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西成公司下發(fā)的《關于印發(fā)<西成客專陜西有限責任公司道路交通管理辦法>的通知》的要求,我項目部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加強客專工程建設過程中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預防交通安全事故。
第三條 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 參建各工區(qū)應依照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建立本工區(qū)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 編制依據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23年4月22日
第六條 《關于印發(fā)<西成客專陜西有限責任公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2023年12月27日
第三章 機構設置與職責
第七條 項目部成立交通安全領導小組
組 長:李華偉、姜海濤
副組長:孫永斌、李為華、劉春虹、劉華山、王立忠、張義申、賈維宏
組 員:曹明春、尹樹剛、趙 鵬、陳繼友、張曙輝、李龍江、杜憲莉、李海龍、叢桂玲、任曉忱、洪景秋、湯杰偉、陳秋云、楊志鵬、李 環(huán)、王 俊、牛洪方、金成哲、李寶財、劉海波、丁偉
主要負責部門:交管辦
第八條 道路交通安全領導小組職責
1、認真學習、宣傳、貫徹、執(zhí)行《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履行法律賦予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職責,做好本項目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2、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認真研究解決本項目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存在的重大問題;
3、建立健全本項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機構,落實安全管理人員;
4、適時組織、參與交通安全檢查,及時發(fā)現、消除或整改道路交通安全隱患,防止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發(fā)生;
5、積極主動地協助其他部門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6、適時向西成公司道路交通安全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本項目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況;
7、完成其它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工作任務。
第九條 項目部是工程建設過程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單位,項目部安質部、交管辦和各工區(qū)是現場督導、實施、檢查的主管單位。
第十條 各工區(qū)項目負責人是建設期內交通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第十一條 項目部設立專門機構,全面負責本項目機動車駕駛人員、機動施工車輛(走行機械)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交管辦和人員必須認真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職責。具體職責如下:
1、認真學習、宣傳、貫徹、執(zhí)行《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履行法律賦予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職責,做好本項目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2、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認真研究解決本項目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存在的重大問題;
3、建立健全本項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機構,落實安全管理人員;
4、適時組織、參與交通安全檢查,及時發(fā)現、消除或整改道路交通安全隱患,防止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發(fā)生;
5、積極主動地協助其他部門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6、適時向西成公司道路交通安全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本項目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況;
7、完成其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任務。
第十二條 機動車輛(走行機械)駕駛操作人員必須遵守有關規(guī)章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切實做好設備的日常維護、保養(yǎng);保持設備的整潔和完好,保障好安全防護裝置與附件的齊全有效。
第四章 道路交通機動車及駕駛員
第十三條 機動車輛駕駛員在駕車時必須服從公安交警、運管征稽部門的管理,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
第十四條 機動車輛駕駛員必須樹立良好的職業(yè)道德和駕駛作風,遵章守法,文明行車,按時參加交通安全學習。
第十五條 任何人不得強迫駕駛員違法違章駕車;嚴禁酒后駕車、疲勞駕駛或將車交給無證人員駕駛。
第十六條 機械車輛使用前,必須向公安交警部門申請等記,領取號牌、行駛證,并按規(guī)定辦齊隨車必備的證件。
第十七條 車輛狀況、各項安全技術性能必須保持完好。并按規(guī)定進行年檢,合格后使用,不得開“病車”上路。
第十八條 施工運輸車輛裝載的物品必須綁扎牢固,并按照環(huán)保要求覆蓋。運輸“超長、超寬、超高”的大件或易燃、易爆的危險化學品時,必須辦理特種車輛手續(xù)及準運證明,采取安全措施,懸掛明顯標記,必要時應配有指揮車、帶(壓)道車。
第十九條 國道、省道及各類施工便道、通道等處嚴禁車輛人、貨混裝。
第二十條 車輛在建設工地內部道路行駛過程中,應遵照限速標志要求行駛。
第二十一條 車輛在施工現場倒車作業(yè)時,必須確認安全后方可倒車,必要時地面應有人員指揮;吊車、自卸車等嚴禁在行駛過程中提升、頂升作業(yè)。
第五章 施工便道便橋
第二十二條 施工場內的便道便橋設置應滿足現場管理標準化的要求,道路應平整,路基堅實、邊坡穩(wěn)定,設置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在陡坡、彎道、交叉路口、窄橋、人行橫道等復雜危險路段應設置減速、危險等警示標志及防護設施。
第二十三條 施工區(qū)域因臨時需要占用、挖掘或跨越、穿越道路架設、增設管線設施時,應與產權部門完備手續(xù)后方能實施,同時應有相應的臨時通行和保護安全的措施,有醒目的安全標志,夜間應設置紅燈警示。
第二十四條 各工區(qū)要定期(一般不超過7天)或遇山洪、雨(雪)后,對施工便道進行檢查和維護;每班前對施工便橋要進行檢查和維護;陡坡等危險多發(fā)地段,要采取有效的手段和措施,保證交通安全。
第六章 施工現場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凡在本項目施工現場服務的車輛都要自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項目部內部的交通管理辦法。做到車況良好、車容整潔、三證齊全、自覺服從項目部交管人員指揮,嚴格按照現場交通標志安全行駛。
2、其他單位車輛,必須持有項目部統一發(fā)放的內部車輛通行證,憑證出入梁場等場所;在各施工現場的臨時外雇勞務車輛,入場前必須事先到當地交管部門辦理營運手續(xù),然后到項目部辦理車輛出入臨時通行證;
3、施工車輛必須服從指揮、聽從調度,在指定地點作業(yè),在指定路段行駛,未經許可不得將車輛駛出施工區(qū)域。
4、現場所有車輛都要按現場限速標志限速行駛,時速控制在5公里/小時以內,做到禮讓三先,安全行駛。
5、嚴禁自行車、摩托車、非施工服務車輛駛入現場施工作業(yè)區(qū)。
6、嚴禁人貨混載、違章拉人、超載超速。
7、嚴禁酒后駕車、無證駕車、開英雄車、開帶“病”車。
8、施工車輛不得亂停亂放,盡量避免妨礙施工現場通行。
9、超重、超長、超寬、超高運輸車輛進入施工現場時應瞻前顧后、兼顧左右、謹慎行駛,最好派出指揮車在前開道。
10、未經項目領導批準,施工現場的交通道路不得隔斷或挖斷。
11、起重車、強夯機、挖掘機作業(yè)時周圍應設安全距離并有防護圍欄和警告標志。
12、施工車輛脫離施工現場行駛時,應注意文明整潔,必須將車輛清洗干凈。
13、違章作業(yè)或違章行駛造成交通事故或經濟損失由車方負責。
14、工程施工,要求各協作單位盡量使用自己的車輛運送土石方、建筑垃圾等。在確有困難情況下需雇請社會車輛時,應嚴格檢查車方的牌照、執(zhí)照、行駛證、年審年檢、車輛保險等各種證件及相關手續(xù),確認齊全合格后方可雇用。
15、所有現場施工服務車輛必須避讓執(zhí)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項目部內部的土方車、裝載機、罐車、泵車等大型施工車輛,沒有項目部領導批示,一律不許私自駛出施工現場。
16、拌合站、梁場等,凡拉運物資出門的車輛,必須持有項目部統一印發(fā)的物資出門證經門衛(wèi)審查,印鑒齊全、物證相符方可出門。凡無正式出門證或物證不相符者,任何物品不許拉運出門,門衛(wèi)有權扣留。
17、凡違反道路行駛規(guī)定的,每車次處罰款200-1000元。
18、違反上述任何規(guī)定,項目部管理人員有權當場制止,對當事人批評教育,并處罰款200元。
第七章 交通事故管理
第二十五條 各工區(qū)如果發(fā)生交通事故,按有關程序及時報交管部門。
第二十六條 發(fā)生較大及以上交通事故,應在第一時內上報局指安質部。
第二十七條 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必須按照“四不放過”原則,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吸取教訓.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項目部安質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中鐵十九局集團有限公司西成客專項目部
二o一三年三月一日
第2篇 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維護農村道路交通秩序,及時制止和糾正道路交通違法行為,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
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辦法》、《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guī)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
件程序規(guī)定》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川安委〔2022〕1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依法承擔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體責任,負責本行政區(qū)內縣級(含)以下道路、場鎮(zhèn)以及上級人民政府指定道路的交
通安全管理工作。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行政管理和農業(yè)部門是農村道路交通管理的監(jiān)管部門,要加強對鄉(xiāng)鎮(zhèn)、村級農村道路交通管理人員的業(yè)務培訓
。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成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交管辦),負責辦理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具體事務。
第三條 本州行政區(qū)域內縣級(含)以下道路、場鎮(zhèn)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四條 安監(jiān)部門工作職責
由一名局領導負責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具體工作職責是:
