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壓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一
1、目的:建立容器設計、制造、安裝、使用、修理改造、檢驗、安全附件管理程序
2、范圍:壓力容器使用單位
3、責任者:安全部、工程部、壓力容器使用單位
4、程序:
4.1總則
4.1.1嚴格貫徹執(zhí)行《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以下簡稱容器規(guī)程)和《壓力容器使用管理規(guī)則》,加強壓力容器的管理,保護職工的安全健康,確保安全長周期運行。
4.1.2本規(guī)定由各級壓力容器管理人員貫徹執(zhí)行,各級安全技術人員負責監(jiān)督檢查。
4.1.3本規(guī)定適用余同時具備下列三個條件的容器管理:
4.1.3.1 最高工作壓力pw≥0.1mpa;(不包括液體靜壓力,下同)
4.1.3.2 內直徑(非圓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0.15m,且容積(v)≥0.025m3 ;
4.1.3.3 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標準沸點(在一個大氣壓下的沸點)的液體。
4.1.4壓力容器的分類,按《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執(zhí)行。
4.2設計、制造、安裝使用管理與修理改造
4.2.1.1. 壓力容器的設計權,必須經主管部門批準,并報同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備案設計應由設計單位的技術負責人批準,三類容器的設計,應報省勞動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處備案。壓力容器的設計總圖上,應有審查批準的字樣。
4.2.1.2. 設計單位應嚴格執(zhí)行容器規(guī)程和《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jiān)察暫行規(guī)程》的規(guī)定,并對所設計的壓力容器安全技術性能負責。
4.2.1.3. 制造壓力容器,必須經省級主管部門和省勞動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處審查批準,發(fā)給許可證。制造三類容器,還必須報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局批準。
4.2.1.4. 制造壓力容器,應建立質量保證體系,建立并執(zhí)行設計、測繪、原材料、工藝、生產、質量驗收等管理制度。
4.2.1.5. 壓力容器的焊接和探傷檢驗工作,必須由取得當地主管部門考試合格的人員進行。
4.2.1.6. 制造壓力容器,必須嚴格執(zhí)行容器規(guī)程,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廠制訂的壓力容器質量檢驗規(guī)定。
4.2.1.7. 壓力容器的施工安裝,必須經各級安全監(jiān)察機構批準的安裝單位才能進行。
4.2.1.8. 安裝壓力容器時,必須嚴格按照圖紙施工,并應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規(guī)范。
4.2.2使用與管理
4.2.2.1. 從事壓力容器安裝的單位必須時已取得相應的制造資格的單位或者是經安裝單位所在地的省級安全監(jiān)察機構批準的安裝單位。從事壓力容器安裝建監(jiān)理工程師應具備壓力容器專業(yè)知識,并通過國家安全監(jiān)察機構認可的培訓和考核,持證上崗。
4.2.2.2. 下列壓力容器在安裝前,安裝單位或使用單位應向壓力容器使用登記所在地的安全監(jiān)察機構申報壓力容器名稱、數量、制造單位、使用單位、安裝單位及安裝地點,辦理報裝手續(xù):
1、第三類壓力容器。
2、容積大于等于10m3的壓力容器。
3、蒸球。
4、成套生產裝置中同時安裝的各類壓力容器。
5、液化石油氣儲存容器。
6、醫(yī)用氧艙。
4.2.2.3. 使用壓力容器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貫徹執(zhí)行本規(guī)程和有關的壓力容器安全技術規(guī)范、規(guī)章。
2、制定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
3、參加壓力容器定購、設備進廠、安裝驗收及試車。
4、檢查壓力容器的運行、維修和安全附件校驗情況。
5、壓力容器的檢驗、修理、改造和報廢等技術審查。
6、編制壓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檢驗計劃,并負責組織實施。
7、向主管部門和當地安全監(jiān)察機構報送當年壓力容器數量和變動情況的統(tǒng)計報表,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計劃的實施情況,存在的主要問題及處理情況等。
8、壓力容器事故的搶救、報告、協(xié)助調查和善后處理。
9、檢驗、焊接和操作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管理。
10、壓力容器使用登記及技術資料的管理。
4.2.2.4. 工程部必須建立壓力容器技術檔案并統(tǒng)一保管,技術檔案內容按容器規(guī)程第117條執(zhí)行。
4.2.2.5. 壓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應按《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guī)則》要求辦理登記手續(xù)。
第2篇 采油廠壓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采油廠壓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guī)定了壓力容器的一般管理要求、管理職責、主要控制環(huán)節(jié)、考核與獎懲。
本制度適用于本廠各單位對壓力容器的購置、申報、登記、使用、修理、校驗等環(huán)節(jié)的管理。
2引用文件
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3術語
3.1壓力容器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容器為壓力容器:
a.最高工作壓力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體靜壓力);
b.內直徑大于等于0.15m,且容積大于等于0.025m3;
c.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或最高工作溫度高于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
4一般管理要求
4.1壓力容器設計、制造、安裝、使用必須符合國家規(guī)定。
4.2壓力容器操作人員的基本條件為:
4.2.1年滿十八歲以上,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2.2身體健康,沒有妨礙從事本工種作業(yè)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2.3工作認真負責,具有安全生產、本專業(yè)技術知識及實踐經驗。
4.2.4經過本專業(yè)培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證者。
4.3壓力容器的焊接工,必須持有市勞動局頒發(fā)的焊接操作證。操作必須符合有關規(guī)定。
4.4以水為介質產生蒸汽的壓力容器,必須做好水質管理和監(jiān)測。沒有可靠的水處理措施,不準投入運行。
4.5壓力容器的檢修必須由勞動部門認可單位進行。一般性的檢查必須在無壓力、各種介質放清并清洗干凈后進行。
4.6壓力容器操作人員應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guī)程,服從安全人員的監(jiān)督檢查。
4.7各種氣瓶的運輸、存放、保管和使用應按規(guī)定執(zhí)行,應配上安全帽、防震圈等安全裝置,并定期檢驗,防止沾染油脂,避免曝曬、碰撞、腐蝕等。放置地點必須距明火10m以外、無放射性源。
4.8壓力容器應有安全防護裝置,如安全閥(或防爆膜)、壓力表、減壓閥等。
4.9壓力容器必須登記、申報、建立檔案。做好檢查、修理記錄。
4.10壓力容器必須按技術條件規(guī)定的壓力使用,不得超壓。改變壓力容器技術條件必須經設計部門同意,報經營部審查,公司主管領導批準。
5.管理職責
5.1廠主管安全的副廠長對壓力容器的安全技術管理負責。按照國家有關壓力容器安全管理規(guī)程規(guī)定,開展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管理工作。
5.2機動處職責
機動處在主管廠長的領導下,開展以下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管理工作:
5.2.1貫徹執(zhí)行國家有關壓力容器規(guī)程和安全技術規(guī)范。
5.2.2組織編制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
5.2.3監(jiān)督檢查壓力容器的運行、維修和安全附件的定期校驗工作。
5.2.4編制、審核壓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檢驗計劃并組織實施。
5.2.5向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部門報送當年壓力容器數量和變動情況的統(tǒng)計報表,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計劃的實施情況,存在主要問題等。
5.2.6組織壓力容器事故的調查并組織編寫事故分析報告。
5.2.7組織檢驗、焊接和操作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
5.2.8組織壓力容器使用登記及技術資料的歸檔。
5.2.9監(jiān)督壓力容器的購置、申報、建檔、定期檢驗、使用和維護等各項制度的實施。
5.3使用單位職責
5.3.1保證新購置的壓力容器具有辦證所必須的歸檔資料。
5.3.2建立和健全壓力容器安全操作規(guī)程、崗位責任制、交接班等制度。
5.3.3在確定壓力容器的修理、改造、安裝單位時,承擔單位的資格應符合有關規(guī)定。
5.3.4對壓力容器操作人員進行教育和考核,做到持證上崗。
5.3.5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應在操作工藝規(guī)程和崗位操作規(guī)程中,明確提出壓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其內容應包括:
5.3.5.1壓力容器的操作工藝指標(含最高工作壓力、最高和最低工作溫度)。
5.3.5.2壓力容器的崗位操作方法(含開、停車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項)。
5.3.5.3壓力容器運行中應重點檢查的項目和部位,運行中可能出現(xiàn)的異?,F(xiàn)象和處理措施,以及緊急情況的報告程序。
5.4操作人員職責
5.4.1壓力容器發(fā)生下列異常現(xiàn)象之一時,操作人員應立即采取緊急措施,并按規(guī)定的報告程序,及時向單位領導和經營部報告:
5.4.1.1壓力容器工作壓力,介質溫度或壁溫超過許用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5.4.1.2壓力容器的主要受壓元件發(fā)生裂縫、變形、泄漏等缺陷。
5.4.1.3安全附件失效。
5.4.1.4接管、緊固件損壞,難以保證安全運行。
5.4.1.5發(fā)生火災直接威脅到壓力容器安全運行。
5.4.1.6過量充裝。
5.4.1.7壓力容器的壓力失去控制,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5.4.1.8壓力容器與管道發(fā)生嚴重振動,危及安全運行。
5.4.2參加壓力容器維修后的檢查驗收工作。
5.4.3遵守崗位操作規(guī)程和崗位責任制等各項管理規(guī)定。
6.主要控制環(huán)節(jié)
6.1購置
6.1.1負責壓力容器的購置驗收單位應執(zhí)行有關規(guī)定并向機動處提供完整有效的壓力容器辦證資料。
壓力容器辦證資料包括:
6.1.1.1產品合格證。
6.1.1.2產品質量證明書。
6.1.1.3產品總圖和主要的部件圖。
6.1.1.4勞動部門檢驗單位簽發(fā)的產品制造安全質量監(jiān)督檢驗證書。
6.1.1.5進口產品應有省級以上(含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機構審核蓋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性能監(jiān)督檢驗報告》。
6.1.2壓力容器使用單位不得委托無設計、制造資格證書的單位設計、制造壓力容器。不得購買其產品。
6.1.3經營部負責對以上資料進行審查。對資料不符合的,不予辦理取證手續(xù),不予歸檔。
6.2登記、申報、建檔
6.2.2每臺壓力容器都必須建立技術檔案。
6.2.3不具備以下建檔登記條件的不準使用:
6.2.3.1新壓力容器未辦理使用登記手續(xù)或安全狀況登記不能達到l級或2級的,不得投入使用。
6.2.3.2未注冊的壓力容器,不得繼續(xù)使用。
6.2.3.3不符合其它條款要求的。
6.2.4各單位所有購置的和在用的壓力容器都應在經營部登記、建檔。壓力容器有關資料需要下發(fā)到使用單位的,應在經營部登記,注明保管單位和保管人。
6.3修理與改造
6.3.1壓力容器受壓元件的修理或技術改造,必須保證其結構和強度,滿足安全使用要求。
