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防塵、防毒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規(guī)定防塵、防毒安全要求
2、范圍:適用于公司防塵、防毒安全管理
3、責任人:安全部、中央研究所、制造部、環(huán)保部
4、程序:
4.1基本原則
4.1.1 公司各車間(部門)要認真做好防塵防毒、生產場所的衛(wèi)生工作,采取綜合措施,消除塵害危害,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護職工的安全健康,實現(xiàn)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4.1.2 公司各車間(部門)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時要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防塵防毒工業(yè)衛(wèi)生。
4.1.3 防塵、防毒、工業(yè)衛(wèi)生的基本要求是: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塵、毒物的泄漏和擴散;保證自由場所符合國家規(guī)定和衛(wèi)生標準,采取有效的衛(wèi)生和防護措施,減少人員與塵毒物料的接觸,定期檢測和體驗。
4.1.4 公司各車間(部門)根據以防為主,全面規(guī)劃,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的原則,認真制訂防塵、防毒規(guī)劃,并要納入年度計劃,結合大修、中修、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塵害危害。
4.1.5 對長期達不到國家規(guī)定的衛(wèi)生標準,塵害危害嚴重的作業(yè),要限期停產整頓。
4.2新產品及新建設項目
4.2.1 凡新產品、新建、改建項目,設計和施工部門,必須嚴格這些《工業(yè)企業(yè)設計衛(wèi)生標準》和《三廢排放標準》,認真做到勞動保護設施和主體工程“三同時”。
4.2.2 新產品、大修項目在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時,必須同時審查,驗收安全衛(wèi)生設施,并要有安全、環(huán)保部門參加,凡不符合防塵防毒、工業(yè)衛(wèi)生要求的項目,不能投產。
4.2.3 采用新技術、新工藝,必須有相應的衛(wèi)生設施,經檢驗合格后,方可投產使用。
4.3 塵毒的治理和防護
4.3.1 生產和加工過程中發(fā)生和散發(fā)的有毒、有害物質,噪音、高溫、高頻射線等作業(yè),都要采取相應的措施治理和防護。
4.3.2 生產過程中,有毒有害的物料,應采取密封的設備和隔離操作,或以無毒、低毒物料代替,革新工藝,采用機械化、自動化、連續(xù)化。
4.3.3 對散發(fā)出有毒有害物質的場所,要加強通風和采光,并應回收利用或凈化處理,不能隨意排放。
4.3.4 產生或散發(fā)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場所,不能設置住房及在場內吃食物。
4.3.5 有粉塵或毒物的生產場所,應設有沖洗地面和墻壁的設施,地面要有防水層和排水溝。
4.3.6 對產生和散發(fā)有毒有害物質的工藝設備,加強維護定期檢修,保持設施完好,杜絕跑、冒、滴、漏。各種防毒防塵的設施,未經批準不準拆除。
4.3.7 使用處理有毒有害物質的作業(yè)場所,應根據毒物的性質,設置防護和急救藥品,以及洗眼、沖淋裝置,并設有警告牌。
4.3.8 所有盛裝有毒有害物質的容器,必須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泄漏和擴散,容器外部應有警告標志,不合格的包裝不準出廠。
4.3.9 從事有毒有害作業(yè)的職工,應該配備相應的個人防護器具。危害特別大的毒物,要配備隔離服等個人防護器具。
4.3.10 環(huán)保部門應配備有毒有害物質的監(jiān)測人員,定期進行崗位的監(jiān)測化驗分析,每月至少一次,并將檢測結果通知有關單位,同時報安全部。
第2篇 綜合防塵防毒管理制度
1、搞好防塵防毒工作,應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方針,應在集團公司領導下,由生產副總經理主管,安全科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2、公司應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關心員工的安全、健康,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時,應同時設計、布置、檢查、總結、評比防塵工作。
3、每年在安排生產時,應完成防塵規(guī)劃和采取技術措施所需的經費、設備、器材等同生產計劃一同安排,把防塵措施計劃列入技術措施計劃和財務、物資計劃中去,切實予以保證。
4、公司應對上崗前的員工進行防塵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培訓,普及有關防塵知識,督促員工遵守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操作規(guī)程,指導員工正確使用職業(yè)病危害防護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員工應經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yè)。
5、在改建、新建、擴建可能產生有毒有害作業(yè)的項目時,防塵防毒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施工、投產。竣工時經安全監(jiān)管行政部門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凡生產和加工過程中,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都應采取降低塵毒危害的有效措施,如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以及設備機械化、自動化、連續(xù)化、密閉化或采用隔離操作等措施。