(一)負責對各相關職能部門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職責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協調組織開展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大檢查;
(二)督查相關單位對危險點路段的排查、整治;
(三)對鄉(xiāng)鎮(zhèn)政府、相關部門和交通運輸單位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進行檢查、督促和考核。
第五條 公安交警部門工作職責
由一名交警支隊(大隊)領導負責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具體工作職責是:
(一)負責指導派出所和鄉(xiāng)鎮(zhèn)交管辦開展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加強對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協管員的業(yè)務培訓,為鄉(xiāng)鎮(zhèn)交管辦人員辦理工作
證件,及時傳達上級業(yè)務部門工作安排和部署;
(二)加強與鄉(xiāng)鎮(zhèn)政府、交通、農業(yè)、教育等單位的聯系和溝通,定期通報轄區(qū)內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況;
(三)牽頭組織農村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工作,依法查處各類交通違法行為;
(四)深化源頭管理,嚴把車輛牌證、駕駛證的核發(fā)及年檢審驗關。
第六條 交通部門工作職責
由一名局領導負責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具體工作職責是:
(一)負責制定農村道路營運發(fā)展規(guī)劃,合理安排運力,切實解決農民出行難問題;
(二)指導鄉(xiāng)鎮(zhèn)政府做好農村道路及安全設施的設置、養(yǎng)護、管理及農村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和整治;
(三)會同公安交警部門嚴格落實道路安全設施“三同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制度;
(四)嚴格農村運輸企業(yè)資質審查,指導、督促運輸企業(yè)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做好車主、駕駛人員的培訓教育;
(五)指導鄉(xiāng)鎮(zhèn)交管辦開展相關業(yè)務工作,配合公安交警部門組織開展農村道路交通安全整治。
第七條 農業(yè)部門工作職責
由一名局領導負責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具體工作職責是:
(一)負責拖拉機及駕駛人員的安全監(jiān)管,做好拖拉機的登記和安全技術檢驗,嚴格執(zhí)行營運拖拉機的報廢、淘汰規(guī)定,確保拖拉機的運行安全
;
(二)加大對拖拉機駕駛人員交通法規(guī)、安全知識和駕駛技能的培訓,嚴格駕駛人員考試工作;
(三)協助交警部門和交管辦組織開展農村道路交通秩序整治;
(四)建立外籍拖拉機臨時檔案,動態(tài)掌握安全技術狀況。
第八條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工作職責
依法對本轄區(qū)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承擔主體責任。在縣人民政府領導下開展工作,接受上級業(yè)務主管部門的工作指導。由一名鄉(xiāng)鎮(zhèn)領導負
責此項工作,具體工作職責是:
(一)制定轄區(qū)內農村道路、場鎮(zhèn)和上級人民政府指定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規(guī)劃,并組織實施。
(二)建立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組織召開聯席會議,分析研究轄區(qū)內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勢。
(三)組建不少于3人的鄉(xiāng)鎮(zhèn)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公室,負責組織開展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四)根據轄區(qū)實際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規(guī)劃并組織實施。
(五)了解掌握本轄區(qū)婚喪嫁娶等民間聚會活動信息,指導各村組交通安全管理員制止和糾正聚會期間容易發(fā)生的無證駕駛、酒后駕駛、違章搭
載、超員載客等交通違法行為,必要時派員到場開展糾違工作。
(六)負責協助相關部門處理發(fā)生在本轄區(qū)內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七)負責指導村組制訂村規(guī)民約,規(guī)范交通安全行為。
第九條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交管辦工作職責
在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領導下,依法開展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客運源頭管理工作。具體工作職責是:
(一)每年不少于4次組織機動車主、機動車駕駛人和農村客(貨)運經營業(yè)主學習道路交通安全及道路運輸管理法律法規(guī),經常性地開展道路交
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二)建立轄區(qū)內道路、機動車、駕駛人和車主的基本信息檔案,實行道路、車輛、駕駛人和車主的戶籍化管理,并適時更新信息。
(三)督促轄區(qū)內機動車及駕駛人依法辦理相關證照。對車輛年檢、過戶、證照審驗等業(yè)務資料進行初審并簽注意見。
(四)負責轄區(qū)內道路交通安全的日常管理,加強節(jié)假日、逢場日和重大*等重點時段的交通秩序管理,制止和糾正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協助
公安機關和交通運管部門對交通違法行為實施處罰。
(五)開展轄區(qū)內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和上報工作,按照相關部門的安排組織對安全隱患的整治。
(六)接受群眾咨詢,提供便民利民服務。
(七)對轄區(qū)內輕微交通事故開展損害賠償調解,負責協助公安交警部門對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現場維護、調查取證和善后調解處理工作。
(八)協調、指導機動車及機動車駕駛人協會開展工作。
第十條 鄉(xiāng)鎮(zhèn)公安派出所工作職責
鄉(xiāng)鎮(zhèn)公安派出所在縣級公安局的領導下,負責本轄區(qū)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業(yè)務上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指導。由一名所領導負責此項工作,具體工作職責是:
(一)參與所在鄉(xiāng)鎮(zhèn)道路交通管理規(guī)劃,維護轄區(qū)內道路交通秩序。
(二)全面掌握轄區(qū)機動車、車主、駕駛人基本信息,建立檔案,實行戶籍化管理,并適時更新信息。
(三)負責本轄區(qū)客運企業(yè)駕駛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與車主、駕駛人簽訂安全目標責任書。
(四)組織民警進村入戶,采取集中或分散的形式,開展交通安全宣傳。
(五)查處轄區(qū)內道路交通違法行為。
(六)負責處理轄區(qū)內一般交通事故。
(七)接受群眾咨詢,提供便民利民服務。
(八)協助交警部門偵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九)對通過轄區(qū)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車輛實施路面監(jiān)管。
第十一條 村組交通安全管理員工作職責
由兩名村委會領導兼任交通安全管理員。具體工作職責是:
(一)及時掌握本村組機動車、車主、駕駛人基本信息及變化情況,建立檔案,實行戶籍化管理。及時上報本村組無牌無證車輛和無證駕駛情況
。
(二)組織車主、駕駛人員和村民學習交通安全、道路運輸法律法規(guī)及安全常識,教育村民拒絕搭乘報廢、拼裝、無牌無證和非法客運車輛,提
高村民遵紀守法和自我防護意識。
(三)督促本村車主、駕駛人及時參加年檢年審。
(四)勸阻亂停亂放、在道路上晾曬農作物、堆放建筑材料、損壞道路、占道經營等交通違法行為。
(五)協助機動車及機動車駕駛人協會做好車主和駕駛人服務工作。及時報告轄區(qū)內新增危險路段。
(六)了解掌握本轄區(qū)婚喪嫁娶等民間聚會活動信息,制止和糾正聚會期間容易發(fā)生的無證駕駛、酒后駕駛、違章搭載、超速超員等交通違法行
為,勸阻無效的應及時上報鄉(xiāng)鎮(zhèn)交管辦或轄區(qū)派出所進行處置。
(七)參與本村組輕微道路交通事故的調解工作,協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現場維護、調查取證和善后調解工作。
(八)完成鄉(xiāng)鎮(zhèn)和業(yè)務主管機關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工作規(guī)范
第十二條 交管辦及其交通安全管理員查糾交通違法行為,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文明的原則,把交通安全宣傳教育貫穿交通違法行為查
糾的全過程,保障農村道路交通安全、有序、暢通。
第十三條 交管辦及其交通安全管理員對發(fā)現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和糾正。對情節(jié)輕微、未影響道路通行的交通違法行為,
指出其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后放行。
第十四條 交管辦及其交通安全管理員對發(fā)現的需給予處罰的交通違法行為,應依照以下規(guī)定辦理:
(一)對交通違法行為需要按照簡易程序實施處理的,應及時交由交警部門或派出所依法作出處罰。
(二)對交通違法行為需要按照一般程序實施處理的,由交管辦收集、固定相關證據,由違法行為人、證人簽字確認(違法行為人拒絕簽字的應
當注明)后在二十四小時內轉遞至公安交警部門(屬于非法客運違法行為的,轉遞給道路運輸管理部門)處理,公安交警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部門應
當及時核查,并依法作出處罰決定。
第十五條 交管辦轉遞交通違法行為的證據資料,應當確實充分,能夠清晰、準確地反映機動車類型、號牌、違法行為人的基本情況,載明違法
時間、地點和違法事實。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警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部門對交管辦轉遞來的交通違法行為證據和相關資料,應當及時進行核查:
(一)對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應當及時依法作出處理。
(二)經查證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及時將核查情況書面反饋交管辦。
第四章 監(jiān)督考核
第十七條 州人民政府將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納入對各縣安全生產目標考核。州安全生產委員會每半年對各縣市開展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
理工作進行一次考評,對履職盡責、成績突出的縣市人民政府予以通報表彰獎勵。
縣市人民政府將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納入鄉(xiāng)鎮(zhèn)安全生產目標考核,每季度對各鄉(xiāng)鎮(zhèn)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進行一次督察并通報督察情
況。
公安交警部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和農業(yè)部門適時對農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進行檢查指導,并將情況上報安全生產委員會。
第十八條 各縣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實際,制定鄉(xiāng)鎮(zhèn)農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考核辦法??己斯ぷ饔煽h安委會組織縣安監(jiān)
