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防汛安全管理辦法
一、防洪工作方針
防洪工作應貫徹“預防為主,確保安全,積極搶修”的方針。在汛期要加強危險處所的檢查、監(jiān)視,嚴格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立足于防大汛、抗重災,提前作好防洪準備工作,作好防洪預案。規(guī)范安全管理,強化設備質量。堅持以旅客列車安全為重點,防止發(fā)生行車事故,確保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
二、防洪領導小組主要職責
1、下達防洪命令和有關指示,檢查督促各有關業(yè)務口對防洪工作的執(zhí)行。
2、組織防洪檢查、水害搶修、后勤供應和善后處理工作。
3、組織防洪搶險材料的儲備、備用車輛的調撥、隊伍的組成、設備檢查和整修。
4、督促復舊工程計劃落實和按期完成。
5、督促相關人員做好防洪工作的獎懲事宜。
三、防洪措施
1、認真執(zhí)行雨前、雨中、雨后三檢制度。
2、汛期要嚴格執(zhí)行《汛期安全行車措施》,嚴格執(zhí)行雨量警戒制度,嚴格執(zhí)行分段負責、冒雨、雨后檢查制度,必要時應增加巡查次數(shù)。
3、對可能發(fā)生緊急水情、汛期危及行車安全,必須立即加固處理的處所,由項目部防洪領導小組組織進行預搶。
4、防洪料具儲備情況進行重點復查和處理。
5、建立與車站行車部門、上級部門的聯(lián)系,互通信息,協(xié)調防洪搶險工作。`
6、建立與氣象部門的聯(lián)系,及時掌握雨情、水情等情況,及時布置防范對策。
7、重點掌握病害看守點巡檢區(qū)段的情況。
8、對一時不能排除的危險處所,應派人看守和觀測。
9、經(jīng)常檢查新建工程對既有線路基穩(wěn)定的影響,對查出的問題應立即進行處理,制定加固辦法。
10、一旦發(fā)生水災,千方百計以最短時間內搶修通車,并迅速將災情調查清楚,把發(fā)生的具體情況向上級防洪組織匯報。
11、洪水通過后,須立即檢查河床、路基的狀態(tài),是否有沖刷或損失。
12、堅持干部晝夜值班制度。隨時掌握氣象、雨情、汛情、災情及搶險工作動態(tài)等防洪信息。
四、防洪防汛處罰
(一)、凡發(fā)生、發(fā)現(xiàn)下列情況的,給予施工現(xiàn)場負責人500~2000元罰款。造成事故的,嚴格按照國家法律,追究刑事責任。
1、沒有經(jīng)過鐵路局相關部門審批,私自在營業(yè)線兩側、橋梁上下游河道和鐵路附近禁止范圍內挖砂取土,抽取地下水等危害鐵路路基、橋涵、排水設施安全和度汛安全的行為,未造成事故的。
2、對項目部管理人員、上級領導和設備管理單位的人員檢查出的防洪安全隱患,在規(guī)定的整改時間內,沒有及時處理、消除的。
3、在度汛期間,挪用防洪物資沒有及時補充,在防洪關鍵時候,耽誤事情的。
4、在防洪防汛期間,值班人員堅守崗位,保持聯(lián)系暢通,如果出現(xiàn)聯(lián)系不暢通,不在施工現(xiàn)場的。
5、在防洪防汛期間,各工點施工負責人必須進行雨中、雨后檢查,如沒有執(zhí)行,有險情沒有及時上報的,或造成事故的。
6、有不按規(guī)范施工的,影響工程質量的,未造成質量事故的,但影響防洪防汛的,罰該項目施工作業(yè)隊負責人。
7、砌體沉降縫、伸縮縫、泄水孔和防水層的設置,沒有符合設計規(guī)定的。
8、對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邊坡、基坑開挖施工,必須24小時安排人員進行看守,看守點必須有無線電話、對講機等通信設備,確保通訊暢通。如果沒有按照要求去做的。
9、鄰近營業(yè)線施工的各工點要備足機具、料具和勞力,尤其是抽排水設備不到位的,嚴禁開工。
10、因施工造成天側溝、水溝、涵洞堵塞等排水不暢通,未及時清理的。
(二)、凡發(fā)生下列情況的施工作業(yè)隊或個人,根據(jù)情節(jié)嚴重,給予罰款2000元~2萬元,如有違反法律的,將依法送公安機關處理。
1、在接到防洪通知后,沒有及時組織人員、機具、物資的作業(yè)隊負責人。
2、沒有嚴格按照技術交底施工,擅自擴大施工作業(yè)范圍的。
3、對有可能影響行車安全的護坡、天溝、擋墻、骨架等工程,如發(fā)現(xiàn)偷工減料的現(xiàn)象,出現(xiàn)工程施工質量問題,除必須立即返工處理外。
4、在防洪期間發(fā)生行車重大、大事故的。
5、發(fā)生客車險性事故以及發(fā)生行車險性(不含客車)事故。
6、鐵路局認為影響較大或損失較大的其他事故(事件)。
7、發(fā)生工程質量一般事故。
8、建設指揮部認為性質、后果嚴重的一般事故、事故因素或在路內外造成不良影響的事件。如下:
(1)因工程質量等問題,耽誤客車晚點和嚴重影響設備正常使用或嚴重影響營業(yè)線運輸秩序。
(2)施工進度滯后,嚴重延誤合同工期和影響開通使用期限。
(三)、如作業(yè)隊出現(xiàn)施工質量問題的,影響營業(yè)線行車安全的,施工處按自查自糾從輕,被查從嚴的原則,施工處將考慮終止作業(yè)隊施工,以全體下崗處理。。
