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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煤業(yè)公司運輸管理辦法(2篇范文)

發(fā)布時間:2024-11-29 查看人數(shù):55

某煤業(yè)公司運輸管理辦法

第1篇 某煤業(yè)公司運輸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認真貫徹執(zhí)行“采、掘、機、運、通”并舉的原則,因地制宜,積極推廣應用軌道運輸新技術、新裝備、新工藝,逐步改善現(xiàn)有的運輸方式和裝備,向運輸機械化、控制集約化、管理科學化方向發(fā)展。

第二條 機運部對運輸管理工作負業(yè)務管理責任,在機電副總經(jīng)理的領導下,機運部參與軌道運輸?shù)脑O計、計劃、技術改造及組織檢查驗收等工作。負責運輸設備、設施的選型設計、安裝使用及維護標準的制定,負責組織對運輸設備、軌道線路、斜巷安全設施、運輸車輛及連接裝置等的檢查工作,對設備設施的完好情況進行日常監(jiān)督檢查。

第三條 安監(jiān)部對運輸管理各項標準及管理制度的執(zhí)行情況負監(jiān)督管理責任,負責對運輸設備、軌道線路、安全設施、運輸車輛及連接裝置等的使用情況進行日常監(jiān)督檢查。

第四條 調度室負責運輸車輛的調度、運行管理、監(jiān)督管理、檢查和考核等工作。

第五條 機運部、安監(jiān)部、調度室要明確分管斜巷運輸安全管理工作的負責人,以便及時溝通、解決日常管理中出現(xiàn)的問題。

第六條 每月由機運部牽頭組織安監(jiān)部、調度室及各區(qū)隊對全礦運輸系統(tǒng)進行一次系統(tǒng)檢查。

第七條 機運部、安監(jiān)部、調度室對事故隱患出具隱患整改通知單并提出處理意見,有權對多次通知仍未整改的相關責任單位罰款和停止作業(yè)。

第八條 主要運輸大巷道的軌道由運輸隊負責使用、維護和管理,各采掘及輔助生產單位的軌道由各區(qū)隊自行維護和管理。對運輸安全工作實行按工作范圍(包括本單位人員在外單位范圍內違章)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九條 所有運輸設備、設施、安全保護裝置等必須做到維修有要求、運行有制度、安裝有標準、技術有規(guī)范、管理有辦法,堅持做到誰使用、誰管理,責任落實到人。運輸設備、安全設施的主要試驗項目由機運部負責組織實施,運輸設備性能和結構有較大變化時,必須報公司分管領導批準。

第十條 各區(qū)隊要建立運輸管理臺帳和包機圖表,對運輸設備、設施實行網(wǎng)絡化管理,建立健全各種基礎技術資料和各種規(guī)章制度。

第十一條 操作各種運輸設備、設施的特殊工種都必須經(jīng)過培訓且每年要考核一次,考試合格,方能持證上崗,嚴禁無證頂崗。

第十二條 采煤和掘進工作面采用軌道運輸時,其作業(yè)規(guī)程必須包括以下內容,并經(jīng)機電運輸部門審批:

(一)運輸設備、設施及安全設施的安裝位置和形式;

(二)運輸設備的基本參數(shù),安裝和使用方式及相關計算;

(三)軌道中心線位置、軌道鋪設標準和方式。

(四)運輸巷道的各項參數(shù)等。

第二章平巷運輸

第一條 運輸大巷不得有脫皮、片幫、掉頂?shù)让奥洮F(xiàn)象, 軌道運輸巷兩側(包括管、線、電纜)與運輸設備最突出部分之間的距離要求:新掘進運輸巷的一側,從巷道渣面起1.6m的高度內,必須留有寬0.8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掛高度不得低于1.9m,巷道另一側距巷道幫的寬度不得小于0.5m。

第二條 人車停車地點的巷道上下人側,自軌面起1.6m的高度內,必須留有寬0.7m以上的人行道。

第三條 在雙軌運輸巷中,2列列車最突出部分之間的距離,對開時不得小于0.3m,采區(qū)裝載點不得小于0.7m,礦車摘掛鉤地點必須在1m以上,車輛最突出部分與巷道兩側距離,必須符合《規(guī)程》要求。

第四條 軌道運輸巷中,對運行8t及其以上機車或3t及其以上礦車的軌道,應采用不低于30kg/m的鋼軌,其他地點軌型不得低于22kg/m。

第五條 軌道必須按標準鋪設,軌道的鋪設質量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一)扣件必須齊全、牢固并與軌型相符。軌道接頭的間隙不得大于5mm,高低和左右錯差不得大于2mm。

(二)直線段2條鋼軌頂面的高低差,以及曲線段外軌按設計加高后與內軌頂面的高低偏差,都不得大于5mm。

(三)直線段和加寬后的曲線段軌距上偏差為+5mm,下偏差為-2mm。

(四)在曲線段內應設置軌距拉桿。

(五)軌枕的規(guī)格及數(shù)量應符合標準要求,間距偏差不得超過50mm。道碴的粒度及鋪設厚度應符合標準要求,軌枕下應搗實。

(六)運行電機車的軌道應采用對接方式鋪軌,軌道接頭位置下面必須鋪設枕木,以減少軌道接頭的彈動。

(七)同一線路必須使用同一型號鋼軌。道岔的鋼軌型號,不得低于線路的鋼軌型號。礦井軌道使用期間應加強檢查,定期檢修。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每處罰款50元。

(八)道岔、扳道器必須齊全完好,轉動部分必須用專用的銷子并加開口銷閉鎖,大巷內嚴格使用簡易道岔,每發(fā)現(xiàn)一處簡易道岔罰200元。

第六條 不同規(guī)格的軌道連接時,必須采用標準過渡接頭進行連接,嚴禁采用異型夾板直接連接,未使用過渡接頭的,每處罰款200元。

第七條 井下軌道大巷,道岔應鋪設標準道岔,并采用司控道岔控制,掛牌管理。其他地點可使用轉軸式簡易道岔,嚴禁使用非標準道岔,未按要求設置的,每處罰款100元。

第八條 與軌道大巷連通的運行車輛的各通道口及沿途車場的兩端,應要安設阻車器,以防車輛溜入。必須使用標準氣動阻車器或標準簡易阻車器,嚴禁使用非標準阻車器,未按要求設置的,每處罰款100元。

第九條 大巷軌道應進行分段管理,機車的加速段、減速段及機車試驗區(qū)段必須設置明顯標志,并在措施中明確機車運行速度,嚴禁超速運行,未按要求設置標志的,每處罰款100元。

第十條 礦井軌道沿線車場必須設置車場管理牌板,明確允許停放車輛的種類、數(shù)量及管理責任人,未按要求設置的,每處罰款100元。

第十一條 井下蓄電池電機車應有容量指示器;防爆特殊型電機車必須裝備車載式甲烷斷電儀或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未按要求設置的,每臺罰款200元。

第十二條 電機車應采用逆變電源或其他新型電機車照明,要有警示距離不小于100m,且能自己發(fā)出紅光的標準紅尾燈,禁止使用礦燈作為紅尾燈使用,未按要求使用的,每處罰款100元。

第十三條 電機車的制動距離每年至少測定一次。運送物料時不得超過40m;運送人員時不得超過20m。

第十四條 使用機車運輸?shù)牡V井,要有井下機車檢修硐室,并有相關檢修設備。

第十五條 蓄電池電機車充電房內,必須采用防爆電氣設備,用普通電壓表測量電壓時,要在蓄電池大蓋揭開口10min后進行,防止有氫氣溢出,未按規(guī)定操作的,每次罰款100元。

第十六條 井底車場、彎道和其他人員密集的地點,必須安裝能夠同時發(fā)出聲、光的預警信號裝置,未按要求設置的,每處罰款200元。

第十七條 井下人車車場應懸掛明顯的停車位置指示牌、列車時刻表,未按要求設置的,每處罰款200元。

第十八條 蓄電池式電機車要嚴格按照操作規(guī)程操作,“做到七不開”:即無證不開;燈、鈴、閘失效不開;巷道和軌道質量不合格不開;無司機棚室不開;超掛車或不按規(guī)定車輛運送物料不開;電瓶過放電不開;有失爆現(xiàn)象不開,違反上述要求私自動車的,罰款200元。

第十九條 電機車運行的巷道內必須設有路標、警標和機車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彎道、道岔、坡度較大、噪聲大等地段兩側都能接收到的聲光報警裝置,未按要求設置的,每處罰款100元。