6.3.2承擔壓力容器修理或改造任務的單位,應持有壓力容器相應類別的有效生產許可證。修理單位必須具備必要的工裝設備、技術力量和檢驗手段。
6.3.3修理單位應按壓力容器現(xiàn)行技術規(guī)范制定具體的修理方案,并執(zhí)行有關規(guī)定。
6.3.4修理單位必須建立修理、改造記錄、明確保管人、規(guī)定有關人員的管理責任并列入本單位檢查考核辦法。修理、改造的內容由維修單位技術人員按設備管理的要求提出,維修人員負責記錄,維修單位主管安全領導負責檢查考核。
6.4定期檢驗
6.4.1機動處負責歸口編制壓力容器的年度檢驗計劃并按要求報上級主管部門。
6.4.2機動處負責提出檢驗費用預算,計劃部門負責落實費用。
6.4.3機動處按規(guī)定確定定期檢驗期限。
6.4.4各使用單位負責本單位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工作。每年應提前提出下一年度本單位的檢驗安排意見(檢驗月份、臺數、有關要求等)。并負責配合檢驗部門完成本單位壓力容器檢驗工作。
6.4.5使用單位負責將檢驗報告書等資料,交機動處統(tǒng)一保存。
7考核與獎懲
依據有關規(guī)定,對壓力容器有關人員給予獎勵和處罰。
7.1對在安全生產和預防事故方面做出顯著成績者,給予獎勵和表揚,并記入操作證。
7.2對違反下列規(guī)定者,除責任單位、責任人承擔處分外,對機關各部門,按照本部門的職能考核條款,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
7.2.1由于違反國家有關壓力容器監(jiān)察規(guī)定受到上級監(jiān)察處罰的。
7.2.2由于違反規(guī)定造成不能取證或造成其它經濟損失的。
7.2.3由于違反規(guī)定造成人員傷亡事故的。
7.4機動處負責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xiàn)違章使用后,應立即通知使用單位領導處理,必要時報主管副廠長。
附錄:壓力容器安全性檢查表
內容
說明及結果
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則為不合格:
(1)應有完整的技術檔案資料,并在檢驗周期內使用
(2)無嚴重腐蝕和嚴重損傷
(3)壓力表、安全閥、溫度計、液壓計等安全裝置齊全可靠定期校驗
(4)無滲漏現(xiàn)象
(5)容器門的關閉裝置應安全可靠
檢查人:
檢查日期:
第3篇 壓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1、 目的:建立容器設計、制造、安裝、使用、修理改造、檢驗、安全附件管理程序
2、 范圍:壓力容器使用單位
3、責任者:安全部、工程部、壓力容器使用單位
4、 程序:
4.1總則
4.1.1嚴格貫徹執(zhí)行《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以下簡稱容器規(guī)程)和《壓力容器使用管理規(guī)則》,加強壓力容器的管理,保護職工的安全健康,確保安全長周期運行。
4.1.2本規(guī)定由各級壓力容器管理人員貫徹執(zhí)行,各級安全技術人員負責監(jiān)督檢查。
4.1.3本規(guī)定適用余同時具備下列三個條件的容器管理:
4.1.3.1 最高工作壓力pw≥0.1mpa;(不包括液體靜壓力,下同)
4.1.3.2 內直徑(非圓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0.15m,且容積(v)≥0.025m3 ;
4.1.3.3 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標準沸點(在一個大氣壓下的沸點)的液體。
4.1.4壓力容器的分類,按《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執(zhí)行。
4.2設計、制造、安裝使用管理與修理改造
4.2.1.1. 壓力容器的設計權,必須經主管部門批準,并報同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備案設計應由設計單位的技術負責人批準,三類容器的設計,應報省勞動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處備案。壓力容器的設計總圖上,應有審查批準的字樣。
4.2.1.2. 設計單位應嚴格執(zhí)行容器規(guī)程和《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jiān)察暫行規(guī)程》的規(guī)定,并對所設計的壓力容器安全技術性能負責。
4.2.1.3. 制造壓力容器,必須經省級主管部門和省勞動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處審查批準,發(fā)給許可證。制造三類容器,還必須報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局批準。
4.2.1.4. 制造壓力容器,應建立質量保證體系,建立并執(zhí)行設計、測繪、原材料、工藝、生產、質量驗收等管理制度。
4.2.1.5. 壓力容器的焊接和探傷檢驗工作,必須由取得當地主管部門考試合格的人員進行。
4.2.1.6. 制造壓力容器,必須嚴格執(zhí)行容器規(guī)程,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廠制訂的壓力容器質量檢驗規(guī)定。
4.2.1.7. 壓力容器的施工安裝,必須經各級安全監(jiān)察機構批準的安裝單位才能進行。
4.2.1.8. 安裝壓力容器時,必須嚴格按照圖紙施工,并應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規(guī)范。
4.2.2使用與管理
4.2.2.1. 從事壓力容器安裝的單位必須時已取得相應的制造資格的單位或者是經安裝單位所在地的省級安全監(jiān)察機構批準的安裝單位。從事壓力容器安裝建監(jiān)理工程師應具備壓力容器專業(yè)知識,并通過國家安全監(jiān)察機構認可的培訓和考核,持證上崗。
4.2.2.2. 下列壓力容器在安裝前,安裝單位或使用單位應向壓力容器使用登記所在地的安全監(jiān)察機構申報壓力容器名稱、數量、制造單位、使用單位、安裝單位及安裝地點,辦理報裝手續(xù):
1、第三類壓力容器。
2、容積大于等于10m3的壓力容器。
3、蒸球。
4、成套生產裝置中同時安裝的各類壓力容器。
5、液化石油氣儲存容器。
6、醫(yī)用氧艙。
4.2.2.3. 使用壓力容器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貫徹執(zhí)行本規(guī)程和有關的壓力容器安全技術規(guī)范、規(guī)章。
2、制定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
3、參加壓力容器定購、設備進廠、安裝驗收及試車。
4、檢查壓力容器的運行、維修和安全附件校驗情況。
5、壓力容器的檢驗、修理、改造和報廢等技術審查。
6、編制壓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檢驗計劃,并負責組織實施。
7、向主管部門和當地安全監(jiān)察機構報送當年壓力容器數量和變動情況的統(tǒng)計報表,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計劃的實施情況,存在的主要問題及處理情況等。
8、壓力容器事故的搶救、報告、協(xié)助調查和善后處理。
9、檢驗、焊接和操作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管理。
10、壓力容器使用登記及技術資料的管理。
4.2.2.4. 工程部必須建立壓力容器技術檔案并統(tǒng)一保管,技術檔案內容按容器規(guī)程第117條執(zhí)行。
4.2.2.5. 壓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應按《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guī)則》要求辦理登記手續(xù)。
4.2.2.6. 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應在工藝操作規(guī)程和崗位操作規(guī)程中,明確提出壓力容器操作要求,其內容至少應包括:
1、壓力容器的操作工藝指標(含最高工作壓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溫度)。
2、壓力容器的崗位操作法(含開、停車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項)。
3、壓力容器運行中應重點檢查的項目和部位,運行中可能出現(xiàn)的異?,F(xiàn)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緊急情況的處置和報告程序。
4.2.2.7. 壓力容器的操作人員應持證上崗。壓力容器使用單位應對壓力容器的操作人員定期進行專業(yè)培訓與安全教育,培訓考核工作由地、市級安全監(jiān)察機構或授權的使用單位負責。
4.2.2.8. 壓力容器發(fā)生下列異常現(xiàn)象之一時,操作人員應立即采取緊急措施,并按規(guī)定的報告程序,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1、壓力容器工作壓力、介質溫度或壁溫超過規(guī)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壓力容器的主要受壓元件發(fā)生裂縫、鼓包、變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現(xiàn)象。
3、安全附件失效。
4、接管、緊固件損壞,難以保證安全運行。
5、發(fā)生火災等直接威脅到壓力容器安全運行。
6、過量充裝。
7、壓力容器液位超過規(guī)定,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8、壓力容器與管道發(fā)生嚴重振動,危及安全運行。
9、其他異常情況。
4.2.3修理改造
4.2.3.1. 從事壓力容器修理和技術改造的單位必須是已取得相應的制造資格的單位或者是經省級安全監(jiān)察機構審查批準的單位。壓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或改造方案應經原設計單位或具備相應資格的設計單位同意并報施工所在地的地、市級安全監(jiān)察機構審查備案。修理或改造單位應向使用單位提供修理或改造后的圖樣、施工質量證明文件等技術資料。
4.2.3.1.1. 壓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是指主要受壓元件的更換、矯形、挖補,和符合本規(guī)程第51條規(guī)定的對接接頭焊縫的焊補。壓力容器的重大改造是指改變主要受壓元件的結構或改變壓力容器運行參數、盛裝介質或用途等。
4.2.3.1.2. 壓力容器經修理或改造后,必須保證其結構和強度滿足安全使用要求。
4.2.3.2. 壓力容器檢驗、修理人員在進入壓力容器內部進行工作前,使用單位必須按《在用壓力容器檢驗規(guī)程》的要求,做好準備和清理工作。達不到要求時,嚴禁人員進入。
4.2.3.3. 采用焊接方法對壓力容器進行修理或改造時,一般應采用挖補或更換,不應采用貼補或補焊方法,且應符合以下要求:
4.2.3.3.1 壓力容器的挖補、更換筒節(jié)及焊后熱處理等技術要求,應參照相應制造技術規(guī)范,制訂施工方案及適合于使用的技術要求。焊接工藝應經焊接技術負責人批準。
4.2.3.3.2 缺陷清除后,一般均應進行表面無損檢測,確認缺陷已完全消除。完成焊接工作后,應再做無損檢測,確認修補部位符合質量要求。
4.2.3.3.3 母材焊補的修補部位,必須磨平。焊接缺陷清除后的修補長度應滿足要求。
4.2.3.3.4 有熱處理要求的,應在焊補后重新進行熱處理。
4.2.3.3.5 主要受壓元件焊補深度大于1/2壁厚的壓力容器,還應進行耐壓試驗。
4.2.3.4. 改變移動式壓力容器的使用條件(介質、溫度、壓力、用途等)時,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經省級或國家安全監(jiān)察機構同意后,由具有資格的制造單位更換安全附件,重新涂漆和標志;經具有資格的檢驗單位進行內、外部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后,由使用單位重新辦理使用證。
4.3檢驗
4.3.1容器的定期檢驗分為外部檢驗,內外檢查和內壓試驗三種。檢驗間隔為:
4.3.1.1. 外部檢驗:每年至少進行一次;
4.3.1.2.內外檢驗:安全狀況等級為1、2級,每六年至少一次,安全狀況為3級,每三年至少一次。
4.3.1.3.耐壓試驗:對固定式壓力容器,每兩次內外部檢驗期間內,至少進行一次耐壓試驗,移動式壓力容器,每六年至少進行一次耐壓試驗。
4.3.2內外部檢驗級、耐壓試驗及低溫(絕熱)壓力容器具體檢驗要求執(zhí)行容器規(guī)程133-139條規(guī)定。
4.4安全附件
4.4.1 安全閥爆破片的制造單位必須持有國家勞動部發(fā)給的制造許可證,才能進行制造。使用單位不得自行制造。
4.4.2 安全閥的使用管理按本廠安全閥管理安全管理辦法執(zhí)行。
4.4.3 容器上裝有爆破片時,爆破壓力不得超過容器的設計壓力,并能保證使容器內的壓力迅速泄放。
4.4.4 有毒、易爆介質容器的爆破片排口應設放空導管,并引至安全地點或妥善處理。
4.4.5 爆破片應每年更換一次,超壓未爆破的爆破片,應立即更換。
4.4.6 爆破片的爆破壓力復驗時(在工作條件下試驗)應有設備主管和安全技術人員在場。
4.4.7 壓力表的裝設、應符合國家計量部門的規(guī)定,壓力表至少每年校驗一次,新購進的壓力表應經校驗后才能使用。經檢驗后的壓力表應有合格證鉛封。
4.4.8 壓力表必須經計量部門批準的單位和人員進行檢驗。
4.4.9 低壓容器的壓力表精度不低于2.5級,中壓以上容器應不低于1.5級。
4.4.10 壓力表盤直徑不得小于100毫米,表盤刻度極限值應為容器最高工作壓力的1.5-3倍,最好取2倍。裝設壓力表的位置,應便于操作人員觀察,且避免受高溫,凍結及震動的影響。
