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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基建工程動火作業(yè)安全管理要點(2篇范文)

發(fā)布時間:2024-11-29 查看人數:93

某基建工程動火作業(yè)安全管理要點

第1篇 某基建工程動火作業(yè)安全管理要點

1 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華能長興電廠(以下簡稱“電廠”)基建工程范圍內基建、生活、辦公區(qū)及與基建相關聯的區(qū)域內任何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作業(yè)(規(guī)定場所除外)。規(guī)定的場所是指滿足設計要求、為動火作業(yè)設置的固定場所,如化驗室、專門的焊接檢修場所、鍋爐等。

本標準適用于參加電廠基建工程的建設、監(jiān)理、施工等各參建單位的各級管理人員、生產技術人員和作業(yè)人員。

2 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十一屆第六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2001公安部61號令 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

dl5027—1993 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guī)程

華能集團公司電力安全作業(yè)規(guī)程 熱力和機械部分

3 術語與定義

3.1

動火作業(yè):動火作業(yè)系指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進行的施工過程中,采用以下直接或間接方式的作業(yè):

3.1.1

氣焊、電焊、鉛焊、錫焊、塑料焊等各種焊接作業(yè)及氣割、等離子切割機、砂輪機、磨光機等各種金屬切割作業(yè);

3.1.2

使用噴燈、液化氣爐、火爐、電爐等明火作業(yè);

3.1.3

燒(烤、煨)管線、熬瀝青、炒砂子、鐵錘擊(產生火花)物件,噴砂和產生火花的其他作業(yè);

3.1.4

生產裝置和罐區(qū)聯接臨時電源并使用非防爆電器設備和電動工具;

3.1.5

使用雷管、炸藥等進行爆破作業(yè)。

3.2

一級動火區(qū),是指火災危險性很大,發(fā)生火災時后果很嚴重的部位或場所。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一級動火:禁火區(qū)域內;貯存或貯存過可燃氣體(液體)、易燃氣體(液體)的容器、系統及連接在一起的輔助設備;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質的場所;變壓器本體及與本體相連接的設備;危險化學品庫、氧氣和乙炔站;防腐作業(yè)期間的相關設備。

3.3

二級動火區(qū),是指一級動火區(qū)以外的所有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以及禁止明火區(qū)。

4 動火管理

4.1 動火管理的基本要求

4.1.1 各施工單位必須制定消防管理制度,列出管轄范圍內工程各節(jié)點的重點防火部位,執(zhí)行動火審批和許可證制度,并向項目監(jiān)理單位和電廠報備。

4.1.2 重點防火部位施工現場動火必須編制施工方案和作業(yè)指導書,辦理動火作業(yè)許可手續(xù),落實現場監(jiān)護人;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動火施工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guī)定,并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項目監(jiān)理單位負責檢查執(zhí)行情況。

4.2 動火審批權限。

4.2.1 一級動火由施工單位申請動火部門(工段)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提出申請,填寫一級動火作業(yè)許可證(見附錄a)并附上安全技術措施方案,由施工單位負責人或主管消防工作的負責人簽發(fā),報監(jiān)理單位安全監(jiān)理和電廠的安質部門負責人、保衛(wèi)(消防)部門負責人審核,監(jiān)理單位總監(jiān)理許可,電廠分管基建的副廠長(或其授權人)批準后,方可動火,必要時還應報當地公安消防部門備案。一級動火期限為1天,一級動火申請應在三天前提出,批準最長期限為一天,期滿應重新辦證,否則視作無證動火。

4.2.2 二級動火由施工單位現場作業(yè)工作負責人提出申請,填寫二級動火作業(yè)許可證(見附錄b)并附上安全技術措施方案,由施工單位部門(工段)負責人簽發(fā),報監(jiān)理單位安全監(jiān)理、施工單位項目部安監(jiān)人員、消防保衛(wèi)人員審核,施工單位負責人或主管消防工作的負責人批準后,方可動火。動火期限為三天,二級動火申請應在一天前提出,批準最長期限為三天,期滿應重新辦證,否則視作無證動火。