第二十條 電機車運行的巷道內應裝車距確認標志和具備反光性能的巷道標,未按要求設置的,每處罰款50元。

第二十一條 電機車通過的風門,必須設有當列車通過時能夠發(fā)出在風門兩側都能夠接收到的聲光信號裝置。

第二十二條 必須制定軌道運輸車輛管理制度,明確車輛周轉時間和容積利用系數(shù)。

第二十三條 軌道運輸車輛必須編號管理,并建立檢查、檢修臺帳,在用礦車及其他車輛必須臺臺完好,未按要求建立管理臺帳的,罰款200元。

第二十四條 礦車(包括材料車)要嚴格按照完好標準及檢修標準進行管理,禁止帶病運轉,礦車完好標準:

(一)輪對:

1、礦車運行平穩(wěn),在水平軌道上四個車輪有一個不與軌面接觸時,其間隙不大于3mm。

2、車輪不得有裂紋,輪緣磨損余厚不得小于13mm。踏面磨損余厚不得小于7mm。

3、車輪定期加油,新礦車車輪運行前加油一次,運行半年后加油一次,以后每三個月加油一次,加油應做好記錄。

4、輪轉動靈活,車輪端面擺動量:滾動軸承不超過2mm,圓錐滾動軸承不超過3mm。車輪端蓋螺栓齊全。

(二)連接裝置:

1、連接鉤環(huán)和插銷齊全,應采用專用的連接環(huán)和插銷,不得用其他物品代替:磨損量不超過原尺寸的15%,鏈環(huán)、插銷彎曲值不超過鏈環(huán)直徑的10%。

2、車輛碰頭齊全,不得變形。

3、橡膠碰頭完整,碰頭固定銷子和開口銷齊全固定可靠。伸出槽

外長度不小于30mm。

(三)車箱與車底:

1、車箱無破洞,破洞尺寸不大于100cm2,各部凸凹深度不大于50mm,裂紋長度不超過100mm。上口對角長度差不大于50mm。

2、底部不得有開焊和裂紋,碰頭鉚釘不得松動。其他部位鉚釘、螺栓松動數(shù)不超過總數(shù)的10%。目視有無松動痕跡或用小錘敲打進行檢查。

發(fā)現(xiàn)在用一臺礦車不完好的,對責任單位罰款100元。

第三章電機車運輸

第一條 新購置和經(jīng)過大修、中修的電機車,必須經(jīng)過機電科及使用單位共同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運行,沒有經(jīng)過驗收投入使用的罰責任單位500元。

第二條 電機車使用單位必須編制電機車運行安全技術措施,并及時更新,未編制措施并及時更新的,按無措施施工處理。

第三條 嚴禁電機車超過規(guī)定牽引能力運行,必須按經(jīng)過安全核算后的牽引車數(shù)運行,超過規(guī)定掛車運輸?shù)?,按未按措施施工處理?/p>

第四條 電機車在軌道大巷運行時,必須隨時查看前方路線上道岔的位置狀況,道岔錯位造成機車掉道的,對責任人罰款200元,由此造成嚴重事故的,責任人罰款500元,并停工學習。

第五條 電機車司機在把各車場的矸石或其他車輛運至軌道大巷時,必須提前發(fā)出警號,當行至距與大巷交叉口或轉彎處20m時必須長鳴笛,直至列車全部行至大巷為止,且運行速度不得超過1.0m/s。

第六條 彎道、井底車場和其他人員密集的地點(包括頂車作業(yè)區(qū))要使用聲光語言信號裝置,缺少一處或有一處不完好,罰100元。

第七條 單獨機車和列車必須前有照明后有紅燈,缺少或有一處不完好罰200元。

第八條 電機車的閘、鈴、燈、連裝置和撒沙裝置任何一項不完好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時,嚴禁使用該機車。

第九條 機車司機必須持證上崗,且必須隨身攜帶。開車前要認真對機車進行安全檢查,因檢查不到位造成運輸事故的,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予以100-500元的罰款。

第十條 司機不得擅離工作崗位,電機車司機離開駕駛室時,必須隨手取下操作鑰匙并隨身保管,嚴禁交給他人代管;未按規(guī)定操作的,罰款100元。機車正常運行時,嚴禁頂車作業(yè)。在大巷內頂車運行的,罰責任人200元;電機車與電機車之間,嚴禁以相互撞車的形式進行聯(lián)絡或做為聯(lián)絡信號,一旦發(fā)現(xiàn)責任人停工學習。

第十一條 車場內調車作業(yè)時需要頂車的,必須將車輛與電機車連接好,嚴禁未連掛進行調車,未按要求操作的,罰款200元。

第十二條 巷道內必須有路標、警標和機車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彎道、道岔、坡度較大、噪聲較大等地段兩側都能接收到的聲光報警裝置,當機車行近上述地點以及前面有人或視線有障礙時,機車司機必須減速慢行并鳴笛,否則按嚴重違章處理,報警裝置必須經(jīng)常檢查并保持完好,有一處不完好或不起作用,罰款100元。

第十三條2機車或2列車在同一軌道同一區(qū)段行駛時,必須保持不小于100m的安全距離,同向行駛距離過近的每發(fā)現(xiàn)一次,罰款100元,由此造成機車追尾、碰頭等運輸事故的,責任人停工學習,并對當班班長跟班隊長處以500元和1000元的罰款。

第十四條 同一區(qū)段軌道上,嚴禁行駛非機動車輛,確需行駛時(人力推車)時,必須經(jīng)過井下機車調度同意后方可進行,沒有經(jīng)過井下機車調度同意私自推車的,罰款200元。

第十五條 機車司機必須按信號指令行車,開車前必須發(fā)出開車信號;機車運行中,嚴禁將頭或身體探出車外;司機離開機車時必須切斷電動機電源,將控制手把取下,并扳緊車閘,嚴禁關閉車燈,未按規(guī)定操作的,罰款100元。

第2篇 煤業(yè)公司運輸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認真貫徹執(zhí)行“采、掘、機、運、通”并舉的原則,因地制宜,積極推廣應用軌道運輸新技術、新裝備、新工藝,逐步改善現(xiàn)有的運輸方式和裝備,向運輸機械化、控制集約化、管理科學化方向發(fā)展。

第二條 機運部對運輸管理工作負業(yè)務管理責任,在機電副總經(jīng)理的領導下,機運部參與軌道運輸?shù)脑O計、計劃、技術改造及組織檢查驗收等工作。負責運輸設備、設施的選型設計、安裝使用及維護標準的制定,負責組織對運輸設備、軌道線路、斜巷安全設施、運輸車輛及連接裝置等的檢查工作,對設備設施的完好情況進行日常監(jiān)督檢查。

第三條 安監(jiān)部對運輸管理各項標準及管理制度的執(zhí)行情況負監(jiān)督管理責任,負責對運輸設備、軌道線路、安全設施、運輸車輛及連接裝置等的使用情況進行日常監(jiān)督檢查。

第四條 調度室負責運輸車輛的調度、運行管理、監(jiān)督管理、檢查和考核等工作。

第五條 機運部、安監(jiān)部、調度室要明確分管斜巷運輸安全管理工作的負責人,以便及時溝通、解決日常管理中出現(xiàn)的問題。

第六條 每月由機運部牽頭組織安監(jiān)部、調度室及各區(qū)隊對全礦運輸系統(tǒng)進行一次系統(tǒng)檢查。

第七條 機運部、安監(jiān)部、調度室對事故隱患出具隱患整改通知單并提出處理意見,有權對多次通知仍未整改的相關責任單位罰款和停止作業(yè)。

第八條 主要運輸大巷道的軌道由運輸隊負責使用、維護和管理,各采掘及輔助生產單位的軌道由各區(qū)隊自行維護和管理。對運輸安全工作實行按工作范圍(包括本單位人員在外單位范圍內違章)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九條 所有運輸設備、設施、安全保護裝置等必須做到維修有要求、運行有制度、安裝有標準、技術有規(guī)范、管理有辦法,堅持做到誰使用、誰管理,責任落實到人。運輸設備、安全設施的主要試驗項目由機運部負責組織實施,運輸設備性能和結構有較大變化時,必須報公司分管領導批準。

第十條 各區(qū)隊要建立運輸管理臺帳和包機圖表,對運輸設備、設施實行網(wǎng)絡化管理,建立健全各種基礎技術資料和各種規(guī)章制度。

第十一條 操作各種運輸設備、設施的特殊工種都必須經(jīng)過培訓且每年要考核一次,考試合格,方能持證上崗,嚴禁無證頂崗。

第十二條 采煤和掘進工作面采用軌道運輸時,其作業(yè)規(guī)程必須包括以下內容,并經(jīng)機電運輸部門審批:

(一)運輸設備、設施及安全設施的安裝位置和形式;

(二)運輸設備的基本參數(shù),安裝和使用方式及相關計算;

