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山工程事故管理制度
礦山工程有限公司事故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事故的管理,預防事故發(fā)生,保障國家財產和人民群眾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山西省安全生產條例》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章 各類事故分類及主管部門
第二條事故分類
(一)生產事故
(二)設備事故
(三)質量事故
(四)交通運輸事故
(五)火災事故
(六)爆炸事故
(七)工傷事故
第三條 事故等級
(一)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4000元以上的事故,屬重大事故。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元以上至4000元(含本數)的事故,屬于一般事故。
(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200元以上至1000元(含本數)的事故,屬于微小事故。
(四)職工重傷或多人事故的劃分,按國家有關法律及條例執(zhí)行。
第四條 各類事故主管部門
(一)設備事故、生產事故由動力設備、生產部門負責。
(二)爆炸及工傷事故由安全環(huán)保部門負責。
(三)因改變工藝設計、操作指標或不完善造成的事故和產品質量事故由生產部、質量管理部門負責。
(四)火災事故、交通事故由安保部負責。
第三章?lián)尵扰c救護
第五條公司發(fā)生事故,必須積極搶救,正確處理、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第六條發(fā)生重大事故時,公司領導應直接指揮,有關部門協(xié)助做好現場搶救的指揮和警戒命令、聽指揮,不許擅自行動。
第七條對有毒物料大量外泄的事故場所或火場必須設立警界線。搶救人員應佩戴防護器具,對燒傷、燙傷及中毒等受傷人員,醫(yī)護人員應進行急救處理。
第四章 管理分工與報告程序
第八條公司各類事故管理,由主管安全的副總負責,各職能部門在各自的范圍內對分工管理的事故,負責調查、分析、登記、統(tǒng)計和報告。
第九條 凡發(fā)生事故,最先發(fā)現者應及時向基層領導及調度報告,事故單位隨即調動由調度通知有關部門分析處理;對重大傷亡、火災、爆炸事故,公司領導應立即用快速方法向上級機關報告。
第十條發(fā)生事故的單位,應按規(guī)定填寫事故報告,報送主管部門,報告時間一般事故不超過三天,重大事故不超過七天;對重大火災、爆炸事故,企業(yè)應寫出調查報告書,并于事故后二十天內報送上級機關。
第十一條傷亡事故的報告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規(guī)程執(zhí)行,凡外單位或機關黨校在企業(yè)勞動、實習、培訓發(fā)生傷亡事故時,由公司進行統(tǒng)計上報,但要說明傷者的單位,姓名和來廠原由。凡因工負傷人員,當時不能確診為重傷,從受傷時起一個月內,仍不能確定為重傷者,按輕傷事故統(tǒng)計,若一個月后,由輕傷者轉為重傷或重傷致死,則不再按重傷或死亡上報,也不再做專題調查報告。
第十二條安全環(huán)保部門負責全公司各類事故的綜合統(tǒng)計和存檔。各單位將事故報告一式三份填好處理意見后報該事故的分管職能部門,職能部門審查后拿出處理意見,報主管領導批示后,一份送安全環(huán)保部門,一份返送回事故單位,一份送本單位存檔(工傷事故經安全環(huán)保部報人力資源部審批,必要時可經工會)。
第五章 調查與處理
第十三條發(fā)生事故后,要本著'四不放過'的原則,主管領導和有關車間、部室、應嚴肅認真調查和分析事故,找出事故發(fā)生的原因,查明責任,確定改進措施,指定專人限期貫徹執(zhí)行,并對事故的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四條對微小事故和一般事故應在事故發(fā)生后,由事故單位和主管職能部門的領導組織召開事故分析會,對重大事故,公司領導應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和分析,必要時應邀請上級主和管部門或當地勞動、公安部門和工會組織有關單位參加。
第十五條各職能部門應按管理分工建立事故檔案、臺帳,負責整理、登記和保管好事故資料,對所有事故調查分析的資料,如現場記錄、照片、技術登記、化驗分析、會議記錄、儀表記錄、旁證材料、綜合調查材料及登記表,報告書等妥善保管。
重大事故的登記表應寫明事故的單位名稱、部位、傷害情況作業(yè)概要、事故概況。
第十六條對嚴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yè)又不聽勸阻的人員或由于瀆職造成重大事故的責任者應給予紀律處分,直到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對蓄意制造事端,造成嚴重后果,需追究刑事責任的,應提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對搶救事故有功的單位或個人,公司應給予表彰或獎勵。對消除事故隱患,杜絕事故發(fā)生,在安全生產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章 事故處理原則
第十九條直接經濟損失在200元以下(含本數)事故,扣罰責任人當月20%崗位工資、通報批評。
第二十條直接經濟損失在200-1000元(含本數)事故,可根據情節(jié)和態(tài)度好壞,扣罰責任人當月50%崗位工資,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第二十一條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4000元(含本數)的,扣罰責任人當月崗位工資,賠償事故經濟損失的3%,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第二十二條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在4000元以上,扣罰責任人當月崗位工資,賠償事故經濟損失的5%,給予行政記大處分,解聘待崗。
第二十三條造成經濟損失萬元以上,按前款處理后,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四條造成重傷、死亡、重大傷亡事故,專案查處。
第二十五條性質惡劣的微小事故可按一般事故處理,性質惡劣的一般事故可按重大事故處理。
第二十六條對違章、違規(guī)、違制操作和指揮,雖未造成經濟損失,但情節(jié)嚴重,影響較大,(包括未遂責任事故),由事故單位和主管職能部門根據情節(jié)提出處理意見,報主管領導進行處理。
第二十七條經查證,對事故隱瞞或拖延不報的責任單位,從重嚴肅處理。
第七章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