7、各單位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有毒物品,不在作業(yè)場所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在生產過程中盡可能的使用無毒物品,需要使用有毒物品的應當優(yōu)先選擇使用低毒物品。
8、有毒有害作業(yè)場所與生活場所應分開,作業(yè)場所不得住人。有害作業(yè)與無害作業(yè)分開。
9、在化驗室等有毒有害作業(yè)場所設置有效的通風裝置,對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業(yè)場所,應設置自動報警裝置和事故通風設備設施。
10、對有粉塵的破碎車間應有沖洗地面和墻壁的設施,車間地面應平整,易于沖洗,并有適當?shù)钠露群偷孛媾潘诨蚺潘疁稀?/p>
11、在產塵設備(破碎機、運輸皮帶、鑿巖機等)要安裝除塵設備設施(除塵器),在破碎車間、運礦道路采取灑水降塵措施。
12、在尾礦庫、運礦道路兩側、采場周圍栽植樹木和花草,有效降低揚塵,美化壞境。
13、進入有毒有塵作業(yè)環(huán)境,必須穿戴好個體勞動保護用品。
14、在顯著位置設置告知牌,如實告知作業(yè)環(huán)境的職業(yè)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操作規(guī)程。
第3篇 防塵管理制度
一、礦長對全礦綜合防塵工作全面負責,技術負責人對全礦綜合防塵工作負技術領導責任,各業(yè)務管理部門對分管業(yè)務范圍內的綜合防塵負直接管理責任。
二、礦辦公室是礦井粉塵防治工作的技術業(yè)務主管部門,設專(兼)職管理人員,負責礦井綜合防塵技術業(yè)務管理工作,編制全礦防塵工作規(guī)劃,指導、協(xié)調各施工隊、班組落實和執(zhí)行綜合防塵措施。
三、礦井每延伸一個新水平時,要按《煤礦安全規(guī)程》規(guī)定進行一次煤塵爆炸試驗,試驗結果應及時報煤礦安全監(jiān)察機構備案,采取針對性的防治措施。
四、新開工的采掘工作面,在編制作業(yè)規(guī)程或措施時,必須編制綜合防塵措施,否則不予通過;采掘工作面沒有采取綜合防塵措施的一律不準生產。
五、各施工隊或班組必須按《煤礦礦井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中防治煤塵有關規(guī)定完善井下防塵設施,并做到勤檢查、勤維護,保證系統(tǒng)正常運行和使用。
六、掘進工作面放炮作業(yè)時,必須采取濕式鑿巖,放炮后灑水,定期清掃煤塵、沖洗巖幫和個體防護等綜合防塵措施;并堅持使用水泡泥。
七、采煤工作面放炮、出煤時,要采取濕潤煤層措施。
八、礦每月對防塵工作進行一次考核檢查,年底進行綜合評比。
第4篇 防火、防爆、防塵、防毒管理制度
防火、防爆管理規(guī)定:
一、儲罐區(qū)、生產區(qū)為禁火區(qū),禁火區(qū)內生產車間、部門、外來施工單位,嚴格執(zhí)行本制度。
二、需動火作業(yè)時,必須到安全部門申請,批準后,方可動火。
三、動火作業(yè)的安全要求及措施
1、動火前必須經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其動火證的有效期為一天(24小時),出現(xiàn)異常須立即停止并重新辦證。
2、動火證應填動火有效期,申請辦證單位、動火部位、工作內容、安全防火措施,動火分析,開始動火時間以及各項責任人和審批人的簽名。
3、動火作業(yè)時應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凡可能與易燃、可燃物連通的設備、管道等部位的動火,均應加堵盲板與系統(tǒng)徹底隔離、切斷,必要時應拆掉一段連接管道。
(2)有易燃可燃物的設備、管線、容器等,必須經清除沉積物、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
(3)動火部位應備有適用的消防器材或滅火措施。5級以上大風,停止室外動火作業(yè)。
防塵、防毒管理規(guī)定:
一、防護與治理
1、要認真做好防塵、防毒工作,采取綜合措施,消除塵毒危害,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障職工的安全健康,實現(xiàn)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2、對散發(fā)出的有害物質,應加強通排風,并采取回收利用、凈化處理等措施。未經處理不得隨意排放。
3、有粉塵或毒物的作業(yè)場所要及時清理,保持整潔。
二、組織與搶救
1、生產、使用、儲存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應成立化學毒物急性中毒搶救領導小組,由安全副總擔任組長。
2、在腐蝕性的物料或有能使皮膚吸收毒物的車間(崗位),除配備足夠適用的防護用具和急救藥品外,還應設有洗眼、噴淋或清水池等沖洗設施。
3、急性中毒搶救應急措施應嚴格按照《化工企業(yè)急性中毒搶救應急措施規(guī)定》中的具體要求執(zhí)行。
第5篇 綜合防塵、預防和隔絕煤塵爆炸管理制度
1、 必須對所有煤層的煤塵爆炸性進行鑒定。煤塵的爆炸性由國家授權單位進行鑒定,鑒定結果必須報公司通風管
理部。根據鑒定結果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2、在產生粉塵和受粉塵威脅的所有地點都必須采取煤塵措施。沒有完善的防塵供水系統(tǒng)和防塵設施不得生產。
地面永久性水池每季檢查一次,根據情況及時清挖,確保防塵用水的水量和水質。