4.2.3 一、二級動動火許可證一式三份。一份由現場作業(yè)工作負責人收執(zhí),動火工作終結后應將這動火許可證交還給施工單位留存;一份交監(jiān)理單位留存;一份交電廠安質部留存。

4.2.4 一、二級動火許可手續(xù)的各級人員應經本單位考試合格,經施工單位項目部批準書面公布,并向監(jiān)理單位和電廠報備。

4.2.5 動火執(zhí)行人必須持有效證件上崗。

4.2.6 當油、氫、制粉等系統一經使用,可能存在易燃易爆介質時;電氣開關室電纜溝(井)開始鋪設電纜時,動火作業(yè)宜按電廠的《動火管理制度》的要求執(zhí)行。

4.2.7 若動火工作與生產區(qū)域或試運行的設備、系統有關時,應按電廠的《動火管理制度》的要求執(zhí)行,并履行分級審批手續(xù)。

4.2.8 除一、二級動火區(qū)域外,在現場無明顯危險因素的固定場地進行焊割作業(yè)的,可以不用辦理動火作業(yè)許可證,但仍需做好相應的防火措施。

4.3 動火的現場監(jiān)護。

4.3.1 一、二級動火在首次動火時,各級審批人和動火工作許可證的填寫人均應到現場檢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測定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塵濃度是否合格,并在監(jiān)護下作明火試驗,確無問題后方可動火作業(yè)。

4.3.2 一、二級動火必須有專人監(jiān)護,監(jiān)護人必須持合適、有效的消防器材進行監(jiān)護,不得兼做其他工作。

4.3.3 一級動火時,動火部門(工段)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消防人員及項目監(jiān)理應始終在現場監(jiān)護。

4.3.4 二級動火時,動火部門(工段)應指定人員,并和指定的義務消防員始終在現場監(jiān)護。

4.3.5 動火工作在間斷或終結時應清理現場,認真檢查和消除殘留火種。

5 動火工作原則

5.1 有條件拆下的構件,如油管、法蘭等應拆下來移至安全場所。

5.2 可以采用不動火的方法代替而同樣能夠達到效果時,盡量采用代替的方法處理。

5.3 盡可能地把動火的時間和范圍壓縮到最低限度。

5.4 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嚴禁動火:

5.4.1 油船、油車停靠的區(qū)域;

5.4.2 壓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壓前;

5.4.3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凈前;

5.4.4 風力達5級以上的露天作業(yè);

5.4.5 遇有火險異常情況未查明原因和消險前。

6 確保動火安全的技術措施

6.1 油罐區(qū)、燃油系統的動火安全措施

6.1.1 需動火的設備和管道與運行或備用系統已全部隔絕。

6.1.2 需動火的燃油設備和管道,特別對低位設備和管道應按規(guī)定用蒸汽或其它方法進行有效沖洗。確實做到管道已泄壓、無油、無可燃氣體。

6.1.3 完成沖洗后,各隔絕閥門應掛警告牌,與油罐或回油管相連的閥門應加堵板、上鎖。

6.1.4 對動火的燃油設備和管道,應拆開通往運行或備用設備相連接的法蘭,油罐一側的管道法蘭應拆開通大氣,并用絕緣物分隔,在運行和備用設備可靠裝上嚴密的堵板,并將動火管道兩端通大氣。通氣口的總面積不應小于通火的管徑。與燃油設備和管道連接的第一只蒸汽閥門及儀表一次閥上也應裝設堵板。如特殊部位確有困難時,須經有關人員商定采取其它有效措施如:噴入泡沫滅火液、用蒸汽封住等,但必須有一端通大氣。

6.1.5 對需要動火的燃油設備和管道,還可以采用泥巴(或肥皂)、灌水、打入泡沫液、通入微量蒸汽等特殊安全措施封堵。

6.1.6 油罐、油管道等動火,應密切注意當時風向、風力、周圍環(huán)境和設備連接情況,動火地點應處于下風向。若在高處動火,特別是氣焊切割,應采取防止火星飛濺的措施。油罐動火,需強制通風48h,動火期間不得停止強制通風。