(三)軌道中心線位置、軌道鋪設標準和方式。

(四)運輸巷道的各項參數(shù)等。

第二章平巷運輸

第一條 運輸大巷不得有脫皮、片幫、掉頂?shù)让奥洮F(xiàn)象, 軌道運輸巷兩側(包括管、線、電纜)與運輸設備最突出部分之間的距離要求:新掘進運輸巷的一側,從巷道渣面起1.6m的高度內,必須留有寬0.8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掛高度不得低于1.9m,巷道另一側距巷道幫的寬度不得小于0.5m。

第二條 人車停車地點的巷道上下人側,自軌面起1.6m的高度內,必須留有寬0.7m以上的人行道。

第三條 在雙軌運輸巷中,2列列車最突出部分之間的距離,對開時不得小于0.3m,采區(qū)裝載點不得小于0.7m,礦車摘掛鉤地點必須在1m以上,車輛最突出部分與巷道兩側距離,必須符合《規(guī)程》要求。

第四條 軌道運輸巷中,對運行8t及其以上機車或3t及其以上礦車的軌道,應采用不低于30kg/m的鋼軌,其他地點軌型不得低于22kg/m。

第五條 軌道必須按標準鋪設,軌道的鋪設質量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一)扣件必須齊全、牢固并與軌型相符。軌道接頭的間隙不得大于5mm,高低和左右錯差不得大于2mm。

(二)直線段2條鋼軌頂面的高低差,以及曲線段外軌按設計加高后與內軌頂面的高低偏差,都不得大于5mm。

(三)直線段和加寬后的曲線段軌距上偏差為+5mm,下偏差為-2mm。

(四)在曲線段內應設置軌距拉桿。

(五)軌枕的規(guī)格及數(shù)量應符合標準要求,間距偏差不得超過50mm。道碴的粒度及鋪設厚度應符合標準要求,軌枕下應搗實。

(六)運行電機車的軌道應采用對接方式鋪軌,軌道接頭位置下面必須鋪設枕木,以減少軌道接頭的彈動。

(七)同一線路必須使用同一型號鋼軌。道岔的鋼軌型號,不得低于線路的鋼軌型號。礦井軌道使用期間應加強檢查,定期檢修。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每處罰款50元。

(八)道岔、扳道器必須齊全完好,轉動部分必須用專用的銷子并加開口銷閉鎖,大巷內嚴格使用簡易道岔,每發(fā)現(xiàn)一處簡易道岔罰200元。

第六條 不同規(guī)格的軌道連接時,必須采用標準過渡接頭進行連接,嚴禁采用異型夾板直接連接,未使用過渡接頭的,每處罰款200元。

第七條 井下軌道大巷,道岔應鋪設標準道岔,并采用司控道岔控制,掛牌管理。其他地點可使用轉軸式簡易道岔,嚴禁使用非標準道岔,未按要求設置的,每處罰款100元。

第八條 與軌道大巷連通的運行車輛的各通道口及沿途車場的兩端,應要安設阻車器,以防車輛溜入。必須使用標準氣動阻車器或標準簡易阻車器,嚴禁使用非標準阻車器,未按要求設置的,每處罰款100元。

第九條 大巷軌道應進行分段管理,機車的加速段、減速段及機車試驗區(qū)段必須設置明顯標志,并在措施中明確機車運行速度,嚴禁超速運行,未按要求設置標志的,每處罰款100元。

第十條 礦井軌道沿線車場必須設置車場管理牌板,明確允許停放車輛的種類、數(shù)量及管理責任人,未按要求設置的,每處罰款100元。

第十一條 井下蓄電池電機車應有容量指示器;防爆特殊型電機車必須裝備車載式甲烷斷電儀或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未按要求設置的,每臺罰款200元。

第十二條 電機車應采用逆變電源或其他新型電機車照明,要有警示距離不小于100m,且能自己發(fā)出紅光的標準紅尾燈,禁止使用礦燈作為紅尾燈使用,未按要求使用的,每處罰款100元。

第十三條 電機車的制動距離每年至少測定一次。運送物料時不得超過40m;運送人員時不得超過20m。

第十四條 使用機車運輸?shù)牡V井,要有井下機車檢修硐室,并有相關檢修設備。

第十五條 蓄電池電機車充電房內,必須采用防爆電氣設備,用普通電壓表測量電壓時,要在蓄電池大蓋揭開口10min后進行,防止有氫氣溢出,未按規(guī)定操作的,每次罰款100元。

第十六條 井底車場、彎道和其他人員密集的地點,必須安裝能夠同時發(fā)出聲、光的預警信號裝置,未按要求設置的,每處罰款200元。

第十七條 井下人車車場應懸掛明顯的停車位置指示牌、列車時刻表,未按要求設置的,每處罰款200元。

第十八條 蓄電池式電機車要嚴格按照操作規(guī)程操作,“做到七不開”:即無證不開;燈、鈴、閘失效不開;巷道和軌道質量不合格不開;無司機棚室不開;超掛車或不按規(guī)定車輛運送物料不開;電瓶過放電不開;有失爆現(xiàn)象不開,違反上述要求私自動車的,罰款200元。

第十九條 電機車運行的巷道內必須設有路標、警標和機車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彎道、道岔、坡度較大、噪聲大等地段兩側都能接收到的聲光報警裝置,未按要求設置的,每處罰款100元。

第二十條 電機車運行的巷道內應裝車距確認標志和具備反光性能的巷道標,未按要求設置的,每處罰款50元。

第二十一條 電機車通過的風門,必須設有當列車通過時能夠發(fā)出在風門兩側都能夠接收到的聲光信號裝置。

第二十二條 必須制定軌道運輸車輛管理制度,明確車輛周轉時間和容積利用系數(shù)。

第二十三條 軌道運輸車輛必須編號管理,并建立檢查、檢修臺帳,在用礦車及其他車輛必須臺臺完好,未按要求建立管理臺帳的,罰款200元。

第二十四條 礦車(包括材料車)要嚴格按照完好標準及檢修標準進行管理,禁止帶病運轉,礦車完好標準:

(一)輪對:

1、礦車運行平穩(wěn),在水平軌道上四個車輪有一個不與軌面接觸時,其間隙不大于3mm。

2、車輪不得有裂紋,輪緣磨損余厚不得小于13mm。踏面磨損余厚不得小于7mm。

3、車輪定期加油,新礦車車輪運行前加油一次,運行半年后加油一次,以后每三個月加油一次,加油應做好記錄。

4、輪轉動靈活,車輪端面擺動量:滾動軸承不超過2mm,圓錐滾動軸承不超過3mm。車輪端蓋螺栓齊全。

(二)連接裝置:

1、連接鉤環(huán)和插銷齊全,應采用專用的連接環(huán)和插銷,不得用其他物品代替:磨損量不超過原尺寸的15%,鏈環(huán)、插銷彎曲值不超過鏈環(huán)直徑的10%。

2、車輛碰頭齊全,不得變形。

3、橡膠碰頭完整,碰頭固定銷子和開口銷齊全固定可靠。伸出槽

外長度不小于30mm。

(三)車箱與車底:

1、車箱無破洞,破洞尺寸不大于100cm2,各部凸凹深度不大于50mm,裂紋長度不超過100mm。上口對角長度差不大于50mm。

2、底部不得有開焊和裂紋,碰頭鉚釘不得松動。其他部位鉚釘、螺栓松動數(shù)不超過總數(shù)的10%。目視有無松動痕跡或用小錘敲打進行檢查。

發(fā)現(xiàn)在用一臺礦車不完好的,對責任單位罰款100元。

第三章電機車運輸

第一條 新購置和經(jīng)過大修、中修的電機車,必須經(jīng)過機電科及使用單位共同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運行,沒有經(jīng)過驗收投入使用的罰責任單位500元。

第二條 電機車使用單位必須編制電機車運行安全技術措施,并及時更新,未編制措施并及時更新的,按無措施施工處理。

第三條 嚴禁電機車超過規(guī)定牽引能力運行,必須按經(jīng)過安全核算后的牽引車數(shù)運行,超過規(guī)定掛車運輸?shù)?按未按措施施工處理。

第四條 電機車在軌道大巷運行時,必須隨時查看前方路線上道岔的位置狀況,道岔錯位造成機車掉道的,對責任人罰款200元,由此造成嚴重事故的,責任人罰款500元,并停工學習。

第五條 電機車司機在把各車場的矸石或其他車輛運至軌道大巷時,必須提前發(fā)出警號,當行至距與大巷交叉口或轉彎處20m時必須長鳴笛,直至列車全部行至大巷為止,且運行速度不得超過1.0m/s。