3、防塵用水管路應鋪設到所有能產生粉塵和沉積粉塵、需要用水沖洗和噴霧的所有巷道和地點,包括:主要進回風大巷、采區(qū)進回風巷、聯(lián)絡巷道、采煤工作面進回風巷、開掘巷道,井上、下所有轉載。所有防塵管路和設施必須指定專人管理,至少每周巡檢一次,管路不得通過封閉區(qū)域。防塵管路統(tǒng)一標準色為消防紅。管路要吊掛平直、不拐死彎、接口不花接不漏水。管路中的支管和閥門(手把)要齊全靈敏,井下灑水管路所有支管和閥門的規(guī)格型號必須統(tǒng)一,膠帶巷的所有沖洗、轉載噴霧、凈化水幕的閥門都要安設在巷道行人側。
4、礦井主要進回風巷、采區(qū)進回風巷、采煤面進回風巷、開掘巷道、裝煤點和井上下其它需要風流凈化的巷道都必須安設風流凈化水幕并正常使用,運輸巷內還應設水幕。水幕要吊掛平直,噴霧能封閉巷道全斷面,霧化效果好。
5、井上下煤倉和溜煤眼放煤口及所有轉載點應采取粉塵綜合治理措施,都必須安設噴霧裝置或除塵器并正常使用(必要時封閉)。所有皮帶轉載點還要設噴霧,噴霧要安裝穩(wěn)固,能封閉塵源,霧化效果好。轉載點落差宜≤0.5m,否則安裝溜槽或導向板。井下所有轉、裝、卸載點總粉塵的降塵率應≥85﹪。煤倉和溜煤眼都應保持一定的存煤,有涌水時可放空但放空后放煤口閘板必須關閉并設置引水管。
6、每季度填制一次防塵系統(tǒng)圖,標明水池位置及容量,管路布置長度及管徑,設施布置。
7、定期沖刷巷道積塵,沖洗前要先清凈浮煤,沖洗時要做到無死角、無粉塵堆積,特別是各類聯(lián)絡巷、通風硐室等處,且要制定相關措施進行及時清掃沖洗。對容易造成煤塵堆積的地點要隨時進行沖洗,巷道內嚴禁出現(xiàn)厚度超過
2mm ,連續(xù)長度超過5m的煤塵堆積。
8、采煤工作面應采取粉塵綜合治理措施。工作面必須安裝使用外噴霧裝置,霧化效果好,無水或噴霧損壞時必須立即更換。
9、炮掘工作面應采取粉塵綜合治理措施。必須采取濕式鉆眼,供水壓力0.3mp左右,但應低于風壓0.1-0.2mp,耗水量2-3l/min,使排出的煤粉呈糊狀;炮眼內應填塞充水量為200-250ml的自封式水炮泥;放炮前后對工作面30m的范圍沖洗巷道和落煤,出煤時進行噴霧、灑水。
10、錨噴作業(yè)應采取粉塵綜合治理措施。拌料前要灑水預濕,混合料粒粒徑不超過15mm。噴射機上料口及排氣口應配備捕塵除塵裝置。低風壓近距離噴射時輸料管長度≤50m、工作風壓0.12-0.15mpa、噴射距離0.4-0.8m。
11、對于固定防塵設施安裝后,其供水的壓力和流量先測定一次,防塵系統(tǒng)變化時再測定一次,正常情況每季測定一次。對于如采、掘工作面等隨時變化的防塵設施,其供水壓力和流量每月至少測定一次。所有噴霧、水幕都要選用流量小、壓力大并符合規(guī)定的噴頭,壓力和流量達不到規(guī)定和需求時要配置增壓增流設施。
12、作業(yè)人員必須佩戴個體防塵用具。
13、按公司《礦井粉塵測定實施細則》進行粉塵濃度測定工作。
14、必須有預防和隔絕煤塵爆炸的措施。礦井的主要大巷、集中運輸巷和回風巷設置主要隔爆棚;采煤工作面進回風巷、煤和半煤巖掘進巷道,采用獨立通風并有煤塵爆炸危險的其它巷道設置輔助隔爆棚。隔爆水棚布置為集中式。隔爆水棚必須按規(guī)定進行安設,實行掛牌專人管理,棚架要固定穩(wěn)固,槽袋規(guī)格統(tǒng)一,擺掛整齊,不得用鐵絲固定。隔爆水棚的說明牌要懸掛于進風側的第一排水棚巷道頂板中部,牌上標明安設地點、巷道斷面、水棚類型、棚區(qū)長度、水槽(袋)數(shù)量、水槽(袋)容量、設計水量、實際水量、排間距、槽(袋)間距、管理單位、管理人員。每周至少檢查1次隔爆設施的安裝地點、數(shù)量、水量及安裝質量是否符合要求。巷道內設置了隔爆棚,也應按《防塵規(guī)范》相關規(guī)定撒巖粉。
第6篇 綜合防塵措施和管理制度
一、防塵供水系統(tǒng)
1、為滿足生產和防塵灑水的需要,井下必須必須建立完善的防塵供水系統(tǒng),沒有防塵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產。
2、防塵管路必須敷設到所有的采掘工作面、煤倉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煤點等地點,防塵供水管路接至距采每煤工作面不小于30米,距掘進工作面不小于20米。
3、皮帶巷管路每隔50米設一組三通閥門,其它巷道管路每隔100米設一組三通閥門。
二、回采工作面
1、工作面煤層注水
回采工作面必須進行煤層注水工作,工作面采用動壓注水,孔距、注水時間、注水量要符合設計要求,探放隊負責建立煤層注水臺帳。
2、水幕、噴霧灑水設施
(1)采煤工作面進、回風巷口以里50米范圍內,安全出口距工作面以內50米范圍內各安裝一道凈化水幕,回風順槽必須安設捕塵網。水幕要覆蓋全斷面、靈敏可靠,出煤期間要正常使用,并有專人看管。
(2)回采工作面必須在每組支架的放煤口處安裝自動噴霧裝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時起到噴霧降塵作用。
(3)其他各皮帶、煤溜轉載點噴霧要做到設置適當、霧化良好、使用正常。堅持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確保其使用完好?;夭晒ぷ髅姹仨毰鋫浼媛毞缐m設施維護管理人員。
3、巷道沖洗
采煤工作面煤壁每班至少沖洗一次,工作面順槽每天至少沖一次。其他粉塵積聚地點及時沖洗,嚴禁出現(xiàn)積塵。
三、掘進工作面
1、防塵系統(tǒng)
(1)掘進工作面防塵系統(tǒng)必須完善,三通閥門必須按規(guī)定設置齊全。
(2)掘進隊組打眼時必須采用濕式鉆眼。
2、除塵設施
(1)掘進巷道凈化水幕設置兩道,開口以里30米處一道,距掘進工作面20—50米范圍安裝一道(巷道長度未超過50米可以設置1道防塵水幕),炮掘工作面距工作面20—30米處必須安設放炮自動噴霧裝置。
(2)其他各皮帶、煤溜轉載點噴霧要做到設置適當、霧化良好、使用正常。堅持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確保其使用完好。掘進工作面必須配備兼職防塵設施維護管理人員。
3、巷道沖洗
掘進工作面100米以內每班至少沖洗一次,100米以外每天至少沖一次。其他粉塵積聚地點及時沖洗,嚴禁出現(xiàn)積塵。
四、其他地點防塵措施
1、相關單位每月要有詳細的防塵措施,主要內容包括新安裝(拆除)防塵管路、新增隔爆水袋、新安裝噴霧設施、煤層注水、沖洗巷道長度等。
2、隔爆設施
(1)采掘工作面隔爆水棚,用水量按巷道斷面積計算,不小于200l/㎡,水棚排距1.2—3米,棚區(qū)長度不小于20米,在進回風順槽口及掘進巷口以里50—75米范圍內設置,距風門距離不小于25米,每組隔爆水棚間距不得大于200米。