、公安、交通、農業(yè)、監(jiān)察等部門組成考核小組進行考核。年度考核排名在前10名的鄉(xiāng)鎮(zhèn),由縣安全生產委員會通報表彰,并予以物質獎勵。年度考
核排名連續(xù)2年末位的鄉(xiāng)鎮(zhèn)政府,由縣安委會通報批評。
對鄉(xiāng)鎮(zhèn)交管辦、派出所的考核,由縣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獎懲辦法參照前款執(zhí)行。
州人民政府根據各縣市、鄉(xiāng)鎮(zhèn)開展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實際情況,適時組織安監(jiān)、公安、交通、農業(yè)、監(jiān)察等部門,采取聽匯報、查資
料檔案、實地檢查等方法進行抽查,并通報抽查情況。
第十九條 因工作不力或管理不到位造成較大以上(含較大)道路安全責任事故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條 安監(jiān)、公安、農業(yè)、交管辦及其工作人員有失職、瀆職行為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jiān)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觸犯法律的,移送司法
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經費保障
第二十一條 籌建鄉(xiāng)鎮(zhèn)交管辦經費由州人民政府按每個鄉(xiāng)鎮(zhèn)1萬元標準下撥,不足部分由縣市級人民政府保障。州人民政府保障的1萬元籌建經費
,由州級財政統一撥付到州公安局交警支隊,鄉(xiāng)鎮(zhèn)交管辦籌建工作完成并驗收合格后,交警支隊下撥到縣市公安局交警大隊統一支付。
鄉(xiāng)鎮(zhèn)交管辦日常工作經費和村組交通安全管理員補助經費,由各縣市人民政府納入年度預算全額保障。鄉(xiāng)鎮(zhèn)交管辦年辦公經費標準不低于2萬元;
村組交通安全管理員月補助經費標準不低于200元。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涼山州公安局負責解釋,自印發(fā)之日起實施。
第3篇 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法
一、總 則
第一條 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是哈爾濱通信段勞動安全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好壞直接影響著哈通的改革與發(fā)展,直接關系到全局安全生產形式的穩(wěn)定。為了進一步加強機動車使用中的安全管理,遏制機動車道路交通肇事,保障人員和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和《鐵路企業(yè)傷亡事故處理規(guī)則》鐵道部令(第7號)、等法律、《哈爾濱鐵路局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法》法規(guī)的要求,結合哈局的實際,特制定《哈爾濱通信段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法》。
第二條 各車間、科室要高度重視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必須把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擺到重要位置上,使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責任落實到實處。
第三條 各車間、科室要按照機動車“誰配屬誰負責”的原則,構建起“配屬單位負責、設備(車管)部門綜合管理、勞動安全監(jiān)察部門監(jiān)督”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體系,做到職責清晰、協調配合、共同把關,形成有效的機動車弄權管理機制。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段管轄的各單位。
二、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機動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段成立交通安全領導小組。段長任組長,負責后勤工作的副段長任副組長,成員有辦公室主任、車隊長技術科主管設備工程師和勞安工程師組成。下設交通安全管理辦公室,分別由辦公室、技術科和安調科有關專兼職人員組成。負責汽車定編、報廢、更新、汽車檔案等技術管理工作。各車間負責本車間的交通安全及機動車和駕駛員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段交通安全管理辦公室職責
1認真貫徹執(zhí)行國家、鐵道部、省、鐵路局和通信段對交通安全管理的有關政策、法規(guī),組織制定實施辦法。
2全面負責全段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負責組織管內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和結案工作,及時通報有關重大影響的交通事故。
3對全段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進行檢查、監(jiān)督和指導,及時解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定期進行總結分析,并負責制定有針對性的安全對策。
4制定交通安全獎懲規(guī)定。對交通安全工作中做出貢獻的車間和個人,提出表彰獎勵意見,對發(fā)生交通事故的責任車間及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
三、機動車的安全管理
第七條 各車間要建立和完善機動車安全管理責任制、逐級負責制、崗位責任制,確保道路交通運輸的安全。
第八條 嚴格限制長途機動車的使用。各車間、科室人員在管內出差開會等,原則上凡可乘火車前往的不乘機動車。除搶險救災、事故調查處理,處理突發(fā)事件,一律不得跨越城區(qū)使用。因特殊情況確需乘車輛跨越城區(qū)時,必須由段和車間主要領導審批并填寫機動車跨越城區(qū)運行審批表。對經常有長途任務的機動車,要選派技術好、責任心強的駕駛員和車況好的車輛,并固定下來。
第九條 嚴禁干部和非專職駕駛員駕駛公車。段和車間干部不準用公款辦理駕駛證和用單位車輛學習駕駛技術,已有駕駛證的干部一律不準駕駛單位公車。不是駕駛員職名的職工不準操作機動車。一經發(fā)現,工人按嚴重違章處理,干部按嚴重違紀處理。
第十條 外借或臨時租用機動車的管理。因工作需要而外借或臨時租用機動車時,必須經段主要領導批準,并要簽訂合法的合同、協議,并在合同、協議的條款中明確雙方所承擔的安全管理和安全責任。
第十一條 報廢機動車的管理。凡是達到國家規(guī)定報廢標準的在用車輛,應及時辦理報廢,上報路局物資處審批,不得強行使用。需延期使用的機動車必須由當地公安監(jiān)理部門檢驗合格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條 加強機動車安全備品的檢查。主管汽車的專兼職人員,要經常監(jiān)督檢查駕駛員隨車攜帶的滅火器、安全帶,以及備用品、附屬件的性能是否齊全、有效、可靠,發(fā)現問題應督促有關人員盡早、盡快修復和解決。并教育督促駕駛員和乘車人員按規(guī)定使用安全帶等安全備品。
第十三條 段辦公室負責機動車管理工作,同時設立專職隊長,負責段駕駛員教育、車輛保養(yǎng)和安全管理等工作。并結合實際建立和完善以下管理制度:
1建立派車制度。機動車管理應由辦公室車隊長負責,每天根據出車用途派調,并有出車登記、收車記錄簿。出長途的機動車應填寫跨越城區(qū)運行審批表,按“三檢”規(guī)定的內容認真檢查、記載。
2建立機動車油材料消耗定額制度。機動車車油材料消耗定額的制定,應結合段和車間的工作性質、任務、生產規(guī)模、地理環(huán)境、道路交通、車輛技術狀態(tài)等實際,制定相應的機動車油材料消耗定額和駕駛員節(jié)獎超罰制度。
3建立機動車駕駛員學習制度。段和車間每月應組織機動車駕駛員不少于4小時的安全知識學習,學習要有點名、有內容、有紀錄、駕駛員有筆記。重點組織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路局、段的文電和道路交通事故案例。提高駕駛員安全意識、責任意識、法律意識和安全駕駛技能。
4建立車輛檢查制度。段和車間的領導要制定切實可行的車輛檢查制度,對管內的車輛進行經常性的路檢和場(庫)檢,并有記錄。
5建立機動車保養(yǎng)制度。機動車保養(yǎng)是對使用中的機動車進行維護作業(yè),以維護機動車正常的技術狀況和延長機動車使用期限。其主要內容是清潔、檢查、緊固、調整以及潤滑。配屬機動車的車間必須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guī)定的保養(yǎng)項目認真進行維護。
6建立駕駛員“三檢”制度。“三檢”制度:即出車前檢查,運行途中檢查,收車后檢查。駕駛員駕駛機動車完成任務后,應向負責人進行安全行車情況匯報?!叭龣z”制的內容張榜上墻。
7建立事故分析制度。事故的發(fā)生有其必然性,必須從人、車、道三個方面分析。在事故發(fā)生后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嚴肅處理,追究肇事車間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8建立機動車臺賬、技術檔案制度。按鐵道部設備辦公室統一規(guī)定建立機動車技術檔案,段的機動車應由技術科負責登記造冊,登記的臺賬、技術檔案要有原始資料,應與現有機動車相符,實行動態(tài)管理。
第十四條 在嚴格遵循國家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及其《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和上級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guī)定的基礎上,認真吸取歷年來發(fā)生機動車輛道路交通事故的教訓,確保機動車運輸作業(yè)的安全,段和各車間要重點抓好11個關鍵環(huán)節(jié)的控制:
1.長途安全行駛。長途連續(xù)行車超過有關規(guī)定的公里數和時間時,應由2人輪換駕駛機動車,同時要選派駕駛技術熟練和有安全駕駛經歷的機動車駕駛員承擔長途駕車工作。機動車上道行駛時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保持安全車速。
2.發(fā)揮安全監(jiān)督員作用。因公務確需二人以上乘同一車輛外出的,在派車時,應指派一人為安全監(jiān)督員。副駕駛位置設安全監(jiān)督員坐席,并明確安全監(jiān)督員的責任,在車輛行使中發(fā)揮安全聯防控制作。
3.杜絕違章行為駕駛機動車。嚴禁無證、酒后、疲勞、超速、超載、逆行、闖紅燈、撥打接聽手提電話和違反禁令標志及不服從執(zhí)勤交警指揮等違章行為駕駛機動車。
4.行駛中安全距離。同車道行駛時與前車的安全距離、會車或超車時兩車側向的安全距離、超車后與被超車車輛的安全距離、車輪至路邊安全距離,在按規(guī)定保持行車間距的基礎上,還要結合當時天氣、路面、車速、裝載等情況,適當加大安全距離。
5.惡劣氣候駕駛員出車控制。暴風雨雪霧天原則上不允許出車,特殊情況下必須出車時,駕駛員應降低速度,加長制動距離,提前做好安全防范準備,避免緊急制動車輛、打方向盤時出現車輛側滑,原地調頭等現象。行駛在有冰雪的路面要加設防滑鏈條,霧天要開防霧燈等。
6.通過無人看守鐵路道口安全控制。駕駛機動車通過無人看守鐵路道口時,必須做到“一停、二看、三通過”,不得搶道或盲目通過。
7.倒車時安全控制。倒車前須查明車后情況,確認安全后方準倒車。遇有特殊情況,安全監(jiān)督員要親自下車指揮。
8.車輛載人安全。不準超過行駛證上核定的載人數,貨車不準客貨混載。按規(guī)定大型貨運機動車在短途運輸時,在嚴格遵守車輛貨物裝載加固規(guī)定的前提下,車廂內可以附載押運或裝卸人員一至五人,但須留有安全乘坐位置。載物高度超過車廂欄時,貨物上不準載人。
9.貨物的安全裝載。裝運貨物時必須遵守車輛裝載規(guī)定,嚴禁超載、超高、超長、超寬,貨物裝載必須均?平穩(wěn),捆扎牢固等。超過裝載規(guī)定范圍的,必須經公安道路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后,按規(guī)定和要求行駛。
10.危險貨物的安全運輸。運輸易燃、易爆、危險品前,必須事前按規(guī)定辦理運輸證,機動車駕駛員和押運人員必須經過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嚴格執(zhí)行危險品運輸的規(guī)定。
11.嚴格要求機動車駕駛員按道路交通信號、道路交通標志、道路交通標線和車輛行駛的規(guī)定駕車,遵守會車、轉彎、掉頭、停車和夜間行駛規(guī)定,遵守帶掛車、牽引車輛的規(guī)定,不得強行或違章超車等。駕駛員出車前要充分休息好,駕駛機動車時必須精神集中專心駕駛,排除外界干擾,不做任務妨礙安全行車的事情,要準確判斷路面、行人和車輛情況,提高對突變情況的處理能力。
第十五條 派車辦法
1、日常生產、公務用車,須由各科科長(主任)或各部門負責人提報派車單,由部門主管領導批準,報車隊長派車,車隊長手機必須24小時開機。