第六條 彎道、井底車場和其他人員密集的地點(包括頂車作業(yè)區(qū))要使用聲光語言信號裝置,缺少一處或有一處不完好,罰100元。

第七條 單獨機車和列車必須前有照明后有紅燈,缺少或有一處不完好罰200元。

第八條 電機車的閘、鈴、燈、連裝置和撒沙裝置任何一項不完好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時,嚴禁使用該機車。

第九條 機車司機必須持證上崗,且必須隨身攜帶。開車前要認真對機車進行安全檢查,因檢查不到位造成運輸事故的,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予以100-500元的罰款。

第十條 司機不得擅離工作崗位,電機車司機離開駕駛室時,必須隨手取下操作鑰匙并隨身保管,嚴禁交給他人代管;未按規(guī)定操作的,罰款100元。機車正常運行時,嚴禁頂車作業(yè)。在大巷內頂車運行的,罰責任人200元;電機車與電機車之間,嚴禁以相互撞車的形式進行聯(lián)絡或做為聯(lián)絡信號,一旦發(fā)現(xiàn)責任人停工學習。

第十一條 車場內調車作業(yè)時需要頂車的,必須將車輛與電機車連接好,嚴禁未連掛進行調車,未按要求操作的,罰款200元。

第十二條 巷道內必須有路標、警標和機車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彎道、道岔、坡度較大、噪聲較大等地段兩側都能接收到的聲光報警裝置,當機車行近上述地點以及前面有人或視線有障礙時,機車司機必須減速慢行并鳴笛,否則按嚴重違章處理,報警裝置必須經(jīng)常檢查并保持完好,有一處不完好或不起作用,罰款100元。

第十三條2機車或2列車在同一軌道同一區(qū)段行駛時,必須保持不小于100m的安全距離,同向行駛距離過近的每發(fā)現(xiàn)一次,罰款100元,由此造成機車追尾、碰頭等運輸事故的,責任人停工學習,并對當班班長跟班隊長處以500元和1000元的罰款。

第十四條 同一區(qū)段軌道上,嚴禁行駛非機動車輛,確需行駛時(人力推車)時,必須經(jīng)過井下機車調度同意后方可進行,沒有經(jīng)過井下機車調度同意私自推車的,罰款200元。

第十五條 機車司機必須按信號指令行車,開車前必須發(fā)出開車信號;機車運行中,嚴禁將頭或身體探出車外;司機離開機車時必須切斷電動機電源,將控制手把取下,并扳緊車閘,嚴禁關閉車燈,未按規(guī)定操作的,罰款100元。

第十六條 運送人員時,每班發(fā)車前,跟車把鉤工必須認真檢查各車輛的連接裝置及乘員情況,發(fā)現(xiàn)問題,必須立即處理。運送人員的列車,嚴禁攜帶危險品或超長物品,每發(fā)現(xiàn)一處,罰款500元。

第十七條 司機要使用泄漏通信或采用鳴笛發(fā)信號的方式與跟車把鉤工進行工作聯(lián)系,列車完全停穩(wěn)后才能摘掛鉤,嚴禁動態(tài)摘鉤,以防因配合不當而造成事故,發(fā)現(xiàn)動態(tài)摘鉤的,罰款100元。

第十八條 在主要運輸大巷從事巷道、軌道、架線、設備、設施的施工和維修工作時都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或采取相應防范措施,未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或未采取防范措施的,按無措施施工處罰。

第十九條 在巷道內施工時,在施工地點兩端40m處設置警示標志,以示機車停運或慢行,嚴禁在施工警戒區(qū)內行車。確需開車通過時,施工人員必須躲避到安全地點等機車通過后再進行施工,未按上述要求施工的,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第二十條 主要大巷要設置巷標,彎道和道岔處要設參數(shù)牌板,彎道、道岔、風門、巷道口及硐室等處均應設置警示,以提醒司機注意。每缺少一處罰責任單位50元。

第二十一條 必須嚴格執(zhí)行巡道檢查制度,正副隊長或工程技術人員每月檢查軌道質量不得少于二次,并有檢查處理記錄。缺查或少查一次罰款200元。

第二十二條 列車運行中車輛掉道、臨時停車、司機處理一般機車故障時,必須及時用泄漏通訊手持機向機車調度及各機車司機發(fā)出臨時停車警戒信號,說明原因,打開照明和紅尾燈,防止追尾、撞車事故的發(fā)生;處理完后,必須立即向井下機車調度進行匯報,沒有按要求設置或無匯報的,一次罰款100元,由此造成嚴重運行事故的,責任人停工學習。

第二十三條 電機車牽引裝有超長物料的車輛時,電機車與超長車輛之間必須連掛礦車使之隔開,機車運行或急停時以長物料碰不到機車為準,未按要求使用的,罰款200元。

第二十四條 軌道大巷內車輛運行調度時,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井下軌道大巷內運行的所有車輛的運行,均由運輸隊井下機車調度統(tǒng)一調度管理。

(二)運輸隊必須建立井下車輛運行管理臺帳,對軌道大巷內有其他單位機車駛入、人力推車或大巷施工等的調度情況必須詳細記錄,并及時通知影響區(qū)段內運行的電機車司機,以免發(fā)生事故。大巷內有上述情況未記錄或合理調度的,每次罰款200元。

(三)電機車運行的軌道上,嚴禁隨意人力推車,確需采用人力推車時,必須提前與井下機車調度聯(lián)系,由井下機車調度統(tǒng)一安排時間進行,沒有經(jīng)過進下機車調度同意私自人力推車的,每次罰款200元,由此影響大巷車輛運行的,責任人停工學習,并罰款500元。

(四)與主要軌道大巷連通的各通道口,要安設阻車器作為隔離,阻車器必須安裝在通道口內,各單位進出的車輛必須??吭谧柢嚻饕詢?以防車輛溜入大巷,影響機車運行安全。每發(fā)現(xiàn)一處罰200元。

(五)各種車輛進入大巷軌道時,必須經(jīng)井下機車調度同意,車輛進入軌道大巷前,必須提前確認軌道大巷兩側無來往車輛,方可打開阻車器進入大巷。

(六)運輸隊要加強井下機車調度管理,明確人員崗位職責,發(fā)現(xiàn)脫崗或其他原因造成影響大巷車輛運輸?shù)?除按生產影響處罰外,對跟班隊長罰款200元。

第二十五條蓄電池式電機車要嚴格按照操作規(guī)程操作,“做到七不開”:即無證不開;燈、鈴、閘失效不開;巷道和軌道質量不合格不開;無司機棚室不開;超掛車或不按規(guī)定車輛運送物料不開;電瓶過放電不開;有失爆現(xiàn)象不開,違反上述要求私自動車的,罰款200元。

第五章其他

第一條 軌道大巷泄漏通信系統(tǒng)的手持電臺(手機),除運輸隊的當班電機車司機、跟車人、井下機車調度人員,跟、值班隊長、隊長、機電部有關人員及機電副總經(jīng)理和上級檢查運輸?shù)娜藛T外,其他人員不得隨意發(fā)放。運輸隊要制定嚴格的泄漏通訊系統(tǒng)的使用、維護管理制度,并上報機運部。

第二條 只準用礦車運送砂石、水泥、矸石、皮帶上托輥和細碎的雜物,裝車高度不得超過車廂高度,中間不得超過車廂高度100mm;運送長料(管子、單體、電纜、工字鋼、鋼軌、木料、鋼絲繩等)必須使用花架車或專用運長料車輛,裝車高度不得超過花架車車幫;運送耙矸機、液壓支架等大型機電設備必須使用平板車,嚴禁超高或超過平板車的寬度;運送雷管炸藥的車輛要專車、專用、專運,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三百一十二、第三百一十三條關規(guī)定執(zhí)行,未按要求使用車輛的,罰款200元。

第三條 嚴禁人員乘坐礦車;嚴禁人員在車、礦車或礦車連接處跨越;嚴禁在軌道中心或非行人側行走;嚴禁人員肩扛長料(單體、錨桿、鐵鍬、釬子、管子、鋼軌、工字鋼、濕木料、大錘等)在軌道上行走;嚴禁蹬車、扒車、跳車。違反上述規(guī)定的罰款100元/人次。

第四條 嚴禁機車、礦車及各種車輛在大巷占道,嚴禁把車輛推翻在軌道兩旁放置,發(fā)現(xiàn)一處罰款200元。

第五條 運送大件設備和材料時,需制定專項措施,并明確使用的牽引車輛的型號、牽引數(shù)量、連接方式等。

第六條 用人車運送人員時,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每班發(fā)車前,司機或跟班人員必須對各車的連接裝置、輪和車閘等進行詳細檢查。嚴禁同時運送易燃、易爆或腐蝕性的物品、長料具或附掛物料車等。