(2)通風區(qū)每周至少檢查一次隔爆設施的安裝地點、數(shù)量、水量及安裝質量是否符合相關要求。對不符合要求的必須落實及時整改。
(3)隔爆設施必須實行掛牌管理,牌板標明:地點、水袋個數(shù)、棚區(qū)長度、總水量、斷面等參數(shù)。
3、主要運輸大巷每年至少刷白一次,各主要大巷及裝載硐室、斜巷每天必須至少沖洗一次。
4、井下煤倉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輸送機轉載點和卸載點,以及地面篩分廠、破碎車間、帶式輸送機走廊、轉載點等地點,都必須安設噴霧裝置,作業(yè)時進行噴霧降塵。
四、責任范圍 劃分
1、回采工作面
采煤隊負責綜采工作面及進回風順槽的綜合防塵管理。
2、掘進工作面
掘進隊組負責從掘進開口位置至工作面范圍內的綜合防塵管理。
3、其他地點綜合防塵措施由礦通風隊實施。
4、積極推廣綜合防塵新工藝。實驗各種新型噴霧、凈化水幕、除塵裝置及其他粉塵治理設備時,各隊組要積極配合,確保礦井粉塵治理工作順利開展,給廣大職工創(chuàng)造一個良好的工作環(huán)境
第7篇 井下通風與防塵管理制度
一、通風系統(tǒng)
1、井下通風系統(tǒng)應保持合理完整,如因采掘工程需破壞時,要有新的通風系統(tǒng)代替。通風井巷不得堆放雜物,要經常清除增大阻力的障礙物。
2、井下二級機站扇風機在沒有特殊情況下,必須24小時不間斷地連續(xù)運轉。二級機站應有反風裝置,不經公司總工程師批準,任何人不得進行反風運轉。
3、加強通風管理,及時合理設置通風設施,確保礦井通風系統(tǒng)有效風量率不低于60%,保證井下新鮮風流得到合理利用。
4、礦井的一切通風設施必須經常保持完好,調節(jié)、移動、拆除通風設施必須報經安環(huán)部批準后,方可實施。
5、井下采掘工作面進風流中(按體積計算)的空氣成分,氧氣不得低于20%,二氧化碳不超過0.5%。
6、井下所有作業(yè)地點的空氣含塵量不得超過2毫克/立方米;入風井巷和采掘工作面的風源含塵量不得超過0.5毫克/立方米。
7、采場在形成通風系統(tǒng)之前,不得進行回采。采場開采結束后,應封閉所有與采空區(qū)相通的影響正常通風的巷道。
8、禁止將主要回風井巷作人行道;井下所有機電設備峒室,都必須供給新鮮風流。井下炸藥庫必須有獨立的回風道。
9、通風構筑物(風門、風窗、擋風墻等)必須由專人負責檢查、維修,并保持完好嚴密狀態(tài)。
二、局部通風
1、掘進工作面和通風不良的采場應有局部通風設施。
2、進入長的獨頭工作面前,應先打開局部通風設備,已撤除通風設備的獨頭或長的獨頭巷道禁止入內,并在巷道入口處設置柵欄,防止人員進入。如需要重新進入時,必須進行通風和分析空氣成分,確認安全后方可進入。
3、進入采掘工作面之前,要先進行通風。待工作面的空氣達到安全規(guī)定標準后,方可進入工作面進行作業(yè),防止炮煙中毒、窒息。
4、天井爆破后,未經徹底通風,嚴格禁止任何人進入;檢查天井通風情況時,必須二人進行(一人上去,一人在下面監(jiān)護)。
5、在天井拉中段時,須將天井貫通或天井被堵塞時禁止作業(yè)。特殊情況要有可靠措施,并經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作業(yè)。
6、平巷掘進的設計,必須考慮巷道斷面能夠架設風筒。長距離(或沿脈)探礦時,必須在設計上考慮每隔100米開鑿通風井或探礦天井。
7、掘進工作面距主風流15米以外的必須安裝局部通風設備,局部通風的風筒口與工作面距離要小于15米,最前面的一節(jié)筒要用膠皮風筒或鐵皮風筒;混合式通風時,壓入風機與吸出風機的距離不得小于10米,吸出風機的風筒口要接到有貫穿風流的巷道里或天井里,吸出風機的風量要大于壓入風機風量的20%-30%;壓入風筒口和吸出風機的吸風口的距離不得小于10米。
8、采用多臺風機間隔串聯(lián)通風時,后面風機的風筒口要接到前面風機的吸風口處,串聯(lián)風機的風量和風壓要相等。
9、進入獨頭工作面之前,必須開動局部通風設備,做到有人作業(yè)時就運轉局扇,保證工作面風速達0.25/秒以上。
10、風機和配電盤應設置在頂盤巖石堅固,無滴水和比較寬敞的地方。
11、短距離巷道掘進時局部通風風機的配電盤應設置在新鮮風流處。長距離巷道掘進時的局部通風,當采用多臺風機串聯(lián)通風時(吸出式),最外面一臺風機配電盤應設置在新鮮風流處,后面的吸出風機配電盤應設置在前面吸出風機處;壓入風機配電盤應設置在吸出風機處;在進入工作面時,應由外向里逐臺開動風機,最后開動壓入風機。
三、防塵措施
1、井下產塵點,應采取行之有效的“風、水、密、護、革、管、教、查”等綜合防塵措施。作業(yè)場所空氣中的粉塵濃度,應符合安全規(guī)程有關規(guī)定。
2、必須采用濕式鑿巖,在裝卸礦(巖)時和爆破后,必須進行噴霧灑水。鑿巖、出碴前,應清洗距工作面10米以內的巖壁。進風道及人行道,運輸巷道的巖壁,每季度至少應清洗一次。
3、接塵作業(yè)人員必須戴口罩,防塵口罩應符合國家標準。
4、定期測定各作業(yè)地點的空氣含塵量。鑿巖工作面每月檢測兩次,其它工作面每月檢測一次,并逐月進行統(tǒng)計分析、上報和向員工公布。
5、粉塵中游離二氧化硅的含量,每年測定一次。
四、通風設計
1、各類通風設計必須符合安全規(guī)程有關規(guī)定,同時滿足通風、行人、運輸?shù)陌踩蟆*?/p>
2、井下任何采掘工程設計的同時,必須有局部通風設計,沒有通風設計的工程,設計者不準提出會審,不得發(fā)圖,施工單位不得施工。
3、通風設計中的各種設施的選擇要符合通風要求。
4、地質專業(yè)的設計工程(通風專項工程以外的)由采礦專業(yè)人員作出通風設計。
(關于天溜井、長距離巷道掘進及通風不良采場安全管理的補充規(guī)定)
為加強天溜井、長距離巷道掘進及通風不良采場的安全管理,防止生產安全事故,特制定如下補充規(guī)定:
一、天溜井及離主風流超過15米的巷道掘進,出碴作業(yè)及通風不良的采場作業(yè)前必須進行充分的局部通風,爆破后利用高壓風或局扇通風的時間須保證8個小時以上,并用氣體檢測儀檢測合格,否則不得進入和進行作業(yè)。
二、超過30米的長距離巷道掘進及通風不良的采場必須安裝局扇通風,風筒口距工作面的距離不大于10米。