6.1.7 進入油罐、污油池等箱體內部動火工作時,應把所有與其連接的管道全部拆開、隔絕,存油清除干凈,用蒸汽反復沖洗干凈,并采取強力通風排除油氣后,用測燃儀檢查內部應無可燃氣體。

6.1.8 電氣工具不準放在油罐箱體內部。照明應使用12v防爆燈。在油罐箱體內不宜長時間工作。箱外應有專責聯絡人,并應經常保持聯系。檢修工具應使用銅或其它有色金屬制做的工具,如使用鐵制工具應采取防止產生火花的措施,例如涂黃油、加銅墊等。

6.1.9 電焊、氣焊設備應停放在指定地點,應距油庫區(qū)外10m。電源應裝在油罐圍墻外。電源線應完好無損。電源線通過通道時,應采取防止軋壞的措施。禁止使用漏電、漏氣的設備。

6.1.10 在燃油設備上電焊作業(yè),電焊機的接地線應接在須焊接的同一設備上,其接地點應靠近焊接點約1m距離內,禁止采用遠距離接地回路或借用其它管路代替回路接地的方法,禁止使用鐵棒等金屬物代替接地線和固定接地點。

6.1.11 動火現場必須配足滅火器材。動火手續(xù)未辦理或安全措施不符時,工作人員有權拒絕動火。

6.2 儲煤、制粉、輸煤系統動火安全措施

6.2.1 原煤倉動火前,應先進行對流通風或其它強行通風,內部和周圍積煤必須清除干凈。

6.2.2 在磨煤機進出口處動火前應將磨煤機內煤粉走空,打開進出口,檢查、監(jiān)視內部有無火星和積煤自燃。嚴禁在運行中的制粉系統設備上動火。

6.2.3 輸煤系統動火必須將設備停止運行,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進行。

6.2.4 傳動機械、支架、罩殼、分離器、碎煤機、電動磅秤、通風設備、各種管道動火前,要將周圍積煤和易燃物清理干凈,皮帶、落煤斗管口等應用防火布(或石棉布)、鐵板等可靠隔開。

6.2.5 落煤斗、落煤管、吸塵器等動火前,應將內部存煤(粉)放盡,皮帶上積煤走空,用防火布或石棉布、鐵板等可靠隔絕,并要采取降溫措施。

6.2.6 堆取料機等設備動火,應在停止使用條件下才可進行,動火前應清理周圍雜物、易燃物,皮帶上積煤走空,下面的煤堆上應采取降溫措施,防止切割物下落引起火警。

6.2.7 在皮帶上方動火前必須用水將皮帶沖濕,工作完畢后必須用水沖洗導料槽內部,確保無火種遺留。

6.2.8 動火工作結束后,工作負責人應會同有關人員共同對動火現場進行檢查,確認無遺留火種和其它雜物,方可辦理動火安全措施票終結手續(xù)。

6.3 汽輪機、變壓器油系統動火安全措施

6.3.1 動火前必須將油放盡,動火部分在動火前必須清楷、沖洗干凈。

6.3.2 動火工作員工必須了解油系統清況,動火前,必須將動火部分與系統可靠隔絕。

6.3.3 油箱動火時,應做好可靠的隔絕措施,放盡箱內存油,沖洗干凈,并打開蓋子后再動火。

6.3.4 變壓器在運行狀態(tài)下,一般不進行動火作業(yè)。變壓器油系統動火工作屬一級動火。

6.3.5 變壓器附件動火,如能將附件與本體斷開,放去存油,移至安全地方進行的,可不用動火安全措施票。

6.4 脫硫防腐作業(yè)

