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學校交通安全管理實施方案
安泰學校交通安全管理實施方案
為切實保障集貿(mào)大道學校路段學生、家長、教師交通安全,創(chuàng)設良好的教育平安環(huán)境,促進社會和諧穩(wěn)定,特制訂本方案。
一、加強組織領導
以鎮(zhèn)黨委、鎮(zhèn)政府為主導,整合學校、派出所、城管中隊、交管所等部門力量,成立“安泰學校綜合治安管理辦公室”,全面落實學校交通安全及綜治管理。辦公室人員名單如下:
主任:
副主任:
成員:
二、強化宣傳教育
通過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讓交通安全觀念在學生、家長心中扎根。
1、對學生的宣傳。派出所交通安全講座進校園,交警支隊安全圖片、宣傳片進課堂,學校通過國旗下講話、主題班會、微型德育課、板報櫥窗等形式開展交通安全知識宣教,讓學生了解交通安全知識和法規(guī),懂得珍愛生命和遵守交通法規(guī)。
2、對家長的宣傳。學校開展“小手拉大手--共建交通平安行動”,通過學生來加強對家長的交通法規(guī)、安全常識的宣傳。發(fā)放告家長書、召開家長會,以年級、班級為單位對家長宣傳。利用“家校通”網(wǎng)絡平臺,發(fā)送交通安全短信,用現(xiàn)代化手段宣傳,引導家長從子女安全和自身安全角度,理解和支持學校交通安全各項舉措,自覺遵守交通法規(guī),服從相關管理,在全鎮(zhèn)營造良好的交通文明氛圍。
三、建立長效機制
著力建設學校交通安全管理的長效機制,采取各種切實有效的措施,全力保平安、促和諧。
1、學生上學、放學錯時分流
錯開小學、初中以及不同年級上學、放學時間,有效緩解交通壓力。
錯時上學、放學時間表
時段小學初中
春冬夏秋春冬夏秋
上午上學放學
下午上學放學
2、劃定各班級學生接送區(qū)域
按照班級,在學校北門外東西兩側,對接送小學生的家長及車輛劃片分區(qū)。中學生放學后,由學校行政值班人員和班主任引導學生,從校門外車棚指定位置穿越馬路西行,交通部門在相應位置增畫斑馬線。
家長及車輛停放區(qū)域平面圖
3、加強接送學生車輛停放及校園周邊綜合治理
建立以派出所民警值崗和學校行政、教師、保安值班為主體的交通安全管理體系,對校門外車輛停放秩序進行管理,確保在上學、放學時段,集貿(mào)大道暢通以及師生、家長、行人的交通安全。派出所對校門外路段亂停亂放車輛進行整治,對違反相關規(guī)定的人員依法給予處罰。整治校門外流動攤點,學校教育學生不購買流動攤點上的食品、物品,城管中隊一經(jīng)發(fā)現(xiàn)流動攤點即予以執(zhí)法取締。學校對未滿12周歲學生騎車上學校外亂停亂放現(xiàn)象進行整治,統(tǒng)一將這類自行車停放在校門外東側人行道上。同時,交通部門在學校路段東、西兩側安裝減速帶。
4、加強對值班管理人員的培訓與考核
派出所安排民警,每天上學、放學高峰期在學校門口進行交通疏導,民警到崗到位情況由派出所進行檢查、考核。學校要對值班管理人員進行現(xiàn)場培訓,要掛牌上崗。學校校長室要每天檢查行政值班人員到崗到位情況,行政值班人員檢查、考核保安上崗、小學班主任值班和各班級家長秩序,與各班級常規(guī)風紀檢查評比掛鉤,作為班集體和班主任評比、考核的重要依據(jù)。
派出所民警值班表
周一周二周三周四周五
每天11:10-11:30、15:50-16:30在學校北門口值班
學校行政人員值班表
星期
人員
序號
周一周二周三周四周五
學校班主任值班表
星期
人員
序號
周一周二周三周四周五
5、增拓分流路徑
對學校東門外巷道路面進行整修,增畫斑馬線。待東門外道路修建后,盡可能多地安排小學生從東門進出,加大分流力度,減輕學校北門交通壓力。
6、保持路面潔凈
學校門口路面保潔,人行道、自行車道由學校安排人員打掃,機動車道由環(huán)衛(wèi)部門保潔,適當增加清掃次數(shù)。
第2篇 惡劣天氣下學校交通安全管理辦法規(guī)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惡劣天氣下學校交通安全管理,確保師生交通及接送學生車輛運營安全,根據(jù)淄川區(qū)教育體育局印發(fā)的《淄川區(qū)教體系統(tǒng)惡劣天氣下學校交通安全管理辦法》、《淄博市接送學生車輛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淄川區(qū)教體系統(tǒng)中小學幼兒園突發(fā)公共事件應急預案》、《淄川區(qū)教體系統(tǒng)惡劣天氣等自然災害應急預案》等有關規(guī)定,根據(jù)我鎮(zhèn)教育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惡劣天氣,是指影響人們生產(chǎn)和活動的天氣 <>狀況,例如暴風、雨雪、冰雹、大霧等。這種天氣常帶來路面濕滑、結冰、塌陷、洪水、山體滑坡、能見度低等現(xiàn)象,給交通安全帶來諸多隱患。
第三條 惡劣天氣下學校交通安全管理堅持“早計劃、早部署、早預防”的原則。
各學校應當成立惡劣天氣下學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具體負責惡劣天氣下學校交通安全工作的組織領導,研究避險防范措施,制定應急預案,配合有關部門處置惡劣天氣下學校交通安全突發(fā)事件。
第四條 惡劣天氣下學校交通安全管理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學校負責本學校的交通安全管理。
第二章 應急管理
第五條 各學校應當加強惡劣天氣下學校交通安全的應急管理,完善應急責任體系,對惡劣天氣下帶來的交通安全隱患,進行預見評估,預防和減少學校交通安全事故。