三、無主風流或通風不良場所嚴禁施工天溜井;天溜井與上部平巷貫通前不得在中間開鑿任何工程。
四、天溜井及平巷掘進采用高壓風通風時,必須使用兩根風管。鑿巖時一根風管供鑿巖機使用,另一根風管保持適當通風,爆破后兩根風管同時用于通風,風管口朝向工作面,距工作面的距離不大于2米,出碴前對工作面噴霧灑水和吹風,出碴時風管須保持通風。
五、進入工作面作業(yè)前,必須首先檢查局扇或高壓風通風是否正常,如果發(fā)現(xiàn)局扇不能運轉或高壓風管損壞處于不正常狀況,作業(yè)人員不得進入作業(yè)面,必須立即戴好自救器材后恢復正常通風,通風4個小時以上,并使用氣體檢測報警儀檢測合格,方可進行其他作業(yè)前的準備工作。進入工作面其他作業(yè)準備工作及順序如下:
1、天溜井作業(yè):安裝照明(36v);檢查梯子及安全平臺、工作平臺支柱梁是否牢固可靠,如有松動或損壞,立即進行加固修復處理;搭建好安全保護平臺、工作平臺;由上而下檢查清理頂部工作面,井壁及井內平臺浮石;工作面殘盲炮的檢查與處理;鑿巖機具等檢查。
2、平巷掘進及采場作業(yè):安裝照明(36v);由外向里及由高處向低處檢查處理頂幫浮石;檢查處理殘盲炮;對鑿巖機具進行檢查。
3、殘盲炮處理只能由爆破工進行,扒碴工或裝巖工發(fā)現(xiàn)工作面存在殘盲炮必須交班清楚,但不準擅自處理。
六、進行天溜井及井口、副川口一切作業(yè)必須先系好、掛好安全帶,并做到高掛低用。盲天井及獨頭面作業(yè)人員應帶自救器。
七、嚴格執(zhí)行爆破警戒制度,爆破前通知爆破危險區(qū)域內人員撤離,并在所有通往爆破區(qū)域的通道設置崗哨和警戒標志。平巷對掘兩工作面相距15米時,只準一個面作業(yè),爆破時須在通往兩工作面通道設置警戒;天溜井掘進距貫通水平7米時,必須在貫通水平通道設置警戒標志和柵欄。
八、公司給天溜井及長距離巷道掘進或通風不良場所作業(yè)人員配備自救器,作業(yè)人員必須按規(guī)定領至工作面,通風不正常情況下進行檢查及恢復通風作業(yè)或出現(xiàn)不適癥狀時立即使用并迅速撤離工作面,下班時及時退還。
九、本規(guī)定由生產部和安環(huán)部負責解釋,自2008年6月1日起實施。
十、本規(guī)定由安環(huán)部、生產部、督管辦監(jiān)督督促落實。自2008年6月1日起,對未落實本規(guī)定的,按每個掌子面1000元/次、每個責任人200元/次對相關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處罰。
第8篇 綜合防塵巷道沖洗管理制度
1、瓦斯員負責所檢查范圍內巷道煤塵堆積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根據生產隊組正規(guī)循環(huán)作業(yè)巷道沖洗要求監(jiān)督生產隊組巷道煤塵沖洗情況,煤塵堆積嚴重的必須要求主管單位進行立即沖洗,不沖洗的必須立即向隊部和通風調度匯報,否則查出一次不督導、不匯報的處罰瓦斯員50分。
2、灑水工要嚴格完成工作量定額,灑水時要將巷道頂部電纜水管等沖洗干凈,灑水后巷道無積水,灑完水后將水門關閉,不準有水門漏水,卸下水管并盤好,送到指定地點,否則每項考核50分。
3、要順風灑水,有記錄的牌板和電氣設備不準灑水,否則考核20分。
4、升井后要填寫好灑水記錄臺賬,并匯報灑水情況,否則考核30分。
5、分管隊干要監(jiān)督好,灑水完成情況,無故沒完成的要進行考核,一次50分。
第9篇 綜合防塵管理制度
1、礦井的地質精查報告中,必須有所有煤層的煤塵爆炸性鑒定資料。生產礦井每延伸一個新水平,應進行一次煤塵爆炸性試驗工作。煤塵的爆炸性由國家授權單位進行鑒定,鑒定結果必須報集團公司生產技術處備案。各礦井應根據鑒定結果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2、礦井必須建立完善的防塵供水系統(tǒng)。沒有防塵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產。主要運輸巷、帶式輸送機斜井與平巷、上山與下山、采區(qū)運輸巷與回風巷、采煤工作面運輸巷與回風巷、掘進巷道、煤倉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載點及地面洗選、煤炭儲裝運系統(tǒng)等地點都必須敷設防塵供水管路。為礦井或兩個及以上采區(qū)服務的防塵系統(tǒng)要安設內徑不小于150mm的管路,為一個采區(qū)服務的防塵系統(tǒng)安設內徑不小于100mm的管路,只進行沖洗的防塵系統(tǒng)安設內徑50mm的管路,采、掘、開巷道安設內徑50mm――100mm的管路。防塵管路系統(tǒng)中應安設水質過濾器,支管和閥門要齊全,膠帶運輸巷道內的管路每50m設一個支管和閥門,其它巷道內的管路每100m設一個支管和閥門。各礦井每半年填制一次防塵管路系統(tǒng)圖,并報集團公司生產技術處備案。
3、地面永久性水池的容量不得小于200m3并有備用水池,水池容量不得小于井下連續(xù)2小時的用水量。防塵用水的水質每半年化驗一次,水質符合要求,懸浮物含量不超過150mg/l,粒徑不大于0.3mm,ph值在6――9.5之間。
4、礦井的主要進回風大巷、采區(qū)進回風巷、采煤工作面的進回風巷、掘進巷道及其它需要風流凈化的巷道必須安設風流凈化水幕。風流凈化水幕的噴霧能封閉全斷面,采掘工作面的凈化水幕隨采掘工作面的采動變化及時移動(距工作面50m附近)。
5、采煤工作面應采取煤體注水防塵措施(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規(guī)定的除外)。采煤機必須安裝內、外噴霧裝置。截煤時必須噴霧降塵,內噴霧壓力不得小于2mpa,外噴霧壓力不得小于1.5 mpa,噴霧流量應與機型相匹配。如果內噴霧裝置不能正常工作,外噴霧壓力不得小于4 mpa。無水或噴霧損壞時必須停機。液壓支架和放頂煤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須安裝噴霧裝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時同步噴霧。破碎機必須安裝防塵罩和噴霧裝置或除塵器。
6、掘進機作業(yè)時,應使用內、外噴霧裝置,內噴霧裝置的使用水壓不得小于3 mpa,外噴霧裝置的使用水壓不得小于1.5 mpa;如果內噴霧裝置的使用水壓小于3 mpa或無內噴霧裝置,則必須使用外噴霧裝置和除塵器。