6.4.1 施工區(qū)域必須采取嚴密的全封閉式隔離措施,嚴格執(zhí)行出入制度,嚴禁火種進入。

6.4.2 減少吸收塔、煙道內的可燃物,腳手板、蓋板等采用非可燃材料、禁止堆積物料。

6.4.3 吸收塔、煙道內宜使用冷光源照明,照明設備的溫度不能過高施工時照明設備應遠離襯膠好防腐涂層,以防烘烤產生明火。

6.4.4 脫硫系統的吸收塔、箱、罐及煙道襯鱗片防腐,施工過程中均會揮發(fā)出大量的可燃氣體,應在吸收塔內安裝兩臺防爆型軸流通風機,保證通風良好減少揮發(fā)氣體的積聚。

6.4.5 在防腐之前,所有相關的焊接工作,特別是在吸收塔、煙道上的支吊架、測點接管需在防腐施工前完成。防腐施工結束后,不得進行焊接、切割或其他有關熱處理作業(yè)。

6.4.6 吸收塔防腐施工完成后,吸收塔入口、出口煙道安裝連接作業(yè)前,必須用防火布或金屬板全部封堵,縫隙堵塞嚴實,所有的管口全部嚴密封堵,確保無電焊火花、焊渣、火焊切割的溶渣掉入塔內,施焊、切割時,設立監(jiān)護人,配足滅火器,跟蹤監(jiān)護,確保安全。

6.5 其它動火規(guī)定

6.5.1 氨、酸或其它化學物質箱體動火前,應將有氨、酸或其它化學物質放盡,用清水將箱體內外沖洗干凈,拆開所有與其連接的管道,并可靠隔絕,并在閥門上掛危險牌(有的應上鎖)。

6.5.2 氨、酸或其它化學物質箱體動火前,應將通向箱體的一側拆開,另一側通大氣,并用清水沖洗隔絕。

6.5.3 在氫管道附近進行焊接或點火工作,應事先經過氫量測定,證實工作區(qū)域氫氣含量小于3%方可工作。

7 檢查與考核

7.1 本標準的執(zhí)行情況由電廠安質部負責檢查與考核。

7.2 本標準按《華能長興電廠基建工程違章考核細則》和《華能長興電廠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考核細則》進行考核。

第2篇 基建工程動火作業(yè)安全管理要點

1 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華能長興電廠(以下簡稱“電廠”)基建工程范圍內基建、生活、辦公區(qū)及與基建相關聯的區(qū)域內任何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作業(yè)(規(guī)定場所除外)。規(guī)定的場所是指滿足設計要求、為動火作業(yè)設置的固定場所,如化驗室、專門的焊接檢修場所、鍋爐等。

本標準適用于參加電廠基建工程的建設、監(jiān)理、施工等各參建單位的各級管理人員、生產技術人員和作業(yè)人員。

2 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十一屆第六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2001公安部61號令? 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

dl5027—1993? 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guī)程

華能集團公司電力安全作業(yè)規(guī)程? 熱力和機械部分

3 術語與定義

3.1

動火作業(yè):動火作業(yè)系指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進行的施工過程中,采用以下直接或間接方式的作業(yè):

3.1.1

氣焊、電焊、鉛焊、錫焊、塑料焊等各種焊接作業(yè)及氣割、等離子切割機、砂輪機、磨光機等各種金屬切割作業(yè);

3.1.2

使用噴燈、液化氣爐、火爐、電爐等明火作業(yè);

3.1.3

燒(烤、煨)管線、熬瀝青、炒砂子、鐵錘擊(產生火花)物件,噴砂和產生火花的其他作業(yè);

3.1.4

生產裝置和罐區(qū)聯接臨時電源并使用非防爆電器設備和電動工具;

3.1.5

使用雷管、炸藥等進行爆破作業(yè)。

3.2

一級動火區(qū),是指火災危險性很大,發(fā)生火災時后果很嚴重的部位或場所。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一級動火:禁火區(qū)域內;貯存或貯存過可燃氣體(液體)、易燃氣體(液體)的容器、系統及連接在一起的輔助設備;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質的場所;變壓器本體及與本體相連接的設備;危險化學品庫、氧氣和乙炔站;防腐作業(yè)期間的相關設備。

