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煤工作面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辦法
為了進一步實施精細化管理,提高采煤工作面的工程質量,規(guī)范作業(yè)人員的操作行為,保障作業(yè)人員的安全和機電設備的正常運行。結合龍洞灣礦井采煤工作面的實際,制定以下采煤工作面安全質量標準化考核辦法:
一、采煤工作面的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
1、采煤工作面嚴格按《作業(yè)規(guī)程》和《采煤安全質量標準化》進行管理。
2、巷道必須做到“五無”“三標準”五無:無淤泥、無積水、無雜物、無浮煤、無浮矸。三標準:材料堆碼符合標準、電纜吊掛符合標準、電器設備擺放和使用符合標準。
3、工作面必須符合“三直、一實、一寬、一凈、兩暢通”即:煤壁直、砂口直、支柱直、機邊寬度等符合要求、后砂充填實、浮煤收凈、上下穿口暢通。
二、考核辦法:
序號
考核事項
責任人
考核金額
備注
1
工作面支柱手柄炭口方向向后砂摻設未并成一條直線
頂板工
50元/次
當班組長
20元/次
2
排距超過規(guī)定值>100mm(工作面調整除外)
頂板工
20元/根
3
柱距超過規(guī)定值>100mm
頂板工
50元/根
4
鉸梁未鉸接(特殊地段除外)
頂板工
20元/根
5
支柱未摻實、摻牢
頂板工
20元/根
6
特殊地段支護不到位(如帽盔、馬槽、斷層等)
頂板工
50元/處
7
四粱八柱(含兩對四梁)未規(guī)范摻設
頂板工
50元/根
8
工作面支護缺粱少柱
頂板工
100元/根
9
上下安全出口不通暢的,小組未及時安排處理
組長
100元/處
10
超前支柱不夠
煤斗工
50元/根
11
不按規(guī)定摻設斜撐
挖工
50元/根
12
不及時清刁危巖活石、傘檐、崩腔和摻鉸梁
挖工
50元/處
13
頂板工摻設臨時支柱(間隔2根鉸梁),挖工不配合
挖工
20元/根.人
14
故意摻設壞支柱
挖工
100元/根
15
超前支柱手柄方向必須向地溜子機頭,并且支柱摻設成直線,未栓放倒柱繩
煤斗工
50元/根
16
材料堆碼整齊并上牌,粉塵較厚
組長
50元/次
17
機電設備未按一級維護保養(yǎng)制度進行維護
設備責任人
50元/次
18
傘檐超過300mm
挖工
50元/處
19
砂炭混裝,大塊砂超過3公斤
挖工
100元/次
20
原煤含矸超標15%以上
組長
100元/次
21
放炮不使用水炮泥
放炮工
50元/次.人
組長
100元/次
22
采用單回路放炮(用溜子作為回路的)
放炮工
500元/次
組長
500元/次
撤除組長職務
23
放炮母線有明接頭、破皮、破口。
放炮工
50元/個
組長
50元/個
24
不嚴格執(zhí)行火工產品管理規(guī)定
放炮工
100元/次
25
工作面存在安全隱患未排除冒險作業(yè)
組長
100元/次
27
下山移溜工移過機頭未在礦工鋼下打扁墩
移溜工
50元/次
28
移溜工移過機頭未補摻超前支柱
移溜工
50元/根
29
割煤工未補摻碰倒的支柱,摻設不到位
割煤工
50元/根
30
割煤機電纜線按要求管理,不檢查有失爆
割煤工
50元/處
31
割煤機防塵不到位
割煤工
50元/次
32
壞支柱在一個工作日內未打出工作面
組長
20元/根
33
壞支柱累計十根,未及時打出地面進行維修。
組長
50元/次
34
組長不嚴格履行崗位職責,提前離崗(與最后一個作業(yè)人員離崗為準 )未驗收工作面或工作面存在安全隱患不排除
組長
200元/次
35
原煤發(fā)熱量未達到3000大卡/千克
組長
200元/月
值班隊長
200元/月
隊長
300元/月
36
工作面出現異常情況,或設備出現故障,不積極匯報和處理擅自出班
組長
200元/月
根據責任大小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值班隊長
200元/月
37
下山超前段未按5m摻設四方柱
煤維工
50元/根
38
超前支柱未達到保持要求長度20米
煤維工
20元/米
39
地溜子尾巷上山超過6米的,下山超過4.5米(特殊情況除外)
安排人
50元/次
組織人員
50元/次
40
采煤、通維隊未配合實施進行戴帽匯穿
通,采;隊長
50元/次
41
負載電纜未按要求掛理和管理
煤維工
50元/人
42
重載啟動皮運機超過100米
組長
50元/次
絞車工
50元/次
43
礦井采煤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未達到2級標準(80分為標準),以缺分分數計
組員
0.5元/分
副組長
1元/分
組長
2元/分
值班隊長
2元/分
隊長
3元/分
44
小組內部臨時調整工種,未經隊組培訓
組長
20元/次
本考核辦法自下發(fā)之日起試行,為保證本考核辦法順利實施,本礦井成立考核領導小組,由礦長朱軍任組長,副礦長龔文龍、鄧文彬,毛穎、付勇剛任副組長、袁光翔、李騰、王福華、張文富、羅光富、熊華彬、涂正書、趙玉琨、王曉龍任組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安全科,由安全科負責日常的考核工作,采煤隊在試行期間對本考核辦法的實施情況進行反饋,以利于礦井修訂后下發(fā)實施。
龍洞灣礦井生產安全委員會
一0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