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園林和綠化管理局公務用車使用管理辦法
市園林和綠化管理局公務用車使用管理辦法
局機關各處室、各基層單位:
為加強和規(guī)范公務用車使用管理,節(jié)約開支、降低成本、提高效能,促進黨風廉政建設,根據上級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有關精神,結合工作實際,特制訂本暫行辦法。
第一條 與局機關及毗鄰辦公的所屬單位配備的工作用車,原則上由局實行集中管理,統(tǒng)一調度,主要用于機要通信、應急等公務。各單位配備的必要的特種專業(yè)技術用車和業(yè)務用車,嚴格用于規(guī)定用途。
第二條 公務用車費用嚴格按局財務審計處核定的定額標準列支,包括:燃油費、過橋過路、車輛保險費、停車費、維修費及其他。
第三條 為減少長途行車安全隱患,節(jié)約能耗和費用,嚴格控制長途用車,除特殊情況外,應當盡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減少應急用車長途行駛。
第四條 工作用車使用范圍:
(一)局(單位)領導執(zhí)行重大搶險救災、事故處理、突發(fā)事件處置等不可預測的特殊任務。
(二)局(單位)領導參加上級領導機關和市有關部門緊急召集的跨部門會議和活動,參加重要公務接待和外事等活動。
(三)局(單位)領導到交通不便、公交不能到達地方辦理公務。
(四)局(單位)統(tǒng)一組織的集體活動。
(五)局(單位)送、取數(shù)量較多公務用品。
(六)局(單位)干部職工因傷因病需緊急送醫(yī)。
(七)局(單位)離退休干部政策范圍內用車。
(八)經局(單位)領導批準的其他特殊情況用車。
第五條 局(單位)應當嚴格車輛使用管理程序,健全車輛日常使用登記和公示制度,所有工作用車和特種專業(yè)技術用車要噴涂標識,落實好標識化、平臺化、信息化等各項要求。
第六條 公務用車使用實行登記、調度和停放制度:
(一)登記:車輛使用人填寫《公務用車使用審批表》進行預約,包括用車部門、時間、事由、地點等信息,由局(單位)辦公室根據工作需要和用車范圍,報請局(單位)領導審批后安排調度。嚴格按調度地點出車,不得中途任意改變出車方向。
(二)調度:公務用車由局(單位)辦公室負責管理,實行派車制度,實行統(tǒng)一調度、合理安排,短途用車實行送達再接制度。
(三)停放:公務用車使用完畢后一律回局機關(單位)車庫停放,節(jié)假日期間除特殊工作需要外應當封存停駛。
第七條 加強公務用車的運行經費管理,由局(單位)辦公室如實做好油耗、保險、維修、出勤等登記臺帳,杜絕不合理支出。
第八條 嚴肅公務用車管理使用紀律,不得變相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不得以任何方式換用、借用、占用下屬單位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不得向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車輛,不得以各種名義將公務車輛變相作為領導個人固定用車或長期租用車輛變相作為個人固定用車,不得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guī)乘坐公務用車或報銷公務交通費用,不得將公務用車停放在居民小區(qū)、娛樂場所、酒店等非工作場所。
第九條 局機關紀委要強化監(jiān)督檢查,及時受理群眾舉報,依法依紀查處違反公務用車管理使用規(guī)定的行為,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局財務審計處要對車輛配備及運行維護費、車輛處置情況等納入日常和專項審計監(jiān)督。各單位要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本辦法及公務用車管理規(guī)定的責任人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條 與局機關同城異地辦公、距離較遠的所屬事業(yè)單位工作用車,實行派駐管理,并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單位公務用車管理使用辦法,并報局公務用車改革領導小組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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