7、炮采工作面應采取濕式打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應沖洗煤壁,爆破時應自動噴霧降塵,出煤時灑水。
8、井下煤倉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輸送機轉載點和卸載點等地點,都必須安設噴霧裝置或除塵器,作業(yè)時進行噴霧降塵或用除塵器除塵。
9、采掘工作面主要產塵源處的作業(yè)人員必須佩帶防塵口罩。錨噴支護作業(yè)要實行濕式鉆孔,拌料前要灑水預濕,噴料達到手捏成團,手開即散,嘴吹無灰。
10、對于固定防塵設施安裝后,其供水的壓力和流量至少測定一次,防塵系統(tǒng)變化時再進行測定,對于如采、掘工作面等隨時變化的防塵設施,其供水壓力和流量每月至少測定一次。壓力和流量達不到規(guī)定時要設置增壓增流措施,保證防塵設施處足夠的壓力和流量,同時礦井要建立測定臺帳保存?zhèn)洳椤?/p>
11、各礦井主要大巷每年至少刷白一次,主要進、回風巷至少每月沖洗一次積塵;其它巷道必須及時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掃或沖洗沉積煤塵;對容易造成煤塵堆積的地點要隨時進行沖洗,井下巷道不得有厚度超過2mm,連續(xù)長度超過5m的煤塵堆積。
12、地面原煤、儲裝運系統(tǒng)至少每月沖洗一次煤塵,不得存在煤塵堆積現(xiàn)象。
13、各礦井要建立專門的粉塵化驗室,配備足夠的測塵儀器和經過培訓合格的測塵人員,按集團公司《礦井粉塵測定實施細則》進行粉塵濃度測定工作。井下測塵點每半月測定一次,地面產塵點每月測定一次,測塵時要同時測定全塵和呼吸性粉塵濃度。粉塵分散度、粉塵中的游離二氧化硅含量每半年測定一次。
隔爆設施管理制度
14、礦井必須有預防和隔絕煤塵爆炸的措施。礦井的兩翼與井筒相連的主要運輸大巷和回風大巷、相鄰采區(qū)之間的集中運輸巷道和回風巷道、相鄰煤層之間的運輸石門和回風石門設置主要隔爆棚;采煤工作面的進回風巷道、煤和半煤巖掘進巷道、煤倉同其它相通的巷道以及采用獨立通風并有煤塵爆炸危險的其它巷道設置輔助隔爆棚。
15、隔爆水棚應設在直線巷道內,與巷道的交叉口、轉彎處的距離要保持50――70m,與風門的距離大于25m。隔爆水棚必須按規(guī)定進行安設,實行掛牌專人管理,隔爆水棚的說明牌要標明安設地點、水棚類型、棚區(qū)長度、巷道斷面、水槽(袋)數(shù)量、水槽(袋)容量、設計水量、實際水量、管理單位、管理人員。
16、主要隔爆水棚的棚區(qū)長度不小于30米,輔助隔爆水棚的棚區(qū)長度不小于20米。采掘工作面的主要隔爆水棚要及時移動,保持首列水棚距工作面的距離在60——200米范圍。集中式水棚的用水量按巷道斷面積計算:主要隔爆水棚的用水量大于400l/m2,輔助隔爆水棚的用水量大于200 l/m2。
17、每周至少檢查1次隔爆煤塵設施的安裝地點、數(shù)量、水量及安裝質量是否符合要求。
18、隔爆水棚由施工隊組負責日常管理,礦井通風部門負責考核。
第10篇 防火、防爆、防中毒、防塵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為加強公司防火防爆防安全管理,預防各類火災爆炸事故的發(fā)生,保障公司員工生命和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部門和人員。
3職責
3.1 綜合辦負責本制度的制訂、修改。
3.2 各部門負責各自職責范圍內的防火防爆和禁煙安全管理工作。
3.3專職安全員負責對本制度的執(zhí)行情況進行檢查,對違規(guī)情況進行上報和處理。
4 工作程序
4.1 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作業(yè)場所防火防爆管理
4.1.1 使用和管理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人員,應熟悉其理化特性、防火措施及滅火方法。
4.1.2 貯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耐火等級不得低于二級,應有良好的通風散熱條件。使用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生產部位,其貯存量不得超過當班的使用量。
4.1.3 貯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按照性質分類,專庫存放,并設置明顯的標志,注明品名、特征、防火措施和滅火方法,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性質與滅火方法相抵觸的物品不得混存。
4.1.4 使用、貯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車間、庫房等場所,嚴禁動用明火和帶入火種,工作人員不準穿帶釘子的鞋和化纖衣服,非工作人員禁止進入。電器設備、開關、燈具、線路必須符合防爆要求(庫房禁止安裝)。
4.1.5 根據使用、貯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火災和防爆危險性等級分類要求,公司房布置、建筑結構、電氣設備的選用、安裝及有關的安全設施,必須符合防火規(guī)范、規(guī)程的有關要求。
4.1.6 在工藝裝置上在可能引起火災、爆炸的部位,應充分設置報警(聲、光)裝置等設施。
4.1.7裝卸和操作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穩(wěn)裝、穩(wěn)卸,禁止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敲打和起封。
4.1.8運輸危險物品必須專車運輸,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和懂得其性質的專人押運,并應辦理運輸手續(xù),性質相抵觸的危險物品不得同車運輸。
4.1.9 應隨時將使用過的油棉紗、油紙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蓋的專用容器內,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清除。