(二)人車的行駛速度嚴禁超過3m/s。

(三)人車車場上下人員的地點照明應充足。

第七條 乘車人員必須聽從司機及乘務人員的指揮,開車前必須掛好防護鏈,人體及攜帶的工具和零件嚴禁露出車外;嚴禁列車行駛中和未停穩(wěn)時上下車和在車內站立;嚴禁在機車上或任何2車廂之間搭乘;嚴禁超員乘坐;車輛掉道時必須立即向司機發(fā)出停車信號,嚴禁跳車,違反上述規(guī)定的,責任人停工學習。

第八條 巷修或其他人員在架線附近進行檢修作業(yè),應停掉本區(qū)段架線電源并打好接地線,確信無電后方可進行作業(yè),嚴禁在帶電架線下作業(yè)。

第九條 人力推車時,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推車前施工負責人必須與井下機車調度取得聯(lián)系,得到允許后方可進行人力推車。

(二)1次只準推1輛車,嚴禁在礦車兩側推車。同向推車的距離,在軌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時,不得小于10m;巷道坡度大于5‰時,不得小于30m;巷道坡度大于7‰時,嚴禁人力推車,嚴禁放飛車。

(三)人力推車時必須時刻注意前方,在開始推車、停車、掉道、發(fā)現(xiàn)前方有人或有障礙物,從坡度較大的地方向下推車以及接近岔道、彎道、巷道口、風門、硐室出口時,推車人員必須及時發(fā)出警號。

(四)大型設備必須使用機械運送,當現(xiàn)場條件不具備確需多人推車時,車輛兩側嚴禁站人。

第十條井下用機車運送爆炸材料時,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炸藥和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車內運輸,若用同一列車內運輸時,裝有炸藥和裝有雷管的車輛之間及其兩者與機車之間,必須用空車分別隔開,隔開長度不得少于2輛車。

(二)硝化甘油類炸藥和電雷管必須裝在專用的、帶蓋的、有木質隔板的車廂內,且車廂內部必須鋪有軟質墊層,并只準放一層爆炸材料箱;其他類炸藥箱確需用礦車裝運時,堆放高度嚴禁超過礦車上緣。

(三)爆炸材料運送必須由井下爆炸材料庫負責人或經(jīng)過專門訓練的專人護送。列車行駛速度嚴禁超過2m/s,嚴禁同時運送其他物品或工具。

第十一條各種車輛的兩端必須裝設碰頭,毎端突出長度不得小于100mm,每一處不合格,罰款20元。

第十二條車輛組列管理

(一)所有車輛必須經(jīng)編組后方可運送,車輛要本著由重到輕的順序組列運送。

(二)車輛編組后,經(jīng)現(xiàn)場負責人檢查、確認合格后,方可連掛、運送。

(三)軌道大巷礦車組列時,要依據(jù)車輛運送目的地、類型及裝載情況編組。進行編組時,要按照重車在前空車在后的順序編排,其他車輛與礦車一同運送時,要編排在礦車的最后端運送。

(四)軌道大巷人車編組時嚴禁附掛料車。

(五)斜巷提升或下放時,要將重車排列在前(沿運行方向)輕車在后,嚴禁輕車重車交叉組列運輸。

(六)斜巷使用專用車輛運送鋼軌、管子等超長物料時,必須專車專運,嚴禁與其他車輛混合運送。

第十三條車場管理

(一)井上、下軌道沿線,各車場應設置車場管理牌,明確車場長度、存車數(shù)量、種類、包段責任人及隊級負責人等,每缺少一處罰款100元。

(二)井上、下軌道沿線曲線拐點兩端10m處,應設置曲線標志牌,明確曲率半徑、車輛通行速度等,每缺少一處罰款50元。

(三)井上、下軌道沿線,道岔處應設置道岔管理牌,明確道岔型號及管理責任人,每缺少一處罰款50元。

(四)井下軌道大巷沿線道岔前后10m及曲線段兩端標志牌范圍內,應設置禁止行人避車警示標志。未設置警示標志的一處罰款100元。

(五)井上、下軌道沿線,道岔前后10m及曲線段,為易掉道地段,為確保行人安全,嚴禁在此區(qū)間內躲讓車輛,行人在途經(jīng)上述區(qū)段時,應查看有無來往車輛,若有車輛經(jīng)過應在車輛到達前,到該區(qū)間外段躲避,車輛經(jīng)過時仍在此區(qū)段逗留的,每人次罰款200元。

第十四條 所有機車、礦車必須編號,使用車輛的單位和個人應對車輛加以愛護,對人為損壞車輛的單位和個人罰款500元。

第六章斜巷運輸

第一條 傾斜巷道的設計,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和相關標準的要求。

第二條 串車提升的各車場必須設有信號硐室及躲避硐,硐室必須具有足夠的安全空間。

第三條 主要軌道上下山嚴禁兼作人行道,必須實行封閉管理,禁止行人;各通道口必須設有禁止行人牌板,未按要求設置的,罰責任單位100元/處。

第四條 斜巷軌道上端必須有足夠的過卷距離。其過卷距離必須根據(jù)巷道傾角、設計載荷、最大提升速度和實際制動力等參量計算確定,并留有1.5倍的備用系數(shù)。

第五條 軌道上下車場的長度、坡度及調車設備,必須符合設計規(guī)范,車場長度不得小于一次提升串車總長的3倍。

第六條 串車提升的各車場必須設有信號硐室及躲避硐,運人斜巷各車場必須設有信號和候車室,候車硐室必須具有足夠的安全空間。

第七條 主要斜巷的軌型不得小于22kg/m,軌道質量不得低于大巷軌道的質量。

第八條 斜巷上下變坡點處的軌道嚴禁有(接頭),必須根據(jù)變坡點的實際坡度,將軌道(彎成弧形),未按要求鋪設的,每處罰款200元。

第九條 嚴禁將斜巷上下平臺的車場,設計成能夠自動滑行的坡道。斜巷傾角大于18°時。

第十條 斜巷軌道的托繩輥必須按設計要求設置,轉動靈活。嚴禁使用不轉動的地輥或物品代替地輥和托繩輪。當巷道傾角不一致時,在變坡點處必須加設地輥,未按要求安設的,每處罰款100元。

第十一條 斜巷軌道應使用聚氨酯地輥或橡膠托輥,以減少對鋼絲繩的磨損,逐步淘汰現(xiàn)用的鑄鐵地輥,必須使用能夠防止地輥脫落的防脫地輥架,未使用防脫落地輥架的,每處罰款50元。

第十二條 斜巷絞車使用的連接裝置的性能指標和投用前的試驗必須符合要求,各種保險鏈及礦車的連接環(huán)、鏈和插銷等,必須規(guī)定進行檢驗。

第十三條 斜巷擋車裝置應嚴格按公司要求制作和安裝,井下斜巷安裝安全設施,必須按下列要求設置:

(一)斜長大于200m的斜巷必須安裝防跑車裝置,較長的斜巷每隔200m應安裝一套防跑車裝置。

(二)在各車場必須安設能夠防止帶繩車輛誤入非運行車場或區(qū)段的能夠自動復位的阻車器或擋車杠。

(三)在上部平車場入口,必須安設能夠控制進入摘掛鉤地點的阻車器。

(四)在上部平車場接近變坡點處,必須安設能夠阻止未連接車輛滑入斜巷的能夠自動復位的阻車器。

(五)在變坡點處及下方略大于一列車長度的地點,必須安設能夠阻止未連接車輛下跑車的聯(lián)動擋車杠。

(六)在各車場必須安設甩車時能夠發(fā)出警號的信號裝置。

(七)上述擋車裝置必須經(jīng)常關閉,只有放車時方準打開。

安全設施未設置的斜巷嚴禁運行,私自運行的,按無措施施工處罰。

第十四條斜巷擋車裝置阻車器、擋車扛、自動防跑車裝置,應嚴格按礦要求制作和安裝,強度和可靠性必須滿足下列規(guī)定:

(一)主要斜巷為巖巷的擋車扛必須采用工字鋼梁、鉸接形式固定。嚴禁采用其他固定連接方式。

(二)主要斜巷為煤巷無法采用工字鋼梁的,應采用厚度不小于25~30mm,寬度不小于200mm的鋼板,兩端用錨索或高強度錨桿固定在巷道頂板上;采用高強度錨桿固定時,其高強度錨桿的長度不得小于1.8m,與擋車扛的固定連接方式,必須與用穿工字鋼梁的結構方式相同。