2、日常生產、公務緊急用車來不及提前報派車單的,應在用車當日段早交班會后提出,由用車人填寫派車單,經主管領導批準,車隊長從當日應急備用車中派車。
3、特殊情況緊急用車來不急由本系統主管領導批準的,可由車隊長填寫派車單并派車,事后由用車部門主管領導補簽。機動車跨越城區(qū)運行必須填寫《機動車跨越城區(qū)運行審批表》。
4、日常生產、公務用車的審批權限,定在以下領導:段長、黨委書記、副段長、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工會主席。
5、節(jié)假日、雙休日和日常夜間的生產、公務用車,須由段調度填寫派車單,經值班干部批準,派值班駕駛員出車,值班駕駛員應在派車單上按項目認真填寫后交門衛(wèi)。
6、特殊用車,如外單位借車、婚喪用車、雙休日、節(jié)假日用車,以及日常、夜間需動用非值班車輛的,必須經段長、黨委書記、主管后勤副段長批準方可派車,由批準人通知調度填寫派車單并通知門衛(wèi)放行?;閱视密囉密嚾丝筛鶕密囓囆徒患{燃油費,由用車人帶車去加油站加油。
7、車隊長有權根據實際情況安排汽車的使用,用車單位和用車人無權選擇車輛。
8、車隊長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建議對駕駛員所駕駛的車輛進行調整,并報主管領導批準。
9、車隊和所有用車單位及用車人必須嚴格執(zhí)行本《辦法》。
四、機動車的使用和費用管理
第十六條 汽車使用及費用管理
具體結算辦法:
1、全段汽車凡是上繳國家的各項費用由汽車科目費用列支。
2、燃油和材料維修費用分批分期由生產費和工程費用補充。
3、具體運作由各系統主管副段長、車隊長、計財科長、各系統技術科科長本著按用車量大小來分擔列支費用大小的比例,共同協商解決。
4、車隊所有汽車必須嚴格執(zhí)行有關規(guī)定,統一到指定廠家修車。
5、當汽車發(fā)生故障需要修理時,由該車駕駛員提出所修項目,車隊長確認同意,填寫送修單后到指定修配廠修理。
6、送修車駕駛員要認真配合修車,并認真核對所修項目的工時費、材料費,確認無誤后在修配廠結算單據上簽字。
7、在修車過程中,檢查發(fā)現送修單上沒注明的項目,而又必須修理時,必須馬上通知車隊長。經車隊長同意后方可加項修理,否則所加項目發(fā)生的一切費用由駕駛員自行負責。
8、每月底由車隊長統一到修配廠進行結算。車隊長要認真核對修車發(fā)生的費用各車駕駛員的簽字及車隊的送修單。
9、結算的修車明細費用必須與修車發(fā)生數額相等。修車明細表上必須有修車駕駛員復核后的簽字,才能上報段長審核批準后報銷。
10、車隊必須根據季節(jié)不同對所有汽車進行百公里耗油量的標定。每月底統計派車單,對單車月走行公里數,單車月耗油數,進行分析,節(jié)約獎勵,超支處罰,并查清超支原因后制定整改措施。
11、汽油、柴油由車隊長統一發(fā)放。駕駛員領取油票在油料發(fā)放登記本上簽字,登記本上注明領取油票的時間和數量。
五、沿線汽車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 沿線汽車管理制度
1、沿線車間配備的駕駛員日??记?、考核、各項管理由車間主任負責。
2、車間主任負責車輛日常生產、集中修、故障處理等用車的調度指揮,并做好車輛出車登記、記清出車用途。
3、車間主任要認真掌握汽車的成本支出(用油、公路費、零配件),不得計劃外超支。如發(fā)生計劃外超支,超支部分由車間自行負擔。
4、凡在哈地區(qū)落戶的車輛,養(yǎng)路費、車船稅、貨車管理費、貨車二保費、年度檢車費由段車隊統一辦理,分別記帳。在其它縣市落戶的車輛由車間自行辦理后,由車隊分別記賬列支后到財務報銷。
5、所有車間汽車保險費按局電報精神,由段車隊統一到局汽車保險代辦交納。
6、哈地區(qū)各車間汽車、燃油、汽車修理必須到段車隊指定加油站加油,指定修配廠修車。每月用油到車隊領取油票,修車經車隊長同意后,到指定修配廠修車。單車記賬后在該車有權支出成本中列支。沿線車間汽車用油、零配件、養(yǎng)路費、修車費等由該車間主任直接負責,購買記賬,須有車間主任和駕駛員共同簽字,每月報給車隊長分別記賬列支后到財務報銷。修車或購買配件,金額超過200元以上的須向車隊報告,車隊長批準后,方可辦理,否則在報銷時不予列支。
7、沿線車間配備的汽車,原則上為管轄范圍內的日常集中修、故障處理用車,車間主任要把好汽車使用關、安全關,降低成本做到不超支。堅決杜絕出私車和與生產無關等用車,車輛禁止跨越轄區(qū)使用,特殊情況需跨區(qū)運行必須經主管副段長批準,車隊長登記方可使用,并填寫跨越城區(qū)運行記錄。
8、如有大項工程施工用車,技術科承認所發(fā)生的汽車費用,應由段技術室在工程科目中列支。
9、各車間駕駛員必須遵守段汽車使用管理辦法中的各項有關規(guī)定,服從段汽車隊長的管理。必須做到車鑰匙24小時不離身,絕對不允許其他人員駕駛,如發(fā)現責任同負。特別是干部擅自駕駛公車的,一經發(fā)現,將就地免職,干部擅自駕駛公車發(fā)生事故的,除解除責任者干部身份外,還承擔事故全部損失。
10、段汽車隊長每月對沿線車間汽車使用情況,包括車容、車況、成本支出、安全管理等進行檢查指導,并有記錄。根據實際情況實行獎勵和處罰,對不稱職的駕駛員有權建議,并報主管副段長批準調整或調離。
六、駕駛員的管理教育
第十八條 要嚴把機動車駕駛員隊伍素質關。段和車間在選配駕駛員時,要認真把關,選擇政治素質好、道路交通安全意識強、駕駛技術熟練、遵章駕駛、身體健康的人員擔任。擔當跨城區(qū)行駛任務的駕駛員,必須有五年以上駕齡?;加蟹恋K安全行車疾病(如:腦血管、心血管疾病、癲癇、眩暈、發(fā)燒、嚴重的耳疾、眼病、肢體嚴重傷殘等)的人員,不準駕駛機動車。對技術低、素質差、特權思想嚴重、年齡偏大的駕駛員要進行適當和必要的調整。
第十九條 要加強對機動車駕駛人員的安全教育。機動車駕駛人員除按規(guī)定參加地方交警部門組織的安全學習外,段和車間要定期組織機動車駕駛員安全學習,對其進行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遵章守紀教育。段每年對管內駕駛員進行一次集中安全培訓(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天),并組織考試,考試不合格者路局統一進行補考,合格后由路局統一發(fā)機動車駕駛員山崗證,補考不合格者要調離駕駛員崗位。無上崗證繼續(xù)駕駛機動車的駕駛員,按路局規(guī)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條 要加強對機動車駕駛員日常出車的安全教育。機動車駕駛員要牢記自己的責任,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隨時使機動車處于良好狀態(tài)。駕駛機動車行駛中,在情況不明、視線不清,以及通過交叉路口、狹路、橋梁、彎道險坡、車站和繁華地點時,應減速緩行或停車查明情況后在通過。會車時,應減速靠右行駛,做到禮讓“三先”(先慢、先讓、先停)。超車時,必須選擇好路段,提前鳴號(晚間可用燈光信號示意),不見前車讓路,不得強行超越。駕駛員駕駛機動車前應睡眠充足,精神飽滿,不得疲勞駕車。
七、交通事故的分類和處理
第二十一條 交通事故分以下四類
1.輕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輕傷1-2人;或者財產損失不足10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傷1-2人;或者輕傷3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不足30000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30000元以上不足60000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60000元以上的事故。注:“財產損失”即直接經濟損失,是指交通事故造成車輛、財產直接損失折款,不含現場搶救、人身傷亡善后處理的費用,也不含停工、停產造成的間接損失;“死亡”以發(fā)生事故30天內死亡為限;“輕、重傷”鑒定標準,按高檢、高法、公安部門發(fā)布的(人體傷害鑒定標準)執(zhí)行。
第二十二條 事故報告
1.交通事故發(fā)生后,肇事人和隨車乘坐人必須積極搶救傷者,找證明人和保護現場,要盡快通知當地交警部門和報告單位,積極配合交管部門進行處理,對事故現場調查記錄確認無誤后,肇事人和單位方能簽認。
2.交通事故發(fā)生后,無論交管部門處理與否,責任歸屬,肇事單位遇有職工傷亡,都必須在規(guī)定時間內逐級向段和路局勞動和衛(wèi)生處書面報告,重大以上事故隨時報告,一般事故24小時內報告。
第二十三條 事故處理
1.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以交管部門的《責任認定書》為準,《責任認定書》下達后,不論責任大小,位須復印后報路局勞動和衛(wèi)生處、物資處各一份。交通安全管理辦公室根據責任大小,確定是否列責任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同等責任及以上的列為單位責任事故),將根據獎懲本辦法有關條款進行處罰。事故發(fā)生后,必須認真分析、及時處理,做到“四不放過”。交管部門(責任認定書)下達后,肇事單位及時填寫《交通事故報告表》一式二份報主管交通安全的勞動和衛(wèi)生處、物資處,待批復后追究有關責任者。
2.經批準租賃、承包出去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各單位仍按規(guī)定時間向主管車間部門報告,有人員傷亡按《傷規(guī)》規(guī)定處理。
八、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四條 獎勵
段每年對在交通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車間和個人進行通報表彰和獎勵:
1.車間全年無事故、無違章,并在汽車管理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專(兼)職管理人員。
2.連續(xù)駕駛汽車安全行駛50萬公里以上、三年無交通安全事故的駕駛員。
3.全年無一切交通事故,路局和段檢查各項指標達到考核要求的單位。
第二十五條 處罰
1.對發(fā)生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的車間,實行掛“黃牌”制度,具體規(guī)定如下:
(1)掛“黃牌”車間期限半年,由段主管部門負責對其進行整頓。
(2)考核期滿摘“黃牌”的車間,須寫出整改總結和摘牌申請,經路局勞動和衛(wèi)生處、物資處車管部門考核后報主管領導批準。
2.對發(fā)生交通責任一般事故的車間由段通報批評,并罰款2000元,駕駛員下崗三個月,經強化培訓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崗。
3.對發(fā)生重大、特大責任交通事故的直接責任者(駕駛員或肇事者),按責任大小實行追究,具體追究處罰標準如下:
重大事故:對事故負有全部責任者,免去駕駛員職務,給予行政記過處分,罰款1000元并賠償全部經濟損失的3%;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者,下崗一年,罰款800元并賠償全部經濟損失的2%;對事故負有同等責任者,下崗半年,罰款600元并賠償全部經濟損失的1%。
特大事故:對事故負有全部責任者,免去駕駛員職務,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罰款1200元并賠償全部經濟損失的4%;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者,免去駕駛員職務,對予行政記大過處分,罰款1000元并賠償全部經濟損失的3%;對事故負有同等責任者,下崗一年,給予行政警告處分,罰款800元并賠償全部經濟損失的2%。
4.對發(fā)生重大、特大責任交通事故的單位及相關人員,按責任大小實行追究,具體追究處罰標準按〔哈鐵勞(2005)86號〕《哈爾濱鐵路局責任從業(yè)人員傷亡事故處罰辦法》執(zhí)行。
5.機動車駕駛員因私事出車,發(fā)生重大、特大交通事故的,無論責任大小,一律免去駕駛員職務,一切后果由責任者自負,并追究其違紀責任。
6.機動車駕駛員因酒后發(fā)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的,賠償全部經濟損失(機動車駕駛員死亡除外)。
7.各級干部因駕駛公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無論責任大小,一律免職并承擔經濟損失。
8.無上崗證人員駕駛公車,發(fā)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者,無論責任大小,對責任車間罰款5000元,掛黃牌6個月,通報全段;黨政正職罰款1000元;行政紀律處分按管理權限決定。
9.發(fā)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機動車駕駛員負有全部責任,并觸及刑律的,由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10.對發(fā)生事故不按規(guī)定時間上報或隱瞞不報,或隱瞞事故情節(jié)者一律按處罰規(guī)定提升一個等級處理。
11.段各科室和車間人員如因規(guī)章制度不健全,卡控措施不到位或因循私情不及時糾正違章而發(fā)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的,對管理人員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罰款1000元。