4.4.11 壓力表與容器之間應裝三通旋塞式形閥,以便拆下校對或更換壓力表,盛裝蒸汽的容器壓力表與容器之間應有存水彎管。盛裝高溫及強腐蝕介質的容器與壓力表之間,應有隔離緩沖裝置。
4.4.12 工作介質為氣液兩相共存的容器,應裝設液面計或液面指示器。
4.4.13 盛裝易燃、劇毒、有毒介質的液化氣體的容器,必須采用板式玻璃液面計式自動液面指示器。
4.4.14 液面計或液面指示器上應有防止液面計泄漏的裝置和保護罩。
4.4.15 液面計的汽、液相連管上應裝設有切斷閥,還應有排污閥,以便清洗和更換。
第4篇 壓力容器安全附件管理校驗制度
1、壓力容器使用單位應明確安全附件及裝置管理的職能部門,確定管理人員,負責安全裝置的日常管理,送檢、校驗、修理更換等工作,做到職責分明。
2、安全附件與裝置的設備、選型應該按照生產工藝要求提供的條件,由壓力容器設計單位在進行壓力容器設計時,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予以確定和選型。對于在用容器和工藝系統(tǒng)選用安全附件必須充分考慮其安全效果使用性能。
3、建立安全附件技術檔案和臺帳,繪制安全附件設置位置圖,標明每個安全附件的精度、壓力等級、靈敏程度和性能,確定檢修,校驗周期,記載投用以來工作情況。做到集中保管其產品合格證、質量證明書和調校、檢修報告。
4、安全附件應向持有生產許可證的單位選購,保證產品性能穩(wěn)定,結構合理,動作靈敏。制造單位須提供產品質量證明文件和產品銘牌。
5、安全附件在使用中必須保持的完好,靈敏可靠,容器操作人員要加強維護,防止其鉛封損壞和發(fā)生不能正確動作的現(xiàn)象,一旦發(fā)現(xiàn)異常應及處理。
6、安全附件的檢修、校驗必須有相應資格的單位進行。其中安全閥需由經省級安全監(jiān)察機構認可的單位負責檢調;壓力表、溫度儀表需由經計量部門認可的單位校驗;爆破片由使用單位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予以定期更換,對超過標定壓力而未爆破的爆破片要及時更換。
7、新購置的安全附件投用前應進行校準。
8、危害性大或易燃介質的壓力容器安全閥或爆破片排出口排出的介質要用管道引出,妥善處理,不得任意排放,污染環(huán)境。
9、應妥善保管安全附件的備用品和配件,保持完好狀態(tài)和清潔,不得放任自流。
第5篇 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1、承擔鍋爐、壓力容器安裝工作單位其資質、安裝許可證必須滿足相應要求。
2、鍋爐、壓力容器安裝前,必須向有管轄權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登記,在鍋爐、壓力容器安裝過程中,應根據設計和設備的技術文件及有關規(guī)程的規(guī)定進行。
3、鍋爐、壓力容器在使用前,必須向有管轄權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登記,取得使用證,才能將設備投入運行。
4、使用壓力容器,必須建立壓力容器技術檔案,并歸檔。
5、根據鍋爐、壓力容器的數量和對安全性能的要求,設置專職技術人員,加強對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技術管理。
6、對運行的鍋爐必須按照有關規(guī)定實行定期檢查。
7、鍋爐最大負荷不得超過鍋爐額定容量;
8、鍋爐的各部位壓力不超過規(guī)定的允許壓力;
9、熱水鍋爐經常注意壓力和溫度不超過允許規(guī)定數值、并根據室外氣溫的變化隨時調整熱水溫度。
10、鍋爐、壓力容器的各種表盤應整潔、刻度清晰,各種檢驗合格證上的有效日期應完整、易辯識。
11、鍋爐房運行人員應熟悉鍋爐安全知識,按章作業(yè)。
12、鍋爐運行期間司爐工、水處理員應嚴格執(zhí)行下列制度
a 鍋爐安全操作規(guī)程
b 鍋爐房安全制度
c 鍋爐房設備維修保養(yǎng)制度
d 鍋爐房巡回檢查制度
e 鍋爐節(jié)能運行制度
f 鍋爐事故報告制度
g 司爐工交接班制度
h 司爐班長崗位責任制
i 司爐工崗位責任制
j 鍋爐水質化驗監(jiān)督制度
k 水處理人員崗位責任制
l 鍋爐房清潔衛(wèi)生制度
m 鍋爐房安全保衛(wèi)制度
13、司爐工負責記錄鍋爐及附屬設備的運行紀錄、交接班紀錄、設備檢修保養(yǎng)紀錄、事故記錄,水處理員負責記錄水處理設備運行及水質化驗記錄。以上記錄必須清晰、完整、準確。鍋爐的運行記錄應保存一年以上。
14、鍋爐運行中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立即停爐。
a 不斷加大給水及采取其他措施,但水位仍繼續(xù)下降。
b 給水泵全部失效或給水系統(tǒng)故障不能向鍋爐進水。
c 水位表或安全閥全部失效。
d 鍋爐元件損壞且危及運行人員安全。
e 燃燒設備損壞,爐墻倒塌或鍋爐構架被燒紅等嚴重威脅鍋爐安全運行。
f 其他異常情況危及鍋爐安全運行。
15、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運行操作、檢驗、焊接、焊后熱處理、無損檢測人員應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并在有效期內。
16、修理和改造鍋爐、壓力容器,必須具備必要的安裝設備工具、技術力量和檢驗手段,并經有管轄權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審查批準。
17、檢修人員在鍋爐筒體內進行工作時,鍋爐外面應有人監(jiān)護。
18、在用鍋爐的安全閥每年至少校驗一次。
19、對鍋爐、壓力容器的受壓部件進行重大修理和改造,應符合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的有關標準后實施。
20、鍋爐壓力容器退役后重新啟用,應進行檢驗和安全性能評估,并辦理審批手續(xù),并應重新辦理登記手續(xù),按在役管理。
21、當發(fā)生以下情況時,鍋爐應報廢:
鍋爐損壞嚴重,難以保證安全運行;
鍋爐壓力容器監(jiān)察機構檢驗中給予判定報廢。
22、對于報廢的鍋爐必須立即停止運行,到有管轄權的鍋爐壓力容器監(jiān)察機構辦理注銷手續(xù),所在單位物質設備部按照機械設備管理有關規(guī)定進行報廢處理。
23、鍋爐、壓力容器事故處理
鍋爐、壓力容器一旦發(fā)生重大爆炸事故,使用單位應在第一時間向 九局哈大鐵路客運專線工程作業(yè)隊調度及安全質量部報告,安全質量部向上級有關部門進行通報。
第6篇 壓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格式怎樣的
總 則
根據勞動部[1993]442號關于頒發(fā)《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guī)則》的通知要求,為了加強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凡新購進的壓力容器設備,必須在勞動局建檔備案,否則不能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1 新進設備建檔條件
1.1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壓力容器
1.1.1 最高工作壓力(pw)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體靜壓力,下同)
1.1.2 內直徑(非圓形截面指斷面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3,且容積(v)大于等于0.025m3.
1.1.3 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或最高工作溫度高于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
1.2 建檔資料齊全。
1.2.1 產品合格證
1.2.2 產品質量證明書
1.2.3 產品竣工總圖
1.2.4 勞動部門檢驗單位簽發(fā)的產品制造安全質量監(jiān)督檢驗證書。
1.2.5 進口壓力容器應有省級以上(含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臨察機構審核蓋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性能監(jiān)督檢驗報告。
1.2.6 以上資料不齊全,設備不予驗收。
1.3 使用單位建立各種制度和記錄。
1.3.1 編寫新進壓力容器安全操作規(guī)程。
1.3.2 編寫日常維護和保養(yǎng)規(guī)程。
1.3.3 建立定期檢修記錄及運行記錄。
1.4 設備購進單位要及時將設備的全部齊全資料轉交資產運營部以備建檔。
1.5 所有的壓力容器設備在勞動局建檔登記,頒發(fā)合格證后方可使用。
紀委職責
第7篇 移動壓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1. 為了規(guī)范安陽加氣母站安全附件的管理,保證安全附件的有效性,確保作業(yè)人員和運行設備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適用于安陽加氣母站安全附件的安全管理。
3. 安全附件實行安全監(jiān)督和專業(yè)管理相結合的管理辦法:
二、職責
2.1 在用的安全裝置(如壓力容器上的安全閥、壓力表、爆破片、液位計、溫度計及安全連鎖裝置)由設備管理員管理和維護保養(yǎng)工作。
2.2 工藝過程中的溫度、壓力、液面等顯示裝置、超限報警裝置和安全聯(lián)鎖裝置,由安全員負責監(jiān)督,設備管理員負責維護保養(yǎng)。
2.3 站長負責對安全附件的有效性進行監(jiān)督檢查。
三、基本要求
3.1 各種安全裝置要有專人負責管理,經常檢查和維護保養(yǎng)。
3.2 各種安全裝置要建立檔案。
3.3 各類安全裝置的檢修要納入設備檢修計劃,定期檢修,并留有記錄。
3.4 各類安全裝置要按有關規(guī)程,對主管的安全裝置定期進行專業(yè)檢查和校驗,并將檢查、校驗情況載入檔案。
3.5 安全裝置不準隨意拆除、挪用或棄置不用,因檢修拆除的,檢修完畢必須立即復原。
四、安全附件的選型
1.安全閥的選型應取決于工藝條件和操作介質的特性。
(1)對于易燃、毒性為極度或高度危害的介質,必須采用封閉式安全閥,需要有提升機構時,則必須采用封閉式帶扳手安全閥;
(2)對于開啟壓力大于3mpa的蒸汽用安全閥或介質溫度超過235℃的氣體用安全閥,應采用帶散熱器的安全閥;
(3)對于空氣、蒸汽等非危害介質,可選用半封閉式和敞開式安全閥,且應備有可靠的提升機構;
(4)高壓容器及安全泄放量大而壁厚又不富裕的中、低壓容器應采用全啟式安全閥;
(5)安全閥的開啟壓力不得超過容器的設計壓力。采用系統(tǒng)最高工作壓力作為安全閥的開啟壓力時,則系統(tǒng)每個壓力容器的工作壓力必須與其相適應;
(6)安全閥的排放能力必須大于等于壓力容器的安全泄放量。
2.爆破片的選用應綜合考慮壓力容器的介質特性、工藝條件及載荷特性等方面因素。
(1)對于腐蝕性介質,宜采用開縫正拱型爆破片,或在與介質的接觸面上覆蓋有金屬或非金屬保護膜的普通巨拱型爆破片,爆破片所用材料不允許被介質腐蝕;
(2)對易燃介質不宜采用鑄鐵、碳鋼等破裂時產生火花的膜片;
(3)膜片的使用溫度必須高于介質溫度;
(4)對承受脈動載荷的中、低壓容器優(yōu)先采用反拱型爆破片;
(5)爆破片的排放能力必須大于等于容器的安全泄放量。
3.壓力表的選用應達到如下要求:
(1)必須與壓力容器內介質相適應;
(2)低壓容器使用的壓力表精度不應低于2.5級;中壓及高壓容器使用的壓力表精度不應低于1.5級;
(3)壓力表盤刻度極限值應為最高工作壓力的1.5-3.0倍。最好選用2倍,表盤直徑不應小于100mm。
4.液位計選用應達到如下要求:
(1)應根據壓力容器的介質、最高工作壓力和溫度正確選用;
(2)盛裝0℃以下介質的選用防霜液面計;
(3)寒冷地區(qū)室外使用的液面計應選用夾套型或保溫型結構的液位計。
5.設計選用安全閥應充分考慮裝置(或容器)的運行周期,采用適合在線校驗或能夠保證定期校驗的結構。
6.對重要容器,應設計在線備用安全閥,并在安全閥前后加裝截止閥。
7.為便于安全閥的在線校驗、切換及清洗,應在安全閥與容器之間裝設切斷閥,閥門的結構和通徑尺寸應不妨礙安全閥的正常泄放。壓力容器正常運行時,截止閥必須保持全開,并加鉛封。
8.與安全閥進口連接的管及管件的截面積必須大于安全閥的截面積。
9.封閉式安全閥應配置排放管,排放管的直徑必須大于安全閥出口的公稱直徑。兩個以上安全閥共用一根排放管時,排放總管的截面積必須大于所有安全閥出口管的總和。
10.氧氣與可燃氣體或其它能相互產生化學反應的氣體不能共用一根排放管。
11.杠桿式安全閥應設有防止重錘自由移動的裝置和限制杠桿越出的導架,彈簧式安全閥應有防止隨便擰動調整螺釘的鉛封裝置,靜重式安全閥應有防止重片飛脫的裝置。
12.對易燃、毒性程度為極度、高度危害介質的壓力容器,應在爆破片的排出口裝設導管,將排放介質引至安全地點。
五.安全附件的采購與驗收
1.安全附件采購,必須選擇省級以上(含省級)安全監(jiān)察機構批準的生產廠家。其中爆破片生產廠家必須持有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頒發(fā)的制造許可證。
2.采購的國產安全閥應符合gb12241、gb12242、gb12243標準。
3.根據制造廠樣本選購安全閥時,必須注明:
(1)安全閥型號、公稱通徑(必要時注明流通直徑);
(2)彈簧工作壓力等級、整定壓力。
4.每只安全閥應有制造廠家出具的質量合格證。質量合格證應包括下列內容:
(1)銘牌上的內容;
(2)制造依據的標準;
(3)出廠檢驗報告;
(4)監(jiān)檢報告;
(5)其它特殊要求。
5.每只安全閥都應在閥體的顯著位置裝設金屬銘牌。銘牌上應注明下列內容:
(1)制造單位名稱、制造許可證編號;
(2)閥門型號、型式、規(guī)格;
(3)產品編號;
(4)公稱壓力;
(5)閥座喉徑;
(6)排放系數;
(7)適用介質、溫度;
(8)檢驗合格標志、監(jiān)檢標志;
(9)出廠年月。
6.其它安全附件應有完整的產品質量證明書、產品合格證。爆破片應符合gb567《爆破片與爆破片裝置》的要求,產品質量證明書中應明確使用壽命(一般應不少于4年)。