(三)采掘運輸軌道等其他斜巷的坡度等于或大于10°時,必須嚴格按本規(guī)定一、二條執(zhí)行。

(四)鉸接固定銷軸及固定螺栓強度必須符合安全要求,必須具有防松、防脫性能。

(五)用錨索或錨桿固定的,固定梁兩端嚴禁松動,中間拱形空隙必須采取相應措施背實。

(六)對擋車扛安裝地點頂板破碎嚴重、空頂高度大的,必須采用雙錨索或高強度錨桿進行雙繩、雙桿吊掛,且強度必須符合要求。

(七)操作擋車扛的鋼絲繩應采用φ12.5mm以上的鋼絲繩,用滑輪進行導向,配重應按礦要求制作。

(八)下山掘進時,除上車場按規(guī)定設置擋車裝置外,在工作面上方必須設置堅固可靠的常閉擋車裝置,擋車裝置隨工作面前進而移動。擋車裝置的強度和距離工作面的距離在作業(yè)規(guī)程中必須明確規(guī)定。

第十五條 應使用氣缸或電液推桿操作擋車杠,禁止使用墜砣,未經(jīng)過批準私自使用墜砣的,每處罰款500元。

第十六條 斜巷擋車杠經(jīng)常檢查、維護和試驗,并粘貼完好牌和責任牌,每缺少一處,罰款50元。

第十七條 各單位應建立斜巷斜巷安全設施管理檔案,明確檢查周期和管理職責,確保斜巷安全運轉。

第十八條 斜巷上、下車場及中間通道口,必須使用聲光報警裝置,并有“正在行車,禁止行人”的醒目標志。

第十九條 同一軌道運輸斜巷與斜巷交叉口使用兩臺以上絞車時,除各自提升信號統(tǒng)一規(guī)定外,聲光信號必須有明顯區(qū)別;當聲音信號無法分開時,必須設紅黃燈加以區(qū)別,防止誤動作,未按要求設置的嚴禁使用。

第二十條 斜巷軌道使用的絞車鋼絲繩、保險繩必須采用統(tǒng)一型號和規(guī)格的鋼絲繩,每班使用前必須認真檢查一次,并詳細記錄,缺檢、漏檢、或沒填寫記錄的罰款50元。

第二十一條 斜巷所用的三環(huán)鏈、插銷必須進行編號專用。不得用其他三環(huán)鏈及插銷代替,未編號使用的,每個罰款50元。不準使用平巷用的三環(huán)鏈和插銷代替斜巷用的三環(huán)鏈和插銷,未按要求使用的,每次罰款200元。

第二十二條 斜巷所使用的三環(huán)鏈、插銷在使用前把鉤工必須進行詳細的外觀檢查并記錄,發(fā)現(xiàn)問題應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時更換,不合格繼續(xù)使用的,罰款500元。

第二十三條 運送物料時,開車前把鉤工必須檢查牽引車數(shù)、各車的連接和裝載情況。牽引車數(shù)超過規(guī)定、連接不良或裝載物料超重、超高、超寬、偏載、有翻車(脫鉤)危險、不按規(guī)定使用的車輛運送物料,嚴禁發(fā)出開車信號,未按要求檢查的,罰款200元。

第二十四條 嚴禁斜巷運輸把鉤工不停車進行摘掛鉤操作,未按規(guī)定操作的,罰款200元。

第二十五條 嚴禁信號工、把鉤工替崗操作,嚴禁擅自停電或擅自拆修信號裝置和其他電氣裝置。

第二十六條 斜巷信號把鉤工必須嚴格遵守以下規(guī)定:

(一)必須熟悉本崗位信號裝置、防跑車裝置和跑車防護裝置等一般性能及使用方法。

(二)交接班要認真檢查信號裝置、車輛及其連接裝置、保險繩、鉤頭等是否齊全可靠,檢查鋼絲繩是否有打結、硬彎、磨損和斷絲情況,若不符合要求,嚴禁發(fā)送提升信號。

(三)檢查阻車器和變坡點上方所設的擋車扛(欄)或擋車器是否能夠自動復位或自動閉合。

(四)兼作行人的運輸巷道行車時,紅燈信號必須保證完好,必須嚴格執(zhí)行“行車不行人”的安全規(guī)定,嚴禁行車時行人;嚴禁在作業(yè)區(qū)休息。

(五)信號把鉤工接班后,必須檢查斜巷內有無行車障礙物,是否有人工作或行走,確認安全后,方可發(fā)出開車信號。

第二十七條摘掛鉤工操作必須遵守以下規(guī)定:

(一)嚴禁站在道心內,頭部和身體嚴禁伸入兩車之間進行操作。

(二)必須站在軌道外側200mm左右以外進行摘掛鉤。單道操作時,應站在信號位置同側或巷道較寬一側;雙道操作時,若雙軌間安全距離達到要求,則應站在雙道之間進行摘掛鉤操作,否則必須站在人行道一側進行摘掛鉤操作。

(三)把鉤工摘掛鉤完畢后,嚴禁從串車車輛上方、兩車輛之間或車輛運行下方穿越。

(四)摘掛鉤時,若遇到摘不開、掛不上時,必須采用專用工具解決,嚴禁蹬繩操作。

(五)把鉤工每次掛鉤完畢后,必須對車輛各部位、保險繩、連車裝置等在詳細檢查一遍,看是否完全正確、牢固可靠,觀望車輛運行方向有無阻礙和隱患,確認安全后,打開上部車場擋車器或擋車扛(欄),進入躲避硐室、信號硐室或安全地帶后,方準發(fā)給信號工開車指令。

(六)車輛運行時,要嚴密注視車輛運行狀態(tài),發(fā)現(xiàn)異常或事故,及時與信號工聯(lián)系,發(fā)送緊急停車信號,立即趕赴現(xiàn)場,仔細檢查。

(七)把鉤工上崗期間必須忠于職守,對不符合提升規(guī)定要求的以及違反操作規(guī)程的,嚴禁摘掛鉤工進行提升作業(yè)。

未按上述要求作業(yè)的,每次罰款100元。

第二十八條礦車的管理

(一)礦車(包括材料車)管理要嚴格執(zhí)行完好標準及檢修標準,禁止帶病運轉。

(二)建立牌板管理制度,實行帳、卡、物、牌板相對照,統(tǒng)一由礦車管理人員負責。對礦車的檢查檢修記錄要詳細建賬,每一輛礦車要編號、建卡、設臺帳,以便隨時掌握車輛狀況。礦車管理臺帳要上報機電科。

(三)由井口把鉤工負責,發(fā)現(xiàn)不完好礦車做上記號,在地面檢修場地挑出,不準繼續(xù)運行。井口把鉤人員發(fā)現(xiàn)不完好礦車要停止下井。挑出送到檢修地點,進行修復。

(四)嚴格執(zhí)行礦車檢查周期,定期檢查檢修制度:礦車每月一小修,半年一次中修,一年一次大修,對矸石山翻矸車,每天都要進行檢查,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處理,每半年進行一次大修。對人車、材料車、平板車、花架車等參照礦車的的檢修制度進行檢修。

(五)定期檢查分為日檢和月檢。

日檢內容有:

1、釘、螺栓、銷子、墊圈、油堵及開口銷是否齊全、完整、緊固。

2、運輸隊負責礦車的使用、維護、完好等工作。并負責礦車的中小修理(包括礦車車箱變形的整形、局部補漏、更換軸承、碰頭整形等)。

3、碰頭:橡膠碰頭要有足夠的彈性,

4、車廂上對角長度誤差不大于35mm,各部凸凹深度不大于50mm,無破洞,無銹蝕脫皮。

5、底盤:是否變形、扭曲、缺油等,車輪應無曠動。

月檢內容有:

1、檢查車輪曠量,轉動是否靈活,磨損是否超限。

2、檢查車輛磨損情況,車軸彎曲情況。

3、對碰頭、插銷、車廂底盤及輪對變形情況檢查。

(六)定期檢修內容:

1、對礦車全部鉚釘(損壞和松動的)、螺栓、銷子、墊圈、油堵等進行檢修。

2、校正變形的車廂,并焊補漏洞和破裂車縫。

3、更換不轉動的車輪及損壞的碰頭。

4、輪軸組與車架固定點上擋箍與軸座的間隙不大于5mm,兩軸垂直于車架縱向中心線,其平行度偏差不大于軸距0.5%。

5、檢修磨損的車軸軸頸和彎曲的車軸,其彎曲度不超過0.5mm,修復后的車輛最大彎曲不得超過1mm。

6、車廂底盤與車廂中心線在車輛兩端偏差不得超過15mm,大修后不大于8mm。

(七)需報廢大修的礦車下道前,運輸隊必須通知機電科鑒定,不經(jīng)鑒定而私自下道,對運輸隊一輛車罰款200元。下道礦車應保證零部件齊全,缺少部件按缺件原值罰款。