九、附則
第二十六條 段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七條 國家和鐵道部有明確規(guī)定的,服從其規(guī)定。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哈爾濱通信段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機動車跨越城區(qū)運行審批表
第4篇 廠區(qū)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法
1.目的
為加強公司安管理工作,維護公司內部交通、工作秩序,保障公司廠區(qū)交通安全,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公司員工、外來施工人員與外包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以及公、私財產安全和其它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2.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工業(yè)企業(yè)場內運輸安全規(guī)程》及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3.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天瑞集團旗下所有機動車輛管理。
4.管理職責
4.1工廠區(qū)交通安全管理由公司安環(huán)部負責,有權檢查車輛牌證、速度、駕駛人員證件,對違反廠區(qū)交通安全規(guī)定的人員、車輛進行查處,協助公安交警部門處理廠區(qū)交通事故。
4.2各車間、部門負責各自生產用車輛及外來車輛的廠內運輸安全管理,并加強對本單位的私有車輛駕駛員在公司區(qū)的交通安全教育,預防發(fā)生交通事故。
4.3公司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占用、毀損交通標志、交通標線。
4.4駕駛機動車輛必須證照齊全,禁止無證駕駛、酒后駕駛或把機動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
4.5公司區(qū)域內發(fā)生交通事故時,應及時向公司安環(huán)部報告,公司安環(huán)部負責交通事故處理或按有關規(guī)定上報公安交警部門,進行事故處理。
4.6公司外出辦事用車,由公司安保部統一派遣,須經公司分管領導批準。
5.管理程序
5.1.1凡須在公司廠區(qū)域內經常出入的機動車輛,除特種車輛外,必須到公司安保部辦理相關出入手續(xù),并取得通行證后,方可出入廠區(qū)。
5.1.2進入廠區(qū)的機動車輛,必須自覺接受門衛(wèi)登記,并經值班人員交代注意事項后方可進入,出門時應自覺接受門衛(wèi)值班人員的檢查。
5.1.3廠區(qū)內行駛機動車輛,必須按照管理部門指定的線路和速度(出入主支干線30公里/小時,彎道、特殊路段10公里/小時、倉庫線15公里/小時,裝有化工等危險品的車輛5~10公里/小時)進行安全行駛,嚴禁違章行駛;消防車、救護車執(zhí)行任務時,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速度限制。
5.1.4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半掛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4米,;其他載貨的各類車輛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1.5米,長度不得超出車身0.2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把0.15米。特殊情況者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并報安環(huán)部審核備案。
5.1.5特殊情況下載物超寬、超高、超長必須有明顯標志,過狹窄地帶、框架、高空管架下時,應與生產管理部門聯系專人指揮,檢查仔細、緩行、嚴禁強行通過。
5.1.6嚴禁在道路上堆放物資,特殊情況應經主管部門同意并設立明顯標志;通過電纜溝、排水溝、管架下的道口必須采取安全措施方能行駛。
5.1.7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輛進入生產區(qū)應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并懸掛警示標志。
第5篇 涼山州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維護農村道路交通秩序,及時制止和糾正道路交通違法行為,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
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辦法》、《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guī)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
件程序規(guī)定》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川安委〔2011〕1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依法承擔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體責任,負責本行政區(qū)內縣級(含)以下道路、場鎮(zhèn)以及上級人民政府指定道路的交
通安全管理工作。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行政管理和農業(yè)部門是農村道路交通管理的監(jiān)管部門,要加強對鄉(xiāng)鎮(zhèn)、村級農村道路交通管理人員的業(yè)務培訓
。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成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交管辦),負責辦理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具體事務。
第三條 本州行政區(qū)域內縣級(含)以下道路、場鎮(zhèn)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四條 安監(jiān)部門工作職責
由一名局領導負責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具體工作職責是:
(一)負責對各相關職能部門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職責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協調組織開展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大檢查;
(二)督查相關單位對危險點路段的排查、整治;
(三)對鄉(xiāng)鎮(zhèn)政府、相關部門和交通運輸單位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進行檢查、督促和考核。
第五條 公安交警部門工作職責
由一名交警支隊(大隊)領導負責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具體工作職責是:
(一)負責指導派出所和鄉(xiāng)鎮(zhèn)交管辦開展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加強對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協管員的業(yè)務培訓,為鄉(xiāng)鎮(zhèn)交管辦人員辦理工作
證件,及時傳達上級業(yè)務部門工作安排和部署;
(二)加強與鄉(xiāng)鎮(zhèn)政府、交通、農業(yè)、教育等單位的聯系和溝通,定期通報轄區(qū)內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況;
(三)牽頭組織農村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工作,依法查處各類交通違法行為;
(四)深化源頭管理,嚴把車輛牌證、駕駛證的核發(fā)及年檢審驗關。
第六條 交通部門工作職責
由一名局領導負責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具體工作職責是:
(一)負責制定農村道路營運發(fā)展規(guī)劃,合理安排運力,切實解決農民出行難問題;
(二)指導鄉(xiāng)鎮(zhèn)政府做好農村道路及安全設施的設置、養(yǎng)護、管理及農村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和整治;
(三)會同公安交警部門嚴格落實道路安全設施“三同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制度;
(四)嚴格農村運輸企業(yè)資質審查,指導、督促運輸企業(yè)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做好車主、駕駛人員的培訓教育;
(五)指導鄉(xiāng)鎮(zhèn)交管辦開展相關業(yè)務工作,配合公安交警部門組織開展農村道路交通安全整治。
第七條 農業(yè)部門工作職責
由一名局領導負責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具體工作職責是:
(一)負責拖拉機及駕駛人員的安全監(jiān)管,做好拖拉機的登記和安全技術檢驗,嚴格執(zhí)行營運拖拉機的報廢、淘汰規(guī)定,確保拖拉機的運行安全
;
(二)加大對拖拉機駕駛人員交通法規(guī)、安全知識和駕駛技能的培訓,嚴格駕駛人員考試工作;
(三)協助交警部門和交管辦組織開展農村道路交通秩序整治;
(四)建立外籍拖拉機臨時檔案,動態(tài)掌握安全技術狀況。
第八條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工作職責
依法對本轄區(qū)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承擔主體責任。在縣人民政府領導下開展工作,接受上級業(yè)務主管部門的工作指導。由一名鄉(xiāng)鎮(zhèn)領導負
責此項工作,具體工作職責是:
(一)制定轄區(qū)內農村道路、場鎮(zhèn)和上級人民政府指定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規(guī)劃,并組織實施。
(二)建立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組織召開聯席會議,分析研究轄區(qū)內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勢。
(三)組建不少于3人的鄉(xiāng)鎮(zhèn)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公室,負責組織開展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四)根據轄區(qū)實際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規(guī)劃并組織實施。
(五)了解掌握本轄區(qū)婚喪嫁娶等民間聚會活動信息,指導各村組交通安全管理員制止和糾正聚會期間容易發(fā)生的無證駕駛、酒后駕駛、違章搭
載、超員載客等交通違法行為,必要時派員到場開展糾違工作。
(六)負責協助相關部門處理發(fā)生在本轄區(qū)內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七)負責指導村組制訂村規(guī)民約,規(guī)范交通安全行為。
第九條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交管辦工作職責
在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領導下,依法開展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客運源頭管理工作。具體工作職責是:
(一)每年不少于4次組織機動車主、機動車駕駛人和農村客(貨)運經營業(yè)主學習道路交通安全及道路運輸管理法律法規(guī),經常性地開展道路交
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二)建立轄區(qū)內道路、機動車、駕駛人和車主的基本信息檔案,實行道路、車輛、駕駛人和車主的戶籍化管理,并適時更新信息。
(三)督促轄區(qū)內機動車及駕駛人依法辦理相關證照。對車輛年檢、過戶、證照審驗等業(yè)務資料進行初審并簽注意見。
(四)負責轄區(qū)內道路交通安全的日常管理,加強節(jié)假日、逢場日和重大集會等重點時段的交通秩序管理,制止和糾正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協助