7.對于出廠資料不全及銘牌標注模糊不清或缺項,收貨部門不得驗收入庫。
8.安全閥出廠校驗前,各使用部門應在安全閥上做好標識,以免發(fā)生錯亂。
9.對進口安全附件,其設計、試驗、標志及使用條件必須符合合同中規(guī)定的標準、規(guī)范。
六.安全附件的安裝
1.安全附件資料在工程完工后必須隨竣工資料由供應或建設單位一并移交使用單位的主管部門,否則,該項目不得予以驗收。
2.新安全閥在安裝前,應根據實際使用情況進行調試,調試合格并加鉛封后才能安裝使用。
3.使用部門審定和變更安全閥定壓值時,必需由使用部門、設備部門和安全部門三方聯(lián)合確認。
4.安全閥安裝的要求如下:
(1)安全閥必須校驗合格并打上鉛封后,才能安裝。安裝時,不能損壞鉛封,如有損壞應重新校驗。
(2)安全閥應垂直安裝,并應裝設在壓力容器液面以上氣相空間部分,或裝設在與壓力容器氣相空間相連的管道上;
(3)盛裝液化氣體容器上的安全閥,必須安裝在其氣相部位;
(4)壓力容器與安全閥之間的連通管應盡量避免急轉彎和截面的局部收縮;
(5)安全閥裝設位置,應便于檢查、維修和在線檢驗;
(6)就地排放的安全閥排放口應高出臨近操作人員一米以上。
5.在室外安裝的安全閥,應有可靠的防凍設施。
6.封閉式安全閥應配置排放管,排放管應盡量避免曲折、急轉彎并加以適當支撐。
7.安全閥與其它連接管路上的連接螺栓必須均勻上緊,以免閥體產生附加應力。
七.安全附件使用與管理:
1.設備管理員應對安全附件的技術管理負責,并負責其安全技術管理工作。
2.設備管理員負責安全附件的技術管理,安全員進行安全監(jiān)督。
3.安全附件使用部門設備管理員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1)貫徹執(zhí)行本規(guī)定和有關安全附件的技術規(guī)定;
(2)參加安全附件的驗收;
(3)負責檢查安全附件的運行和維修情況;
(4)負責向主管部門上報當年安全附件數量和變動情況統(tǒng)計報表、安全閥定期檢驗計劃的實施情況和存在的主要問題等;
(5)制定安全附件管理規(guī)章制度;
(6)參加安全附件事故調查;
(7)負責安全附件技術資料的管理。
4.使用單位必須建立統(tǒng)一格式的安全附件技術檔案。
5.安全閥的使用應在工藝及崗位操作規(guī)程中,對安全閥明確提出以下安全操作要求:
(1)操作工藝指標(包括最高工作壓力、最高工作溫度或最低工作溫度、整定壓力);
(2)安全閥注意事項和操作方法(僅限于帶扳手的安全閥);
(3)安全閥運行中應重點檢查的項目,可能出現(xiàn)的異?,F(xiàn)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緊急情況的處置和報告程序。
6.安全閥運行中應進行定期檢查,檢查周期由各使用單位根據具體情況制定,最長不應超過一個月一次。下列項目應重點檢查:
(1)銘牌是否完整;
(2)安全閥鉛封是否完好;
(3)與安全閥配合使用的切斷閥是否全開,鉛封是否完好;
(4)運行中是否出現(xiàn)異常;
(5)運行中超過整定壓力是否可靈活起跳。
7.安全閥在使用過程中,出現(xiàn)如下問題時,操作人員應按規(guī)定程序及時向有關上級報告:
(1)超壓不起跳;
(2)起跳后不回座;
(3)出現(xiàn)泄漏;
(4)安全閥前切斷閥及安全閥鉛封脫落。
8.裝置在運行過程中,安全閥前切斷閥應處在全開位置并加鉛封。嚴禁任意將安全閥頂死、取消或關閉切斷閥。改變安全附件運行狀況必須經主管領導批準。
9.安全閥帶壓工作時,嚴禁進行任何修理和緊固工作。需要進行修理等項工作時,使用單位應制定有效的操作要求和防護措施,并經技術負責人同意,在實際操作中安全部門必須派人進行現(xiàn)場監(jiān)督。
10.嚴禁操作人員私自開拆鉛封或調整安全閥的整定螺釘。
11.備用安全閥應妥善保管和維護。
八.安全附件校驗與修理
1.安全附件應實行定期檢驗制度。安全附件的定期檢驗執(zhí)行《在用壓力容器檢驗規(guī)程》的規(guī)定。
2.使用中的安全閥,每年至少校驗一次,拆卸進行校驗有困難時,應采用現(xiàn)場校驗(在線校驗)。
3.安全閥校驗合格證由設備部歸檔,各使用部門在安全閥臺帳中做好相應記錄。
3.壓力表和測溫儀表應按計量部門規(guī)定的期限進行校驗。
4.爆破片應按其使用壽命,定期進行更換。
5.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安全閥嚴禁使用:
(1)無產品合格證和銘牌的;
(2)性能不符合要求的;
(3)未經檢驗或校驗時動作不靈活的。
6.運行中安全閥因故起跳,應及時重新校驗。
7.調校合格的安全閥應加鉛封。調整校驗用的壓力表精度不低于1級。在線校驗時,應有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
8.安全閥到期時,首先設備管理人員確認,上報本單位安全部門審定;在工藝條件穩(wěn)定的情況下,落實監(jiān)護措施,由本單位安全部門人員監(jiān)督,方可關閉根閥,更換備用安全閥。
9.壓力表的校驗和維護應符合國家計量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壓力表安裝前應進行校驗,在刻度盤上應劃出指示最高工作壓力的紅線,注明下次校驗日期,壓力表校驗后應加鉛封。
10.壓力表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停止使用并更換
(1)有限止釘的壓力表,在無壓力時,指針不能回到限止釘處;無限止釘的壓力表,在無壓力時,指針距零位的數值超過壓力表的允許誤差。
(2)表盤封面玻璃破裂或表盤刻度模糊不清。
(3)封印損壞或超過檢驗有效期限。
(4)表內彈簧管泄漏或壓力表指針松動。
(5)指針斷裂或外殼腐蝕嚴重。
(6)其它影響壓力表準確指標的缺陷。
11.壓力容器運行操作人員,應加強對液位計的維護管理,保持完好和清晰。使用部門應對液位計實行定期檢查,可根據運行實際情況,規(guī)定檢查周期,但不應超過壓力容器內外部檢驗周期。
第8篇 壓力容器安全附件管理與校驗制度
1、壓力容器使用單位應明確安全附件及裝置管理的職能部門,確定管理人員,負責安全裝置的日常管理,送檢、校驗、修理更換等工作,做到職責分明。
2、安全附件與裝置的設備、選型應該按照生產工藝要求提供的條件,由壓力容器設計單位在進行壓力容器設計時,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予以確定和選型。對于在用容器和工藝系統(tǒng)選用安全附件必須充分考慮其安全效果使用性能。
3、建立安全附件技術檔案和臺帳,繪制安全附件設置位置圖,標明每個安全附件的精度、壓力等級、靈敏程度和性能,確定檢修,校驗周期,記載投用以來工作情況。做到集中保管其產品合格證、質量證明書和調校、檢修報告。
4、安全附件應向持有生產許可證的單位選購,保證產品性能穩(wěn)定,結構合理,動作靈敏。制造單位須提供產品質量證明文件和產品銘牌。
5、安全附件在使用中必須保持的完好,靈敏可靠,容器操作人員要加強維護,防止其鉛封損壞和發(fā)生不能正確動作的現(xiàn)象,一旦發(fā)現(xiàn)異常應及處理。
6、安全附件的檢修、校驗必須有相應資格的單位進行。其中安全閥需由經省級安全監(jiān)察機構認可的單位負責檢調;壓力表、溫度儀表需由經計量部門認可的單位校驗;爆破片由使用單位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予以定期更換,對超過標定壓力而未爆破的爆破片要及時更換。
7、新購置的安全附件投用前應進行校準。
8、危害性大或易燃介質的壓力容器安全閥或爆破片排出口排出的介質要用管道引出,妥善處理,不得任意排放,污染環(huán)境。
9、應妥善保管安全附件的備用品和配件,保持完好狀態(tài)和清潔,不得放任自流。
第9篇 壓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二
4.2.2.6. 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應在工藝操作規(guī)程和崗位操作規(guī)程中,明確提出壓力容器操作要求,其內容至少應包括:
1、壓力容器的操作工藝指標(含最高工作壓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溫度)。
2、壓力容器的崗位操作法(含開、停車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項)。
3、壓力容器運行中應重點檢查的項目和部位,運行中可能出現(xiàn)的異?,F(xiàn)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緊急情況的處置和報告程序。
4.2.2.7. 壓力容器的操作人員應持證上崗。壓力容器使用單位應對壓力容器的操作人員定期進行專業(yè)培訓與安全教育,培訓考核工作由地、市級安全監(jiān)察機構或授權的使用單位負責。
4.2.2.8. 壓力容器發(fā)生下列異?,F(xiàn)象之一時,操作人員應立即采取緊急措施,并按規(guī)定的報告程序,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1、壓力容器工作壓力、介質溫度或壁溫超過規(guī)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壓力容器的主要受壓元件發(fā)生裂縫、鼓包、變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現(xiàn)象。
3、安全附件失效。
4、接管、緊固件損壞,難以保證安全運行。
5、發(fā)生火災等直接威脅到壓力容器安全運行。
6、過量充裝。
7、壓力容器液位超過規(guī)定,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8、壓力容器與管道發(fā)生嚴重振動,危及安全運行。
9、其他異常情況。
4.2.3修理改造
4.2.3.1. 從事壓力容器修理和技術改造的單位必須是已取得相應的制造資格的單位或者是經省級安全監(jiān)察機構審查批準的單位。壓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或改造方案應經原設計單位或具備相應資格的設計單位同意并報施工所在地的地、市級安全監(jiān)察機構審查備案。修理或改造單位應向使用單位提供修理或改造后的圖樣、施工質量證明文件等技術資料。
4.2.3.1.1. 壓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是指主要受壓元件的更換、矯形、挖補,和符合本規(guī)程第51條規(guī)定的對接接頭焊縫的焊補。壓力容器的重大改造是指改變主要受壓元件的結構或改變壓力容器運行參數、盛裝介質或用途等。
4.2.3.1.2. 壓力容器經修理或改造后,必須保證其結構和強度滿足安全使用要求。
4.2.3.2. 壓力容器檢驗、修理人員在進入壓力容器內部進行工作前,使用單位必須按《在用壓力容器檢驗規(guī)程》的要求,做好準備和清理工作。達不到要求時,嚴禁人員進入。
4.2.3.3. 采用焊接方法對壓力容器進行修理或改造時,一般應采用挖補或更換,不應采用貼補或補焊方法,且應符合以下要求:
4.2.3.3.1 壓力容器的挖補、更換筒節(jié)及焊后熱處理等技術要求,應參照相應制造技術規(guī)范,制訂施工方案及適合于使用的技術要求。焊接工藝應經焊接技術負責人批準。
4.2.3.3.2 缺陷清除后,一般均應進行表面無損檢測,確認缺陷已完全消除。完成焊接工作后,應再做無損檢測,確認修補部位符合質量要求。
4.2.3.3.3 母材焊補的修補部位,必須磨平。焊接缺陷清除后的修補長度應滿足要求。
4.2.3.3.4 有熱處理要求的,應在焊補后重新進行熱處理。
4.2.3.3.5 主要受壓元件焊補深度大于1/2壁厚的壓力容器,還應進行耐壓試驗。
4.2.3.4. 改變移動式壓力容器的使用條件(介質、溫度、壓力、用途等)時,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經省級或國家安全監(jiān)察機構同意后,由具有資格的制造單位更換安全附件,重新涂漆和標志;經具有資格的檢驗單位進行內、外部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后,由使用單位重新辦理使用證。
4.3檢驗
4.3.1容器的定期檢驗分為外部檢驗,內外檢查和內壓試驗三種。檢驗間隔為:
4.3.1.1. 外部檢驗:每年至少進行一次;
4.3.1.2. 內外檢驗:安全狀況等級為1、2級,每六年至少一次,安全狀況為3級,每三年至少一次。
4.3.1.3. 耐壓試驗:對固定式壓力容器,每兩次內外部檢驗期間內,至少進行一次耐壓試驗,移動式壓力容器,每六年至少進行一次耐壓試驗。
4.3.2內外部檢驗級、耐壓試驗及低溫(絕熱)壓力容器具體檢驗要求執(zhí)行容器規(guī)程133-139條規(guī)定。
4.4安全附件
4.4.1 安全閥爆破片的制造單位必須持有國家勞動部發(fā)給的制造許可證,才能進行制造。使用單位不得自行制造。
4.4.2 安全閥的使用管理按本廠安全閥管理安全管理辦法執(zhí)行。
4.4.3 容器上裝有爆破片時,爆破壓力不得超過容器的設計壓力,并能保證使容器內的壓力迅速泄放。
4.4.4 有毒、易爆介質容器的爆破片排口應設放空導管,并引至安全地點或妥善處理。
4.4.5 爆破片應每年更換一次,超壓未爆破的爆破片,應立即更換。
4.4.6 爆破片的爆破壓力復驗時(在工作條件下試驗)應有設備主管和安全技術人員在場。
4.4.7 壓力表的裝設、應符合國家計量部門的規(guī)定,壓力表至少每年校驗一次,新購進的壓力表應經校驗后才能使用。經檢驗后的壓力表應有合格證鉛封。
4.4.8 壓力表必須經計量部門批準的單位和人員進行檢驗。
4.4.9 低壓容器的壓力表精度不低于2.5級,中壓以上容器應不低于1.5級。
4.4.10 壓力表盤直徑不得小于100毫米,表盤刻度極限值應為容器最高工作壓力的1.5-3倍,最好取2倍。裝設壓力表的位置,應便于操作人員觀察,且避免受高溫,凍結及震動的影響。
4.4.11 壓力表與容器之間應裝三通旋塞式形閥,以便拆下校對或更換壓力表,盛裝蒸汽的容器壓力表與容器之間應有存水彎管。盛裝高溫及強腐蝕介質的容器與壓力表之間,應有隔離緩沖裝置。
4.4.12 工作介質為氣液兩相共存的容器,應裝設液面計或液面指示器。
4.4.13 盛裝易燃、劇毒、有毒介質的液化氣體的容器,必須采用板式玻璃液面計式自動液面指示器。