4.1.10 不準在防火間距、消防通道內搭設建筑、構筑物或堆放各類物資。
4.1.11 高壓線下禁止堆放易燃、可燃物。易燃、易爆公司房、倉庫和裝置,與高壓線的間距要大于高壓塔桿高的1.5倍。
4.1.12 撲救有毒、有害物質的火災時,應站在上風向,必要時佩戴防護用具。
4.1.13 物資倉庫的管理,除應遵守本制度的有關規(guī)定外,還應遵守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guī)定。
4.2 動火、用火作業(yè)執(zhí)行《化學品生產單位動火作業(yè)安全規(guī)范》(aq 3022-2008)。
4.3 所有人員嚴禁在工公司禁火區(qū)內吸煙、使用電爐、電瓶充電等其他一切可能引起火災的活動。違者追究當事者的責任,按照工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獎罰規(guī)定予以處罰,造成火災事故后果嚴重的,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責任。
4.4 消防組織與設施
4.4.1 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方針,采取先進的防火、防爆和救災技術,實行目標管理。
4.4.2 公司設立由主要領導和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參加的消防工作領導小組,并組建兼職義務消防隊。
4.4.3 消防工作領導小組根據工公司的特點、生產檢修情況和季節(jié)變化,擬定消防工作計劃,實行消防目標管理,進行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結合事故預想進行演練。
4.4.4 對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產生火災、爆炸危險的生產、儲運、銷售、使用的過程及有關的設備,進行嚴格管理。
4.4.5 公司根據生產規(guī)模、火災危險性及鄰近相關單位可提供的消防協(xié)作條件等因素,按國家、部頒規(guī)范、標準等規(guī)定的有關要求確定其生產、儲運、運輸物品相適應的消防設施、消防器材。
4.4.6 公司內部設置的固定式消防設施要設專人管理,并制定操作規(guī)程和管理制度,定期進行試運行。
4.4.7 消防器材要設置在明顯、取用方便又安全的地方,要經常檢查,做到“三定”(定點、定型號和用量、定專人維護管理),不準挪作它用。
4.4.8 發(fā)生火災時,現(xiàn)場人員應立即組織人員疏散和滅火工作,并視情況向義務消防隊和外部消防組織報警并說明著火物資,同時派人到路口接應消防車,指明引車路線和消防水源,兼職義務消防隊員要積極配合進行滅火,并維持好現(xiàn)場秩序。
4.5 防塵、防毒
4.5.1公司應采取措施,確保使用有毒有害物品作業(yè)場所與生活區(qū)分開,作業(yè)場所不得住人;應將有毒作業(yè)與無害作業(yè)分開,高毒作業(yè)與其他作業(yè)場所隔離。
4.5.2各部門應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和經常性的職業(yè)健康衛(wèi)生和職業(yè)病防治的教育和培訓。
4.5.3 公司應在可能發(fā)生急性職業(yè)損傷的有毒有害作業(yè)場所,按規(guī)定設置報警設施、沖洗設施、防護急救器具專柜,設置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qū),定期檢查并記錄。
4.5.4 嚴格管理有毒物品、或其他對人體有害的化學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設置安全標志。
4.5.5 對接觸粉塵的人員必須配備防護口罩;接觸有毒氣體的人員配備防毒面罩。重點部位配備氧氣呼吸器、逃生器等應急器械。
5 附則
本制度自批準之日起施行。
第11篇 職業(yè)防護(防塵防毒防噪)管理制度
1勞動者享有下列職業(yè)衛(wèi)生保護權利。
1.1獲得職業(yè)衛(wèi)生教育、培訓的權力;
1.2獲得職業(yè)健康檢查、職業(yè)病診療、康復等職業(yè)病防治服務的權力;
1.3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yè)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應當采取的職業(yè)病防護措施的權力;
1.4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yè)病要求的職業(yè)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yè)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的權力;
1.5對違反職業(yè)病防治法律、法規(guī)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的權力;
1.6有權拒絕違章指揮、進行沒有職業(yè)病防護措施的作業(yè)的權力;
1.7參與用人單位職業(yè)衛(wèi)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yè)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權力。
2 塵、毒、噪場所規(guī)定
接觸石棉絨場所,生產、儲存、使用氯氣場所,產生酸、堿霧場所,產生噪音的場所。
3職業(yè)防護(防塵、防毒、防噪)
3.1 預防措施
3.1.1對存在塵、毒等職業(yè)危害的建設項目進行衛(wèi)生預評價。衛(wèi)生預評價的全過程包括可行性研究階段、初步設計階段、施工設計階段的衛(wèi)生審查,施工過程中的衛(wèi)生監(jiān)督檢查,竣工驗收以及竣工驗收中對衛(wèi)生防護設施效果的監(jiān)測和評價。