公安機關和交通運管部門對交通違法行為實施處罰。
(五)開展轄區(qū)內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和上報工作,按照相關部門的安排組織對安全隱患的整治。
(六)接受群眾咨詢,提供便民利民服務。
(七)對轄區(qū)內輕微交通事故開展損害賠償調解,負責協助公安交警部門對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現場維護、調查取證和善后調解處理工作。
(八)協調、指導機動車及機動車駕駛人協會開展工作。
第6篇 露天煤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煤業(yè)道路的安全管理,創(chuàng)建平安煤礦,保證道路交通運輸秩序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結合露天煤礦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煤業(yè)各部門負責人、各施工單位負責人是本單位車輛和所屬安全責任區(qū)內的交通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
第三條 公司安監(jiān)科負責煤礦公共區(qū)域交通安全管理,負責交通事故調查處理,各單位負責所屬安全責任區(qū)內的交通安全管理。
第四條 當車輛發(fā)生事故時,經過事故現場的第一目擊人或駕駛人員必須立即向公司調度部門報告。凡路經此事故現場的人員應協助搶救并保護現場。
第五條 凡******煤業(yè)所屬車輛及所有在礦區(qū)內行駛的車輛、駕駛人員均在本規(guī)定管理范圍內。
第二章 施工單位車輛管理辦法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第六條 車輛啟動前,駕駛員必須對車輛的安全性能進行檢查,嚴禁駕駛有事故隱患的車輛。
第七條 車輛駕駛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駕駛人員必須持有駕駛相應設備的駕駛證,并在安監(jiān)科備案培訓,合格后持上崗證方可上崗作業(yè)。
2、不得將車輛交給無上崗證的人員駕駛。
3、嚴禁酒后駕駛車輛,在駕駛時不準吸煙、飲食、攀談、接聽電話、戴耳機聽歌。
4、不準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失效的車輛。
5、車輛駕駛室嚴禁載人,駕駛室內不得存放有礙安全駕駛或行車的物品。
6、身體過度疲勞或患病有礙行車安全時,不得駕駛車輛。
7、施工單位新員工試駕車輛時必須經安監(jiān)科同意后,方可指定駕駛員師傅監(jiān)督、指導,按指定路線、規(guī)定時間內試駕車輛。
8、在車輛行駛中,乘車人員不準將身體任何部位伸出車外,嚴禁跳車。
第八條 嚴禁排氣筒吹地、吃擋墻的車輛在礦坑內運行。
第二節(jié) 交通規(guī)則
第九條 礦區(qū)內交通方式為靠右側通行。
第十條 露天煤礦根據需要在應不同路段設立各類交通標志牌。
第十一條 所有礦區(qū)內作業(yè)車輛應靠右側行駛,行駛時速不得超過30km/h,坡道行車時不得超過20km/h,有限速路標的嚴格按限速行駛。采場另有規(guī)定除外。
第十二條 嚴禁工程車輛超車、占道行駛,遇特殊情況需要超車時,在超出前車足夠安全距離后及時并入右側行車道。
第十三條 嚴禁行人在露天采場內行走,行人在工業(yè)廣場行走時應在道路右側靠邊行走,不得在道路上追逐打鬧;橫過道路或路口時應先觀察過往車輛,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才能通過。
第十四條 嚴禁履帶式移動設備在瀝青混凝土或水泥道路路面上行走。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道路施工,因工程需要占道施工必須提前報告公司生產區(qū)、計劃科及安監(jiān)部門,經批準后方可施工;施工時必須在工程現場兩側設立明顯的警示牌,工程完工后,立即恢復道路的平整狀態(tài)并夯實。經礦方驗收合格后,方可解除警示牌。
第十六條 車輛啟動前,駕駛員必須對車輛的安全性能進行檢查,嚴禁駕駛有事故隱患的車輛。
第十七條 嚴禁車輛曲線行駛或熄火、空檔滑行。
第十八條 駕駛員必須了解礦區(qū)內各類移動設備的肓區(qū)范圍。未經安監(jiān)部門允許,禁止車輛駛入、通過或停放在其它設備的盲區(qū)。
第十九條 車輛行經交叉路口時,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提前減速,左右瞭望。
2、通過路口時,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
第二十條 夜間行駛車速應適當降低,車燈照明狀況保持良好。采場生產區(qū)域的車輛必須使用閃光燈。
第二十一條 夜間行車通過交叉路口或彎路時,應變換遠、近光燈。
第二十二條 行駛轉彎時做到減速、鳴號,并且提前打轉向燈示意。
第二十三條 車輛倒車時,駕駛員必須先察明周圍情況,確認安全后,先鳴笛后倒車。車輛在維修車間、倉庫、窄路等處倒車時,應有人站在車后駕駛員側指揮。
第二十四條 車輛在作業(yè)區(qū)行駛時,不準壓撞露在地面上的電纜和各種警示標志。
第二十五條 遇有安監(jiān)或警戒人員攔車時或遇有“禁止通行”標志時,必須停車。在不明情況下,不準通行。
第二十六條 同向行駛的車輛,行車距離不得小于30m,下坡和雨雪路滑不得小于50m。當雨雪天氣危及行車安全時,應停止作業(yè)。
第二十七條 車輛超車時,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超車前,須提前30m打開轉向燈,同時鳴笛告知前車(夜間變換遠近光燈),等前車讓開確認安全后方可超越。超越后,應在距被超車輛30m安全距離后,打開轉向駛回原車道。
2、不準超越正在超車的車輛。
3、被超車示意右轉彎、掉頭時,不準超車。
4、在超車過程中與迎面來車有會車可能的,不準超車。
5、行經彎道、交叉路口、人行橫道或雨雪路滑、視線不清時,不準超車。
第二十八條 會車與讓車時,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會車時應減速靠右側行駛;會車有困難時,有讓路條件的一方讓對方先行;夜間會車時,要互閉遠光燈,減速慢行。
2、在有障礙的路段,有障礙的一方讓對方先行。
3、正常情況下,必須讓正在作業(yè)的養(yǎng)路機械先行。
4、在較窄的坡路會車時,下坡車讓上坡車先行;但下坡車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車未上坡時,讓下坡車先行。
5、空車讓重車先行。
6、轉彎車讓直行車先行。
7、支線車讓干線車先行。
8、在坡道、彎道和交叉路口,各種車輛都應讓路于重型卡車,小型車輛應讓路于大型車輛。
9、一般車輛讓執(zhí)行任務的特種車先行。
0第二十九條 車輛行駛過程中,輕型車輛的側向最小安全距離應為1.4m,重型卡車的側向最小安全距離應為3m。
第三節(jié) 駕駛規(guī)定
第三十條 遇有風、雨、雪、霧等天氣不好的情況,能見度大于30m時,應打開防霧燈、大燈;能見度小于30m時,不得行駛,應停在路面右側安全位置,同時開大燈或使用閃光燈。
第三十一條 行駛中應隨時注意車輛儀表指示情況及剎車、轉向等機件運轉情況,如發(fā)現異常要立即停車進行檢查和維修。
第三十二條 發(fā)動機發(fā)生故障時要認真檢查和修理,不準采用向化油器阻風口加注燃油的方法啟動發(fā)動機,防止回火造成事故。
第三十三條 開車前應要注意檢查輪胎的氣壓狀況,防止輪胎缺氣或螺絲松動引起鋼圈彈出傷人。
第三十四條 進入車底部維修檢查時,首先熄火并拉緊手閘,關閉電門,將車門鎖好,前后車輪要掩好,防止溜車傷人。車底下有人作業(yè)時,應在駕駛室明顯地方懸掛不準啟動發(fā)動機的警示牌,以防車動傷人。
第三十五條 車輛在加油站加油時,應遵守油庫有關防火制度,并關閉發(fā)動機,切斷電源。
第三十六條 車輛起步前,必須鳴號(笛)警示。
第三十七條 車輛行駛中,發(fā)生故障時,應立即靠邊停車并打開應急燈。
第三十八條 車輛制動、轉向、燈光等發(fā)生故障時,需修復后方準行駛;故障車須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安全地段,應在車身后設警示標志,夜間應開示寬燈、尾燈、閃光燈。
第三十九條 行車過程中需要停車時,必須選擇靠道路右側的安全地點,但不準停放在坡道上。若在坡道上發(fā)生故障停車時,必須保證打掩和作好警示標志。
第四十條 駕駛員離開車輛時必須關閉發(fā)動機,切斷電源,給上停車制動,并鎖好車門。
第四十一條 在下列地點不得停放車輛(故障和緊急情況例外):
1、通勤車站、加油站、消防救護車庫門口和消防栓等10m以內的地段。
2、距交叉路口、急轉彎處、陡坡、狹路、橋梁、地中?和倉庫大門15m以內地段。
3、各種采掘設備的作業(yè)半徑內、主要運輸干道及汽車的盲區(qū)內。
第四十二條 礦內各類生產車輛,如平板拖車、推土機、挖掘機、工程車輛及重型卡車、各種前裝機等未準許可嚴禁駛入礦行政辦公區(qū),因工作需要必須經礦調度部門批準。
第四十三條 拖板車的行駛,如果占用交通線路需臨時阻斷交通,要由礦調度部門批準,并設警戒或標志,夜間應采用發(fā)光/反光標志。
第四十四條 在采場生產現場停放車輛時,應停放在平地上。對地表不平可能造成溜車的,由該車駕駛員負責打掩,確認安全后方可檢查。
第四十五條 超高貨物的運輸,其高度大于各類線路(管路)安全高度的凈空時,需要臨時支高、拆除線路(管路)或采取其它臨時性措施時,應同所屬單位協商并征得同意,經礦主管領導審批并報礦調度后,由有關部門施工。
第三章 指揮車輛管理辦法(含施工單位)
第四十六條 為了加強礦內指揮、工具車輛管理,提高車輛使用效能,特制定本辦法。
第四十七條 礦內指揮、工具車輛統一由設備管理部調撥至各使用部門。
第四十八條 調撥至各使用部門的礦內指揮、工具車輛的第一責任人為該部門的部門負責人。
第四十九條 各部門負責人應指定固定的車輛使用人,以保證車輛的正常使用和日常維護管理。
第五十條 礦內指揮、工具車輛的使用人必須具有所駕駛車輛對應的駕駛證及礦內準駕證。
第五十一條 礦內指揮、工具車輛不得在未經本部門負責人的同意下借予其他部門使用,更不得擅自借給外單位。
第五十二條 禁止酒后駕車和醉酒駕車行為,一經發(fā)現,按礦內有關規(guī)定進行相應處罰;禁止疲勞駕駛。
第五十三條 礦內指揮、工具車輛使用人在駕駛車輛前應對車輛做基本檢查(如水箱、油量、機油、剎車、輪胎、外觀等),如發(fā)生故障、配件失竊或損壞等現象,應立即報告,否則使用人要對由此引發(fā)的后果負相關責任。
第五十四條 在礦區(qū)內行駛的車輛,車輛駕駛者必須嚴格遵守露天礦礦內交通規(guī)則,必須配有警示標志(旗桿、安全標志燈、安全警示燈等)。
第五十五條 礦內指揮、工具車輛使用人不得擅自將礦用無照指揮車輛開出礦區(qū),如需要到舊縣加油站加油必須有部門負責人批準,外出加油期間不得在外逗留,禁止駛出加油站路線以外的區(qū)域。如駕駛者不按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由此引發(fā)的一切后果由部門負責人及駕駛者承擔。
第五十六條 礦內指揮、工具車輛的使用人應愛護車輛,保證機件完備、外觀良好。
第五十七條 礦內指揮、工具車輛的使用人應做到合理用車,節(jié)約用油。
第五十八條 礦內指揮、工具車輛如出現故障,及時與設備管理部聯系,確定故障后,按照設備管理部的要求填寫相應的車輛修理審批單,設備管理部接到礦領導簽字確認的車輛修理審批單后及時安排外委修理單位對故障車輛實施修理。
第五十九條 礦內指揮、工具車輛的常規(guī)保養(yǎng)工作,由設備管理部填寫相應的車輛保養(yǎng)審批單,統一安排保養(yǎng)。
第六十條 如發(fā)現任何違規(guī)情況,所有責任由礦內指揮、工具車輛的使用人及該車輛使用部門的部門負責人共同承擔。
第六十一條 此制度由發(fā)布起開始執(zhí)行。
第四章 外出車輛管理辦法
第六十二條 為了規(guī)范公司車輛,外出辦公等管理,根據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六十三條 公車管理
1、公車使用
(1)所有車輛均由公司辦公室部統一安排、統一管理、統一調配。
(2)用車范圍:接送關系企業(yè)主管或重要賓客;財務人員辦理銀行、稅務等業(yè)務;辦公室接待政府職能部門用車等;各部門用車;必須符合;a)所去之處無公共交通工具可乘達;b)時間緊迫、乘公共交通工具影響工作的完成;員工出差一般不允許開車,因特殊情況,需經總經理批準方可借車;外單位借車,需經總經理批準后方可安排。
(3)車輛只能用于公司業(yè)務工作,未經批準不準用于辦私事,嚴禁利用公務用車外出旅游或學習駕駛技術。
(4)使用車輛前需在辦公室登記,填寫“車輛使用審批表”,使用前應核對車輛里程表與記錄表上前一次用車的記載是否相符。登記行車事由,來往地點,公里數,使用車人員簽名,返還時間,借車人應完整的填完信息后連同鑰匙一起交于辦公室。
(5)借出的車輛沒有特殊情況需當天返還。
(6)辦公室應按時辦好車輛保險、養(yǎng)路費繳納等各項手續(xù)。及時查詢違章情況,交付當事人處理。
(7)外單位借車,需經總經理批準后方可安排。
2、事故處理
(1)凡因違章被公安機關處理的,一切費用由當事人自行負擔,不準報銷。因路邊違章停放而造成車身損壞,有關修理等費用由當事人自行負責。特別是無照駕駛或未經許可將車借予他人使用的,發(fā)現情況即免職處理,并視情況的嚴重程度進行1000元以上的處罰。
(2)車輛如在公務中遇不可抗拒的車禍發(fā)生,除向當地警察機關和保險公司報案外,并須即刻與公司聯絡,及時處理保險公司理賠手續(xù)。
3、 車輛檢修
(1)機動車輛的檢修,注明檢修內容及有關情況,經核準后方得送到定點修理廠進行檢修。