4.4.14 液面計或液面指示器上應有防止液面計泄漏的裝置和保護罩。
4.4.15 液面計的汽、液相連管上應裝設有切斷閥,還應有排污閥,以便清洗和更換。
第10篇 壓力容器安全運行管理制度
正確合理地操作使用壓力容器,是保證安全運行的重要措施,因為即使是容器的設計完全符合要求,制造、安裝質量優(yōu)良,如果操作不當,同樣會造成壓力容器事故。
壓力容器作為生產工藝過程中的主要設備,要保證其安全運行,必須做到:
一、平穩(wěn)操作
壓力容器在操作過程中,壓力的頻繁變化和大幅度波動,對容器的抗疲勞破壞是不利的。應盡可能使操作壓力保持平穩(wěn)。同時,容器在運行期間,也應避免殼體溫度的突然變化,以免產生過大的溫度應力。
壓力容器加載(升壓、升溫)和卸載(降壓、降溫)時,速度不宜過快,要防止壓力或溫度在短時間內急劇變化對容器產生不良影響。
二、防止超載
防止壓力容器超載,主要是防止超壓。反應容器要嚴格控制進料量、反應溫度,防止反應失控而使容器超壓,貯存容器充裝進料時,要嚴格計量,杜絕超裝,防止物料受熱膨脹使容器超壓。
三、狀態(tài)監(jiān)控
壓力容器操作人員在容器運行期間要不斷監(jiān)督容器的工作狀況,及時發(fā)現(xiàn)容器運行中出現(xiàn)的異常情況,并采取相應措施,保證安全運行。容器運行狀態(tài)的監(jiān)督控制主要從工藝條件、設備狀況、安全裝置等方面進行。
(一)工藝條件
主要檢查操作壓力、溫度、液位等是否在操作規(guī)程規(guī)定的范圍之內;容器內工作介質化學成分是否符合要求等。
(二)設備狀況
主要檢查容器本體及與之直接相聯(lián)接部位如人孔、閥門、法蘭、壓力溫度液位儀表接管等處有無變形、裂紋、泄漏、腐蝕及其它缺陷或可疑現(xiàn)象;容器及與其聯(lián)接管道等設備有無震動、磨損;設備保溫(保冷)是否完好等情況。
(三)安全裝置
主要檢查各安全附件、計量儀表的完好狀況,如各儀表有無失準、堵塞;聯(lián)鎖、報警是否可靠投用,是否在允許使用期內,室外設備冬季有無凍結等。
四、緊急停運
壓力容器發(fā)生下列異常現(xiàn)象之一時,操作人員應立即采取緊急措施,并按規(guī)定程序報告本單位有關部門。這些現(xiàn)象主要有:
(1)工作壓力、介質急劇變化、介質溫度或壁溫超過許用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主要受壓元件發(fā)生裂縫、鼓包、變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缺陷;
(3)安全附件失效;
(4)接管、緊固件損壞,難以保證安全運行;
(5)發(fā)生火災直接威脅到壓力容器安全運行;
(6)過量充裝;
(7)液位失去控制;
(8)壓力容器與管道嚴重振動,危及安全運行等。
第11篇 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1)
1、承擔鍋爐、壓力容器安裝工作單位其資質、安裝許可證必須滿足相應要求。
2、鍋爐、壓力容器安裝前,必須向有管轄權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登記,在鍋爐、壓力容器安裝過程中,應根據設計和設備的技術文件及有關規(guī)程的規(guī)定進行。
3、鍋爐、壓力容器在使用前,必須向有管轄權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登記,取得使用證,才能將設備投入運行。
4、使用壓力容器,必須建立壓力容器技術檔案,并歸檔。
5、根據鍋爐、壓力容器的數量和對安全性能的要求,設置專職技術人員,加強對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技術管理。
6、對運行的鍋爐必須按照有關規(guī)定實行定期檢查。
7、鍋爐最大負荷不得超過鍋爐額定容量;
8、鍋爐的各部位壓力不超過規(guī)定的允許壓力;
9、熱水鍋爐經常注意壓力和溫度不超過允許規(guī)定數值、并根據室外氣溫的變化隨時調整熱水溫度。
10、鍋爐、壓力容器的各種表盤應整潔、刻度清晰,各種檢驗合格證上的有效日期應完整、易辯識。
11、鍋爐房運行人員應熟悉鍋爐安全知識,按章作業(yè)。
12、鍋爐運行期間司爐工、水處理員應嚴格執(zhí)行下列制度
a 鍋爐安全操作規(guī)程
b 鍋爐房安全制度
c 鍋爐房設備維修保養(yǎng)制度
d 鍋爐房巡回檢查制度
e 鍋爐節(jié)能運行制度
f 鍋爐事故報告制度
g 司爐工交接班制度
h 司爐班長崗位責任制
i 司爐工崗位責任制
j 鍋爐水質化驗監(jiān)督制度
k 水處理人員崗位責任制
l 鍋爐房清潔衛(wèi)生制度
m 鍋爐房安全保衛(wèi)制度
13、司爐工負責記錄鍋爐及附屬設備的運行紀錄、交接班紀錄、設備檢修保養(yǎng)紀錄、事故記錄,水處理員負責記錄水處理設備運行及水質化驗記錄。以上記錄必須清晰、完整、準確。鍋爐的運行記錄應保存一年以上。
14、鍋爐運行中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立即停爐。
a 不斷加大給水及采取其他措施,但水位仍繼續(xù)下降。
b 給水泵全部失效或給水系統(tǒng)故障不能向鍋爐進水。
c 水位表或安全閥全部失效。
d 鍋爐元件損壞且危及運行人員安全。
e 燃燒設備損壞,爐墻倒塌或鍋爐構架被燒紅等嚴重威脅鍋爐安全運行。
f 其他異常情況危及鍋爐安全運行。
15、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運行操作、檢驗、焊接、焊后熱處理、無損檢測人員應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并在有效期內。
16、修理和改造鍋爐、壓力容器,必須具備必要的安裝設備工具、技術力量和檢驗手段,并經有管轄權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審查批準。
17、檢修人員在鍋爐筒體內進行工作時,鍋爐外面應有人監(jiān)護。
18、在用鍋爐的安全閥每年至少校驗一次。
19、對鍋爐、壓力容器的受壓部件進行重大修理和改造,應符合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的有關標準后實施。
20、鍋爐壓力容器退役后重新啟用,應進行檢驗和安全性能評估,并辦理審批手續(xù),并應重新辦理登記手續(xù),按在役管理。
21、當發(fā)生以下情況時,鍋爐應報廢:
鍋爐損壞嚴重,難以保證安全運行;
鍋爐壓力容器監(jiān)察機構檢驗中給予判定報廢。
22、對于報廢的鍋爐必須立即停止運行,到有管轄權的鍋爐壓力容器監(jiān)察機構辦理注銷手續(xù),所在單位物質設備部按照機械設備管理有關規(guī)定進行報廢處理。
23、鍋爐、壓力容器事故處理
鍋爐、壓力容器一旦發(fā)生重大爆炸事故,使用單位應在第一時間向九局哈大鐵路客運專線工程作業(yè)隊調度及安全質量部報告,安全質量部向上級有關部門進行通報。
第12篇 壓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規(guī)定
壓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規(guī)定)
1、目的:建立容器設計、制造、安裝、使用、修理改造、檢驗、安全附件管理程序
2、范圍:壓力容器使用單位
3、責任者:安全部、工程部、壓力容器使用單位
4、程序:
4.1總則
4.1.1嚴格貫徹執(zhí)行《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以下簡稱容器規(guī)程)和《壓力容器使用管理規(guī)則》,加強壓力容器的管理,保護職工的安全健康,確保安全長周期運行。
4.1.2本規(guī)定由各級壓力容器管理人員貫徹執(zhí)行,各級安全技術人員負責監(jiān)督檢查。
4.1.3本規(guī)定適用余同時具備下列三個條件的容器管理:
4.1.3.1最高工作壓力pw≥0.1mpa;(不包括液體靜壓力,下同)
4.1.3.2內直徑(非圓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0.15m,且容積(v)≥0.025m3;
4.1.3.3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標準沸點(在一個大氣壓下的沸點)的液體。
4.1.4壓力容器的分類,按《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執(zhí)行。
4.2設計、制造、安裝使用管理與修理改造
4.2.1.1.壓力容器的設計權,必須經主管部門批準,并報同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備案設計應由設計單位的技術負責人批準,三類容器的設計,應報省勞動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處備案。
壓力容器的設計總圖上,應有審查批準的字樣。
4.2.1.2.設計單位應嚴格執(zhí)行容器規(guī)程和《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jiān)察暫行規(guī)程》的規(guī)定,并對所設計的壓力容器安全技術性能負責。
4.2.1.3.制造壓力容器,必須經省級主管部門和省勞動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處審查批準,發(fā)給許可證。制造三類容器,還必須報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局批準。
4.2.1.4.制造壓力容器,應建立質量保證體系,建立并執(zhí)行設計、測繪、原材料、工藝、生產、質量驗收等管理制度。
4.2.1.5.壓力容器的焊接和探傷檢驗工作,必須由取得當地主管部門考試合格的人員進行。
4.2.1.6.制造壓力容器,必須嚴格執(zhí)行容器規(guī)程,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廠制訂的壓力容器質量檢驗規(guī)定。
4.2.1.7.壓力容器的施工安裝,必須經各級安全監(jiān)察機構批準的安裝單位才能進行。
4.2.1.8.安裝壓力容器時,必須嚴格按照圖紙施工,并應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規(guī)范。
4.2.2使用與管理
4.2.2.1.從事壓力容器安裝的單位必須時已取得相應的制造資格的單位或者是經安裝單位所在地的省級安全監(jiān)察機構批準的安裝單位。從事壓力容器安裝建監(jiān)理工程師應具備壓力容器專業(yè)知識,并通過國家安全監(jiān)察機構認可的培訓和考核,持證上崗。
4.2.2.2.下列壓力容器在安裝前,安裝單位或使用單位應向壓力容器使用登記所在地的安全監(jiān)察機構申報壓力容器名稱、數量、制造單位、使用單位、安裝單位及安裝地點,辦理報裝手續(xù):
1、第三類壓力容器。
2、容積大于等于10m3的壓力容器。
3、蒸球。
4、成套生產裝置中同時安裝的各類壓力容器。
5、液化石油氣儲存容器。
6、醫(yī)用氧艙。
4.2.2.3.使用壓力容器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貫徹執(zhí)行本規(guī)程和有關的壓力容器安全技術規(guī)范、規(guī)章。
2、制定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
3、參加壓力容器定購、設備進廠、安裝驗收及試車。
4、檢查壓力容器的運行、維修和安全附件校驗情況。
5、壓力容器的檢驗、修理、改造和報廢等技術審查。
6、編制壓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檢驗計劃,并負責組織實施。
7、向主管部門和當地安全監(jiān)察機構報送當年壓力容器數量和變動情況的統(tǒng)計報表,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計劃的實施情況,存在的主要問題及處理情況等。
8、壓力容器事故的搶救、報告、協(xié)助調查和善后處理。
9、檢驗、焊接和操作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管理。
10、壓力容器使用登記及技術資料的管理。
4.2.2.4.工程部必須建立壓力容器技術檔案并統(tǒng)一保管,技術檔案內容按容器規(guī)程第117條執(zhí)行。
4.2.2.5.壓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應按《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guī)則》要求辦理登記手續(xù)。
4.2.2.6.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應在工藝操作規(guī)程和崗位操作規(guī)程中,明確提出壓力容器操作要求,其內容至少應包括:
1、壓力容器的操作工藝指標(含最高工作壓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溫度)。
2、壓力容器的崗位操作法(含開、停車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項)。
3、壓力容器運行中應重點檢查的項目和部位,運行中可能出現(xiàn)的異?,F(xiàn)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緊急情況的處置和報告程序。
4.2.2.7.壓力容器的操作人員應持證上崗。壓力容器使用單位應對壓力容器的操作人員定期進行專業(yè)培訓與安全教育,培訓考核工作由地、市級安全監(jiān)察機構或授權的使用單位負責。
4.2.2.8.壓力容器發(fā)生下列異常現(xiàn)象之一時,操作人員應立即采取緊急措施,并按規(guī)定的報告程序,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1、壓力容器工作壓力、介質溫度或壁溫超過規(guī)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壓力容器的主要受壓元件發(fā)生裂縫、鼓包、變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現(xiàn)象。