3.3

二級動火區(qū),是指一級動火區(qū)以外的所有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以及禁止明火區(qū)。

4 動火管理

4.1 動火管理的基本要求

4.1.1 各施工單位必須制定消防管理制度,列出管轄范圍內工程各節(jié)點的重點防火部位,執(zhí)行動火審批和許可證制度,并向項目監(jiān)理單位和電廠報備。

4.1.2 重點防火部位施工現場動火必須編制施工方案和作業(yè)指導書,辦理動火作業(yè)許可手續(xù),落實現場監(jiān)護人;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動火施工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guī)定,并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項目監(jiān)理單位負責檢查執(zhí)行情況。

4.2 動火審批權限。

4.2.1 一級動火由施工單位申請動火部門(工段)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提出申請,填寫一級動火作業(yè)許可證(見附錄a)并附上安全技術措施方案,由施工單位負責人或主管消防工作的負責人簽發(fā),報監(jiān)理單位安全監(jiān)理和電廠的安質部門負責人、保衛(wèi)(消防)部門負責人審核,監(jiān)理單位總監(jiān)理許可,電廠分管基建的副廠長(或其授權人)批準后,方可動火,必要時還應報當地公安消防部門備案。一級動火期限為1天,一級動火申請應在三天前提出,批準最長期限為一天,期滿應重新辦證,否則視作無證動火。

4.2.2 二級動火由施工單位現場作業(yè)工作負責人提出申請,填寫二級動火作業(yè)許可證(見附錄b)并附上安全技術措施方案,由施工單位部門(工段)負責人簽發(fā),報監(jiān)理單位安全監(jiān)理、施工單位項目部安監(jiān)人員、消防保衛(wèi)人員審核,施工單位負責人或主管消防工作的負責人批準后,方可動火。動火期限為三天,二級動火申請應在一天前提出,批準最長期限為三天,期滿應重新辦證,否則視作無證動火。

4.2.3 一、二級動動火許可證一式三份。一份由現場作業(yè)工作負責人收執(zhí),動火工作終結后應將這動火許可證交還給施工單位留存;一份交監(jiān)理單位留存;一份交電廠安質部留存。

4.2.4 一、二級動火許可手續(xù)的各級人員應經本單位考試合格,經施工單位項目部批準書面公布,并向監(jiān)理單位和電廠報備。

4.2.5 動火執(zhí)行人必須持有效證件上崗。

4.2.6 當油、氫、制粉等系統一經使用,可能存在易燃易爆介質時;電氣開關室電纜溝(井)開始鋪設電纜時,動火作業(yè)宜按電廠的《動火管理制度》的要求執(zhí)行。

4.2.7 若動火工作與生產區(qū)域或試運行的設備、系統有關時,應按電廠的《動火管理制度》的要求執(zhí)行,并履行分級審批手續(xù)。

4.2.8 除一、二級動火區(qū)域外,在現場無明顯危險因素的固定場地進行焊割作業(yè)的,可以不用辦理動火作業(yè)許可證,但仍需做好相應的防火措施。

4.3 動火的現場監(jiān)護。

4.3.1 一、二級動火在首次動火時,各級審批人和動火工作許可證的填寫人均應到現場檢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測定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塵濃度是否合格,并在監(jiān)護下作明火試驗,確無問題后方可動火作業(yè)。

4.3.2 一、二級動火必須有專人監(jiān)護,監(jiān)護人必須持合適、有效的消防器材進行監(jiān)護,不得兼做其他工作。

4.3.3 一級動火時,動火部門(工段)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消防人員及項目監(jiān)理應始終在現場監(jiān)護。

4.3.4 二級動火時,動火部門(工段)應指定人員,并和指定的義務消防員始終在現場監(jiān)護。

4.3.5 動火工作在間斷或終結時應清理現場,認真檢查和消除殘留火種。

5 動火工作原則

5.1 有條件拆下的構件,如油管、法蘭等應拆下來移至安全場所。

5.2 可以采用不動火的方法代替而同樣能夠達到效果時,盡量采用代替的方法處理。

5.3 盡可能地把動火的時間和范圍壓縮到最低限度。

5.4 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嚴禁動火:

