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機關單位印章文件文書管理制度
某機關單位印章、文件和文書管理制度
一、印章由專人負責管理、使用。
二、函件、介紹信需加蓋印章時,以縣人大常委會及其黨組名義發(fā)出的,須經人大常委會主任和黨組書記或委托副主任和副書記審核同意,以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名義發(fā)出的,須經辦公室主任審核同意。
三、以縣人大常委會及其黨組名義發(fā)出的文件,由辦公室核稿后,送常委會主任、黨組書記或由主任、黨組書記委托副主任、副書記簽發(fā);以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名義發(fā)出的文件,由辦公室主任簽發(fā),或由辦公室主任委托辦公室副主任簽發(fā)。
四、文件印刷由專人負責,手續(xù)不完備的文件一概不得打印分發(fā)。文件打印后,由起草人負責校對,凡涉及機密的文件,應隨時將校樣銷毀。文件按規(guī)定份數印刷后由印章管理人員加蓋印章,并按發(fā)文范圍及時登記分發(fā)、寄送,上黨政信息網的文件,須經辦公室主任簽發(fā)后發(fā)送。
五、文件的收發(fā)由專人負責,必須建立來文登記制度,上級來文以及縣委、縣政府的文件要及時登記、送批。
六、“急轉”文件要送各有關人員即閱即收。一般傳閱文件在各環(huán)節(jié)滯留時間:常委會主任、副主任一般不超過三天,各工作委員會負責人一般不超過兩天。
七、呈送領導閱批的文件,先呈送常委會主任,然后再呈送常委會副主任。
八、實行“呈送領導閱批文件清單”制度,清單注明文件目錄、份數、呈送時間和退回時間等,以備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