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輪胎式起重機安全管理標準
1 機械設備進場
1.1汽車、輪胎式起重機必須是符合國家、當地政府有關規(guī)定允許使用的產品。
1.2汽車、輪胎式起重機的租賃單位必須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有健全的安全管理體系。
1.3汽車、輪胎式起重機必須具備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書、和有效期內的監(jiān)督檢驗證明等文件。
1.4汽車、輪胎式起重機必須整機配件及附屬裝置齊全有效,外觀、油漆整潔。
1.5應有有效的車輛年審檢驗合格證明。
2 機械設備驗收
2.1各安全保護裝置和指示儀表齊全完好。
2.2鋼絲繩及連接部位符合規(guī)定要求。
2.3燃油、潤滑油、液壓油及冷卻水添加充足。
2.4各連接件無松動。
2.5輪胎氣壓符合規(guī)定。
2.6進入施工現場的汽車、輪胎式起重機與架空輸電導線的安全距離
電壓(kv)
安全距離(m)
<1
10
35
110
220
330
500
沿垂直方向
1.5
3.0
4.0
5.0
6.0
7.0
8.5
沿水平方向
1.5
2.0
3.5
4.0
6.0
7.0
8.5
2.7起重臂起落及回轉半徑內無障礙。
2.8起重機電鈴或汽笛等警示信號清晰。起重臂、吊鉤、平衡重等轉動體上標識標志鮮明。
2.9起重機的變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以及各種行程限位開關等安全保護裝置,完好齊全、靈敏可靠。
2.10起重機使用的鋼絲繩,應有鋼絲繩制造廠簽發(fā)的產品技術性能和質量的證明文件。
2.11鋼絲繩與卷筒連接牢固,放出鋼絲繩時,卷筒上應至少保留三圈。
3 機械設備試驗
3.1 試驗前檢查:
3.1.1各部總成、零部件、配重、壓重、工作裝置等,必須齊全完整,安裝牢固。
3.1.2規(guī)定裝設的力矩限制器、指示器、聲、光信號、標志等安全防護裝置,必須完整有效。
3.1.3各種儀表、燈光照明、開關、按紐、后視鏡等,必須齊全完好。
3.1.4各操縱桿、制動踏板、方向機等,必須操作輕便,自由行程符合原廠規(guī)定。
3.1.5工作機構的吊臂、副臂、吊鉤、支腿等金屬結構,應焊接良好無變形、裂紋、滑輪、軸銷等活動部位,應靈活不偏磨,安裝可靠。
3.1.6各部管路不漏油、漏水、漏氣,電氣線路不漏電。
3.2空載試驗
3.2.1用基本臂和最長臂,以正常速度在全程范圍內,試驗上車回轉。
3.2.2當基本臂在最大仰角,以最高速度試驗回轉,并測回轉速度。
3.2.3基本臂在最大和最小工作幅度范圍內,試驗全程起臂、落臂。
3.2.4當吊臂仰角在50度時,試驗吊臂的全程伸、縮,并觀察伸、縮順序及同步情況。
3.2.5空載試驗中各種儀表、信號,應顯示正常。安全控制裝置,應靈敏有效。操縱機構,應輕便準確。運轉部位,應無異響、過熱現象。
3.3額定載荷試驗
3.3.1進行額定載荷試驗前,應檢查力矩限制器自檢功能的有效性。
3.3.2額定載荷試驗,必須使用支腿,以最低和最高速度進行提升額定起重試驗,重復次數不得少于2次。
3.3.3試驗力矩限制器有效性:
3.3.3.1對于允許帶載變幅的起重機,采用“定碼變幅”方法試驗。
3.3.3.2對于不允許帶載變幅的起重機,采用“定幅變碼”方法試驗。
3.3.3.3試驗預警信號當實際載荷力矩達到相應工作幅度允許力矩值的90%時,力矩限制器應發(fā)出預警信號。
3.3.3.4試驗超載信號,當實際載荷力矩達到或略超過相應工作幅度允許值時,力矩限制器必須發(fā)出超載信號,并自動停止起重機向危險作業(yè)方向的一切動作。
3.3.4當基本臂在相應工作幅度的最大額定起重量時,將重物提升離地200mm高度,確認正常后再提升到最大高度,中間制動1次,將重物下降到離地面200mm處,從正后方中心線向左、右各回轉120度,中間制動1-2次將重物下降到地面。試驗中同時測定重物勻速提升、下降的最大最小穩(wěn)定速度和回轉的最小穩(wěn)定速度。
3.3.5以1/2長主臂的最大額定起重機的30%,在相應工作幅度,吊臂位于正側方,將重物提升離地200mm高度,起臂到最小工作幅度,再落臂回原位。并在作業(yè)范圍內做全程回轉,提升重物到最大高度,將重物下降到地面。
