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錯借條的案例 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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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錯借條的案例
打借條時故意寫錯名字
案例:王某父子向朋友張宗祥借款20萬元,并打下借條,約定一年后歸還欠款及利息。想不到王某父子在借條署名時玩了個花招,故意將“張宗祥”寫成“張宗樣”。張宗祥當時也沒有注意。到還款期后,張宗祥找到二人催要借款,誰知二人卻以借條名字不是張宗祥為由不愿歸還。無奈之下,張宗祥將王氏父子告到法院。盡管法院支持了張的主張,但張也因在接借條時的不注意付出了很大代價。
提醒:打借條時不妨請借款人把身份證號寫上去,這樣即使借款名字書寫潦草,也可以憑身份證號確定其人。
是己借款,非己寫條
案例:王某向張某借款10000元。在張某要求王某書寫借條時,王某稱到外面找紙和筆寫借條,離開現場,不久返回,將借條交給張,張看借條數額無誤,便將10000元交給王。后張向王索款時,王不認賬。張無奈起訴法院,經法院委托有關部門鑒定筆跡,確認借條不是王所寫。后經法院查證,王承認借款屬實,借條是其找別人仿照自己筆跡所寫。
提醒:借條書寫現場完成、不得離開視線。
利用歧義
案例1:李某借周某100000元,向周某出具借條一份。一年后李某歸還5000元,遂要求周某把原借條撕毀,其重新為周某出具借條一份:“李某借周某現金100000元,現還欠款5000元”。這里的“還”字既可以理解為“歸還”,又可以解釋為“尚欠”。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guī)定“誰主張,誰舉證”,周某不能舉出其他證據證實李某仍欠其95000元,因而其權利不會得到保護。
案例2:張某向王某借現金3000元,向王某出具借條一張:“借到張某現金3000元,20__年8月17日”。后王某持該借條向人民法院起訴,張某當庭辯稱此借條證實王某借其款3000元,要求王某歸還現金3000元。后經證實,張某在書寫欠條時,把本應寫在現金3000元后的借款人名字故意寫在“借到”二字后面的空格處,致使欠條出現歧義,以達到不還借款的目的。
提醒:借條內容應反復閱讀,不留歧義。
以“收”代“借”
案例:李某向孫某借款7000元,為孫某出具條據一張:“收條,今收到孫某7000元”。孫某在向法院起訴后,李某在答辯時稱,為孫某所打收條是孫某欠其7000元,由于孫給其寫的借據丟失,因此為孫某搭寫收條。類似的還有,“憑條,今收到某某元”。
提醒:寫清借款原因,“收”“借”分明。
財物不分
案例:鄭某給錢某代銷芝麻油,在出具借據時,鄭某寫道:“今欠錢某芝麻油毛重800元。”這種偷“斤”換“元”的做法,使價值相差10倍有余。
提醒:寫明借款用途,事由列清。
自書借條
案例:丁某向周某借款20__0元,周某自己將借條寫好,丁某看借款金額無誤,遂在借條上簽了名字。后周某持丁某所簽名欠條起訴丁某歸還借款120__0元。丁某欲辯無言。后查明,周某在20__0前面留了適當空隙,在丁某簽名后便在后加了“1”。
提醒:金額的阿拉伯數字后面追加漢字大寫,謹防篡改。
兩用借條
案例:劉某向陳某借款18000元。出具借據一張:“借到現金18000元,劉某”。后劉某歸還該款,陳某以借據丟失為由,為劉某出具收條一份。后第三人許某持劉某借條起訴要求償還18000元。
提醒:將借據遺失一事明確載明。
借條不寫利息
案例:李某與孫某商量借款10000元,約定利息為年息2%。在出具借據時李某寫到:今借到孫某現金10000元。孫某考慮雙方都是熟人,也沒有堅持要求把利息寫到借據上。后孫某以李某出具的借條起訴要求還本付息,人民法院審理后以合同法第211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視為不支付利息”的規(guī)定,駁回了孫某關于利息的訴訟請求。
提醒:事先明確約定,并記載于借條之上。
寫錯借條的案例 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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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上的名字寫錯的解決方法
一、借條上名字寫錯,可以重新簽訂新的借條
如果只是名字出錯,則雙方可以重新簽借條,甚至無需重新簽訂,只需要在原來的借條上說明情況,并重新簽名,打上手指印或者蓋章,即可作為有效的正確的借條使用。
二、起訴到法院,債權人要提供證據證明兩個姓名是同一個人
債權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當借條中一方當事人的名字與其身份證上的姓名不一致時,債權人就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這兩個姓名為同一人。
1、如果借條名字是借款人的曾用名、小名,可通過借款人所在派出所、居(村)委會出具一張證明,證明此人即是彼人;
2、如果有見證人在場,出借人可以找見證人作證,以證明這兩個姓名是同一人;
3、若沒有見證人,借款人又不承認借貸關系的存在,債權人可申請筆跡鑒定,證明此借條的簽名出自借款人之手,以證明借條的真實性、關聯性。
三、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借貸關系存在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因此債權人可以提供銀行轉賬憑證或者其他給付借款的憑證,證明雙方債權關系的存在。
寫錯借條的案例 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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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寫錯的處理方法
一、借條寫錯了如何處理
借款合同是證明債權債務關系的重要證據,它的內容包括當事人雙方、借款時間、借款金額、借款用途、還款時間等,債務人應當嚴格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履行還債義務。借款合同一旦出錯,必然會損害其中一方的利益。那么借款合同寫錯了怎么辦呢?
1、修改借款合同。
合同的簽訂必須是當事人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而錯誤的借款合同顯然不是雙方或一方希望看到的。因此,該錯誤的借款合同可以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進行更改,這一點在《合同法》第七十七條中有所體現: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修改借款合同是對寫錯的事項進行修改,因此其他依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簽訂的合同是有效的。如果一方或者雙方想要進行變更,也可以經協商一致后進行變更。
2、簽訂補充協議。
補充協議是對原本的合同的補充,其補充事項經過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對合同相關事項進行更改或者補充說明的。因此寫錯了借款合同后,可以用補充協議的方式對錯誤的地方進行說明并修正,確保合同的合法合理更合乎當事人意志。
二、借條寫錯了該怎樣解決
對于借款合同寫錯了的情況,如果對方拒不更改,那么有效的合同只會損害一方的利益,因此對違反當事人真實意志的合同,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對該合同進行撤銷,并對已借的財產進行處理。但是申請撤銷合同需要提供能證明申請人言論的證明,因此證據的搜集還是非常重要。
以上是關于借條寫錯了如何處理和借條寫錯了該怎樣解決兩個問題的解答,希望對您能有一定的幫助。我們都知道,合同中寫明的是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如果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不注意把合同寫錯,有可能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或者損失。為了保護您的利益,在借條寫錯了要注重改正。如果您遇到了借款糾紛,建議您咨詢專業(yè)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