五、本辦法由項目部安質部負責解釋。
第2篇 水利水電建設公司防汛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股份公司防汛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防汛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重于搶”的方針。
第三條 防汛工作實行全面規(guī)劃、統(tǒng)籌兼顧、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的原則,遵守所在流域防汛統(tǒng)一規(guī)劃,服從當?shù)厝嗣裾畬Ψ姥垂ぷ鞯慕y(tǒng)一安排和領導。
第二章 防汛制度、組織機構及崗位職責
第四條 各單位應建立防汛工作領導機構,明確防汛工作責任部門,組建搶險隊伍,層層落實責任制,做到分工明確、責任到人。
第五條 各單位應制定防汛崗位責任制、汛前檢查制度、汛期值班制度、防汛物資管理制度、防汛應急預案等有關防汛工作制度。
第六條 各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防汛工作第一責任人,分管防汛工作的副職為本單位防汛安全綜合管理領導責任人。
第七條 防汛安全第一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貫徹執(zhí)行防汛法律、法規(guī)。
(二)組織制定防汛安全制度,明確各級防汛安全責任。
(三)保證防汛資源配置。
(四)組織制定防汛應急預案。
(五)及時處理涉及防汛安全的重大問題。
第八條 分管防汛安全工作副職職責:
(一)組織審查重大防汛技術措施。
(二)組織防汛檢查。
第九條 防汛安全管理部門職責:
(一)開展防汛安全管理工作,制定防汛工作計劃。
(二)開展防汛安全檢查,監(jiān)督防汛安全隱患的整改。
(三)督促有關單位開展防汛演練。
第三章 防汛工作
第十條 各單位應做好防汛準備工作,認真開展汛前檢查,汛前檢查主要包括:
(一)防汛組織機構(防汛領導組織機構、防汛責任部門、搶險隊伍等)是否健全、指揮調度是否順暢。
(二)防汛措施、防汛應急預案。
(三)有關建筑物(施工圍堰、泄水建筑物等)是否滿足度汛要求。
(四)對存在山體滑坡、泥石流等災害威脅的生活營地、工作面是否制定應急措施、人員是否能及時撤退。
(五)搶險物資是否準備到位。
(六)對可能受洪水影響的營地和大型設備是否采取措施。
(七)可能受洪水危害的施工道路是否有警示標志。
第十一條 在主汛期間和大暴雨過程中應堅持24小時值班制度,加強對生產、生活區(qū)的巡視檢查,及時處理安全隱患及突發(fā)險情。
第十二條 各單位應加強與所在地水文、氣象、國土資源等部門和業(yè)主單位的聯(lián)系,及時、準確了解有關氣象、汛情資料。
第十三條 根據(jù)預案啟動條件及時啟動應急救援預案,并在危險地段設置警戒線和醒目標志。
第十四條 各單位應在汛前將本單位防汛度汛領導組織成員名單、聯(lián)系電話報上級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 發(fā)生重大損失和人員傷亡事故,應按規(guī)定及時、如實上報。
第3篇 農村水電站防汛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省農村水電站(以下簡稱水電站)防汛安全管理,明確防汛安全管理責任,促進水電站防汛安全管理工作規(guī)范化、制度化,確保水電站安全運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浙江省防汛防臺抗旱條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單站裝機容量5萬千瓦(含)以下及民營投資主體管理的單站裝機容量5萬千瓦以上的水電站防汛安全管理。
本辦法所指水電站防汛安全管理,是指水電站所涉及的水庫大壩或山塘、擋水設施、泄洪設施、引水設施、預警設施、監(jiān)測設施、發(fā)電設施、供配電設備設施、管理設施等主體工程和附屬工程及管理范圍內的高邊坡地段、易發(fā)地質災害地段等的防汛安全管理。
第三條 水電站防汛安全管理工作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的原則,實行分級管理,屬地負責。
分級管理權限按照水庫大壩防汛安全管理權限劃分。
第四條 水電站防汛工作是基層防汛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和鄉(xiāng)(鎮(zhèn)、街道)人民政府將轄區(qū)內水電站防汛搶險救災避險工作納入基層防汛應急搶險救援體系。