3.3.6基本臂全縮狀態(tài)位于正側方,以最長主臂允許帶載伸、縮的最大起重量,在相應工作幅度,將重物提升離地200mm高度后,做全伸主臂、全縮主臂,將重物下降地面。
3.3.7吊臂位于正側方,以最長主臂加副臂,在最大額定起重量的相應工作幅度,將重物提升到最大高度后,再將重物下降到地面。其間包括重物的懸空停留后,再重復升、降重物不得出現下滑現象,升、降過程中各制動1-2次。
3.3.8額定載荷試驗中:
3.3.8.1考核起重機各機構及制動器,在額定載荷時的正常工作性能。
3.3.8.2最大額定起重量時,支腿不應翹離地面。
3.3.8.3完成額定載荷試驗后,各機構或結構件,不應出現永久變形和裂損。
3.3.8.4額定載荷試驗中,各項動作應連續(xù)進行。試驗結束,應測液壓油的溫升(一般不應超過40度)
4 人員
4.1汽車、輪胎式起重機作業(yè)屬于特種作業(yè),指揮人員、司索人員、起重司機等人員必須經過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yè)操作證,駕駛員還應取得公安部頒發(fā)的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持證上崗。
4.2作業(yè)人員必須遵守安全操作規(guī)程,并對設備進行日常維護保養(yǎng)。
5 機械設備安全使用
5.1汽車、輪胎式起重機行駛和工作的場地平坦堅實,與溝渠、基坑保持安全距離。
5.2起重吊裝指揮人員作業(yè)時應與起重司機密切配合,執(zhí)行規(guī)定的指揮信號。起重司機應按照指揮人員的信號進行作業(yè),當信號不清或錯誤時,起重司機可拒絕執(zhí)行。
5.3在正常指揮發(fā)生困難時,地面及作業(yè)層(高空)的指揮人員均應采用對講機等有效的通訊聯絡進行指揮。
5.4起重機使用的鋼絲繩,其結構形式、規(guī)格及強度應符合該型起重機使用說明書的要求。收放鋼絲繩時應防止鋼絲繩打環(huán)、扭結、彎折和亂繩,不得使用扭結、變形的鋼絲繩。使用編結的鋼絲繩,其編結部分在運行中不得通過卷筒和滑輪。
5.5起重機的吊鉤和吊環(huán)嚴禁補焊。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更換:
5.5.1 表面有裂紋、破口。
5.5.2 危險斷面及鉤頸有永久變形。
5.5.3 掛繩處斷面磨損超過高度10%。
5.5.4 吊鉤襯套磨損超過原厚度50%。
5.5.5 心軸(銷子)磨損超過其直徑的3%-5%。
5.6作業(yè)前注意事項:
5.6.1起重機啟動前,應將各操縱桿放在空檔位置,手制動器應鎖死,并應按照有關規(guī)定啟動內燃機。啟動后,應怠速運轉,檢查各儀表指示值,運轉正常后接合液壓泵,壓力應達到規(guī)定值,且油溫超過30℃。
5.6.2起重機作業(yè)前,應全部伸出支腿,并在撐腳板下墊方木,調整機體使回轉支承面的傾斜度在無載荷時不大于1/1000(水準泡居中)。支腿有定位銷的必須插上。底盤為彈性懸掛的起重機,放支腿前應先收緊穩(wěn)定器。
5.6.3各項準備工作完成后,進行空載試驗,試驗各工作機構正常后方可開始作業(yè)。
5.7作業(yè)中注意事項:
5.7.1在露天有六級及以上大風或大雨、大雪、大霧等惡劣天氣時,應停止起重吊裝作業(yè)。雨雪過后作業(yè)前,應先試吊,確認制動器靈敏可靠后方可進行作業(yè)。5.7.2操作人員進行起重機回轉、變幅、行走和吊鉤升降等動作前,應發(fā)出音響信號示意。
5.7.3起重機作業(yè)時,起重臂和重物下方嚴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過。重物吊運時,嚴禁從人上方通過。嚴禁用起重機載運人員。不得隨意調整或拆除安全保護裝置,嚴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裝置代替操縱機構。
5.7.4操作人員應嚴格遵守“十不吊”規(guī)定。按規(guī)定的起重性能作業(yè),不得超載。
5.7.5 嚴禁使用起重機進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設或凝固在地面上的重物以及其他不明重量的物體?,F場澆注的混凝土構件或模板,必須全部松動后方可起吊。