(2)車輛在執(zhí)行任務時發(fā)生故障,可視實際情況需要進行修理,但要電話請求主管領導,否則其維修費用不給予報銷。
(3)因本人原因引起的維修,發(fā)生的一切維修費用都由使用者承擔。
(4)車輛維修費,由公司登記入冊,年終隨車輛其他費用一道公布。
第六十四條 節(jié)假日年車輛管理
節(jié)假日期間所有車輛統一停放到公司前、后院,因公外出車輛必須提前填寫公車使用審批單,說明公出事由、時間、地點,經公司董事長批準后,審批單交由辦公室備案,如未填寫審批單,一律視為公車私用。
第六十五條 嚴禁礦內無牌照車輛駛出礦區(qū)。
第五章 特種車輛管理辦法
第六十六條 礦區(qū)特種車輛指:灑水車、消防車、救護車、火工品車、油罐車、工程搶險車及礦規(guī)定的其它車輛。
第六十七條 運載火工品或危險物品的車輛在礦區(qū)內行駛時,必須設有明顯標志。
第六十八條 大型吊車或拖板車如果占用交通線路需臨時阻斷交通,要由礦生產區(qū)批準,并設警示標志。
第六十九條 機動車輛與灑水車會車時,雙方應謹慎操作,灑水車駕駛員應暫停噴水,嚴禁其它車輛尾隨灑水車后沖洗車輛。
第七十條 灑水車灑水時,要做到遵循以下規(guī)定:
灑水車要求做到24小時不間斷灑水降塵工作。
灑水作業(yè)時要時刻注意行車安全,要勻速運行,對煙塵大的區(qū)域要求重點消塵,但不能過度而影響生產車輛運行,尤其坡道處,一定做到點灑。
坡道處灑水時,水車司機要嚴格控制灑水量,坡道轉彎處不能灑水消塵,避免因灑水而造成車輛碰撞事故發(fā)生。
在挖掘機作業(yè)現場灑水作業(yè)時,掌握好水車和挖掘機的安全距離,避免刮碰。
不需灑水時,應立即關閉水閥。
為確保露天消塵工作,水車做到維護保養(yǎng)工作,確保出動率。
水車作業(yè)不許出帶病車,有問題及時聯系檢修。
第七十一條 生產區(qū)負責對礦區(qū)內灑水車輛運行情況進行考核,對礦區(qū)內施工單位灑水情況進行安全質量獎懲。
第七十二條 執(zhí)行任務的消防車、工程搶險車、救護車和安全監(jiān)察車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在干線行駛中不受規(guī)定速度限制(須鳴笛或警示燈示意)。
第七十三條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險物品必須由專用車輛裝運,并設有特殊標志,不能與其它貨物混裝。專用車輛要遵守有關安全操作要求。
第七十四條 運載油質、油類物資和易燃、易爆物品的車輛,需遵循以下規(guī)定:
必須備有消防器材。
嚴禁在可能引燃、引爆地段停留或裝卸,嚴禁吸煙和帶有明火。
操作人員應經過專門訓練,熟悉該設備的構造、性能、用途、做到四會:會使用、會維修、會檢查、會處理故障。
在行駛停車期間,應與高壓線、倉庫、建筑物和人口稠密地點及其他車輛,保持一定距離。
管路漏油、接地線損壞或斷裂時,都不允許工作,不許用金屬敲打加油車上的零件,以免發(fā)生火星,加油車上必須配備滅火器,如果油罐的油料凍結,不得用火來加溫,應用熱水,蒸汽融化或者將車開入暖房中解凍。
進入油罐內工作時,必須打開前后兩個入孔蓋,使空氣對流,油罐前面必須有人防護,進入有關的人員最好戴上防毒面具或用軟管通入新鮮空氣。
第七十五條 裝有危險物品的車輛中途停車時,應選擇安全地點,駕駛員和押運人員要認真執(zhí)勤,不得隨意離開車輛。
第七十六條 運載易燃、易爆物品的車輛,必須設置防靜電接地鐵鏈。
第七十七條 運載易燃、易爆物品的車輛作業(yè)完畢后,必須停留在規(guī)定的車庫或停車場內。
第六章 外來車輛管理辦法
第七十八條 為進一步加強進出車輛管理,維護良好的礦區(qū)治安秩序,保障企業(yè)人員、財產安全,促進生產經營工作正常開展,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七十九條 公司的公務車、生產用車、私家車、業(yè)務關系車、基建、大修車輛須按公司規(guī)定到保衛(wèi)科辦理通行證。
第八十條 所有出租車輛嚴禁進入礦區(qū),對未經允許私自進入場區(qū)的出租車輛,給予1000元罰款。
第八十一條 所有出入礦區(qū)的機動車輛必須主動接受門衛(wèi)查驗;公安、消防、救護、搶險、上級檢查車輛出入場區(qū)由保安指揮疏導,確保通行。
第八十二條 車輛進入場區(qū)行駛時速不得超過30公里/小時,嚴禁無證、酒后駕駛車輛,嚴禁逆向行駛,嚴禁非生產車輛進入生產區(qū)。
第八十三條 機動車輛須停放在規(guī)定停車區(qū)域內,所有車輛須按指定位置有序整齊停放。
第八十四條 各單位要害部位、作業(yè)區(qū)、庫房門前,禁止一切車輛停放。
第八十五條 外來車輛因工作需要進入礦坑時,必須由業(yè)務相關部門或施工單位人員帶領經礦保衛(wèi)部門備案,方可進入施工現場。
第八十六條 處罰:對違反上述規(guī)定的當事人視情節(jié)給予500-1000元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交公安交警部門處理。
第七章 運煤車輛管理辦法
第八十七條 為了加強運煤車輛管理工作,確保煤炭產品質量,計量準確,煤場安全和產品銷售工作有序進行,使廣大客戶及時順利運營,營造良好窗口形象,結合本礦實際,制定此辦法。
第八十八條 煤場、采場嚴禁閑雜人員逗留或閑雜車輛通行。
第八十九條 嚴禁任何人員在煤場、采場內聚眾鬧事,打罵工作人員等行為的發(fā)生,違者移交安監(jiān)科處以500-2000元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者交公安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九十條 進入煤場、采場車輛,必須服從門崗管理員、現場指揮人員的統一管理,對亂停亂放等堵塞場內交通者,礦安監(jiān)科對其進行100-200元罰款。
第九十一條 任何車輛嚴禁壓磅、堵磅、堵道、占道等行為,若發(fā)生壓磅、堵磅、占道、堵道者,影響正常生產,除賠償影響生產損失外,按200-500元罰款。
第九十二條 嚴禁車輛不除皮,先裝煤或調換品種等弄虛作假行為,違者處以500-1000元罰款。
第九十三條 杜絕對車號不固定和不正規(guī)的車輛除皮裝車。
第九十四條 杜絕一車多號和一號多車進出煤場,違者處以500-1000元罰款,并禁止裝車。
第九十五條 嚴格遵守礦內交通規(guī)定,右側通行,限速30km/h。
第九十六條 運煤車輛,在礦內發(fā)生的任何交通事故,責任自負,同時安監(jiān)科依據礦內相關規(guī)定對其進行處罰。
第九十七條 超重的車輛不允許在礦內任何路段隨意卸倒煤,違者處以500元罰款。
第九十八條 任何單位的車輛不得以任何理由在空車除皮重車過磅時插隊,若不服從管理,無理取鬧,影響煤場秩序和形象者,處以50-100元罰款,并停止供煤。
第九十九條 發(fā)現運煤車輛偷跑,從重從嚴處罰,賠償產品價格或差價外,對購煤單位處以所裝產品總金額五倍的罰款。
第一百條 本制度未列舉事項,按上級部門管理制度執(zhí)行。
第八章 人員接送車輛管理辦法
第一百零一條 礦區(qū)內所有執(zhí)行接送人員任務的車輛,嚴格遵守礦內的交通規(guī)則。
第一百零二條 執(zhí)行接送人員的司機有權拒絕一切'三違'行為和指令。
第一百零三條 接送人員的駕駛員必須持有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駕駛員資質按交管部門規(guī)定執(zhí)行,且必須在的安監(jiān)部門備案。
第一百零四條 為了保障司乘人員的安全,接送車原則上定車定人操作。嚴禁將車交給其他非專職人員駕駛;否則,一經舉報查實,接送車指定駕駛員和違章操作者一并處理。
第一百零五條 接送司機身體過度疲勞或患病有礙行車安全時,不得駕駛車輛。
第一百零六條 接送司機要選擇好停車地點,防止溜車,方便人員上下車。
第一百零七條 接送車的安全設施故障或損壞,嚴禁接送人。
第一百零八條 司乘車人員必須遵守下述規(guī)定:
1、乘員必須聽從司機的指揮,開車前必須將車門關好鎖死。
2、開車前,司機應向乘車人員發(fā)出警示。
3、人身及所攜帶的工具和零件嚴禁露出車外。
4、車輛行駛中和尚未停穩(wěn)時,嚴禁上、下車和在車上站立。
5、嚴禁扒車、跳車和乘貨車。
6、每輛車應明確乘車定員,不得超員乘坐。
7、乘車人員發(fā)現異常時,應立即向司機發(fā)出信號。
第九章 特殊路段和區(qū)域的規(guī)定
第一百零九條 機動車輛在交叉道口、電纜橋、岔路口、轉彎處、陡坡、狹路段、聯絡道、便道和危險地段不準倒車、調頭或超車。
第一百一十條 機動車輛在冰雪、道路凹凸不平地段、泥濘道路上行駛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不準超車。
2、不準空擋滑行。
3、不準爭道搶行。
4、減速慢行,拉大車距,避免緊急制動,并采取防滑措施。
第一百一十一條 嚴禁一切機動車輛和人員進入爆破警戒區(qū)內。
第一百一十二條 原煤卸載區(qū)域應選定卸載煤車等候列隊路段,兩待卸車的前后間距不小于5m,左右間距不小于1.5m,以保證有效的安全距離。在此區(qū)域的車輛必須按環(huán)形標志方向行駛,禁止逆行,除臨故維修或特種車輛外,與本工作無關的車輛或非生產人員禁止進入原煤卸載區(qū)域(含礦區(qū)外非生產人員及車輛)。
第一百一十三條 機動車輛進入存放易燃、易爆物資的場區(qū)時,必須遵守相關防火制度。
第一百一十四條 采場及排土場的燈車、照明桿等的設置地點不得妨礙行車(或侵入行車路線)。
第一百一十五條 凡進入采場、排土場內的機動車輛,必須配有警示標志。
第一百一十六條 允許進入爆破區(qū)的機動車輛,必須聽從爆破人員的指揮,尤其是炸藥車,必須按領車人指揮行車。
第一百一十七條 機動車輛進入排土場停車規(guī)定:
1、除需進行排土作業(yè)的車輛外,其它車輛應遠離排土線(擋土墻)20m以外。
2、車輛應在距燈車5~10m范圍內的安全地帶停放。
3、若機動車輛因故障不能按規(guī)定進行停放時,駕駛員必須下車警示其它車輛(較長時間故障,由帶班負責人負責聯系處理)。
第一百一十八條 維修工程車作業(yè)時,必須與大型設備駕駛員聯系好之后,方可靠近大型設備進行工作。
第十章 交通事故管理辦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為了貫徹執(zhí)行國家《安全生產法》,規(guī)范我公司對交通事故的報告、調查、處理程序,切實加強事故管理,促進安全生產,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百二十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公司及各外委施工單位。
第一百二十一條 事故報告程序
1、發(fā)生交通事故后,事故單位必須立即報告公司生產指揮中心及安監(jiān)科,生產指揮中心接到報告后,根據事故的實際情況,按照匯報程序,向公司領導匯報并及時通知公司相關部門。需要上報地方政府和國家有關安全監(jiān)察機構的,應按相關規(guī)定程序在規(guī)定時間內上報。
2、各級領導和有關業(yè)務部門接到報告后,要立即趕赴事故現場,迅速采取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3、事故單位必須按照有關規(guī)定對事故現場進行保護,因搶救人員或確需移動現場物體時,必須做好標志、記載、圖示。
第一百二十二條 事故報告的內容
凡發(fā)生事故向公司生產指揮中心報告以下內容:
(1)發(fā)生事故的單位、時間、地點、類別;
(2)傷亡情況、車輛受損情況,
(3)事故簡要經過及初步原因判斷;
(4)事故后的組織搶救、采取的安全措施、事故的控制情況。
(5)事故報告單位。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事故調查
事故發(fā)生后,應按照事故性質和事故等級標準分級負責組織調查,查明事故發(fā)生的經過,原因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分清責任,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
1、傷亡事故的調查
輕傷事故,由各單位安全管理部門組織生產、安監(jiān)、技術等有關人員及工會成員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傷事故,由公司安監(jiān)科組織相關業(yè)務部門進行調查。
死亡事故,由河曲縣煤礦安全監(jiān)察部門、公安部門、工會以及公司安監(jiān)科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事故單位應積極協助調查組接受調查。
2、非傷亡事故的調查
⑴ 三級事故和一般事故由事故單位牽頭組織有關部門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
⑵ 重大事故、一級事故、二級事故由公司安監(jiān)科牽頭會同有關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⑶ 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由設備科或鑒定單位提出直接損失清單,經礦有關部門簽字確認后,作為事故調查處理的依據。
⑷非責任事故需經公司安監(jiān)科調查核實后方可確定,未經公司安監(jiān)科認定,以非責任事故為由而不上報的,按隱瞞事故論處。
⑸對于礦外重大交通事故,由公司安監(jiān)科綜合部進行調查處理。
⑹各類事故調查處理后,都要由事故調查組寫出事故報告,并報公司安監(jiān)科室備案。
第一百二十四條 事故處理
1、各類事故均由事故調查組提出防范措施建議并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公司安監(jiān)科填寫《******煤業(yè)各類事故管理臺帳》,由事故責任單位或其主管部門落實。