(八)礦車因檢修需下道的,修理期限為一天,(以當天檢查發(fā)現(xiàn)為準)超過期限的每天每輛罰款50元。

(九)因車體碰壞而損壞的礦車,運輸隊要將責任單位報機電科。由機電科對責任單位進行按原值處罰。否則,損壞的礦車對運輸隊每輛罰款1000元。

(十)運輸隊要建立《礦車維護記錄》,記錄上要將每天檢修數(shù)量、編號、檢修部位、檢修人等記錄清楚。礦車輪對加油要求:新礦車半年內加油一遍,以后每三個月加油一遍,礦車加油要有專門的記錄。所有記錄應認真填寫,填寫不認真和實際不符的每次罰款20元。

(十一)人車的檢查,要有專人檢查、專用記錄、編號管理。

第二十九條現(xiàn)場檢查達不到要求的按照以下標準給予處罰:

(一)車輛橡膠碰頭不起作用,每個罰款50元。

(二)車輛缺橡膠碰頭,每個罰款100元。

(三)車輛缺碰頭固定銷,每個罰款50元。

(四)車輛鐵碰頭變形嚴重,每個罰款50元。

(五)車輛銷子座掉,每個罰款50元。

(六)礦車車輪缺蓋,每個罰款50元。

(七)礦車車輪蓋缺螺栓,每個罰款50元。

(八)礦車車輪變形嚴重,每個罰款100元。

(九)礦車箱體變形嚴重,每個罰款100元。

(十)礦車箱體爛大洞一處不修補,每個罰款100元。

(十一)礦車車輪不轉,每個罰款50元。

(十二)礦車輪缺油,每個罰款50元。

(十三)人車缺安全鏈,每個罰款100元。

(十四)人車缺少車座,每個罰款100元。

(十五)人車缺少靠背,每個罰款100元。

第六章小絞車

第一條 小絞車使用管理制度

(一)小絞車領用審批制度

1、使用單位需要安裝使用小絞車時,必須提前三天持作業(yè)規(guī)程或安全技術措施,到機運部辦理領用手續(xù),經(jīng)分管區(qū)隊人員簽字同意后,由設備組發(fā)放設備。如遇特殊情況需經(jīng)科長或分管礦領導批準。

2、小絞車領用申請的內容包括:絞車型號、編號、使用地點、審批日期、安裝時間、鋼絲繩規(guī)格、長度、巷道長度、坡度、牽引載荷、批準人等內容。

3、機運部要發(fā)放符合完好標準的絞車,否則使用單位有權拒絕領取,影響生產的對設備管理責任人罰款100元/次。

4、無領用申請及未經(jīng)審批的,不得擅自下井安裝絞車,否則罰安裝、使用單位各500元,若發(fā)生事故要追究安裝和使用單位責任。

(二)絞車的安裝要求

1、 小絞車安裝前,安裝地點必須經(jīng)過機運部同意,小絞車使用地點的一坡三擋等安全設施必須經(jīng)過安監(jiān)部確認后,方可進行小絞車的安裝。

小絞車安裝地點必須滿足設備擺放、檢修、安全操作的要求。設備與巷幫的有效間距不少于0.3m,絞車后部應不小于1m,小絞車安裝在軌道一側時,距軌道的安全距離不得小于0.5m。

2、絞車的固定:

(1)主要巷道使用的絞車安裝應打基礎。

(2)采掘工作面及上下順槽的臨時性絞車應采用:

第一 用錨桿固定的絞車,必須用硬質的符合標準的圓木壓固絞車基礎,錨桿打入深度不少于1.8m,直徑不小于18mm的高強錨桿。

第二 用圓木固定的絞車,要保證4壓2戧,壓車柱直徑不得小200mm,數(shù)量不少于4根,兩根前戧柱(按頂板法線前傾30°角),打在頂板柱窩內,要牢固可靠,并且角度一定要一致,但壓柱不得妨礙司機操作和影響司機的視線。

第三 嚴禁使用單體液壓支柱固定絞車。

(3)生根繩——小絞車除壓柱外,必須有生根繩,生根繩要用直徑為15.5mm以上的鋼絲繩。接頭處用不少于4個繩卡子卡牢,用不少于兩根錨桿固定,錨桿有效深度不少于1.5m,嚴禁固定在棚腿上或其他地方,否則嚴禁使用并罰款100元/處。

(4)絞車安裝后,聲光信號必須同時上齊,并做到清晰、靈敏,信號綜保必須專用,不得與照明等設施混用。一坡三檔齊全、可靠,符合標準要求。

(5)小絞車要安裝在軌道中心線位置,提升中心線誤差不大于50mm,其過卷距離不少于5m,否則在絞車前方必須設置牢固的擋車裝置,小絞車在軌道一側安裝時,要保證絞車運行時,盤繩整齊、不爬繩、不咬繩。嚴禁用其他物體強行盤繩,條件不允許時,可用導向滑輪導向提升。

(6)絞車鋼絲繩的鉤頭,應用雞心環(huán),連接繩卡不少5付,繩卡之間的距離為100mm。

(7)斜巷絞車的主繩鉤頭,必須配有符合要求的保險繩,保險繩應同主繩直徑相同,用不少于4付繩卡子卡緊,繩卡距離為100mm,同主繩的連接位置,在主繩從雞心環(huán)算起第一道有效繩卡子和第二道繩卡子之間,保險繩長度和拉車數(shù)相適應,不宜過長,對保險繩不符合標準的要立即更換。查出一處不符合要求罰款20元。

(三)小絞車安裝驗收制度

1、絞車安裝后,由安裝單位向機運部提出書面申請,由機運部組織安檢科、調度室、生產科、安裝、使用單位等部門驗收。

2、絞車驗收合格后由驗收人員填寫《小絞車安裝申請及驗收單》(見附件2),使用單位方可投入使用。驗收不合格,驗收人員注明安裝時存在的問題和解決時間,和復查驗收時間,復查合格后由復查驗收人員進行簽字后方可投入使用。否則追究使用單位的責任,對使用不合格絞車的單位機電負責人罰款200元。

3、因安裝不合格或整改不及時影響生產的,追究安裝單位責任,如安裝與使用是同一單位的責任自負。

4、驗收新安裝的絞車時,同時檢查一坡三檔設施是否齊全,小絞車制度牌板、軌道質量、行車紅燈、信號等是否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列入整改內容,限期整改,符合規(guī)定后方可投入運行。

(四)小絞車移交制度

1、絞車使用單位將不使用的絞車移交給其他單位或拆除升井時,必須先到管隊人員處辦理銷帳(轉帳)手續(xù),再辦理交接、升井手續(xù)。

2、使用單位應移交完好無損的絞車,否則,視實際情況對原責任單位進行罰款。

3、絞車移交時,其絞車各種制度牌板、完好牌等設施應一并移交給接收單位。

4、絞車的接收單位要從新明確包機人、聯(lián)保人、監(jiān)管人等以便管理。

5、對不使用的絞車,由機運部相關人員向使用單位下達通知單,限期拆除升井,否則,按機電設備管理辦法進行處罰。

(五)小絞車操作使用管理制度

1、小絞車的歸屬以設備臺帳為準,由所屬單位使用、操作和維護管理。

2、小絞車司機必須持證上崗,嚴禁無證操作,操作時,應將操作證隨身攜帶,否則按違章論處,一經(jīng)發(fā)現(xiàn)罰款100元/次。

3、外圍施工人員操作非本單位絞車時,必須經(jīng)絞車所屬單位的同意,否則,罰款200元/次。

4、開車前必須先檢查小絞車的固定是否牢固,制動閘是否靈敏可靠,聲光信號是否靈敏清晰,否則不準開車,并及時向隊領導匯報。

5、操作前必須檢查小絞車零部件是否齊全,安全設施是否齊全可靠,鋼絲繩有無損壞超標現(xiàn)象等,否則不準開車并及時向隊領導匯報。

6、操作前應先由掛鉤工檢查鋼絲繩與礦車連接、礦車與礦車連接是否符合要求,檢查確認無問題后,信號工方可發(fā)出開車信號,司機在接到信號后方可開車。

7、司機操作絞車時,要嚴格遵守《小絞車操作規(guī)程》。

8、司機開車時注意力要高度集中,嚴禁斷電松閘、放飛車;在下列情況下嚴禁開車:絞車不完好;有繩亂、松繩、死彎、斷絲及磨損超限現(xiàn)象;絞車固定不合格;司機無證;安全設施不全、不可靠;軌道質量不合格等。

9、對拉小絞車使用時的幾點要求:

要編制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報經(jīng)礦總工程師批準;必須使用對拉信號;現(xiàn)場必須懸掛有對拉運輸專用的正規(guī)操作制度,明確信號如何發(fā)送及兩司機如何配合等要求;(對拉絞車的保險繩要正常使用;)對礦車的連接裝置要使用合格的連接銷子、連接環(huán)。