3、安全附件失效。
4、接管、緊固件損壞,難以保證安全運行。
5、發(fā)生火災等直接威脅到壓力容器安全運行。
6、過量充裝。
7、壓力容器液位超過規(guī)定,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8、壓力容器與管道發(fā)生嚴重振動,危及安全運行。
9、其他異常情況。
4.2.3修理改造
4.2.3.1.從事壓力容器修理和技術改造的單位必須是已取得相應的制造資格的單位或者是經省級安全監(jiān)察機構審查批準的單位。壓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或改造方案應經原設計單位或具備相應資格的設計單位同意并報施工所在地的地、市級安全監(jiān)察機構審查備案。修理或改造單位應向使用單位提供修理或改造后的圖樣、施工質量證明文件等技術資料。
4.2.3.1.1.壓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是指主要受壓元件的更換、矯形、挖補,和符合本規(guī)程第51條規(guī)定的對接接頭焊縫的焊補。壓
力容器的重大改造是指改變主要受壓元件的結構或改變壓力容器運行參數、盛裝介質或用途等。
4.2.3.1.2.壓力容器經修理或改造后,必須保證其結構和強度滿足安全使用要求。
4.2.3.2.壓力容器檢驗、修理人員在進入壓力容器內部進行工作前,使用單位必須按《在用壓力容器檢驗規(guī)程》的要求,做好準備和清理工作。達不到要求時,嚴禁人員進入。
4.2.3.3.采用焊接方法對壓力容器進行修理或改造時,一般應采用挖補或更換,不應采用貼補或補焊方法,且應符合以下要求:
4.2.3.3.1壓力容器的挖補、更換筒節(jié)及焊后熱處理等技術要求,應參照相應制造技術規(guī)范,制訂施工方案及適合于使用的技術要求。焊接工藝應經焊接技術負責人批準。
4.2.3.3.2缺陷清除后,一般均應進行表面無損檢測,確認缺陷已完全消除。完成焊接工作后,應再做無損檢測,確認修補部位符合質量要求。
4.2.3.3.3母材焊補的修補部位,必須磨平。焊接缺陷清除后的修補長度應滿足要求。
4.2.3.3.4有熱處理要求的,應在焊補后重新進行熱處理。
4.2.3.3.5主要受壓元件焊補深度大于1/2壁厚的壓力容器,還應進行耐壓試驗。
4.2.3.4.改變移動式壓力容器的使用條件(介質、溫度、壓力、用途等)時,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經省級或國家安全監(jiān)察機構同意后,由具有資格的制造單位更換安全附件,重新涂漆和標志;經具有資格的檢驗單位進行內、外部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后,由使用單位重新辦理使用證。
4.3檢驗
4.3.1容器的定期檢驗分為外部檢驗,內外檢查和內壓試驗三種。檢驗間隔為:
4.3.1.1.外部檢驗:每年至少進行一次;
4.3.1.2.內外檢驗:安全狀況等級為1、2級,每六年至少一次,安全狀況為3級,每三年至少一次。
4.3.1.3.耐壓試驗:對固定式壓力容器,每兩次內外部檢驗期間內,至少進行一次耐壓試驗,移動式壓力容器,每六年至少進行一次耐壓試驗。
4.3.2內外部檢驗級、耐壓試驗及低溫(絕熱)壓力容器具體檢驗要求執(zhí)行容器規(guī)程133-139條規(guī)定。
4.4安全附件
4.4.1安全閥爆破片的制造單位必須持有國家勞動部發(fā)給的制造許可證,才能進行制造。使用單位不得自行制造。
4.4.2安全閥的使用管理按本廠安全閥管理安全管理辦法執(zhí)行。
4.4.3容器上裝有爆破片時,爆破壓力不得超過容器的設計壓力,并能保證使容器內的壓力迅速泄放。
4.4.4有毒、易爆介質容器的爆破片排口應設放空導管,并引至安全地點或妥善處理。
4.4.5爆破片應每年更換一次,超壓未爆破的爆破片,應立即更換。
4.4.6爆破片的爆破壓力復驗時(在工作條件下試驗)應有設備主管和安全技術人員在場。
4.4.7壓力表的裝設、應符合國家計量部門的規(guī)定,壓力表至少每年校驗一次,新購進的壓力表應經校驗后才能使用。經檢驗后的壓力表應有合格證鉛封。
4.4.8壓力表必須經計量部門批準的單位和人員進行檢驗。
4.4.9低壓容器的壓力表精度不低于2.5級,中壓以上容器應不低于1.5級。
4.4.10壓力表盤直徑不得小于100毫米,表盤刻度極限值應為容器最高工作壓力的1.5-3倍,最好取2倍。裝設壓力表的位置,應便于操作人員觀察,且避免受高溫,凍結及震動的影響。
4.4.11壓力表與容器之間應裝三通旋塞式形閥,以便拆下校對或更換壓力表,盛裝蒸汽的容器壓力表與容器之間應有存水彎管。盛裝高溫及強腐蝕介質的容器與壓力表之間,應有隔離緩沖裝置。
4.4.12工作介質為氣液兩相共存的容器,應裝設液面計或液面指示器。
4.4.13盛裝易燃、劇毒、有毒介質的液化氣體的容器,必須采用板式玻璃液面計式自動液面指示器。
4.4.14液面計或液面指示器上應有防止液面計泄漏的裝置和保護罩。
第13篇 (管道)壓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作用
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都屬于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規(guī)定的特種設備范疇,為了加強對這一類設備的操作、維護、保養(yǎng)的安全監(jiān)察,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公司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fā)展,特制定本制度。
2、管理職責
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在公司內部的安全管理部門為機模部,機模部部長(或設備主管)為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安全管理員。
3、設備前期管理
(1)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的安裝、改造、維修,必須由依照《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取得許可的單位進行。這類單位必須有與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相適應的專業(yè)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有與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測手段;有健全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2)壓力容器出廠時,應當附有安全技術規(guī)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jiān)督檢驗證明等文件,這些資料都將被列入壓力容器的檔案管理,妥善保管。
(3)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制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文件以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yǎng)記錄;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4)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必須經重慶市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重慶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特種設備檢測中心),按照安全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進行監(jiān)督檢驗,檢驗合格并頒發(fā)安全生產許可證后,方可使用。
(5)公司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guī)范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重慶市特種設備檢測中心提出定期檢驗要求,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繼續(xù)使用。
4、設備安全使用
(1)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的作業(yè)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以下統(tǒng)稱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tǒng)一格式的特種作業(yè)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yè)或者管理工作。
(2)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在作業(yè)過程中發(fā)現(xiàn)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安全管理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
(3)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應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yǎng),并定期自行檢查,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并作出記錄。在對在用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進行自行檢查和日常維護保養(yǎng)時發(fā)現(xiàn)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處理。公司應當對在用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
5、事故處理
(1)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制定有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并嚴格遵守執(zhí)行。
(2)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出現(xiàn)故障或者發(fā)生異常情況,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3)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發(fā)生事故時,公司按照《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及時、如實地向高新區(qū)質量技術監(jiān)督分局特種設備科報告。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6、報廢管理
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guī)范規(guī)定使用年限,應當及時予以報廢,并應當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
第14篇 壓力容器安全管理標準制度
1、按國家勞人部《電力容器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要求,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均屬壓力容器:
(1)最高工作壓力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體靜壓力)
(2)內直徑大于等于0.15米,且容積大于等于0.025立方。
(3)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或最高工作溫度高于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
2、按照原能源部文件要求,對火力發(fā)電廠排污擴容器、疏水擴容器、熱交換器等也要按照壓力容器對待,進行安全監(jiān)督和安排定期檢驗。
3、凡是我廠壓力容器使用、檢修、改造、安裝、檢驗都必須按照勞動部頒發(fā)的《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和國務院頒發(fā)的《壓力容器監(jiān)察條例》以及主管部局頒發(fā)的有關文件進行。
4、為保證壓力容器設備完好,安全可靠運行,要定期安排檢驗和定期檢修,包括安全附件。
5、定期檢驗計劃由金屬監(jiān)督人員提出,定期檢修計劃由各單位負責提出,生產部審查確定。
6、壓力容器設備若要進行技術改造或返修由設備主管單位提出報告,經生產部專管人員審核,主管廠長批準后方可開工,壓力容器返修必須由具有壓力容器制造或返修資格的單位進行。
7、從事壓力容器運行人員及檢修焊工,必須經過技術培訓和考試,由持有勞動部門考核合格的焊工擔任,否則嚴禁操作和焊接。
8、壓力容器損壞嚴重難以保證安全運行時,應申報生產部備案,經主管廠長批準后予以報廢處理,不得再作其它承壓設備使用。
9、各部門需要外購壓力容器設備時必須經生產部審核和同意,廠家提供的技術資料(產品合格證,質量證明書,強度計算書,設備總圖等)必須齊全。
10、各部門不經批準不得私自制作壓力容器,確實需要時應經生產部審核,主管廠長批準并報市勞動局同意后方可制作。
