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電氣設備防爆電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井下機電設備防爆管理工作,杜絕失爆現(xiàn)象出現(xiàn),結合鑫銅公司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所有使用機電設備的單位。
第二章 具體內容
第一條 機運部成立電氣防爆檢查組,其職責是對井下電氣設備進行完好檢查、入井防爆性能檢查及井下日常防爆檢查。
第二條 機運部要不定期對井下電氣設備使用情況、完好及防爆情況進行檢查,每周至少檢查兩次電氣設備的防爆性能,對檢查出的問題要及時下發(fā)電氣設備質量整改通知單,對失爆的按規(guī)定進行罰款,并在規(guī)定處理期限內,按時檢查落實處理情況。
第三條 所有設備入井時必須有礦電氣防爆檢查組簽發(fā)的電氣設備入井許可證。運輸隊應對入井的設備嚴格把關,認真核對設備入井證,沒有入井許可證的設備,運輸隊有權拒絕該設備入井。發(fā)現(xiàn)沒有有效許可證而下井的,給予當班運輸隊井口把鉤負責人100元/臺的罰款。因該臺設備原因造成事故的,另行追究責任。
第四條 機運部每月對全礦電氣設備防爆情況總結評比一次,對防爆工作做的好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揚,對每月做的好的單位給予1000元的獎勵,并對有關領導和防爆檢查人員給予200元獎勵。
第五條 所有機電設備的入井、按下列辦法執(zhí)行:
(一)各隊設備管理員持設備出庫單(或調撥單)到機運部辦理防爆設備入井許可證,辦理完畢將入井證井口聯(lián)交運輸隊當班井口負責人,井口負責人按程序檢查無誤后方準設備入井。
(二)特殊情況下急需入井的機電設備,可經機運部值班人員檢查無誤后,報請當天值班礦領導同意并由值班調度員簽字批準后,方可入井。但使用單位必須在第二天到機運部防爆檢查組補辦入井許可證。否則,罰使用單位設備管理員或經辦人100元/臺·天。
(三)各單位設備包機人員應妥善保護設備防爆檢查合格證,以便上級領導及礦設備檢查組的檢查核對。該臺設備升井后或在設備檢查中被設備檢查組認定不得繼續(xù)使用時,書面通知該設備使用單位,防爆檢查合格證自動失效。
(四)礦防爆檢查組應對每臺入井的機電設備進行登記入冊。檢查組定期或不定期地檢查入井設備使用情況,發(fā)現(xiàn)無有效許可證的設備,對使用單位和責任人罰款100元/臺。由檢查組對該設備檢查后確定補辦許可證或停用。
(五)電焊機等非防爆設備確需入井時,憑當日有效的《井下使用氧氣、電焊施工安全措施》入井,無有效施工安全措施的,該設備拒絕入井。
第六條 井下在用的防爆電氣設備和五小電器,各使用單位要加強管理維護,確保其隔爆性能良好。檢查存在失爆的單位,給予一處罰款5000元,并對單位隊長、支書、 機電隊長及責任人各加罰500元,檢查每月存在兩處及以上失爆的單位,加倍處罰,機電隊長撤職、責任人調離機電崗位。
第七條 井下電氣管理嚴格執(zhí)行《三大保護細則》,否則,經檢查發(fā)現(xiàn)下列情況進行處罰。
(一)開關等電氣設備應臺臺上架,間距符合標準;小型電器應上板,否則,罰款50元/臺。
(二)電氣設備直接遭受淋水、流水侵蝕而無保護措施的罰款50/臺。
(三)接地保護裝置一處不符合要求罰款200元,缺少接地線的一處罰款200元。接地螺栓銹蝕每處罰款50元。
(四)設備標志牌填寫不清楚的罰款20元/處。
(五)擅自甩掉檢漏保護,發(fā)現(xiàn)一次罰責任單位500元,另罰責任人100元。
(六)檢漏保護裝置不起作用的,一臺罰款500元。
(七)不按時做檢漏試驗或記錄填寫不認真的,發(fā)現(xiàn)一次罰款50元。
(八)因甩掉檢漏保護而發(fā)生觸電事故的,對事故單位罰款5000元,另對主管隊長、班長各罰款1000元,對責任人罰款2000元。
(九)擅自改變設備機電保護整定值的,發(fā)現(xiàn)一處罰款500元。整定值內外不符的每處罰款200元。
(十)甩掉或短接繼電保護的一處罰款500元,對于因甩掉或短接保護而造成電機燒壞或其它電氣損壞的按原值賠償,并對事故單位的隊長及維護人員各處100元罰款。
(十一)發(fā)現(xiàn)使用不合格熔體的每處罰款200元,用金屬絲代替熔體的每處罰款1000元,將不同額定電流的熔體并聯(lián)使用的每處罰100元。
(十二)不經過機運部審批私自增加設備的罰款500元/臺,對主管隊長、直接責任人每人罰款100元。
(十三)井下無計劃停電,發(fā)現(xiàn)一次罰款100元(試驗檢漏除外),不按照停送電制度停送電的罰款500元。
(十四)不按操作規(guī)程操作電氣設備的發(fā)現(xiàn)一次罰款500元,擅自操作外單位電氣設備的發(fā)現(xiàn)一次罰款500元,造成設備損壞和人身事故的對責任人罰款1000元。
(十五)機電硐室值班人員不認真填寫記錄、撕記錄,發(fā)現(xiàn)一處罰款20元。
(十六)機電硐室供電系統(tǒng)圖與實際不相符的,一處罰款50元。
(十七)機電硐室設備衛(wèi)生差的,一處罰款50元。
(十八)帶電移動電氣設備的,發(fā)現(xiàn)一次對責任人罰款300元。
(十九)設備電機被物料等埋住底部的,發(fā)現(xiàn)一次罰款50元/臺,電機被埋一半及其以上的,發(fā)現(xiàn)一次罰款100元/臺并責令立即整改。
(二十)電氣設備不完好的,一處罰款100元,電氣儀表不指示或指示不準確的罰款50元/處。
(二十一)帶電檢修電氣設備的,發(fā)現(xiàn)一次對責任單位罰款5000元,對責任人罰款500元,造成事故的,另對隊長、支書、機電隊長罰款500元。
(二十二)電氣設備的聯(lián)鎖裝置應齊全完整、使用可靠,否則罰責任人200元。
(二十三)接線工藝不合格的每處罰款50元。
第三章 附則
第一條 本辦法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第二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鑫銅煤業(yè)有限責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