第二章 防汛責任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qū)域內水電站的防汛安全負總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防臺抗旱指揮機構督促、組織檢查、協(xié)調本地區(qū)水電站防汛安全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水電站的防汛安全實施行業(yè)監(jiān)管。
第六條 水電站防汛安全管理按管理權限實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水庫總庫容100萬立方米(含)以上的水電站,防汛行政責任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擔任,水庫總庫容100萬立方米以下的水電站,防汛行政責任人由所在鄉(xiāng)(鎮(zhèn)、街道)人民政府領導擔任。
第七條 水電站主管部門負責水電站防汛安全管理,對水電站防汛安全負管理責任,其主管部門領導任防汛安全管理責任人。
水利、能源(電力)、交通、農業(yè)、旅游、管委會、國有投資集團等是其所屬的水電站的主管部門。
鄉(xiāng) (鎮(zhèn)、街道)及農村集體組織所有的水電站的主管部門為當?shù)剜l(xiāng)(鎮(zhèn)、街道)人民政府。
其他投資主體所有的水電站安全管理責任由業(yè)主承擔,業(yè)主視同主管部門。
第八條 水電站運行管理單位負責水電站防汛安全日常管理,對其運行管理的水電站防汛安全負直接責任,運行管理單位負責人為防汛安全直接責任人。
水庫與電站分別獨立經(jīng)營管理的,水庫運行管理單位與電站運行管理單位各自負責管理區(qū)域內的防汛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水庫運行管理單位與電站運行管理單位以下統(tǒng)稱水電站運行管理單位,按不同運行管理模式可分別為業(yè)主、承包經(jīng)營單位、水庫管理機構等。
庫容100萬立方米以下,沒有條件建立運行管理單位的水電站,由主管部門指定專職管理人員履行相應的防汛安全管理日常工作的職責。
第三章 防汛管理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在建和已建水電站防汛安全管理督查,主要包括項目建設程序、工程度汛方案、水庫控制運用計劃、水庫大壩安全管理、防汛應急搶險預案、安全生產組織機構、防汛安全管理制度等。
第十條 水電站主管部門負責確定防汛安全管理責任人和防汛直接責任人,按分級管理權限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防臺抗旱指揮機構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防臺抗旱指揮機構按分級管理權限向社會公布各水電站防汛安全行政責任人、管理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
第十一條 水電站主管部門負責檢查水電站防汛安全管理制度、防汛應急搶險預案、工程度汛方案、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水庫控制運用計劃和防汛度汛保障措施等的編制、執(zhí)行情況,并報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水電站主管部門應按《水庫大壩安全鑒定辦法》定期組織大壩安全鑒定,對鑒定為二類壩的應限制蓄水運行,對鑒定為三類壩的應空庫運行,并限期進行除險加固。
第十三條 水電站主管部門須落實專人聯(lián)系所轄水電站,負責督促水電站防汛安全管理,落實應急值班和信息報送工作,責令水電站限期整改防汛檢查中存在的問題。
第十四條 水電站運行管理單位應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參加水電站安全管理年檢工作,派員參加水電安全監(jiān)察員及運行人員的持證上崗培訓和換證培訓,建立健全水電站防汛安全管理制度、日常定期檢查巡查制度和安全監(jiān)測防護制度,組建防汛管理機構,落實專職防汛管理人員,做好防汛度汛預案演練和應急處置工作。
第十五條 水電站運行管理單位在汛前要組織對大壩(含活動壩)、引水渠(洞)、壓力前池、壓力鋼管、沿渠邊坡、電站廠房等主要設施設備的檢查和評級,要加強對庫區(qū)坍岸、滑坡、下游河道設障阻水及其它有礙水電站安全情況的檢查,定期對泄洪閘門、啟閉設備、備用電源進行試運轉,及時處理所發(fā)現(xiàn)的問題。
第十六條 水電站運行管理單位在汛期要加強對水庫、水電站影響范圍內的高邊坡地段,易發(fā)地質災害地段、電站廠房、管理房后邊坡的監(jiān)測和防護,發(fā)現(xiàn)隱患和險情應及時報告相關部門,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七條 水電站運行管理單位必須服從防汛防臺抗旱指揮機構調度指揮和監(jiān)督,在汛期實行24小時值班制,切實履行值班職責,加強通信設施維護,確保大壩與電站廠房之間,水電站與上下游村鎮(zhèn)、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間的信息暢通,及時準確向主管部門和防汛防臺抗旱指揮機構報送水情、雨情、工情、災情、洪水預報成果等信息。