3.1.2新建、改建、擴建及技術引進、技術改造的建設項目,都必須有防塵防毒設施,實行“三同時”管理,即職業(yè)衛(wèi)生防護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和投產使用。
3.1.3要根據預防為主、全面規(guī)劃、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的原則,編制防塵、防毒、防噪規(guī)劃,并納入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長遠規(guī)劃,逐步消除塵、毒、噪危害。
3.1.4進入有毒有害崗位作業(yè)人員,必須事先進行防毒知識教育,掌握有毒物質的毒性、中毒急救互救知識、防護器材的使用知識,并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yè)。
3.2生產過程中的控制
3.2.1對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過程,應采用密閉的設備和隔離操作,以無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藝,實行機械化、自動化、連續(xù)化。
3.2.2對作業(yè)場所散發(fā)出的有害物質,應加強通排風,并采取回收利用、凈化處理等措施,未經處理不得隨意排放。
3.2.3對可能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工藝設備和管道,要加強維護,定期檢修,保持設備完好,杜絕跑、冒、滴、漏。
3.2.4若改變產品原材料或工藝流程,可能使塵毒等危害增加者,要采取可靠的預防性措施,按照變更管理的要求進行管理。
3.2.5防塵防毒設施,必須加強維修管理,確保完好和有效運轉。
3.2.6對塵毒危害嚴重、測定超過國家規(guī)定衛(wèi)生標準的作業(yè)場所,應當及時給予有效的治理。有害作業(yè)現(xiàn)場必須配備必要的職業(yè)衛(wèi)生防護設施,并對其進行經常性維護、檢修,定期檢測防護效果,確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3.2.7要認真做好防塵、防毒、防噪聲工作,采取綜合措施,消除塵、毒、噪危害,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障職工的安全健康,防止職業(yè)病的發(fā)生。
3.2.8有毒、有害物質的包裝,必須符合安全要求。
3.2.9為接觸塵、毒、噪等有害因素的員工配備適宜有效的個體勞動防護用品,并監(jiān)督使用。
3.2.10在具有酸、堿等腐蝕性物質或化學燒傷危險的場所應設沖洗設施。
3.3 職業(yè)衛(wèi)生管理
3.3.1 必須貫徹執(zhí)行有關保護婦女的勞動法規(guī),安排工作要充分考慮婦女的生理特點。
3.3.2對工作場所存在的各種職業(yè)危害因素進行定期監(jiān)測,工作場所各種職業(yè)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要求。
3.3.3對疑似職業(yè)病的員工需要上報職防機構診治的,由生產部和綜合辦公室提供職業(yè)接觸史和現(xiàn)場職業(yè)衛(wèi)生情況,到具有職業(yè)病診療資格的職防部門進行檢查、診斷。
3.3.4對接觸塵毒等職業(yè)危害的員工進行醫(yī)學監(jiān)護,包括上崗前的健康檢查、在崗時的定期職業(yè)健康檢查、離崗及退休前的職業(yè)健康檢查。沒有進行職業(yè)性健康檢查的員工不得從事接觸職業(yè)危害作業(yè),有職業(yè)禁忌癥的員工不得從事所禁忌的作業(yè)。
3.3.5工作場所發(fā)生危害員工健康的緊急情況,應立即組織該場所的員工進行應急職業(yè)性健康檢查,并采取相應處理措施。
3.3.6存在職業(yè)危害的崗位要制定出相應的職業(yè)安全衛(wèi)生操作規(guī)程,專兼職安全衛(wèi)生管理人員嚴格監(jiān)督崗位操作人員按章操作。
3.3.7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的醒目位置應設置有毒有害因素告示牌,注明崗位名稱、有毒有害因素名稱、國家規(guī)定的最高允許濃度、監(jiān)測結果、預防措施等。
3.3.8除按要求對國家規(guī)定的職業(yè)病進行報告外,發(fā)生急性中毒事故應立即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并在規(guī)定時間內寫出書面現(xiàn)場調查報告書,報告書內應有分析、有結論、有改進措施。
3.3.9定期進行化學事故應急救援培訓和實際演練,發(fā)生急性職業(yè)中毒事故時,按照應急救援程序實施現(xiàn)場救援。
第12篇 通風防塵管理制度
通風防塵工作是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做好通風防塵工作對于保證礦山正常生產,保護職工身體健康,提高經濟效益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因此,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guī)定,結合我礦目前的生產實際,特制定本制度。望礦山部嚴格按照制度執(zhí)行。
1、督促建立完善井下機械通風系統(tǒng)。
2、負責井下通風系統(tǒng)的年測任務,并經常檢查井上井下的通風和防塵設施,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處理。
3、每處必須測定儀此粉塵中游離二氧化硅的含量。
4、每季測定一次礦井總進風量,總排風量和主要通風道的風量。
5、每月測定一次工作面的氧氣含量及一氧化碳含量。
6、督促或參與各項工程設計的“三同時”工作。
7、負責職業(yè)衛(wèi)生的歸口管理,組織研究防塵、防毒、防物理性危害技術措施的實施。
8、督促檢測個體防護品德質量和發(fā)放佩帶使用情況。
9、負責編制中長期通風防塵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