11、對易燃易爆的承壓設備和盛裝有毒及窒息性介質的容器應制定防火、防爆、防毒細則,在檢修和檢驗中除執(zhí)行工作票制度外,還要做好防止中毒的安全措施,保證容器的易燃易爆的有毒介質含量符合tj36—79《工業(yè)企業(yè)設計衛(wèi)生標準》規(guī)定,方可開工。
12、廠內浴池用熱水水箱最高工作壓力應低于0.1mpa,熱水箱應敞口,采用蒸汽加熱器加熱水時,其加熱器屬于壓力容器,不得私自制作。
第15篇 機械運行維護壓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1.購置或租賃的設備、設施、用具等,應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在進入施工現(xiàn)場前要有單位或項目負責人組織相關人員進行查驗,無證或不符合國家、行業(yè)安全技術標準的產品,不得采購、租賃和使用。
2.機械設備、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施工機具及配件必須由專門機構的專人進行管理,建立資料管理檔案。
3.向外出租機械及機具,必須審查租賃單位資質,對不符合相應資質的單位和個人禁止出租。簽訂設備租賃合同必須約定各自的安全職責。
4.大型或特殊設備、設施的裝拆必須進行嚴格的控制。裝拆時要有按規(guī)定審批的專項方案,禁止不具備裝拆資質(資格)的單位和人員承擔。裝拆過程要按照裝拆方案,專人指揮管理,派專業(yè)人員進行現(xiàn)場監(jiān)控和防護。安裝后須按規(guī)定檢測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5.嚴格起重機械(包括架橋機、提梁機、運粱機)等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安裝后或使用前,要組織產權單位、安裝單位和設備管理、安全、技術等人員參加驗收,并要查驗國家規(guī)定的專業(yè)檢測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合格報告,做好驗收記錄,由參驗各方簽署驗收意見,驗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對施工起重機械和自升式架設設施的驗收,要委托國家有關部門核準的具有專業(yè)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進行驗收。
6.在水電站油庫工程施工的機械設備,要按照建設施工及安全管理規(guī)定,制定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做好設備的防護。
7.加強安全檢查測試工具的管理。要按有關規(guī)定配備相應的安全檢測工具。配備的安全檢測工具要有生產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以及相關證件,并要按規(guī)定進行復檢。
8.在布置施工現(xiàn)場時,對有較大危險因素場所及有關設施、設備要配置懸掛統(tǒng)一規(guī)定的安全警示標語。
9.要按照國家、行業(yè)標準和當地政府的規(guī)定,為現(xiàn)場人員購置和配備勞動防護用品、用具。
。(1)設備的各級維修保養(yǎng)應嚴格按維修保養(yǎng)技術、質量標準,工藝規(guī)范,操作程序進行,做到設備維修保養(yǎng)有標準、規(guī)范、驗收等記錄。
(2)設備的使用除應認真執(zhí)行持證操作、維護保養(yǎng)、油水管理等有關制度外,還必須嚴格執(zhí)行操作崗位責任制,交接班制>,巡查制,操作規(guī)程等有關制度。
第16篇 分項壓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一、壓力容器管理人員的職責
1、機械電力處職責
(1)負責監(jiān)督和協(xié)調壓力容器的管理工作并應配備專業(yè)的管理人員。
(2)負責組織貫徹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有關壓力容器的規(guī)程、規(guī)定及文件。
(3)負責壓力容器注冊登記和使用證的取證工作。
(4)負責壓力容器的檢驗計劃執(zhí)行情況。
(5)負責審定壓力容器的修理及改造方案,審核驗收方案、參加驗收工作。
(6)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壓力容器專業(yè)管理的技術培訓工作。
(7)負責組織編制、審核、匯總和上報壓力容器的年度檢驗計劃年報。
(8)參加壓力容器事故的調查及上報工作,并對預防事故措施的執(zhí)行情況進行檢查。
(9)檢查分廠對壓力容器的使用維護和安全裝置的校驗工作。
2、分廠職責
(1)分廠廠長對本分廠的壓力容器安全使用負全面責任,應負責組織編制壓力 容器的檢驗計劃,并檢查執(zhí)行情況。
(2)各分廠負責本單位的壓力容器的技術檔案建立、健全與管理工作;
(3)負責編制和上報壓力容器的檢驗方案和檢驗計劃。
(4)負責填報壓力容器年變更情況及申請新用壓力容器使用證工作。
(5)參與壓力容器的安裝、檢修、檢驗后的竣工驗收工作,并按規(guī)定登記上報和保管有關資料。 (6)負責壓力容器操作人員的學習和輔導工作。
(7)做好安全裝置的定期檢驗和管理工作
(8)參與壓力容器事故調查分析和負責預防措施的貫徹。
(9)負責貫徹上級有關壓力容器萬面的決定和工作安排。
(10)負責編制壓力容器一般修理、改造及更新萬案。
二、操作人員崗位責任制
1、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安全監(jiān)察機構進行安全技術和崗位操作法學習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才能持證上崗。
2、操作人員必須熟悉本崗位壓力容器的技術特性、系統(tǒng)結構、工藝流程、工藝指標、可能發(fā)生的事故和應采取的措施。做到'四懂三會',即'懂原理、懂性能、懂結構、懂用途;會使用、會維護、會排除故障。
3、操作人員必須嚴格按照操作規(guī)程進行操作,嚴禁超壓、超溫運行。
三、壓力容器安全操作規(guī)程
1,壓力容器操作工必須持'證'萬可獨立操作。操作人雖戍熟悉設備及容器技術特性、結構、工藝流程、工藝參數、可能發(fā)生的事故和日采取的防范措施、處理方法。
2設備運行啟動前應巡視,檢查設備狀況有否異常;安全附件、裝置是否符合要求,管道接頭、閥門有否泄漏,并查看運行參數要求,操作工藝指標及最高工作壓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溫度的規(guī)定,做到心中有數當符合安全條件時。力可啟動設備,便容器投入運行。
3容器及設備的開,停車必須嚴格執(zhí)行崗位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應分段分級緩慢升、降壓力,也不得急劇升溫或降溫。工作申應嚴格控制工藝條件,觀察監(jiān)測儀表或裝置,附件,嚴防容器超溫、超壓運行。
對于升壓有壁溫要求的容器,不得在壁溫低于規(guī)定溫度下升壓。對液化氣體容器,每次空罐充裝時,必須嚴格控制物料充裝速度,嚴防壁溫過低發(fā)生脆斷,嚴格控制充裝量,防止?jié)M液或超裝產生爆炸事故。對于易燃、易爆,有毒害的介質,應防止泄露、錯裝,保持場所通風良好及防火措施有效。
4對于有內襯和耐火材料襯里的反應容器,在操作或停車充氮期間,均應定時檢查壁溫,如有疑問,應進行復查。每次投入反應的物料,應稱量準確,且物料規(guī)格應符合工藝要求。
5工作中,應定時、定點、定線、定項進行巡回檢查。對安全閥、壓力表、測溫儀表、緊急切斷裝置及其它安全裝置應保持齊全、靈敏、可靠,每班應按有關規(guī)定檢查,試驗。有關巡視,檢查、調試的情況應載入值班日記和設備缺陷記錄。
6發(fā)生下列情況之一者,操作人員有權采取緊急措施停止壓力容器運行,并立即報告有關領導和部門:
(1)容器工作壓力,工作溫度或壁溫超過許用值,采取各種措施仍不能使之正常時;
(2)容器主要承壓元件發(fā)生裂紋、賦包、變形、泄漏,不能延長至下一個檢修周期處理時;
(3)安全附件或主要附件失效,接管端斷裂,緊固件損壞難以保證安全運行時;
(4)發(fā)生火災或其它意外事故己直接威脅容器正常運行時。
7壓力容器緊急停用后,再次開車,須經主管領導及技術總負責人批準,不得在原因未查清、措施不力的情況下盲目開車。
從壓力容器運行或進行耐壓試驗時,嚴禁對承壓元件進行任何修理或緊固、拆卸、焊接等工作。對于操作規(guī)程許可的熱緊固、運行調試應嚴格遵守安全技術規(guī)范。
容器運行或耐壓試驗需要調試,檢查時,人的頭部應避開事故源。檢查路線應按確定部位進行。
9進入容器內部應做好以下工作:
吩切斷壓力源應用盲板隔斷與其連接的設備和管道,并應有明顯的隔斷標
記,禁止僅僅用閥門代替盲板隔斷。斷開電源后的配電箱、柜應上鎖,掛警示牌;
(2)盛裝易燃、有毒、劇毒或窒息性介質的容器,必須經過置換、中和、消毒、清洗等處理并監(jiān)測,取樣分析合格;
鋤將容器人、手孔全部打開,通風放散達到要求。
10對停用和備用的容器應按有關規(guī)定做好維護保養(yǎng)及停車檢查工作。必要時,操作者應進行排放,清洗干凈和置換。
四、巡線檢查制度
設備技術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應嚴格執(zhí)行巡回檢查制度作好巡回檢查記錄,發(fā)現(xiàn)異常情況應及時匯報和處理。巡回檢查的項目應包括:
@ @
各項工藝操作指標參數、運行情況、系統(tǒng)平衡情況;
容器封頭、法蘭、閥門及管件密封情況,是否存在泄漏;
3保溫層、防腐層和保護層是否完好;
容器本體及其管道振動情況;
容器基礎是否完好、地腳螺栓是否松動、銹蝕;
容器是否存在傾斜等異?,F(xiàn)象;
閥門等操作機構潤滑是否良好;
安全閥、壓力表、爆破片等安全保護裝置的運行、完好狀態(tài);
是否存在其它缺陷。
五、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制度
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分為外部檢驗與內外部檢驗和水壓試驗,
1外部檢驗是在運行條件下或停車時對在用壓力容器進行的檢驗,使用單位根掘具體情況制定檢驗計劃和方案,外部檢驗每年至少檢驗一次。
2外部檢驗工作由使用單位進行,使用單位也可將檢驗工作委托給具有容器檢
驗資格的單位。外部檢驗的檢驗人員資格須經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考核或認可。使用單位根據具體情況制定檢驗計劃,安排檢驗工作。
3外部檢驗一般以宏觀檢查和安全附件檢驗為主,必要時進行測厚檢查。檢查項目按照《容檢規(guī)》的要求。
4安全附件檢驗按規(guī)程相關要求進行。
5外部檢驗發(fā)現(xiàn)容器存在異常情況和問題時,使用單位應認真分析原因,及時采取整改措施。重大安全隱患應報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備案。
6內外部檢驗是按一定的檢驗周期在在用壓力容器停車期間進行的較為全面的檢驗。安全狀況等級為l級和2級的在用壓力容器檢驗周期一般不超過6午;安全狀況等級3級的,檢驗周期-般不超過3年,容器檢驗周期可根據《容規(guī)》適當延長或縮短。
7在用壓力容器內外部檢驗工作由獲得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的資格認可的檢驗單位 (取得在用壓力容器自檢資格的使用單位可以檢驗本單位自有的在用壓力容器,下同)進行。從事在用壓力容器內外部檢驗的檢驗人員應按《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及特種設備檢驗人員資格考核規(guī)則》的要求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的檢驗資格證書 。
8檢驗單位和檢驗人員應做好檢驗的安全防護工作,嚴格遵守使用單位的安全生產制度。
9各分廠負責制定本單位的在用壓力容器內外部檢驗計劃并報機電處,安排內外部檢驗工作,做好內外部檢驗工作的現(xiàn)場準備工作,確保所提供檢驗的壓力容器處于適宜的待檢驗狀態(tài);提供安全的檢驗環(huán)境,負責檢驗所必需的輔助工作(如搭腳手架、配起重設置、提供檢驗用電、水、氣等),并協(xié)助檢驗單位進行內外部檢驗工作。
10規(guī)定的內外部檢驗項目是基本要求,檢驗員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實際檢驗
項目和內容,并進行檢驗工作。
11固定壓力容器的水壓試驗為每兩個內外部檢驗周期內進行1次,移動壓力容器一般為每6年進行i次。
六、壓力容器管理操作人員培訓考核制度
1從事壓力容器管理和操作的人員應經過棗莊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的培訓考核合格發(fā)證后上崗。
2操作工應經常參加生產調度處組織培訓的壓力容器操作法,并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3參加總廠組織的有關技術、操作人員的安全技術教育和t訓學習。
4從事壓力容器管理和操作的人員應熟悉 《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
等相關標準規(guī)程中的內容和知識。
七、壓力容器的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壓力容器的技術檔案是安全地管理、使用、檢驗、維修壓力容器的重要依據。j'「符合《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管轄范圍內的所有壓力容器,都必須建立技術檔案。并且要求建立一臺一檔,容器的技術檔案包括;
1汪力容器的使用登記證;
2原始設計、制造資料(包括壓力容器的設計計算書、竣工圖紙、質量證明書,監(jiān)檢證明書,;
3三類容器安裝質量證明書及監(jiān)督檢驗報吉;
4使用資料
(1)壓力容器的運行記錄 (包括生產周期、累計運行時間、主要工藝參 數工作壓力、工作溫度波動范圍等);
(2)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報昔;
(3)壓力容器變更記錄 (包括修理和改造方案等記錄);
