或土埋,并應防止碰撞和物體打擊。負荷應標明名稱,單向閘刀開關應標明電壓。用電設備的電源引線長度不得超過5米,距離超過5米的應設移動開關箱。照明、動力合一的移動刀閘箱應裝設四級漏電電流保護器。
5.6施工現(xiàn)場所有配電室、開關柜及配電箱應加鎖并設警告標志。
5.7施工臨時電源使用完畢后應及時拆除。
5.8電氣設備不能超銘牌出力運行,閘刀型電源開關嚴禁帶負荷操作。
5.9電氣設備附近應配備充足的適應于撲滅電氣火災的消防器材;發(fā)生電氣火災時先切斷電源,再進行滅火。
5.10施工承包商電工應持證上崗。嚴禁非電工拆、接施工用電設施。
5.11施工承包商供水母管或高壓線路出現(xiàn)故障而影響其施工時,應及時通知監(jiān)理單位和建設單位三期辦,并及時找相關部門盡快消除故障或采取隔離措施。
6.施工用水、用電、用汽申辦程序與計量
6.1施工用水、用電、用汽申辦程序
6.1.1申請單位填寫《施工用水、用電、用汽申請單》,申請單應標明使用地點、時間、容量。
6.1.2監(jiān)理單位負責審查施工承包商提交的《施工用水、用電、用汽申請單》上的相關內容是否符合規(guī)定要求,并與申請單位技術人員到現(xiàn)場落實有關情況(計量與送水、送電、送汽方案)。
6.1.3三期辦專工對《施工用水、用電、用汽申請單》進行審核。
6.1.4申請單位根據落實情況編寫送水、送電、送汽方案,送監(jiān)理單位和三期辦審查。
6.1.5三期辦負責人根據審查意見批復相關方案與申請(申請單和送水、送電、送汽方案)。
6.1.6對方案進行實施。
6.2停用水、電程序
6.2.1施工承包商提前2天填寫停止用水、用電申請單,交監(jiān)理單位和三期辦審批。
6.2.2監(jiān)理單位專工、三期辦專工與施工承包商相關人員到現(xiàn)場核實用水量和用電量。
6.2.3拆除或斷開供水管線、輸電線路。
6.3各施工承包商在施工期間如需停用或切斷水、電主管線或其他單位水(電)支管(線)時,必須在停用前兩天向監(jiān)理單位和三期辦提交申請報告,經三期辦批準,按指定時間停用及恢復被切斷的水(電)管(線),并向監(jiān)理單位和三期辦提交水(電)管(線)已恢復的報告,由監(jiān)理單位通知相關部門恢復送水、送電、送汽。
6.4三期辦負責各施工承包商用水、用電價格管理,審核水電費及其差價,負責與施工承包商簽訂用電、用水、用汽協(xié)議。在施工承包商辦理完停電停水手續(xù)后,負責水電費結算。
6.5計量與水電費的收取
6.5.1三期辦負責建立施工承包商使用水(電)量臺帳。
6.5.2三期辦每月10日之前組織統(tǒng)一進行抄表,制成報表,各施工用電單位應及時派人到建設單位辦公室在報表上簽字(接到建設單位通知,當天需到建設單位辦公室簽字,否則算自動認可),然后報三期辦核算相關費用。
6.5.3若施工、安裝單位對計量有疑問,可向三期辦反應,由三期辦組織相關部門協(xié)商解決。
6.6各施工承包商負責其分包單位施工用電、用水、用汽的計量與收費。
7.施工用水、用電、用汽的檢查與考核
7.1三期辦行使施工用電、用水、用汽考核權,對違反本規(guī)定的施工承包商和個人進行考核(處罰)。有關管理人員應深入工地,監(jiān)督施工用電、用水、用汽情況,發(fā)現(xiàn)違反本規(guī)定的現(xiàn)象應責令其立即整改糾正,對嚴重違反本規(guī)定的單位應給予處罰。
7.2施工用水、用電、用汽的有關考核按公司考核辦法執(zhí)行。
8.附則
8.1本規(guī)定解釋權屬華電青島發(fā)電有限公司三期辦。
8.2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