5.7.6 起吊重物應綁扎平穩(wěn)、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再堆放或懸掛零星物件。易散落物件應使用吊籠柵欄固定后方可起吊。標有綁扎位置的物件,應按標記綁扎后起吊。吊索與物件的夾角宜采用45°-60°,且不得小于30°,吊索與物件梭角之間應加墊塊。
5.7.7 起吊載荷達到起重機額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時,應先將重物吊離地面200-500mm后,檢查起重機的穩(wěn)定性,制動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穩(wěn)性,綁扎的牢固性,確認無誤后方可繼續(xù)起吊。對易晃動的重物應拴好拉繩。
5.7.8 重物起升和下降速度應平穩(wěn)、均勻,不得突然制動。左右回轉應平穩(wěn),當回轉未停穩(wěn)前不得作反向動作。非重力下降式起重機,不得帶載自由下降。
5.7.9 嚴禁起吊重物長時間懸掛在空中,作業(yè)中遇突發(fā)故障,應采取措施將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關閉發(fā)動機后進行檢修。
5.7.10作業(yè)中嚴禁扳動支腿操縱閥。調整支腿必須在無載荷時進行,并將起重臂轉至正前或正后方可再行調整。
5.7.11應根據所吊重物的重量和提升高度,調整起重臂長度和仰角,并應估計吊索和重物本身的高度,留出適當空間。
5.7.12起重臂伸縮時,應按規(guī)定程序進行,在伸臂的同時應相應下降吊鉤。當限制器發(fā)出警報時,應立即停止伸臂。起重臂縮回時,仰角不宜太小。
5.7.13起重臂伸出后,出現前節(jié)臂桿的長度大于后節(jié)伸出長度時,必須進行調整,消除不正常情況后,方可作業(yè)。
5.7.14起重臂伸出后,或主副臂全部伸出后,變幅時不得小于各長度所規(guī)定的仰角。
5.7.15汽車式起重機起吊作業(yè)時,汽車駕駛室內不得有人,重物不得超越駕駛室上方,且不得在車的前方起吊。
5.7.16采用自由(重力)下降時,載荷不得超過該工況下額定起重量的20%,并應使重物有控制地下降,下降停止前應逐漸減速,不得使用緊急制動。
5.7.17起吊重物達到額定起重量的50%及以上時,應使用低速檔。
5.7.18作業(yè)中發(fā)現起重機傾斜、支腿不穩(wěn)等異?,F象時,應立即使重物下降落在安全的地方,下降中嚴禁制動。
5.7.19重物在空中需較長時間停留時,應將起升卷筒制動鎖住,操作人員不得離開操縱室。
5.7.20起吊重物達到額定起重量的90%以上時,嚴禁同時進行兩種及以上的操作動作。
5.7.21起重機帶載回轉時,操作應平穩(wěn),避免急劇回轉或停止,換向應在停穩(wěn)后進行。
5.7.22當輪胎式起重機帶載行走時,道路必須平坦堅實,載荷必須符合出廠規(guī)定,重物離地面不得超過500mm,并應拴好拉繩,緩慢行駛。
5.7.23當起重機制動器的制動鼓表面磨損達1.5-2.0mm(小直徑取小值,大直徑取大值)時,應更換制動鼓,同樣,當起重機制動器的制動帶磨損超過原厚度50%時,應更換制動帶。
5.7.24當同一施工地點有兩臺以上起重機時,應保持兩機間任何接近部位(包括吊重物)距離不得小于2m。
5.5.25行駛時,嚴禁人員在底盤走臺上站立或蹲坐,并不得堆放物件。
5.8作業(yè)后應將起重臂全部縮回放在支架上,再收回支腿。吊鉤應用專用鋼絲繩掛牢;應將車架尾部兩撐桿分別撐在尾部下方的支座內,并用螺母固定;應將阻止機身旋轉的銷式制動器插入銷孔,并將取力器操縱手柄放在脫開位置,最后應鎖住起重操縱室門。
6 退場
6.1起重機退場行駛前,應檢查并確認各支腿的收存無松動,輪胎氣壓應符合規(guī)定。行駛時水溫應在80-90℃范圍內,水溫未達到80℃時,不得高速行駛。
6.2行駛時,嚴禁人員在底盤走臺上站立或蹲坐,并不得堆放物件。
7 資料
7.1設備租賃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
7.2機械設備租賃合同。
7.3對作業(yè)人員的安全技術交底。
7.4特種作業(yè)人員登記表(附有效證件復印件)。
7.5運轉和交接班等記錄。
7.6檢查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