(4)壓力容器安全附件校驗、修理和更換記錄;
(5)壓力容器事故記錄和事故分析報告;
(6)其它技術資料和記錄。
八、壓力容器事故處理制度
1對盛裝可燃、易爆或有毒介質的壓力容器應制定應急措施和救援方案,根據需要建立搶險隊伍,并定期演練。
2對事故隱患應及時采取措施進行整改,重大事故隱患應以書面形式報吉主管部 門和安全監(jiān)察部門。
3發(fā)生特別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嚴重事故后必須立即報吉主管部門和質量技術監(jiān)督行政部門。發(fā)生特別重大事故或特大事故后還必須直接報告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撿檢疫總局。
4事故報吉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們事故發(fā)生單位名稱、聯(lián)系人、聯(lián)系電話;
(2)事故發(fā)生地點、時間(年、月、日、時、分);
(3)事故設備名稱;
(4)事故類別以及事故概況;
(5)人員傷亡、經濟損失。
5事故發(fā)生部門及有關人員,必須實事求是地向事故調查組提供有關設備及事故的情況,如實回答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并對所提供情況的真實性負責。
6按有關規(guī)定及時如實向主管部門和質量技術監(jiān)督行政部門報告壓力容器事故,并協(xié)助做好事故調查和善后處理工作;認真總結經驗教訓,做到事故發(fā)生原因不查清不放過、有關人員沒有接受教育不放過、沒有采取措施不放過,以防止事故的再次發(fā)生。
第17篇 壓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建立容器設計、制造、安裝、使用、修理改造、檢驗、安全附件管理程序
2、 范圍:壓力容器使用單位
3、 責任者:安全部、工程部、壓力容器使用單位
4、 程序:
4.1總則
4.1.1嚴格貫徹執(zhí)行《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以下簡稱容器規(guī)程)和《壓力容器使用管理規(guī)則》,加強壓力容器的管理,保護職工的安全健康,確保安全長周期運行。
4.1.2本規(guī)定由各級壓力容器管理人員貫徹執(zhí)行,各級安全技術人員負責監(jiān)督檢查。
4.1.3本規(guī)定適用余同時具備下列三個條件的容器管理:
4.1.3.1 最高工作壓力pw≥0.1mpa;(不包括液體靜壓力,下同)
4.1.3.2 內直徑(非圓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0.15m,且容積(v)≥0.025m3 ;
4.1.3.3 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標準沸點(在一個大氣壓下的沸點)的液體。
4.1.4壓力容器的分類,按《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執(zhí)行。
4.2設計、制造、安裝使用管理與修理改造
4.2.1.1. 壓力容器的設計權,必須經主管部門批準,并報同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備案設計應由設計單位的技術負責人批準,三類容器的設計,應報省勞動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處備案。壓力容器的設計總圖上,應有審查批準的字樣。
4.2.1.2. 設計單位應嚴格執(zhí)行容器規(guī)程和《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jiān)察暫行規(guī)程》的規(guī)定,并對所設計的壓力容器安全技術性能負責。
4.2.1.3. 制造壓力容器,必須經省級主管部門和省勞動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處審查批準,發(fā)給許可證。制造三類容器,還必須報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局批準。
4.2.1.4. 制造壓力容器,應建立質量保證體系,建立并執(zhí)行設計、測繪、原材料、工藝、生產、質量驗收等管理制度。
4.2.1.5. 壓力容器的焊接和探傷檢驗工作,必須由取得當地主管部門考試合格的人員進行。
4.2.1.6. 制造壓力容器,必須嚴格執(zhí)行容器規(guī)程,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廠制訂的壓力容器質量檢驗規(guī)定。
4.2.1.7. 壓力容器的施工安裝,必須經各級安全監(jiān)察機構批準的安裝單位才能進行。
4.2.1.8. 安裝壓力容器時,必須嚴格按照圖紙施工,并應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規(guī)范。
4.2.2使用與管理
4.2.2.1. 從事壓力容器安裝的單位必須時已取得相應的制造資格的單位或者是經安裝單位所在地的省級安全監(jiān)察機構批準的安裝單位。從事壓力容器安裝建監(jiān)理工程師應具備壓力容器專業(yè)知識,并通過國家安全監(jiān)察機構認可的培訓和考核,持證上崗。
4.2.2.2. 下列壓力容器在安裝前,安裝單位或使用單位應向壓力容器使用登記所在地的安全監(jiān)察機構申報壓力容器名稱、數量、制造單位、使用單位、安裝單位及安裝地點,辦理報裝手續(xù):
1、第三類壓力容器。
2、容積大于等于10m3的壓力容器。
3、蒸球。
4、成套生產裝置中同時安裝的各類壓力容器。
5、液化石油氣儲存容器。
6、醫(yī)用氧艙。
4.2.2.3. 使用壓力容器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貫徹執(zhí)行本規(guī)程和有關的壓力容器安全技術規(guī)范、規(guī)章。
2、制定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
3、參加壓力容器定購、設備進廠、安裝驗收及試車。
4、檢查壓力容器的運行、維修和安全附件校驗情況。
5、壓力容器的檢驗、修理、改造和報廢等技術審查。
6、編制壓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檢驗計劃,并負責組織實施。
7、向主管部門和當地安全監(jiān)察機構報送當年壓力容器數量和變動情況的統(tǒng)計報表,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計劃的實施情況,存在的主要問題及處理情況等。
8、壓力容器事故的搶救、報告、協(xié)助調查和善后處理。
9、檢驗、焊接和操作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管理。
10、壓力容器使用登記及技術資料的管理。
4.2.2.4. 工程部必須建立壓力容器技術檔案并統(tǒng)一保管,技術檔案內容按容器規(guī)程第117條執(zhí)行。
4.2.2.5. 壓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應按《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guī)則》要求辦理登記手續(xù)。
4.2.2.6. 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應在工藝操作規(guī)程和崗位操作規(guī)程中,明確提出壓力容器操作要求,其內容至少應包括:
1、壓力容器的操作工藝指標(含最高工作壓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溫度)。
2、壓力容器的崗位操作法(含開、停車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項)。
3、壓力容器運行中應重點檢查的項目和部位,運行中可能出現(xiàn)的異?,F(xiàn)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緊急情況的處置和報告程序。
4.2.2.7. 壓力容器的操作人員應持證上崗。壓力容器使用單位應對壓力容器的操作人員定期進行專業(yè)培訓與安全教育,培訓考核工作由地、市級安全監(jiān)察機構或授權的使用單位負責。
4.2.2.8. 壓力容器發(fā)生下列異?,F(xiàn)象之一時,操作人員應立即采取緊急措施,并按規(guī)定的報告程序,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1、壓力容器工作壓力、介質溫度或壁溫超過規(guī)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壓力容器的主要受壓元件發(fā)生裂縫、鼓包、變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現(xiàn)象。
3、安全附件失效。
4、接管、緊固件損壞,難以保證安全運行。
5、發(fā)生火災等直接威脅到壓力容器安全運行。
6、過量充裝。
7、壓力容器液位超過規(guī)定,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8、壓力容器與管道發(fā)生嚴重振動,危及安全運行。
9、其他異常情況。
4.2.3修理改造
4.2.3.1. 從事壓力容器修理和技術改造的單位必須是已取得相應的制造資格的單位或者是經省級安全監(jiān)察機構審查批準的單位。壓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或改造方案應經原設計單位或具備相應資格的設計單位同意并報施工所在地的地、市級安全監(jiān)察機構審查備案。修理或改造單位應向使用單位提供修理或改造后的圖樣、施工質量證明文件等技術資料。
4.2.3.1.1. 壓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是指主要受壓元件的更換、矯形、挖補,和符合本規(guī)程第51條規(guī)定的對接接頭焊縫的焊補。壓力容器的重大改造是指改變主要受壓元件的結構或改變壓力容器運行參數、盛裝介質或用途等。
4.2.3.1.2. 壓力容器經修理或改造后,必須保證其結構和強度滿足安全使用要求。
4.2.3.2. 壓力容器檢驗、修理人員在進入壓力容器內部進行工作前,使用單位必須按《在用壓力容器檢驗規(guī)程》的要求,做好準備和清理工作。達不到要求時,嚴禁人員進入。
4.2.3.3. 采用焊接方法對壓力容器進行修理或改造時,一般應采用挖補或更換,不應采用貼補或補焊方法,且應符合以下要求:
4.2.3.3.1 壓力容器的挖補、更換筒節(jié)及焊后熱處理等技術要求,應參照相應制造技術規(guī)范,制訂施工方案及適合于使用的技術要求。焊接工藝應經焊接技術負責人批準。
4.2.3.3.2 缺陷清除后,一般均應進行表面無損檢測,確認缺陷已完全消除。完成焊接工作后,應再做無損檢測,確認修補部位符合質量要求。
4.2.3.3.3 母材焊補的修補部位,必須磨平。焊接缺陷清除后的修補長度應滿足要求。
4.2.3.3.4 有熱處理要求的,應在焊補后重新進行熱處理。
4.2.3.3.5 主要受壓元件焊補深度大于1/2壁厚的壓力容器,還應進行耐壓試驗。
4.2.3.4. 改變移動式壓力容器的使用條件(介質、溫度、壓力、用途等)時,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經省級或國家安全監(jiān)察機構同意后,由具有資格的制造單位更換安全附件,重新涂漆和標志;經具有資格的檢驗單位進行內、外部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后,由使用單位重新辦理使用證。
4.3檢驗
4.3.1容器的定期檢驗分為外部檢驗,內外檢查和內壓試驗三種。檢驗間隔為:
4.3.1.1. 外部檢驗:每年至少進行一次;
4.3.1.2.內外檢驗:安全狀況等級為1、2級,每六年至少一次,安全狀況為3級,每三年至少一次。
4.3.1.3.耐壓試驗:對固定式壓力容器,每兩次內外部檢驗期間內,至少進行一次耐壓試驗,移動式壓力容器,每六年至少進行一次耐壓試驗。
4.3.2內外部檢驗級、耐壓試驗及低溫(絕熱)壓力容器具體檢驗要求執(zhí)行容器規(guī)程133-139條規(guī)定。
4.4安全附件
4.4.1 安全閥爆破片的制造單位必須持有國家勞動部發(fā)給的制造許可證,才能進行制造。使用單位不得自行制造。
4.4.2 安全閥的使用管理按本廠安全閥管理安全管理辦法執(zhí)行。
4.4.3 容器上裝有爆破片時,爆破壓力不得超過容器的設計壓力,并能保證使容器內的壓力迅速泄放。
4.4.4 有毒、易爆介質容器的爆破片排口應設放空導管,并引至安全地點或妥善處理。
4.4.5 爆破片應每年更換一次,超壓未爆破的爆破片,應立即更換。
4.4.6 爆破片的爆破壓力復驗時(在工作條件下試驗)應有設備主管和安全技術人員在場。
4.4.7 壓力表的裝設、應符合國家計量部門的規(guī)定,壓力表至少每年校驗一次,新購進的壓力表應經校驗后才能使用。經檢驗后的壓力表應有合格證鉛封。
4.4.8 壓力表必須經計量部門批準的單位和人員進行檢驗。
4.4.9 低壓容器的壓力表精度不低于2.5級,中壓以上容器應不低于1.5級。
4.4.10 壓力表盤直徑不得小于100毫米,表盤刻度極限值應為容器最高工作壓力的1.5-3倍,最好取2倍。裝設壓力表的位置,應便于操作人員觀察,且避免受高溫,凍結及震動的影響。
4.4.11 壓力表與容器之間應裝三通旋塞式形閥,以便拆下校對或更換壓力表,盛裝蒸汽的容器壓力表與容器之間應有存水彎管。盛裝高溫及強腐蝕介質的容器與壓力表之間,應有隔離緩沖裝置。
4.4.12 工作介質為氣液兩相共存的容器,應裝設液面計或液面指示器。
4.4.13 盛裝易燃、劇毒、有毒介質的液化氣體的容器,必須采用板式玻璃液面計式自動液面指示器。
4.4.14 液面計或液面指示器上應有防止液面計泄漏的裝置和保護罩。
4.4.15 液面計的汽、液相連管上應裝設有切斷閥,還應有排污閥,以便清洗和更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