第十八條 水電站運行管理單位要組織或委托編制水電站防汛應急搶險預案。
防汛應急搶險預案應報防汛行政責任人所在縣(市、區(qū))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并報上一級防汛防臺抗旱指揮機構備案。
第十九條 水電站運行管理單位在遇有較大洪水實施水庫防洪調度前,應根據(jù)當?shù)厝嗣裾嫉乃畮旆潘A警方案,做好預警工作,并及時通知水庫上、下游受影響地區(qū)。遇特大暴雨洪水或其它嚴重汛情危及大壩安全,且來不及通知或通信中斷無法與外部聯(lián)系時,可按批準的防汛應急搶險預案執(zhí)行。
第四章 安全度汛
第二十條 在建(改擴建)水電站項目法人要會同設計、施工等單位編制工程度汛方案,度汛方案包括度汛設計報告、度汛計劃與措施、度汛施工計劃與措施、度汛組織保證措施、人員應急轉移預案、度汛安全管理責任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 在建(改擴建)水電站工程度汛方案按照分級管理的權限,報水電站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審批后報防汛防臺抗旱指揮機構備案。
省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水電站,項目法人應將工程度汛方案經(jīng)縣(市、區(qū))水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后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并報省、市防汛防臺抗旱指揮機構、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省級以下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水電站,對于防洪影響范圍不跨縣(市、區(qū))級行政區(qū)域的,項目法人應將工程度汛方案報所在地縣(市、區(qū))水行政主管部門和防汛防臺抗旱指揮機構審查、備案;對于防洪影響范圍跨縣(市、區(qū))級但不跨市級行政區(qū)域的,項目法人應將工程度汛方案報所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和防汛指揮機構審查、備案;對于防洪影響范圍跨市的,工程度汛方案應報大壩所在縣(市、區(qū))初審后逐級上報其共同的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并報省、受影響的各市防汛防臺抗旱指揮機構、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水電站項目法人必須在每年3月15日前向具備審查權限的部門報送工程度汛方案,運行管理單位必須在每年3月15日前向具備審查權限的部門報送防汛應急搶險預案,4月15日前完成備案。
第二十三條 防汛應急搶險預案和工程度汛方案一經(jīng)確定,水電站運行管理單位和項目法人要堅決執(zhí)行,嚴格按預案落實各項措施。
第二十四條 水電站運行管理單位要組織編制水庫控制運用計劃。
水庫控制運用計劃根據(jù)工程的防洪影響范圍,按分級管理有關規(guī)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或由防汛防臺抗旱指揮機構與水行政主管部門聯(lián)合審批。
第二十五條 水電站運行管理單位須嚴格執(zhí)行經(jīng)批準的水庫控制運用計劃,不得擅自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蓄水,并服從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檢查和監(jiān)督。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水電站水庫的防洪調度運用。除上級防汛防臺抗旱指揮機構和原批準機關外,任何組織或個人無權變更經(jīng)批準的水電站水庫的特征水位。確需調整特征水位時,須經(jīng)有資質的設計單位復核、技術論證后報原控制運用計劃審批單位(或相當于原審批單位)審批。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條 水電站防汛安全工程措施應與水電站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使用。
第二十八條 水電站運行管理單位應按有關水庫管理要求,對大壩監(jiān)測設施進行觀測,并定期分析觀測資料,掌握工程安全狀況,應加強防汛監(jiān)測、預警、洪水預報和信息傳輸保障等系統(tǒng)的建設,建立汛情預警、預報、信息傳輸和反饋等方面的應急機制,提高汛情分析判斷能力。