2、在處理事故時,按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規(guī)定分清責任。要分清事故的直接責任者,間接責任者,主要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
3、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本著“總結經驗,接受教訓,使本人和群眾受到教育和避免類似事故重復發(fā)生”的原則。根據事故責任分析,按公司有關規(guī)定,對事故責任者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
4、觸犯刑法,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章 罰 則
第一百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的,對相關部門、施工單位及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罰。
1、對交通安全不重視,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或造成惡劣影響的,扣減事故單位50%礦建工程外委施工質量獎。
2、 無證或未經安監(jiān)科培訓備案的,對駕駛者罰款1000元,對責任單位罰款3000元。
3、 酒后駕駛機動車輛,對其罰款2000元,對責任單位罰款5000元。
4、 在采場作業(yè)的機動車輛未配備滅火器的,對駕駛員罰款200元,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
5、機動車輛超員或貨車車斗內拉人,對駕駛員罰款1000元,對責任單位罰款2000元。
6、損壞交通設施或輔助設施的,肇事者必須加倍賠償損失,并對個人處罰款1000元。
7、妨礙道路交通安全行為的,對駕駛員罰款200元。
8、未在礦安監(jiān)科辦理入礦備案手續(xù)且未經許可擅自進入露天采場的車輛罰款200~2000元。
9、將車輛擅自借給非準駕人員駕駛,對車輛負責人罰款1000元。
10、機動車輛駕駛員必須按照限速路標和規(guī)定行車。凡違章駕車、停車、超速、超載的,對其罰款200~500元。
11、未經許可擅自占用道路施工或完工后未恢復道路的初始狀態(tài)的,對施工單位罰款2000~20000元,對礦方施工代表罰款500元。
12、在礦內發(fā)生兩次以上違章駕車,經批評教育不改的,通知責任單位將該駕駛員清退。
第一百二十六條 違反上述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由礦安監(jiān)科依照本規(guī)定對行為當事人和責任單位或部門進行處罰,情節(jié)嚴重的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一百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列級事故進行瞞報、謊報。
第一百二十八條 公司生產指揮中心設立舉報電話:0350-8710963
第一百二十九條 故意破壞事故現場,銷毀事故痕跡或物證,造成事故原因無法查清的;不配合事故調查組調查的;無正當理由拖延報告或謊報事故、弄虛作假的,按隱瞞事故處理。
第一百三十條 本辦法由******煤業(yè)有限公司負責解釋。
第一百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第7篇 大學校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法
大學校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法
一、總則
第一條 校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為本、按章依法管理原則。凡進入我校校園的各種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z大學校園道路上參與或涉及交通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管理辦法。
第三條 對違反本管理辦法的人員,根據情節(jié)輕重,按照學校有關規(guī)定給予批評教育或按學校相關規(guī)定處理。
第四條 校內發(fā)生交通事故,由公安交管部門進行處理。
第五條 本管理辦法適用于z大學校十陵校區(qū),其他校區(qū)參照執(zhí)行。
二、校園道路管理
第六條 未經學校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封閉、占用校園道路或從事堆物作業(yè)、搭棚蓋房或其它妨礙交通的行為。
第七條 因建設需要在校園道路上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設、增設管線設施,影響交通安全的,施工部門應在施工前三天,將道路施工地點、時間、工期以書面形式報請校長辦公室,經相關部門批準報保衛(wèi)處備案后方可施工。
第八條 經批準在校園道路上施工作業(yè)單位,在經批準的路段和時間內施工作業(yè),并在距離施工作業(yè)地點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立告示牌和安全警示標志,采取防護措施,必要時應當指派安全員在現場疏導行人和車輛。施工任務結束應及時修復路面,確保道路安全暢通。
第九條 禁止在校園道路上隨意停車、堆放物品或有其他妨礙校園道路安全和暢通的行為。違反本管理辦法,造成他人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須由違規(guī)者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機動車輛管理
第十條 校內各單位公車、教職工及其居住校內的直系親屬的家用私人小型轎車,進出校園應辦理《z大學機動車出入卡》,憑卡出入校門。出入卡辦理時間以保衛(wèi)處每年通知為準,逾期不再辦理。執(zhí)行公務的特種車輛和由學校邀請來校的貴賓、客人所乘車輛,經確認后可準予通行。各類運營車輛和校外車輛,不予辦理《z大學機動車出入證》,車輛一般不得進入學校。確需進入校園的車輛在得到許可后,領取門禁臨時卡進入校園,并按停放時間計時收費。
第十一條出入校門和進入校園的機動車輛須謹慎駕駛、減速慢行,在校園道路上行駛時速不得超過20公里,禁止在校園內鳴號。主動避讓非機動車和行人,夜間行車須開啟夜行燈。
第十二條無牌、無證車輛和未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可的改裝車輛、大功率燃油、燃氣助動車,禁止在校園道路上行駛。 校園道路嚴禁學駕機動車和利用校園道路和場地作教練場地。嚴禁無證駕車、酒后駕車、飚車、試剎車。嚴禁賽車類摩托、貨運類三輪摩托進入校園。
第十三條 校內設置停車場(點)、禁停區(qū)、限停區(qū)、禁行區(qū)、出入通道等交通管制設施,由保衛(wèi)處統一規(guī)劃、組織實施,校內各單位必須遵照執(zhí)行,未經允許,校內各單位不得自行在門前設樁劃定本單位的停車位,不得擅自開設通道,不得擅自變更保衛(wèi)處的交通管制設施。
第十四條 進入校園的機動車必須停放在指定停車場或指定的臨時停車處,不得在校園內亂停亂放,不得妨礙校園交通和影響學校正常教學、科研、工作、生活秩序,禁止在禁停區(qū)停放機動車。
第十五條 大型貨運車輛要進入學校,必須在保衛(wèi)處登記備案,并按保衛(wèi)處指定的時間和路線行駛,裝運貨物時不得妨礙其它車輛和行人正常通行。大型貨運車輛倒車時,車尾須有人指揮,確保行車安全。
第十六條 駕駛人員違反本辦法引發(fā)交通事故的,應當承擔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
四、非機動車、行人通行
第十七條 本校師生員工應模范遵守各項學校安全管理規(guī)定和制度。因工作、學習、來訪的校外人員,應遵守學校各項安全管理規(guī)定和制度。
第十八條 校園內行人應走人行道,無人行道的道路靠邊通行,穿越道路或路口,應確認安全后再通行。禁止在校園道路上放風箏、打球、遛狗等有礙交通的行為。
第十九條 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右側行駛。非機動車行駛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非機動車進出校門應注意避讓行人,并主動配合門衛(wèi)檢查和引導。
第二十條 騎自行車、三輪車或電動車,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學校各項安全管理規(guī)定,嚴禁在校園道路上逆向行駛、違章帶人或雙手脫把騎車,不準攀扶其他車輛,轉彎必須減速行駛,向后瞭望,伸手示意。未滿12歲的兒童,不得在校園道路上騎行自行車。
第二十一條 校園道路上禁止溜旱冰、滑輪板;禁止邊騎車邊打手機或騎快車、相互追逐、急轉猛拐等有礙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
五、機動車、非機動車停放
第二十二條 校園人行道、樓寓出入口、車輛與人員集散地通道以及無停車標志的道路和區(qū)域,禁止停泊車輛。
第二十三條 學校汽車隊車庫為專用場所,其它車輛不得擅自占用或停放。
第二十四條 校內停車場、停車點,由校保衛(wèi)處等管理部門設置標志、劃定泊車位,機動車應按指定的停車位或停車場有序停放。
第二十五條 非本校公務車輛,禁止在校園停車過夜。因特殊原因確需在校內停車過夜,須經保衛(wèi)處同意,并辦理登記手續(xù),按指定地點停放車輛。
第二十六條 保衛(wèi)處有權根據校區(qū)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到大型群眾性活動、大范圍施工、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情況,保衛(wèi)處可以實行臨時交通管制。學校各學院、部門舉行大型活動的外單位機動車輛進校,主辦部門應指派專人負責,按學校大型活動申報制度規(guī)定提前十五天向校長辦公室申報,到校保衛(wèi)處備案。
第二十七條 本校各種學習培訓、進修學員的機動車進校,可由相關學院或部門指派專人負責,于開班前集中至保衛(wèi)處登記申辦臨時機動車出入卡,并確定停車場所,學習培訓結束后交回保衛(wèi)處對通行證進行統一注銷。
第二十八條 非機動車應在規(guī)定的自行車停車庫、停車棚或劃定的停車線內有序停放。
六、交通事故處置
第二十九 機動車、非機動車及行人在校園內發(fā)生交通事故,除自行調解的輕微事故外,應立即報告公安交管部門并保護事故現場,等待公安交管部門處理。
第三十條 接到校內交通事故報警,保衛(wèi)處應立即派員趕赴現場進行處置,維護現場秩序,開展現場取證工作。 在校內發(fā)生交通事故,須保衛(wèi)處出具相關證明的,必須在事故發(fā)生時向保衛(wèi)處報告,事后保衛(wèi)處將不予受理。
1、交通事故中有受傷人員的,在“120”急救車未到達之前,校醫(yī)院應派醫(yī)生趕赴現場進行先期搶救。
2、對造成人員死亡或者涉外的交通事故,應立即通知公安交管部門進行處理。
第三十一條 校園道路交通事故的處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1、當事人就交通事故引起的損害賠償愿意協商解決,可以進行調解。
2 、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協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七、違章處理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管理辦法規(guī)定的以教育為主,經勸說教育無效或情節(jié)較重的,可通知其所在單位或部門進行批評教育或按學校相關規(guī)定處理。對于不遵守校園交通管理的師生員工,保衛(wèi)處將進行溫馨提示;經提示后仍違反的將通報到各學院、部門 ;各單位師生員工違反校內交通管理的情況將統一納入年度綜合治理考核評估,直接影響本單位的綜治考核結果。
第三十三條 機動車、非機動車及行人在校園內發(fā)生交通事故,除自行調解的輕微事故外,均應報公安交管部門處理。在校內發(fā)生交通事故,須保衛(wèi)處出具相關證明的,必須在事故發(fā)生時向保衛(wèi)處報告,事后保衛(wèi)處將不予受理。
第三十四條對在校園內的車輛從事非法營運、不服從管理亂停亂放或其它違反《道路交通法》的行為,學校保衛(wèi)處將采取鎖車、拖曳、貼《告知單》等形式進行處理,對貼《告知單》三次以上的車輛將沒收當年《z大學機動車出入證》,次年不予辦理。情節(jié)嚴重的其它情形,學校保衛(wèi)處會同公安交管部門采取相應措施予以糾正和處罰。
第三十五條 道路施工不按規(guī)定辦理申辦手續(xù)或不采取現場安全措施的,可責令其停止施工,該工程管理部門應向校長辦公室作書面解釋或檢查。
第三十六條 違反停車管理規(guī)定的,給予批評教育或在車前玻璃張貼違章告知單,并記錄在案,并通報所在單位或學院、部門。
八、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管理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保衛(wèi)處負責解釋和執(zhí)行。
第三十八條 如其它有關校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規(guī)定和條款與本管理辦法相抵觸的,按本管理辦法實行。