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學儀器設備管理辦法
大學儀器設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管理,根據(jù)教育部《高等學校固定資產管理辦法》和《高等學校儀器設備管理辦法》等有關文件規(guī)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儀器設備按以下規(guī)定分檔:
1、凡單臺(套)5萬元以上的教學、科研、行政及其他使用方向儀器設備同時參照《z大學大型精密儀器設備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實行。
2、凡單價在500元以上的一般設備和單價在800元以上的專用設備,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獨立使用的教學、科研、行政及其他使用方向設備,均為學校的固定資產。
3、凡單價在500元以下、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獨立使用的教學、科研、行政設備,均為學校的低值設備。
第三條 學校的儀器設備是保證完成教學、科研、管理等工作任務的必備條件之一,根據(jù)“統(tǒng)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資產管理處在主管校領導的領導下,對全校的儀器設備實行統(tǒng)一歸口管理。
1、資產管理處代表學校對全校儀器設備進行管理。按教學、科研、行政等主管部門下達的計劃,負責全校儀器設備的招標、購置、驗收、分配、維修、調撥、報廢、調劑等日常管理工作;統(tǒng)一歸口管理全校教學、科研、行政設備固定資產的分類帳、分戶帳、固定資產卡片及低值設備帳;負責管理儀器設備的技術檔案。
2、院、系(所)由主管實驗室工作的領導分管本院、系(所)儀器設備或實驗室工作,指導儀器設備管理人員完成本部門儀器設備的購置、領用、驗收、調試、安裝、維護、修理、計量、調撥、報廢等日常工作,承擔帳、卡、物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儀器設備的購置、增添與計劃申報
第四條教學、科研、行政儀器及其他使用方向設備的購置與增添,必須本著從實際需要出發(fā)和厲行節(jié)約的原則。各院、系(所)應緊密結合教學與科研任務,根據(jù)學校核定的年度經費指標與科研項目經費,提出申請計劃(包括儀器設備訂購計劃、國外引進設備計劃、自制設備計劃等)。
第五條 教學、科研、行政及其它使用方向設備的采購,按批準后的計劃歸口資產管理處執(zhí)行。使用單位與采購人員應積極配合,認真完成好采購任務,資產管理處定期向各單位通報計劃執(zhí)行情況。
第六條 在辦理申請計劃填報設備請購卡時,必須填清設備名稱、型號、規(guī)格、單價及用途,不能獨立作用的部件,必須注明主機名稱和部件用途。
第七條 凡購買價值5萬元以上的教學、科研、行政及其他使用方向設備均實行招投標管理,按照《z大學設備、物資采購及工程招標管理實施細則》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八條 教務處、科研處、計劃財務處及各院、系(所)等單位分別是學校教學設備經費、科研經費、行政經費、專項經費與自籌經費的計劃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之一是根據(jù)學校發(fā)展規(guī)劃,結合專業(yè)設置、學科發(fā)展與科研和日常行政工作的需要,合理安排和統(tǒng)籌使用資金并向有關單位下達計劃或項目;各基層申報單位除認真填報計劃或立項報告送交計劃主管部門外,應同時向資產管理處填報“儀器、設備申請卡”。各計劃主管部門審核計劃或立項報告,在報經主管校領導審批后,匯編年度儀器設備購置計劃和項目申報表,資產管理處根據(jù)計劃主管部門制定的年度儀器設備購置計劃或項目審批表審定“儀器設備申請卡”一式兩聯(lián),資產管理處與單位各執(zhí)一聯(lián),并據(jù)此編制儀器設備購置計劃。
第九條 凡購置國家科委統(tǒng)一管理的二十三種儀器設備和湖南省科委增補的十種大型精密儀器設備以及單價五萬元以上的儀器設備,必須作專門論證,立項報告內容和審批程序按《z大學大型精密儀器設備管理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條 申報單位確需調整計劃,須提供計劃變更報告,經計劃主管部門批準并及時通知資產管理處,方可按變更后的計劃執(zhí)行。
第四章 儀器設備的驗收、領用
