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yè)集團法律顧問單位管理規(guī)定3
某商業(yè)集團法律顧問單位管理規(guī)定(三)
一、目的
為了加強公司總部及其下屬各公司律師顧問單位的管理,充分發(fā)揮律師顧問單位的服務功能,結合公司總部及其各下屬公司的實際情況和管理要求,特制定本規(guī)定。
二、適用范圍
公司總部及下屬各公司。
三、基本原則
1.行政管理中心法務部負責,下屬各公司行政負責人協(xié)助相結合。
2.律所整體實力、團隊負責人雙評估。
3.定期匯報,隨機抽查相結合。
四、管理主體及其職責權限
以行政管理中心法務部為主開展法律顧問單位管理、考核工作,下屬各公司行政負責人負責所屬單位法律顧問單位日常溝通管理、及法律類信息數(shù)據的收集整理工作。
五、法律顧問單位的選聘、解聘、續(xù)聘
1.選聘流程
a、行政管理中心法務部或下屬各公司根據業(yè)務需求,需要聘請法律顧問單位提供法律服務的,根據公司總部審批流程發(fā)起立項。
b、立項完成后,需求單位行政負責人在當?shù)貙ふ曳瞎拘枨蟮穆蓭熓聞账?不少于3家)作為候選單位,對其發(fā)出邀請,并負責收集整理候選律師事務所的相關資料(包括律所簡介、律所所獲榮譽、服務團隊介紹、服務方案、服務報價等)。
c、行政管理中心法務部根據需求單位提供的資料對候選單位進行考察、評估、分析,并出具律師顧問單位評估意見。
d、需求單位根據行政管理中心法務部評估意見及公司總部審批流程發(fā)起聘用審批。
e、需求單位根據聘用審批結果與擬聘用律師事務所簽署《常年法律顧問服務合同》。
2.選聘原則
a、法律顧問單位原則在當?shù)氐膶嵙ε琶谇拔逦弧?/p>
b、法律顧問單位需具有一定的外部資源,能與相關部門進行有效溝通。
c、對候選單位的考察除對律所整體實力進行評估外,同時需對服務團隊進行評估,必須律所整體實力與服務團隊實力同時滿足需要。
d、對候選單位的考察以現(xiàn)場面試為原則,如確實不具備現(xiàn)場面試條件,可通過電話、視頻等方式進行面試。
e、同一地區(qū)選擇同一律師事務所提供服務,顧問服務費打包計算。
3.解聘條件
已聘請法律顧問單位的,在下列情況下可提前解除《常年法律顧問服務合同》:
a、根據實際經營情況無須再行聘請法律顧問單位。
b、已聘請的法律顧問單位的服務質量無法滿足需求。
4.解聘的處理
a、對擬解聘的法律顧問單位應向行政管理中心法務部提起解聘申請,并根據公司總部審批流程提起《常年法律顧問服務合同》解約審批。
b、經審批同意后,根據《常年法律顧問服務合同》約定正式向法律顧問單位正式發(fā)出解約通知。
c、《常年法律顧問服務合同》終止后及時與法律顧問單位辦理服務費結算。
d、如解聘現(xiàn)有法律顧問單位后仍需法律顧問服務的,須與解聘審批完成后立即進入法律顧問單位選聘流程。
5.續(xù)聘流程、原則
a、已聘請法律顧問單位的下屬各公司在當期《常年法律顧問服務合同》到期前1個月,如擬繼續(xù)聘用原法律顧問單位,應向行政管理中心法務部提起續(xù)聘申請,并根據公司總部審批流程提起《常年法律顧問服務合同》續(xù)聘審批,在審批時應提交如下材料:
■年度法律顧問服務工作總結(由律師顧問單位提供)
■年度法律顧問單位服務工作評價(由需求單位提供)
■歷次《法律顧問單位(季度)工作總結》(詳見附件一)
■歷次《律師顧問單位評估考核表》(詳見附件二)
■續(xù)聘服務期服務團隊構成、服務方案、服務費價格表
b、需求單位的續(xù)聘審批完成后,于原《常年法律顧問服務合同》到期前10個工作日內完成續(xù)聘簽約工作。
c、續(xù)聘原則:
■需求單位因運營需要仍需法律顧問服務
■原律師顧問單位經評估考核通過
■續(xù)聘期服務質量及服務價格不低于原服務期
六、法律顧問單位的評估、考核
1.評估、考核主體
行政管理中心法務部負責法律顧問單位評估考核工作,下屬各項目公司行政負責人負責所屬單位法律顧問單位聘雇考核工作的落實及信息資料收集工作。
2.評估、考核頻率及流程
a、律師顧問單位考核每季度進行一次(每一個服務季度第三個月的25日前向總部提交《法律顧問單位(季度)工作總結》(詳見附件一)、及《法律顧問單位評估考核表》(詳見附件二),并于第四季度的第二個月對整個服務期工作進行年度評估考核。行政管理中法務部可根據實際需要對法律顧問單位進行抽查評估,該抽查評估計入年度評估考核成績。
b、評估、考核流程
■法律顧問單位就考核期內的服務質量提交工作總結報告
■需求單位行政負責人根據工作總結報告編制《法律顧問單位評估考核表》并提交需求單位負責人審批
■需求單位行政負責人將經需求單位負責人審批后的《法律顧問單位評估考核表》提交行政管理中心法務部
■行政管理中心法務部對于季度評估考核出具最終評估考核成績,年度評估考核需提交總部分管副總裁審批
■需求單位行政負責人將行政管理中心法務部或總部分管副總裁的評估考核結果向法律顧問單位進行反饋,并予以存檔。
3.評估、考核依據
就法律顧問單位服務質量根據如下方面進行評估考核,并以各項得分綜合作為該次評估考核成績:
■服務態(tài)度及響應及時率
■非訴法律事務處理準確性及有效性
■訴訟類案件代理成功率
■外部關系溝通維護
4.評估、考核后的處理
a、評估考核得分不足70分為不合格,70分至80分為合格,80分至90分為良好,90分以上為優(yōu)秀。
b、季度考核不合格或連續(xù)兩季度考核為合格啟動解聘程序。
c、全年每季度考核全部為良好以上,可就該法律顧問單位予以續(xù)聘。
七、附則
本規(guī)定由行政管理中心法務部負責解釋。
附件一:法律顧問單位(季度)工作總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