5.4.1 油船、油車??康膮^(qū)域;

5.4.2 壓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壓前;

5.4.3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凈前;

5.4.4 風力達5級以上的露天作業(yè);

5.4.5 遇有火險異常情況未查明原因和消險前。

6 確保動火安全的技術措施

6.1 油罐區(qū)、燃油系統的動火安全措施

6.1.1 需動火的設備和管道與運行或備用系統已全部隔絕。

6.1.2 需動火的燃油設備和管道,特別對低位設備和管道應按規(guī)定用蒸汽或其它方法進行有效沖洗。確實做到管道已泄壓、無油、無可燃氣體。

6.1.3 完成沖洗后,各隔絕閥門應掛警告牌,與油罐或回油管相連的閥門應加堵板、上鎖。

6.1.4 對動火的燃油設備和管道,應拆開通往運行或備用設備相連接的法蘭,油罐一側的管道法蘭應拆開通大氣,并用絕緣物分隔,在運行和備用設備可靠裝上嚴密的堵板,并將動火管道兩端通大氣。通氣口的總面積不應小于通火的管徑。與燃油設備和管道連接的第一只蒸汽閥門及儀表一次閥上也應裝設堵板。如特殊部位確有困難時,須經有關人員商定采取其它有效措施如:噴入泡沫滅火液、用蒸汽封住等,但必須有一端通大氣。

6.1.5 對需要動火的燃油設備和管道,還可以采用泥巴(或肥皂)、灌水、打入泡沫液、通入微量蒸汽等特殊安全措施封堵。

6.1.6 油罐、油管道等動火,應密切注意當時風向、風力、周圍環(huán)境和設備連接情況,動火地點應處于下風向。若在高處動火,特別是氣焊切割,應采取防止火星飛濺的措施。油罐動火,需強制通風48h,動火期間不得停止強制通風。

6.1.7 進入油罐、污油池等箱體內部動火工作時,應把所有與其連接的管道全部拆開、隔絕,存油清除干凈,用蒸汽反復沖洗干凈,并采取強力通風排除油氣后,用測燃儀檢查內部應無可燃氣體。

6.1.8 電氣工具不準放在油罐箱體內部。照明應使用12v防爆燈。在油罐箱體內不宜長時間工作。箱外應有專責聯絡人,并應經常保持聯系。檢修工具應使用銅或其它有色金屬制做的工具,如使用鐵制工具應采取防止產生火花的措施,例如涂黃油、加銅墊等。

6.1.9 電焊、氣焊設備應停放在指定地點,應距油庫區(qū)外10m。電源應裝在油罐圍墻外。電源線應完好無損。電源線通過通道時,應采取防止軋壞的措施。禁止使用漏電、漏氣的設備。

6.1.10 在燃油設備上電焊作業(yè),電焊機的接地線應接在須焊接的同一設備上,其接地點應靠近焊接點約1m距離內,禁止采用遠距離接地回路或借用其它管路代替回路接地的方法,禁止使用鐵棒等金屬物代替接地線和固定接地點。

6.1.11 動火現場必須配足滅火器材。動火手續(xù)未辦理或安全措施不符時,工作人員有權拒絕動火。

6.2 儲煤、制粉、輸煤系統動火安全措施

6.2.1 原煤倉動火前,應先進行對流通風或其它強行通風,內部和周圍積煤必須清除干凈。

6.2.2 在磨煤機進出口處動火前應將磨煤機內煤粉走空,打開進出口,檢查、監(jiān)視內部有無火星和積煤自燃。嚴禁在運行中的制粉系統設備上動火。

6.2.3 輸煤系統動火必須將設備停止運行,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進行。

6.2.4 傳動機械、支架、罩殼、分離器、碎煤機、電動磅秤、通風設備、各種管道動火前,要將周圍積煤和易燃物清理干凈,皮帶、落煤斗管口等應用防火布(或石棉布)、鐵板等可靠隔開。