第十一條 使用單位在儀器設備到貨后,憑發(fā)票、托運單、裝箱單,在三個工作日之內,對照實物的品名、規(guī)格、型號、數(shù)量、單價等進行檢查,確認無錯發(fā)、無損壞、無缺件后,再辦理驗收手續(xù),同時建立固定資產保管卡。
第十二條 儀器管理人在儀器設備驗收后三個工作日內須到資產管理處辦理建帳、建卡手續(xù),并在固定資產保管卡上簽章和辦理分配手續(xù)。
第十三條 用自籌經費或其他來源經費購置儀器設備必須辦理請購手續(xù),填寫請購單,經資產管理處同意,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辦理有關驗收、建卡、建帳、分配手續(xù)。不執(zhí)行上述規(guī)定,擅自采購的,學校不予驗收報帳。
第十四條 屬于自制設備,有關單位在提出申請計劃時,必須對方案與圖紙進行論證和審核;全部制造完成后,由院、系組織鑒定小組鑒定,確認技術性能指標達到要求,再按照本辦法辦理有關建帳(計算儀器設備價值)、建卡手續(xù)。
第十五條 各單位領回儀器設備后,應在五個工作日內進行技術質量檢查,無論是在庫房或使用單位驗收時發(fā)現(xiàn)問題,都應書面報告資產管理處,協(xié)調提出解決辦法,在保修期內及時進行處理,以免造成損失。
第十六條 領用不能獨立使用的配件、備件時,領用人應持主機固定資產紅卡到資產管理處調整計算機帳與紅黑卡附件一欄,才能辦理領用手續(xù)。對領用200元以上的維修更換部件,須將不能用的部件交資產管理處倉庫,方可辦理領用手續(xù)。
第十七條 各單位辦理領用手續(xù)后,由資產管理人員根據(jù)分配單,分別建立固定資產與低值設備帳。資產管理處根據(jù)黑色固定資產保管卡建立固定資產計算機帳,根據(jù)分配單建立低值設備計算機帳,并檢查是否有漏卡現(xiàn)象,發(fā)現(xiàn)漏卡項目,要及時補卡補帳。
第五章 儀器設備的使用、維修、保管
第十八條 儀器設備管理人員對所管儀器設備負有全部責任。任何人員未經管理人員同意,不準擅自動用。未按照本辦法辦理相關手續(xù),任何人不得出借或調走儀器設備。
第十九條 儀器設備管理人員必須對自己管理的儀器設備認真做好日常的維護工作,并做好使用、維護記錄。根據(jù)儀器設備的不同性質,分別做好防塵、防潮、防熱、防凍、防震、防銹、防爆等工作。須定標的儀器,應按照及時送檢,使儀器設備經常處于完好可用狀態(tài)。
第二十條 儀器設備管理人員應經常檢查儀器設備的工作狀況,如發(fā)現(xiàn)失靈、損壞等情況,本單位應及時進行修復。一般常規(guī)儀器修理不出院、系。本單位維修力量不能解決的,送校維修中心維修修理。學校不能修理,經維修中心簽署意見后,方能送外單位修理。
第二十一條 要充分發(fā)揮實驗室儀器設備的潛力,提高使用率。除供本單位教學、科研、行政工作
使用外,要大力提倡實驗室之間互通有無,互相協(xié)作。在保證計劃內教學、科研工作的前提下,積極開展對外服務,以提高儀器設備的使用效益。
第六章 儀器設備的借用、調劑、拆改、報廢
第二十二條 校內各單位借用儀器設備,由借用單位開具借條,由經辦人直接向借出單位洽借,所借儀器應愛護使用,及時歸還。若有損壞,應負責修復或依據(jù)賠償金管理辦法,酌情收取儀器折舊費和管理費,借用期一般不超過兩個月。歸還時,實驗室應嚴格檢查儀器的技術性能,若有損壞,借用單位必須負責修復或賠償。
第二十三條除教學、科研與管理工作需要的計算器、萬用表、外語系教師教學用的收錄機、攝影課教學實驗用的照相機外,儀器設備不準拿出本單位使用,更不準拿出學校使用。若確系教學、科研需要,必須先征得資產管理處同意,并辦理出校手續(xù),才能攜帶出校使用。
第二十四條 為充分發(fā)揮儀器設備的使用效益,學校鼓勵儀器設備的校內外調劑使用。非大型精密儀器的校內調劑,由有關單位協(xié)商決定后報資產管理處備案,校外調劑必須經資產管理處審批。以上調劑都必須到資產管理處辦理調撥轉帳轉卡手續(xù),調入、調出憑調撥單建帳、銷帳。
第二十五條 實驗室閑置、多余、積壓的儀器設備,應積極對外處理。對暫時調劑不出的儀器設備,由資產管理處開具調撥單,調入設備倉庫,設備倉庫根據(jù)調撥單組織回收,并單獨建帳。調出單位憑調撥單轉卡、銷帳。
第二十六條 從外單位計價調入我校的儀器設備,參照本辦法辦理建帳建卡手續(xù)。
第二十七條 儀器設備不準任意拆改,若確已不能適應教學、科研、行政工作使用要求,在拆改后尚能使用的,須論證拆改方案,報資產管理處批準。大型精密儀器還須經主管校領導批準后才能進行。完成拆改后,由使用單位組織技術鑒定小組鑒定、驗收合格后通知有關人員進行帳、卡調整。
第二十八條 儀器設備的報廢、丟失、損壞,按照《z大學儀器設備報廢、報損(丟失)及賠償?shù)囊?guī)定》執(zhí)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資產管理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