第二十九條 水電站運行管理單位應足額提取并按規(guī)定使用修理費和折舊費,將防汛安全工作日常經(jīng)費和監(jiān)測、預警系統(tǒng)建設維護費用納入水電站工程建設概算和年度維護運行成本預算。
第三十條 水電站運行管理單位應結合當?shù)貙嶋H和自身防汛需要,組建員工搶險隊伍,儲備搶險物資,落實避險安置場所,提高防汛搶險救災能力。
第三十一條 縣(市、區(qū))級以上防汛防臺抗旱指揮機構負責檢查督促有關單位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做好防汛物資儲備工作。
第三十二條 大力推廣水電站自動化、信息化技術應用改造,鼓勵水電站引進先進適用技術,對水電站實行自動化、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三條 鼓勵水電站購買商業(yè)性財產保險和員工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造成水電站防汛安全責任事故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浙江省防汛防臺抗旱條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追究相關部門、人員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浙江省水利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4篇 水利水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防汛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股份公司防汛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防汛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重于搶”的方針。
第三條 防汛工作實行全面規(guī)劃、統(tǒng)籌兼顧、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的原則,遵守所在流域防汛統(tǒng)一規(guī)劃,服從當?shù)厝嗣裾畬Ψ姥垂ぷ鞯慕y(tǒng)一安排和領導。
第二章? 防汛制度、組織機構及崗位職責
第四條 各單位應建立防汛工作領導機構,明確防汛工作責任部門,組建搶險隊伍,層層落實責任制,做到分工明確、責任到人。
第五條 各單位應制定防汛崗位責任制、汛前檢查制度、汛期值班制度、防汛物資管理制度、防汛應急預案等有關防汛工作制度。
第六條 各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防汛工作第一責任人,分管防汛工作的副職為本單位防汛安全綜合管理領導責任人。
第七條 防汛安全第一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貫徹執(zhí)行防汛法律、法規(guī)。
(二)組織制定防汛安全制度,明確各級防汛安全責任。
(三)保證防汛資源配置。
(四)組織制定防汛應急預案。
(五)及時處理涉及防汛安全的重大問題。
第八條 分管防汛安全工作副職職責:
(一)組織審查重大防汛技術措施。
(二)組織防汛檢查。
第九條 防汛安全管理部門職責:
(一)開展防汛安全管理工作,制定防汛工作計劃。
(二)開展防汛安全檢查,監(jiān)督防汛安全隱患的整改。
(三)督促有關單位開展防汛演練。
第三章?? 防汛工作
第十條 各單位應做好防汛準備工作,認真開展汛前檢查,汛前檢查主要包括:
(一)防汛組織機構(防汛領導組織機構、防汛責任部門、搶險隊伍等)是否健全、指揮調度是否順暢。
(二)防汛措施、防汛應急預案。
(三)有關建筑物(施工圍堰、泄水建筑物等)是否滿足度汛要求。
(四)對存在山體滑坡、泥石流等災害威脅的生活營地、工作面是否制定應急措施、人員是否能及時撤退。
(五)搶險物資是否準備到位。
(六)對可能受洪水影響的營地和大型設備是否采取措施。
(七)可能受洪水危害的施工道路是否有警示標志。
第十一條 在主汛期間和大暴雨過程中應堅持24小時值班制度,加強對生產、生活區(qū)的巡視檢查,及時處理安全隱患及突發(fā)險情。
第十二條 各單位應加強與所在地水文、氣象、國土資源等部門和業(yè)主單位的聯(lián)系,及時、準確了解有關氣象、汛情資料。
第十三條 根據(jù)預案啟動條件及時啟動應急救援預案,并在危險地段設置警戒線和醒目標志。
第十四條 各單位應在汛前將本單位防汛度汛領導組織成員名單、聯(lián)系電話報上級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 發(fā)生重大損失和人員傷亡事故,應按規(guī)定及時、如實上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