10、不準把斜坡作為停(存)車場。

11、在斜巷內處理掉道車時,車輪必須用短繩套固定,并打好十字戧柱,嚴禁脫鉤處理掉道車。絞車司機必須停車剎死閘,抬上道上提時,必須確認前后人員撤離軌道后方可發(fā)信號。司機在接到并確認信號準確后方可提車。

12、嚴禁使用一部絞車雙向提升。

13、嚴禁使用一部絞車拐彎提升,確需拐彎提升時,需制定嚴密的安全技術措施,并報礦總工批準。

14、同一軌道運輸斜巷或與斜巷交叉口使用2臺以上絞車時,除按規(guī)定設置各自的提升信號外,各臺車的聲光信號必須有明顯的區(qū)別,當聲音信號無法區(qū)別時,必須設紅、黃燈光等加以區(qū)分,防止誤操作。

違犯以上4—14條操作,均按違章論處,給予責任人罰款100元/次。

(六)小絞車維護檢修制度

1、使用單位檢修工必須每天對絞車做全面檢查,清理絞車表面,調整更換修理剎車裝置,緊固連接部件。

2、檢修工每月補充或更換潤滑油。

3、檢修工每天對絞車的固定、鋼絲繩、保險繩、生根繩、信號、照明和礦車連接銷子、連接環(huán)等進行認真檢查,消除隱患,防止事故發(fā)生。

4、絞車維護單位必須實行日檢制,做到每天有人負責日檢,有檢查有記錄。機運部不定期進行抽查,每發(fā)現(xiàn)有一次不記錄或記錄不詳?shù)?罰責任人50元,聯(lián)保人罰款50元/次,監(jiān)管人罰款30元/次。

5、當班司機要認真檢查絞車的固定是否牢固,鋼絲繩有無斷絲損壞現(xiàn)象,做到操作前排繩整齊、不爬繩、擠繩、咬繩,確保設備正常運轉。

6、閘及閘把的要求:

(1)閘把及杠桿系統(tǒng)動作應靈活可靠,施閘后閘把位置應與水平位置成15°夾角,但兩閘把施閘后,閘把位置角度要一致,嚴禁有不一致現(xiàn)象,否則罰款100元。

(2)拉桿螺栓、叉頭、閘把、銷軸無損傷變形,拉桿螺栓應有背帽緊固,定位螺栓要齊全,各類銷子嚴禁用異物代替,否則罰款100元/處。

(3)絞車司機側的金屬擋板應齊全,不允許變形,否則罰款100元/次。

7、鋼絲繩在滾筒上固定不少于2道卡子,且有防松墊圈,滾筒上應留有5圈余繩,否則罰款100元/次。

8、鋼絲繩中間嚴禁用繩卡連接,確需連接時應插接,插接長度不小于鋼絲繩直徑的1000倍,否則罰款200元/處。

9、掘進下山施工時使用小絞車禁止用滑輪導向提升。上山掘進使用滑輪導向提升時,嚴禁用開口滑輪,滑輪的直徑應大于鋼絲繩直徑的20倍,固定滑子的固定點要牢固可靠,嚴禁將滑子固定在扒矸機和棚子上。固定導向輪的鋼絲繩直徑不小于絞車所用鋼絲繩的直徑。

10、不準使用不合格的銷子、連接環(huán),否則對責任人罰款100元/次。

(七)小絞車責任牌管理制度

1、小絞車在投運前必須懸掛責任牌,責任牌包括《絞車司機操作規(guī)程》、《絞車司機崗位責任制》、《絞車司機交接班制》《信號把鉤工操作規(guī)程》、《信號把鉤工崗位責任制》和小絞車管理責任牌。無牌板或內容不全,絞車不準投入使用。

2、絞車使用單位將絞車移交給其他單位時,要將責任牌一同移交,并到機電科辦理交接手續(xù)。

3、責任牌有損壞、變形的由使用單位按同樣規(guī)格形式更換,否則罰款50元/塊。

(八)小絞車操作步驟:

1、準備工作:

(1)檢查小絞車的安裝固定應平穩(wěn)牢固,各部位緊固件齊全完整。

(2)檢查小絞車制動閘和工作閘(離合閘)。閘帶必須完整無斷裂,閘輪表面光潔平滑,無明顯溝痕,無油泥。各部螺栓、銷、軸、拉桿螺栓及背帽、限位螺栓等完整齊全,無彎曲、變形。施閘后,閘把位置在水平線以上30°~40°范圍內。

(3)檢查鋼絲繩:要求無彎折、硬傷、無打結、無嚴重銹蝕,斷絲不超限,滾筒上繩端固定要牢固,在滾筒上的排列應整齊,無嚴重咬繩、爬繩現(xiàn)象。松繩至終點,滾筒上余繩不得少于3圈。保險繩直徑與主繩直徑應相同,并連結牢固,護繩板可靠穩(wěn)固。

(4)檢查信號必須聲光兼?zhèn)?聲音清晰,準確可靠。

(5)試空車:絞車司機送開關電源,按下啟動按鈕松開離合閘,壓緊制動閘,啟動絞車空轉,應無異常響聲和震動,無甩油現(xiàn)象。

2、起動

(1)絞車司機聽到清晰、準確的信號后,首先應送上紅燈,向行人示警。閘緊制動閘,松開離合閘,按信號指令方向起動絞車空轉。

(2)緩慢壓緊離合閘把,同時緩緩松開制動閘把,使?jié)L筒慢轉,平穩(wěn)起動加速,最后壓緊離合閘,松開制動閘,達到正常運行速度。

(3)絞車司機必須在護繩板后操作,嚴禁在絞車側面或滾筒前面(出繩側)操作,嚴禁一手開車,一手處理爬繩。

(4)禁止兩個閘把同時壓緊,以防燒壞電機。

3、運行

(1)小絞車運行當中,應集中精力,注意觀察,手不離閘把,如收到不明信號應立即停車查明原因。

(2)注意小絞車各部運行情況,如發(fā)現(xiàn)異常情況時,必須立即停車,采取措施,待處理好后再運行。

(3)使用對拉絞車時,司機應根據(jù)提放載荷不同,根據(jù)巷道的變化起伏,酌情掌握車速。嚴禁不帶電放車。

4、停車

(1)接近停車位置,應先慢慢閘緊制動閘,同時逐漸松開離合閘,使絞車減速。聽到停車信號后,閘緊制動閘,松開離合閘,按下停止按鈕停車并停電。

(2)停車后,應及時關閉示警紅燈;司機離崗時,必須切斷開關電源。

第七章附則

第一條 本辦法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第一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鑫銅煤業(yè)有限責任公司。

附件1、絞車使用鋼絲繩及提車數(shù)量規(guī)定

絞車名稱

規(guī)格型號

繩徑(mm)

容繩量(m)

牽引力

鋼絲繩

參考繩重

調度絞車

jd—1

12.5

400

10kn

54.12 kg/100m

調度絞車

jd—1.6

15.5

400

18 kn

84.57 kg/100m

調度絞車

jd—2.5

18.5

400

29.4 kn

121.8 kg/100m

調度絞車

jd—4

21.5

850

55/32 kn

165.8kg/100m

提車數(shù)量n=f/[(q+qc)(sinα+fcosα)+pl(sinα+f1cosα)]

式中:

f- 取提升絞車額定牽引力的最小值。

q-毎輛礦車的自重。

qc-毎輛礦車的有益載荷。

α-提升斜巷的最大坡度。

f-礦車阻力系數(shù)。(礦車只與軌道接觸,道木以上無雜物時取0.01~0.015)

f1-鋼絲繩阻力系數(shù)。(全部有地滾時取0.1~0.2)

p-鋼絲繩毎米重量。

l-鋼絲繩長度。

附件2、小絞車安裝申請及驗收單

日期:年月日

絞車規(guī)

格型號

擬安裝

地點

提升

車數(shù)

信號和照明

斜巷長度、坡度

申請單位

具體安裝位置(巷道通尺)

操作空間

信號、躲避

硐室

上下車場情況

簽字

a、滿足

b、不滿足

a、符合要求

b、不符合要求

a、滿足要求

b、不滿足

阻車器

聯(lián)動擋車杠

擋車杠

擋車杠升起高度

簽字

a、滿足

b、不滿足

a、滿足

b、不滿足

a、 滿足

b、不滿足

a、滿足

b、不滿足

驗收

意見

a、該絞車經(jīng)過驗收合格符合使用要求

b、該絞車經(jīng)過驗收不合格不符合使用要求

驗收存在問題

驗收

人員

簽字

調

使用單位申請使用的小絞車時,按要求填寫絞車安裝資料,生產科安排落實位置及安裝具體要求,安檢科根據(jù)斜巷狀況落實“一坡三擋”的安裝要求。機電科、調度室負責組織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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