第六條 各學校需根據(jù)《淄博市教育系統(tǒng)惡劣天氣等自然災害應急預案》、《淄川區(qū)教育系統(tǒng)惡劣天氣等自然災害應急預案》,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學校的惡劣天氣下交通安全應急預案。
應急預案必需著重體現(xiàn)“安全第一,預防為主,以人為本”的理念,重點突出接送學生車輛的運營安全,主要內(nèi)容需包括組織領導、工作原則、預警機制、啟動標準、應急保障、處置措施、信息報送等。
第七條 各學校應當根據(jù)季節(jié)變化情況,組織師生開展惡劣天氣下交通安全應急演練,檢驗預案的科學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不斷完善應急預案,增強師生的安全意識,提高應對惡劣天氣的能力。
第八條 發(fā)生惡劣天氣下學校交通安全突發(fā)事件,學校需在第一時間啟動預案,迅速處置,有效應對,減少損失。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九條 各學校應當加強對學校惡劣天氣下交通安全管理的檢查,及時發(fā)現(xiàn)問題和隱患,制定措施,限期整改。
第十條 各學校根據(jù)氣象部門及教育主管部門發(fā)布的天氣預警信息,對嚴重影響師生上下學及接送學生車輛運營安全的惡劣天氣,應當對轄區(qū)內(nèi)學校實行放假、停課、提前或延時上下學、接送學生車輛停運、調整行駛路線等防范措施,并及時將有關情況上報中心學校。
第十一條 校長是本學校惡劣天氣下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是直接責任人。學校校長需定期召開會議,研究惡劣天氣下學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解決存在的突出問題。
第十二條 學校必需加強惡劣天氣下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師生應對能力和防范水平。
教育師生關注氣象部門發(fā)布的預警信息,認識惡劣天氣及其危害,掌握必要的應對知識和防范技能。
通過家長會、致家長一封信等形式,教育學生家長,認真履行監(jiān)護人職責,關注天氣變化,與學校共同做好惡劣天氣下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遇有惡劣天氣,應當主動接送子女上下學。
教育接送學生車輛所有人及駕駛人,提高安全和責任意識,在惡劣天氣下接送學生,必需有針對性的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按照操作規(guī)范謹慎駕駛,加強對車輛的檢修和維護,確保車況良好。接送學生車輛所有人及駕駛人,在嚴重影響車輛行駛的惡劣天氣下,應當采取停運、調整行駛路線等措施,并及時通知學生家長。
第十三條 惡劣天氣師生需減少外出活動。預警解除后需外出或上下學,必需認真遵守交通法規(guī),盡量乘坐公交等有安全保障的車輛或步行,過馬路時,必需認真觀察路面情況,主動避讓過往車輛,嚴禁追逐打鬧,盡量不騎自行車外出。
第十四條 學校應當結合所處的地理位置、周邊環(huán)境及地質等情況,主動關注氣象部門的預警信息,根據(jù)氣象部門發(fā)布的天氣預警信息等級,啟動相應預案,通過校園廣播、手機短信、“家校通”等方式及時通知師生、家長、接送學生車輛所有人及駕駛人,提前做好應對準備。
有接送學生車輛的學校,遇有惡劣天氣,必須督促車輛駕駛人及時了解途經(jīng)的橋梁、山坡、隧洞等重點部位的通行情況。
對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惡劣天氣,學??梢圆扇⊥Un、提前或延時上下學、接送學生車輛停運、調整行駛路線等防范措施,并及時通知家長到校接送學生,同時向中心學校報告。
因此影響的教學計劃,向中心學校備案,可以利用周末、節(jié)假日進行補課。
第十五條 學校應當督促接送學生車輛所有人及駕駛人建立和完善日常安全檢查、維護制度,加強車輛乘客門應急控制器、應急出口、應急錘、滅火器等車輛消防、逃生設施設備的日常管理,確保齊全有效。
第十六條 遇有惡劣天氣,各學校必需嚴格落實領導帶班和24小時值班制度,保持通信24小時暢通,遇有問題妥善處理,及時上報。
第十七條 發(fā)生惡劣天氣下學校交通突發(fā)事件,各學校應當按照《羅村鎮(zhèn)中小學幼兒園突發(fā)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的有關規(guī)定,及時上報中心學校。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十八條 學校責任不落實,措施不到位,應對惡劣天氣不力,造成責任事故的,對學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據(jù)相關規(guī)定給予處分。
第十九條 惡劣天氣下學校發(fā)生交通突發(fā)事件,因遲報、謊報、瞞報、漏報等造成嚴重后果的,將依法對相關責任人嚴肅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所稱學校,是指本區(qū)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所有中小學、幼兒園。
本辦法所稱師生,是指前款規(guī)定學校的學生、幼兒和教職員工。
第二十一條 各學校、幼兒園應當根據(jù)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或貫徹落實意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