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中學教師筆記本電腦使用與管理制度
第二中學教師筆記本電腦使用與管理制度
為加強教師筆記本電腦的使用和管理,特制訂本制度。
一、筆記本電腦發(fā)放范圍:月灣二中任教的一線在編在崗教師和領導班子成員;
二、筆記本電腦為學校固定資產,使用人員享有保管使用權,不得將設備私自轉借給他人使用。
三、領取筆記本電腦,使用者要在登記表上填寫設備序列號后簽字領用。平時要提高筆記本電腦的使用效率,日常安全、維護等工作由使用者負責。設備領取后,應妥善保管筆記本電腦的包裝、說明書、光盤和保修卡。若因保修卡遺失導致保修期內無法由廠家免費維修的,維修費用由使用者承擔。
四、學校配備的筆記本電腦為教育教學工作使用,不得用于聊天、網(wǎng)購、游戲等與教學無關的事情,一經發(fā)現(xiàn),收回筆記本電腦,并按學校有關規(guī)定做出相應處理。
五、學校定期組織人員對筆記本電腦的使用管理情況進行檢查。使用者調離學?;螂x開一線教師和領導崗位時,應將筆記本電腦主動上繳學校,不按時上繳的,按筆記本電腦遺失處理。
六、筆記本電腦在使用期間,若發(fā)生非人為或意外原因損壞,而是設備自身硬件發(fā)生故障,二年保修期內由使用者聯(lián)系廠家維修站免費維修,保修期外,由學校統(tǒng)一安排維修。
七、若因使用、保管不當造成筆記本電腦遺失或損壞的,使用者應負全部責任,按以下規(guī)定進行賠償:筆記本電腦遺失的,從領用日起一年內,按原購置價的100%進行賠償;從領用日起二年內,按原購置價的80%進行賠償;從領用日起三年內,按原購置價的60%進行賠償;從領用日起四年內,按原購置價的50%進行賠償;從領用日起五年內,按原購置價的30%進行賠償;五年后按原購置價的20%進行賠償。若發(fā)生人為或意外原因導致筆記本電腦損壞的,由使用者自費維修并承擔維修費用,無法維修的,按筆記本電腦遺失賠償。
八、不準私自拆卸設備,若因私自拆卸導致設備損壞或廠家拒絕保修的,由使用者自費維修并承擔維修費用,無法維修的,按筆記本電腦遺失賠償。
九、本制度自筆記本電腦發(fā)放之日起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