6.2.5 落煤斗、落煤管、吸塵器等動火前,應將內部存煤(粉)放盡,皮帶上積煤走空,用防火布或石棉布、鐵板等可靠隔絕,并要采取降溫措施。

6.2.6 堆取料機等設備動火,應在停止使用條件下才可進行,動火前應清理周圍雜物、易燃物,皮帶上積煤走空,下面的煤堆上應采取降溫措施,防止切割物下落引起火警。

6.2.7 在皮帶上方動火前必須用水將皮帶沖濕,工作完畢后必須用水沖洗導料槽內部,確保無火種遺留。

6.2.8 動火工作結束后,工作負責人應會同有關人員共同對動火現場進行檢查,確認無遺留火種和其它雜物,方可辦理動火安全措施票終結手續(xù)。

6.3 汽輪機、變壓器油系統動火安全措施

6.3.1 動火前必須將油放盡,動火部分在動火前必須清楷、沖洗干凈。

6.3.2 動火工作員工必須了解油系統清況,動火前,必須將動火部分與系統可靠隔絕。

6.3.3 油箱動火時,應做好可靠的隔絕措施,放盡箱內存油,沖洗干凈,并打開蓋子后再動火。

6.3.4 變壓器在運行狀態(tài)下,一般不進行動火作業(yè)。變壓器油系統動火工作屬一級動火。

6.3.5 變壓器附件動火,如能將附件與本體斷開,放去存油,移至安全地方進行的,可不用動火安全措施票。

6.4 脫硫防腐作業(yè)

6.4.1 施工區(qū)域必須采取嚴密的全封閉式隔離措施,嚴格執(zhí)行出入制度,嚴禁火種進入。

6.4.2 減少吸收塔、煙道內的可燃物,腳手板、蓋板等采用非可燃材料、禁止堆積物料。

6.4.3 吸收塔、煙道內宜使用冷光源照明,照明設備的溫度不能過高施工時照明設備應遠離襯膠好防腐涂層,以防烘烤產生明火。

6.4.4 脫硫系統的吸收塔、箱、罐及煙道襯鱗片防腐,施工過程中均會揮發(fā)出大量的可燃氣體,應在吸收塔內安裝兩臺防爆型軸流通風機,保證通風良好減少揮發(fā)氣體的積聚。

6.4.5 在防腐之前,所有相關的焊接工作,特別是在吸收塔、煙道上的支吊架、測點接管需在防腐施工前完成。防腐施工結束后,不得進行焊接、切割或其他有關熱處理作業(yè)。

6.4.6 吸收塔防腐施工完成后,吸收塔入口、出口煙道安裝連接作業(yè)前,必須用防火布或金屬板全部封堵,縫隙堵塞嚴實,所有的管口全部嚴密封堵,確保無電焊火花、焊渣、火焊切割的溶渣掉入塔內,施焊、切割時,設立監(jiān)護人,配足滅火器,跟蹤監(jiān)護,確保安全。

6.5 其它動火規(guī)定

6.5.1 氨、酸或其它化學物質箱體動火前,應將有氨、酸或其它化學物質放盡,用清水將箱體內外沖洗干凈,拆開所有與其連接的管道,并可靠隔絕,并在閥門上掛危險牌(有的應上鎖)。

6.5.2 氨、酸或其它化學物質箱體動火前,應將通向箱體的一側拆開,另一側通大氣,并用清水沖洗隔絕。

6.5.3 在氫管道附近進行焊接或點火工作,應事先經過氫量測定,證實工作區(qū)域氫氣含量小于3%方可工作。

7 檢查與考核

7.1 本標準的執(zhí)行情況由電廠安質部負責檢查與考核。

7.2 本標準按《華能長興電廠基建工程違章考核細則》和《華能長興電廠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考核細則》進行考核。

某基建工程動火作業(yè)安全管理要點(2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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